英国水资源及产业管理体制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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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水资源及产业管理体制与特点

2010-06-21 | 作者:宋国明| 来源:资源网| 【大中小】【打印】【关闭】

英国是欧洲西部一个大西洋岛国,气候属海洋性温带阔叶林气候,全国年降水量平均为1100毫米, 地区分布不均匀,自西北向东南减少。一般每年3~6 月为干旱期,降水量占全年的27%;7 ~12 月为湿润期,降水量占全年的73% 。河川多年平均径流总量约为1590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约为2700立方米。英国工业化程度很高,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为了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用水,发展工业、内河航运、水产养殖和水上旅游等。

英国年总用水量为115.11亿立方米,其中公共用水占47.3%, 灌溉用水占0.3%, 其他工业等用水占52.4% 。城乡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322升。对污水处理非常重视,自1973 年以来污水处理已成为整个供水系统的一部分,废污水的处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英国是国际上城市水业民营化、市场化的代表,其改革进程值得我们借鉴。

一、相关法律

英国是世界上工业化最早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制订水法的国家。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高度聚集,城市供水日趋紧张,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1848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健康法》( Public Health Act) ,城市供水系统迅速发展起来。二次大战后,英国关于水的法律和法规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颁布了一系列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令,如《河流洁净法》( 1960 年)、《土地排水法》( 1961 年) 、《河流防止污染法》(1961年) 、《公共健康法》(1961年) 、《1963年水资源法》(Water Resources Act 1963) 、1968年苏格兰排水法(the Sewage (Scotland) Act 1968)、《运输法》( 1968年) 、《农业法》( 1970 年) 、《蛙鱼与淡水鱼法》( 1972年) 、《水法》( 1973年、1989年、2003年) 、《1974年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1974)、1980年苏格兰水法(Water (Scotland) Act 1980)、1990年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1991年水资源法(Water Resources Act 1991)、1991年地面排水法(Land Drainage Act 1991)、1991年水工业法(Water Industry Act 1991 )(1999年重新修订)、1995年环境法(Environment Act 1995)、1999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 1999)、2002年英格兰水业法(Water Industry (Scotland) Act 2002. )、2005年苏格兰水务诸法(Water Services etc. (Scotland) Act 2005)、2006年北爱尔兰水务法令(Water and Sewerage Services (Northern Ireland) Order 2006)、200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环境许可条例(The Environmental Permitting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07)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法》。

英国议会于1973 年颁布第1 部《水法》(Water Act 1973),明确要求按流域(或联合邻近几个小流域) 改组水资源管理部门,确立了流域统一管理与地方配合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并组建了承担流域管理政企合一的水务局。1989 年议会通过新的《水法》(Water Act 1989)对水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在环境部成立国家流域管理局,在英格兰、威尔士成立了8 个流域管理局,承担从原水务局剥离出来的管理职能,同时成立了3 个水务监管机构,对水务公司实行监管。不过1989 年《水法》在取水

管理方面与形势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水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深化,同时欧盟对水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水法》又进行了调整。目前英国实施的是第3 部《水法》,于2003 年12 月1 日生效。新《水法》强调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指导思想是保证英国有可持续发展的水源。新《水法》有几点重大变革:在水资源监管方面,对各监管部门进行整合,以保证投资商对政府监管有足够的信心。比如,水务办公室(OFWAT) 将实行新的委员会制取代过去的总监负责制,形成新的监管机构,从而使工作更加透明。同时加大了监管力度,规定新的监管机构有权处罚违法的水务公司,金额高达其营业额的10% 。在取水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上也有重大变革,以前取水许可证是无期限的,有的甚至已经使用了上百年,2003年《水法》规定使用期限是12年, 同时国家有权将其缩短到6年。此外,水务行业引进竞争机制,年用水量超过5 万吨的用水大户还可以不受地域限制选择水务公司,从而促使水务公司提高服务质量。

二、水业发展与管理体制沿革

英国水业发展有近200年的历史,最早是私人经营。到了二十世纪初期,由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市政债券的出现,地方政府逐渐成为水业投资的主体。1930 年建立了流域委员会(Catchment Boards) ,形成了早期的以流域管理为特色的水管理模式。1948年,流域委员会改为河流委员会(River Boards) 。1963年英国水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管理体制分散化和社会化,河流委员会的职能被29 个河流管理局(River Authorities)和157个地方管理局取代。河流管理局下设河流处、供水处和污水处理处。同时成立国家水理事会(National Water Council) ,它是英国政府水务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指导协助水务工作。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其水业产业结构公有占主导地位,有1000多个分散的水业主体。自20 世纪70 年代初开始,英国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大规模的变革,变革主要发生在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 首先是颁布1973 年水法,根据该法实行水资源按流域分区管理,合并、整顿,成立了10 个水务局(Water Authorities),流域内不再按过去的行政区划分和受其管辖权的限制,每个水务局对本流域与水有关的事务全面负责,具体职能包括对所在流域的水资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航运、渔业,甚至水上娱乐等事业实行统一管理。水务局不是政府机构,而是法律授权的具有很大自主权、自负盈亏的公用事业单位。经历了大约十年的发展,使每一个水务局成为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公众反映水费过高且不透明,以及对水务局既是水污染的控制者又是排污者的双重身份感到担心,英国在80 年代中后期再次对水管理体制进行改革,1986 年政府宣布通过立法把水务局转变为公开招股的有限公司,其目的是使水务局不受对公共部门的财政限制和

政府的干预。在1989 年水法颁布后,水务局改组成为国家控股的纯企业性公司并改称为水务公司,原水务局的职能分解,其经营职能由水务公司承担,负责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原董事会改为经营性董事会,脱离政府,

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同时保留原来的29个供水型小型水务公司。原水务局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国家河流局(National River Authorities)担当,负责水土保持、防洪、航运等。1996年该局撤消,其职能并入新成立的环境机构(Environment Agency)。

十大水务公司的水务管理区域基本按流域划分,在获得政府颁发的取水、污水许可证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为了弥补过去投资不足、同时实现吸引水务行业投资者的目的,政府取消了水务公司共计76亿英镑的债务,为其注入23亿英镑的资金(这笔资金被称为"绿色嫁妆"),并豁免了120亿英镑的资本税。尽管这次私有化实行的是产权全部剥离的模式,英国政府还是保留了在一定时期之后终止各公司的经营期限的权力。政府颁发给这些公司的经营许可最多为25年,25年之后是否需要延期将由政府评估决定。

英国的水务行业私有化主要通过公开出售10个供排水公司的股份来进行的。私有化之初政府保留5年少量的黄金股份(目的是防止个人或个别公司掌握股票投票权,避免恶意接管,维护水务行业的稳定性),剩余股份公开发售,并于1989年11月将水务公司的股权上市交易。上市后,十大流域水务公司发展为集团公司,将水务服务转移给了持有服务许可证的子公司经营。私有化没有改变原水务公司的供水区域,各流域水务公司提供区域内取水、供水以及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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