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ppt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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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指: A、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之下实施。 B、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使其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这种人仍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他们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主要包括: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 (1)代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
(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多都采用两罚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
宿舍值班烧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 汽油,用以引火,但由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 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等全部烧毁。
53.《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 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 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课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施行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 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间接成心 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区别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一样,但犯罪动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Fra bibliotek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迫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才能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刑事责任才能
刑事责任才能—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才能。即行为人施行犯罪行为时所具 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 定是否施行该犯罪行为的才能。
影响刑事责任才能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1、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受年龄制约〕 2、精神状况 3、生理功能丧失等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可能预见。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施行犯罪行 为到达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刑法 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种情况 下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 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这种犯罪叫目的犯。
(三)犯罪主体PPT课件
-
42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案例分析
1、某日,王某在街上闲逛,突然一小 孩刘某从胡同跑出朝他身上扔毛毛虫, 然后转身就跑。王某气恼中抬脚向刘某 踢去,刘某倒地,不料脑袋正好撞到尖 石上,因脑震荡休克死亡。
试分析王某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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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案例分析
2、某村村民梁某在看电影时,听见身后有 男女谈笑声,便对其进行指责。双方因此 发生争吵,梁某与男青年夏某发生斗殴。 在推拉过程中,梁某拔出随身携带的牛角 刀向夏某刺去。因夏某避开,刀子刺中了 与梁某同去的刘某,引起刘某血气胸,经 抢救无效死亡。
问:该营业员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杀人罪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罪
-
45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3、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
哪些条件?
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哪
几个阶段?
5、什么是犯罪特殊主体?试举例说明。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罪动机
刺激行为人实 犯罪目的 施犯罪行为以 行为人希望通 达到犯罪目的 过实施犯罪行 的推动力量 为达到某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
36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3、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
条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
37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案例讲评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
34
5、某部队驾驶员在封闭的高速公 路上驾驶汽车时,突然有行人非法爬入 车道并横穿马路,驾驶员刹车不及,将 其撞死。本案中,该驾驶员构成( )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第6章 犯罪主体
• 2.单位犯罪的特征 •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 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适格的主体) •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 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 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 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 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 犯。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 一、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 根据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 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 罪。
•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古代刑法(中幻灯片PPT
(三)犯罪的客体
5、政令制度 古代刑法保护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还必须严
格维护从中央到地方层层统辖的严密政令管理 制度,破坏这种政令制度的行为就构成严重的 犯罪。如违反宫廷禁卫管理的“阑入宫门”、 违反赋税管理的“脱漏户口”、违反军事管理 的“擅发兵”等,都是对国家政令制度的破坏。 6、人身利益 对人身利益的保护可以说是刑法从其诞生之日 即具有的功能,历代刑法中有关杀人、伤害、 殴打、奸淫、拐卖等行为的罪名是非常繁多的, 都是对人身利益的侵犯。
(一)犯罪的主体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犯罪。在认定 与管辖方面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 体来看待。中国古代将外国人称为“化 外人”,唐律已经正式明确规定,凡是 “化外人”犯罪,如双方当事人均来自 同一国家,则依其本国法律决断,采取 属人主义原则;如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 的国家,则依唐律处断,采取属地主义 原则。后来明代对“化外人相犯”的所 有情形,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依照 明律进行认定与管辖。清律继承了明律
期的发展变化,逐渐形成了“谋反”、 “谋叛”、“谋大逆”、“大不敬”等 罪名,并将其纳入“十恶”重罪,予以 非常严厉的处罚。另外对于泄露皇帝行 踪、住所、言语机密以及欺谩、诋毁、 诬蔑、怨恨、诽谤皇帝等行为,中国古 代刑法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处罚规定, 严格维护君主的权威。
(一)政治类犯罪
在维护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方面,中国古代刑 法除了“谋反”、“谋叛”等重要罪名外,历 朝历代还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罪名。如汉代 规定:辅佐诸侯的大臣发现诸侯有罪而不报告 中央的“阿党”罪;中央朝臣结交京外诸侯的 “附益”罪;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奉事诸侯的 “左官”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的 “出界”罪。
(一)犯罪的主体
(2)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犯 罪主体,主要包括医生、工匠、厨师等。如唐 律对医生违反本来的医疗病方而欺诈疗治疾病 或者不依照病方而给他人配药等行为,规定了 专门的犯罪,等等。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积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积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ppt课件
第九章 犯罪主体
(自然人主体)
14-16岁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1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身份与罪名认定
1、构成犯罪:没有身份,不能构成犯罪(正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罪名区分:身份不同,罪名不同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身份与共犯:无身份者不能成为正犯(直接实行犯,间接正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
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
人员重伤的
2002/2/41.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但不包括过失致死(比如部分结果 加重犯情形)
5
矜老 恤幼
6
《唐律.名例律》第30条“老少及疾有犯”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 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 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 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虽有死罪,不加刑。
(自然人主体)
14-16岁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1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身份与罪名认定
1、构成犯罪:没有身份,不能构成犯罪(正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2、罪名区分:身份不同,罪名不同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身份与共犯:无身份者不能成为正犯(直接实行犯,间接正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
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
人员重伤的
2002/2/41.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但不包括过失致死(比如部分结果 加重犯情形)
5
矜老 恤幼
6
《唐律.名例律》第30条“老少及疾有犯”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 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 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 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虽有死罪,不加刑。
《刑法》完整 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2018.5.30
《刑法》完整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五节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
《刑法》完整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
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
围
《刑法》完整
一、刑法的概念
概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念
罚的法律。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特
更加广泛
点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完整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
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 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 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 徒刑一年。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问题:通奸是不是犯罪?
《刑法》完整
一、犯罪的概念
犯 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 社会危害性。
的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
特
刑事违法性。
征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刑法》完整
二、犯罪构成
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
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 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 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 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
《刑法》完整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 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 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刑法》
2018.5.30
《刑法》完整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五节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
《刑法》完整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
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
围
《刑法》完整
一、刑法的概念
概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念
罚的法律。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特
更加广泛
点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完整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
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 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 县法院告发。经该县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 徒刑一年。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问题:通奸是不是犯罪?
《刑法》完整
一、犯罪的概念
犯 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 社会危害性。
的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
特
刑事违法性。
征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刑法》完整
二、犯罪构成
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
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 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 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 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
《刑法》完整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 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 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2)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是介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 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年龄要素
行为要素
能力要素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的能力。 【内容】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3)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 事责任,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 任能力人,从而影响到减轻刑事责任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三)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 刑事责任年龄 2. 精神障碍 3. 生理功能丧失 4. 生理醉酒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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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一些人虽然患有精神病并实施了危害社 会行为,但其行为并非在其精神病理的支 配之下实施,或者并未因其患有精神病而 使其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这 种人仍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他们属 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主要包 括: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型精神病人,和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七讲 犯罪主体
分配学时:3学时。 教学目的:明确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制约因素,了解自然人犯罪
的特殊主体和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 教学方法:讲授法、演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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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 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四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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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法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段: 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段:已 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 任年龄段:已
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 年龄阶段:已 满14周岁不
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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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 解释,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年龄”应该是 实足年龄。实足年龄应该按照公历的年、 月、日计算,1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 个月为满1周岁,而且是过了几周岁生日, 从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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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与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刑法上将其分 为三类。 第一类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 丧失)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处理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社会 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1)应当 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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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 分类
单位犯 罪主体
自然人 犯罪主 体
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 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 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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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男,生于1995年2月13日,某初中二 年级学生。
2009年2月11日,正值学校放寒假,某甲来 到自己读书的中学,见本校初一学生某乙 (女,13岁)独自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 念,将某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某乙 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某甲 用石头将某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 刀在某乙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 并割掉某乙的舌头,挖出某乙的双眼,致 某乙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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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法学界对此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争。
三分法 (1)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周岁以下;行为人
对自己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 任。确有必要,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资料库\李天一寻衅滋事被劳教.doc (2)相对刑事责任阶段:14—16周岁;只对刑 法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阶段:16周岁以上;对所以得 犯罪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 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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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人的精神状况,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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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级:
一般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三个阶段。前者承担完全的刑 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 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 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二、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1. 两者的关系 年龄大小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成正比。刑事责 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 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 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下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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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行为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 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即实施危
害行为的人从医学上被判定是精神病人,这需 要由精神病医学专家作出鉴定。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
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在 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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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 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 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 意志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统 一,但归根结底是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特征 1.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是指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的犯罪行为。我国旧刑 法中没有单位犯罪,新刑法在总则中首次规定了 单位犯罪。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 位。 3.犯罪主体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
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决定自己是否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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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 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 础。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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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
1)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 2)各种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包括器质性人格障碍); 3)性变态; 4)情绪反应(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反应性精神障碍); 5)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成瘾药物中毒与戒断反应; 6)轻躁狂与轻性抑郁症; 7)生理性醉酒与单纯慢性酒精中毒; 8)脑震荡后遗症、癫痫性心境恶劣以及其他未达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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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耗弱)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必须具备医学标 准和法学标准,即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 下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行为时其认识能力和 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而没有完全丧失。 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必须 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的鉴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从宽处罚的量 刑幅度时,应以疾病对行为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 力的影响程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