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中检验批组成及分批范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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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中检验批组成及分批范围的探讨[摘要]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按标准规定分批检验评定。针对检验评定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错误及问题,依据现行规范和标准,对检验批的组成及分批范围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了因误判而引起的风险。

[关键词]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检验批;组成;范围

近几年对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检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分项工程中标养试件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以下简称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错误和对标准原则不能正确理解、执行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混凝土检验批的组成及分批范围出现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有的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出现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及主体分部工程的同一标号混凝土试件笼统地划入同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评定的错误;有的项目存在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选用60天、90天等长龄期的强度试件与标养试件划入同一个检验批一起参加检验评定的错误;有的项目存在把掺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试件与普通混凝土标养试件划入同一个检验批进行检验评定的错误;有的项目存在把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试件与采用其它养护方式的标养试件划入同一检验批进行检验评定的错误;有的施工单位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与混凝土分项中的标养试件划入同一检验批进行检验评定的错误;有些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甚至至今对标准按“检验批”评定的原则不能理解、执行,而仍按试件“组”与相应结构一一对应的

方式,用强度代表值与设计标准值比较而确定合格与否等问题。为此,对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中有关检验批的组成及分批范围进行必要的探讨。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第7混凝土分项工程中第7.1.1条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标准规定分批检验评定。这说明混凝土强度是按“检验批”而不是按“组”评定的。评定时,根据标准规定的检验批的条件可采用统计法(用于样本容量不少于10组)或非统计法(用于评定的样本容量小于10组)。其中统计法以检验批内各组试件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与最小值来评定验收,根据验收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验收界限完全可能小于强度标准值。只要是有少数的混凝土试件代表值小于设计标准值完全是有可能的,也是正常的。与此相对,如果采用非统计法,虽然也是以检验批各组试件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与最小值来评定验收,由于根据验收条件计算出的平均值界限很高(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时,≥1.15倍标准值;混凝土强度等级≥c60时,≥1.1倍标准值),即使检验批内各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都大于标准值,整个检验批仍有可能评为不合格。

标准第3.0.3条规定,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组成一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这是为保持混凝土强度分批的规律性,标准要求由质量相近的一定数量的混凝土组成一个检验批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同时,也明确了组成一个检验批的混

凝土试件主要有四个条件:

1、强度等级相同

条文中强调:“强度等级相同”。这里所含的意思是结构混凝土是按强度等级分别进行检查验收的,因此检验批试件的强度等级应相同。

2、试验龄期相同

条文中强调:“试验龄期相同”。这里明确的是相同等级的结构混凝土是按龄期不同分别进行检验验收的,因此检验批内的试样龄期应相同。

3、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条文强调:“生产工艺条件基本相同”。这里明确了生产工艺条件基本相同是指包括养护条件的基本相同。

4、配合比基本相同

条文强调“配合比基本相同”,这里是指检验批内的试样施工配制强度相同,并能在原材料有变化时,及时调整配合比使其施工配制强度目标值不变。

上述内容是针对混凝土强度检验批的组成按现行标准作了具体的说明和阐述。那么在混凝土分项工程中,对混凝土检验批进行检验评定时,分批验收如何进行具体混凝土施工阶段的划分;每个检验批到底覆盖范围多少混凝土楼层(段)范围才能体现其合理性等问题。针对这些常见的实际问题,应该在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把握、解决好这一些问题呢?

1、针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分批验收如何进行具体混凝土施工阶段划分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表b.0.1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已全部列出。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所包含的桩基、混凝土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中,在主体结构工程中所包含的混凝土、劲钢(管)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中,均涉及到了混凝土分项工程。因此,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在同一验收工程中,应按桩基、混凝土基础、劲钢(管)混凝土、混凝土这几个不同子分部验收阶段的混凝土分项工程划分验收批,分批进行检验评定。

2、针对每个混凝土检验批在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下到底覆盖多少混凝土楼层(段)范围才能确保其合理性的问题。根据标准第3.0.3基本规定内容和采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统计方法和非统计方法适用条件来看,标准对一个检验批组成只作规定性规定,对覆盖范围未进行明确规定,需要施工单位进行正确的选择。但若把一个混凝土楼层的同标号混凝土试件作为一个检验批,则划得太小,不但增加了评定工程量,而且采用非统计方法评定概率就大。同时,根据现行标准,对较高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来讲,检验批的各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由于界限很高难以达到要求的风险就多;若把高层建筑主体结构中较多或整个混凝土楼层(段)的同标号混凝土试件作为一个检验批,则划得太大,一旦评定不合格,则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对该批覆盖的较多或整个混凝土楼层进行处理的

工作量大,成本也多。因此,正常情况下,应根据不同验收阶段同一标号混凝土数量的大小,在按照混凝土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要求的基础上,选择上下多个楼层(段)的混凝土试件作为一个检验批,尽量使每个检验批内的试件总组数达到按统计方法评定的10

组以上为宜,同时便于质量控制和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则显得较为合理。另外,对于小批量或零星施工的混凝土,其混凝土的强度应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时,也可以通过与预拌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协议约定其对此部位混凝土进行配合比优化,提高平均值大于1.15

倍设计标准值(适用于小于c60混凝土等级)的保证率。

总之,为使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及分批范围和评定验收更加规范和合理化,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预先对不同验收阶段的混凝土检验评定划分进行明确,然后再根据不同验收阶段的混凝土工程量及重要性,确定合理的上下多个楼层(段)的混凝土试件作为一个检验批,对每个检验批(每种强度等级)的取样数量不宜少于10组,使每批混凝土适用于统计法评定。同时,建议实际施工中有时应适当多取一些混凝土试件。因为对一个工程而言,每个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多取几组、几十组完全不会增加多少检验工作量,但却可以提高检验的代表性。并且对每个检验批样本容量超过10组以后还可以构成统计方法进行检验评定的条件,对于通过验收(合格)有利得多,也可以减少因误判而引起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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