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熏蒸方案备案表
三种不同熏蒸方式对储粮害虫防治效果比较
相连 ,分别布置在仓内四角与粮堆中间。
A( 东南角) 距墙 各 8 O D( 东北 角) 距墙 各 8 Oc B ( 南角) 西 距 墙各 8 r 0c n
1 13 环 流熏蒸 系统 ( 1 仓库为 固定 式环 .. 图 )
* 通讯地址 :浙 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黄桥头
别为:A点距粮面 15m,B点距粮面 2m,C点 . 距粮面 3m,D点距粮面 3 5 . m,H点距粮面 4 m, 旋紧管 口,以便熏蒸过程中检测不同时期的杀虫效
近年来 ,结合 我库实际情况 ,在仓房、粮质基
流系统 ,由环流管道、环流风机和膜下布置的 5 根 1 n 5 塑料环流回风管及地上笼风 网组成 ,环流风 a 机的功率为 0 5 W ,环流 回风管与固定环流管道 .5 k
本相同的条件下 ,比较磷化铝膜下环流 、粮面 自然 潮解 、粮面膜下 自然潮解 ( 一次投该仓用药总量 的
1 1 2 储粮 情 况 ( 1 .. 表 )
表 1 储 粮 情 况 表
mL m ̄ / 。
115 熏蒸药剂 熏蒸药剂为 8 磷化铝粉剂和 .. 5
5 磷 化 铝片剂 ,8 敌敌 畏乳油 。 6 0
1 2 试 验 方法 .
121 试 虫茏的设置 熏蒸前在 2 、1 、1 仓环 .. 5 9 8 流熏蒸浓 度检测管的 5 个位置, 使用探粮器分别放 置长度不一 、 1. 的不开孔的 P 25c m VC管插入粮
洒 2 敌 敌 畏 ,关 闭 通 风 口,开启 环 流风 机 通风 , 连续 通风 4h后 关 闭环 流 风机 开始 熏 蒸 投药 。膜下
粮食熏蒸方案审批表
总熏蒸数量(吨)
总药量 熏蒸安排及实施过程
一、人员安排: 熏蒸负责人: . 现场负责人: . 二、所需器具及操作步 1、所需器具:a、托盘;b、启瓶器;c、安全警示标志。 2、操作步骤:a、取药后药瓶放粮面分药;b、粮面投药分一组,由内往外放药的方法放药;c、通风口的 检查;d、熏蒸警示牌的张贴。 熏蒸注意事项 1、投药时应将托盘药片尽量摊开,以免影响药效; 2、对于局部异常点,在熏蒸前一定要在其上放置麻袋,以防止局部结露造成药品自燃粒带出仓外;人员出仓后关闭各个窗户、仓门。 4、每组的负责人,负责该组投药指挥和管理工作,单仓投药完毕出仓或投药任务全部完成后由负责人清点该 组入场的作业人数,并将清点情况及时汇报到总指挥处。 参加人员 领导审批 (是否同意按照此 方案实施熏蒸 并签名) 制表人: 日期:
粮 食 熏 蒸 方 案 审 批 表
单位:(盖章) 熏蒸 仓号 粮情及 熏蒸目 的 熏 仓号 数量(吨) 品种 蒸 方 案 备注 (密闭方式) 共 仓
单位用药量(g/m3) 单仓药量 粮堆体积 空间体积 熏蒸药剂 (Kg) (m3) (m3) 粮堆 空间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磷化铝
储粮熏蒸方案备案表
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库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熏蒸施药人员信息
姓名
职务
职业资质
身体状况
工作任务
是否为外请
熏蒸
对象
信息
仓号
粮食品种
入仓时间
粮食数量(吨)
堆装方式
主要害虫及密度
上次熏蒸时间
仓房情况
能否熏蒸
用药量kg
安全距离
计划熏蒸时间
3
警戒距离
东:10 m /南: 10 m /西: 10 m /北: 10 m
填表人:
XXX
联系电话:
88022496
药剂
信息药剂名称类型/来自号有效期至领取数量
施药量
施药方式
暂存地点
药剂库
领取人
领取时间
药剂残渣
处理说明
申请企业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备案机关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由粮油仓储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受理机关备案后退回企业,一份受理机关留存。
2、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粮食熏蒸作业审批表范本
粮食熏蒸作业审批表范本(原创实用版)目录1.粮食熏蒸作业的背景和意义2.粮食熏蒸作业的实施流程3.粮食熏蒸作业的审批制度4.粮食熏蒸作业的安全措施5.粮食熏蒸作业的监管和检查6.粮食熏蒸作业的发展趋势正文粮食熏蒸作业是一种重要的粮食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粮食虫害和霉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随着粮食储存技术的不断提高,粮食熏蒸作业的实施流程也在不断完善。
粮食熏蒸作业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熏蒸对象:根据粮食的种类、储藏时间和质量状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熏蒸作业。
2.选择熏蒸剂:根据粮食的种类和虫害情况,选择合适的熏蒸剂。
3.准备熏蒸设备:根据熏蒸剂的种类和粮食的数量,准备相应的熏蒸设备。
4.进行熏蒸作业: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熏蒸作业。
5.检测熏蒸效果:熏蒸结束后,对粮食进行检测,确保熏蒸效果达到要求。
粮食熏蒸作业的审批制度是为了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和有效性。
根据《粮食熏蒸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粮食熏蒸作业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熏蒸作业。
粮食熏蒸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安全:在进行熏蒸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2.粮食安全:选择低毒、高效的熏蒸剂,并严格控制用药量,避免粮食残留。
3.环境安全:在进行熏蒸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熏蒸剂对环境的污染。
粮食熏蒸作业的监管和检查是为了确保熏蒸作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熏蒸作业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粮食发展中心也对粮食仓储企业进行熏蒸作业专项检查,确保熏蒸作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粮食熏蒸作业的发展趋势是向高效、安全、环保的方向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型的熏蒸剂和设备不断涌现,粮食熏蒸作业的效率和安全性不断提高。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事项服务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日照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油仓储单位
二、受理机构
日照市粮食局
三、办理方式
通过“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审查
四、办理依据
《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实施熏蒸作业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用品的购置发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证明。
聘用人员、租借设备的单位,要提供聘用租借协议或委托熏蒸协议,聘用人员要提供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六、办理流程
1、市直国有粮油仓储单位在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并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市粮食局。
2、市粮食局对备案材料审查,可以对熏蒸作业现场实地核查。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相关表格予以签注。
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给予规范指导,粮油仓储单位可在整改后重新备案。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咨询途径
单位咨询:日照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98号),办理电话:0633-8775519。
附录: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办理流程图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办理流程图。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储粮 熏 蒸 作 业 行 为
国 有 粮 油 仓 储企 业
,
,
。
《
粮 油 仓 储 管 理 办法
号令
)
国家发
,
特 别 是 获 得 省 级规 范
,
年第
有 关 规定
《
结合
化 管 理示 范库 称 号 的 企 业 率作 用
,
要 积 极 发 挥表
,
省 局 制定 了
》
,
山 东 省 储粮 熏 蒸
,
带 头 履 行 备 案 义务
、
省级
仪器 设 备 运 行情 况 和 财 务 账
。
等
,
建
以 上 高 新 区 设 立 扶持 本 地 区 小 微 企业 共 享
立 三 方 信用 档 案
不 良 信用 记 录将 影 响 其
。
科学 仪 器设备 的 补助资金
业 提供 服 务 支 持
第 十 八条
。
,
积极 为 小 微 企
科技 计划项 目
第十 六条
、
市
、
县级 粮 食行
气呼 吸 器 或 长 管 面 具
指 导 熏 蒸 作 业人 员
政管 理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开 展辖 区 内 熏 蒸 备案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按 照 安 全生 产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使
年第
期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
加 强对 辖 区
)
内 粮 油 仓储 单位
含非 国 有 企 业
的 业务
,
山 东 省 粮
食 局
日
指导
,
宣 传 国 家 和 省有 关 政策 规定
储备粮熏蒸的请示
储备粮熏蒸的请示1. 背景介绍储备粮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储备粮发生虫害和霉变,熏蒸是一种常用的防治方法。
本请示旨在向相关部门汇报储备粮熏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请求批准进行熏蒸工作。
2. 熏蒸的必要性2.1 防止虫害滋生和蔓延:储备粮长时间存放,容易滋生虫害,造成粮食质量下降甚至无法食用。
熏蒸可以有效地杀灭储备粮中的害虫,防止虫害的滋生和蔓延。
2.2 防止霉变和质量下降:储备粮在潮湿环境下容易发生霉变,导致粮食质量下降,甚至产生有害物质。
熏蒸可以有效地控制粮食中的霉菌,防止霉变和质量下降。
2.3 提高储备粮的储存期限:熏蒸可以有效地延长储备粮的储存期限,确保粮食长时间保存后仍能保持良好的品质。
2.4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才能保障国家在突发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3. 熏蒸的可行性3.1 技术手段成熟:熏蒸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如化学熏蒸、热熏蒸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
3.2 成本可控:熏蒸所需的设备和药剂成本相对较低,且可以重复使用,减少了成本投入。
同时,熏蒸可以提高储备粮的质量,减少粮食损失,从长远来看是一种经济可行的方法。
3.3 对环境影响较小:熏蒸所使用的药剂在合理使用和排放的情况下,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同时,熏蒸可以有效地控制粮食中的霉菌和害虫,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4 人员安全得到保障:熏蒸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得到保障,确保工作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4. 熏蒸工作计划4.1 制定熏蒸方案:根据储备粮的种类、数量和存放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熏蒸方案,包括熏蒸方法、药剂使用量、熏蒸时间等。
4.2 购置熏蒸设备和药剂:根据熏蒸方案,购置相应的熏蒸设备和药剂,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组织熏蒸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熏蒸工作,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4.4 监测熏蒸效果:在熏蒸完成后,进行相应的监测工作,评估熏蒸效果,并做好记录和总结。
粮油各种仓储档案填报说明
粮油各种仓储档案填报说明(一)《粮情检查记录簿》1、《保管员移交记录》:保管员接收仓(罐)或仓(罐)保管业务发生变动时填写。
2、《三温曲线图》:每期检测粮情后,在对应日期标注“三温”分别连线。
3、《粮温检查记录》:①逐页填写品名、质量等表内检查项目;②总经理随机审核粮情、副经理每月底审核粮情、部门经理每半月审核粮情、保管组长每期审核粮情。
4、《储粮害虫情况检查记录》:根据最高粮温确定检查日期。
5、《恶劣天气检查记录》:中雨、中雪、大风天气及时进仓检查记录粮情和仓库设施情况;油罐保管员在雨、雪、风停后登顶检查记录。
6、《粮堆结露、霉变情况检查记录》:每半月至少检查记录一次。
(二)《科学保粮记录》1、《防护剂储粮使用记录》:药剂使用后逐项记录。
2、《储粮机械通风降水记录》:每次通风前后及时逐项记录,每次开机均需单独记录;“总耗电量”—是电表实际耗用数字。
3、《储粮机械通风降温记录》:每次通风前后及时逐项记录,可以分阶段汇总记录,但中途不得有间隔;“总耗电量”—是电表实际耗用数字4、《冷却通风记录》:使用谷冷机冷却通风后记录。
5、《储粮机械通风调质记录》:粮食出仓前调质通风记录或专项布置调质通风后记录,“总耗电量”—是电表实际耗用数字6、《消毒及清洁卫生记录》:星期一、四必须记录,其他时间可不记。
7、《储粮机械排温记录》:5-10月每次排温后记录,每周早8点微机检测发布各仓仓温和气温(三)、保管分账1、粮油入库和出库期间,每日登记;稳定后每月底登记;每月1、2号送总保管审核。
2、记账凭证编号方法:①、凭证编号:代码-仓号-年份-凭证序号。
PRF--平房仓入库分仓凭证,YRF—油罐入罐分罐凭证,仓号—统编仓号,年份---小写阿拉伯数字,凭证序号---每年的第一号凭证序号为“1”,依次顺延,直到本年度业务结束。
举例:PRF-15-2011-23;YRF-2-2011-18.PRF--平房仓入库分仓凭证YRF—油罐入罐分罐凭证PCF—平房仓出库分仓凭证;YCF—油罐出库分罐凭证;PRZ(M)—平房仓小麦入库总账凭证;PRZ(D)—平房仓稻谷入库总账凭证;PCZ(M)—平房仓小麦出库总账凭证;PCZ(D)—平房仓稻谷出库总账凭证;YRZ—油罐入库总账凭证;YCZ--油罐出库总账凭证。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皖粮仓[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2011〕50号)各市、县粮食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号令)要求,省局制订了《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规定向其仓房设施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备案要求第五条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报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粮储基[2013]3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储基〔2013〕34号)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为进一步加强粮油熏蒸作业管理,防止粮油熏蒸违规作业,杜绝因熏蒸作业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 1211-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制定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2.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2013年6月26日附件1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储粮熏蒸作业管理,杜绝因熏蒸作业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确保熏蒸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辖区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适用本办法。
粮油仓储单位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拥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熏蒸作业备案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天津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督查全市粮油仓储单位熏蒸备案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减少储存粮油污染,严格控制粮食熏蒸,规范熏蒸作业管理,保障储粮质量卫生,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概念。
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熏蒸备案机关:是指熏蒸作业实施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向熏蒸备案机关报送熏蒸作业方案,熏蒸备案机关审核书面方案,做出意见的过程。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粮油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第三条江苏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库存粮油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报送备案的熏蒸作业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
包括熏蒸作业地点、熏蒸作业起止时间、熏蒸作业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熏蒸作业仓房情况。
包括仓房类型、建筑结构、密闭通风性能、周围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拟实施熏蒸作业仓的粮情。
包括粮油种类、数量、水分、杂质、用途、已储藏时间、堆放形式、粮温、仓温、仓内湿度和实施熏蒸作业时的当地天气预报情况等。
4.熏蒸药剂情况。
包括来源、种类、用量、施药设备及方式、浓度测定及残渣处理等。
5.参加熏蒸作业的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包括指挥员、操作员、防护员身体状况及其分工任务。
6.熏蒸效果预测及防止药剂残留措施。
7.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情况。
包括防护用具准备、熏蒸仓房周围安全距离及警戒线、值班安排、人员中毒处置、消防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于实施粮油熏蒸作业之前5个工作日内主动进行熏蒸备案。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填写《江苏省粮油熏蒸作业备案表》电子表样,制作纸质材料,连同《熏蒸作业方案》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备案机关,进行熏蒸备案。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熏蒸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熏蒸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粮油熏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备案办法,指导督查备案工作。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备案工作。
第四条熏蒸作业按照在地原则实施备案管理。
粮油熏蒸必须从严控制,未经受理机关备案,不得开展粮油熏蒸作业。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应当于实施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熏蒸备案手续,提交《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
熏蒸方案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以杀死粮堆中全部虫种和虫态为目的,分仓号(货位)制订。
内容应当包括:拟熏蒸仓房通风、密闭性能、周围环境等情况,仓内储粮种类、数量、堆放形式、粮温、仓温、气温、仓湿、气湿等;害虫密度、发生状态和发生部位情况,施药方案(种类、用量、施药方式、浓度测定、密闭时间等、蒸效果预测及残渣处理熏等),安全防护措施,熏蒸作业人员分工、应急处置等。
第七条不具备人员资质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可通过协议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熏蒸作业。
第八条受理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立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在《粮油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发给粮油仓储单位1份,告知备案申请单位。
熏蒸方案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备案,说明理由,责成粮油仓储单位重新办理熏蒸备案手续。
第九条因天气原因不能按时实施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及时报告调整时间,不需重新备案;熏蒸仓房、药剂品种数量等备案内容作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受理机关可派员到粮油仓储单位检查熏蒸工作准备情况,监督粮油熏蒸作业。
第十一条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熏蒸作业时间变化未及时报告调整的、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而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受理机关应责令纠正。
小麦仓库熏仓管理方案表格
小麦仓库熏仓管理方案表格1.背景介绍小麦仓库是存放小麦的地方,小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之一,且小麦暴露在空气中容易腐烂、虫蛀和发霉。
因此,在小麦储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储存环境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小麦的质量和安全。
熏仓是一种传统的小麦防蛀方法,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杀灭害虫,延长小麦的保质期。
因此,我们需要对熏仓的管理方案进行规范,以确保小麦仓库的安全运营。
2.熏仓管理方案2.1 熏仓的定义与意义熏仓是指通过燃烧化学药剂或天然植物来达到驱虫、灭菌的作用,从而提高小麦仓库贮存物品的品质、数量和质量稳定性。
熏仓在小麦仓库管理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够节省资源,提高效益,减少损失,保证生产和储存的安全。
2.2 熏仓的原理和操作流程2.2.1 熏仓的原理熏仓是一种火药燃烧后产生的有毒气体,这些气体能够达到驱虫杀菌的目的。
药物的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有毒气体和氧化剂会使小麦的温度升高,从而达到消灭昆虫的作用。
2.2.2 熏仓的操作流程熏仓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将熏仓所需的火药、化学药剂或天然植物按比例倒入容器中;•将容器放入小麦仓库;•在小麦仓库的门口处点燃容器,让熏仓药剂自燃开始工作;•将小麦仓库的门关闭,熏仓液体将各个小角落和隐蔽部位覆盖。
2.3 熏仓的管理要点2.3.1 熏仓的物质选择在选择熏仓药物时,需要考虑药剂的毒性、稳定性、安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熏仓药剂。
最好选择物理或天然防治方法。
2.3.2 熏仓的药剂准备在准备药剂时,需要根据熏仓的大小和需要施药的面积来确定药剂的浓度。
熏仓药剂的浓度过高会影响小麦质量,过低则会降低熏仓的效果。
此外,在熏仓的药剂准备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药剂的使用量,以避免熏仓药剂的过量使用,损害环境生态平衡。
2.3.3 熏仓的安全控制在熏仓过程中,应该对小麦仓库的环境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熏仓药剂浓度过高,需要及时开窗通风、清洗仓库、更换空气等方法。
粮库熏蒸报告
×××××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粮油熏蒸杀虫实施方案县粮食局:由于现阶段气温较高,适合害虫的生长繁殖,致使我公司下院7号库县储小麦×××吨发生虫害,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计划近期对发生虫害的存粮进行熏蒸杀虫处理,以确保粮食安全储存,特制定此熏蒸方案上报县粮食局。
一、仓房有关情况:下院×号库始建于××××年,为砖混结构高大平房仓,库净长43M 、宽17 M 、高8 M 、总体积5840立方,其中粮堆2190立方,空间约3655立方。
仓房完整密闭性能良好,可以熏蒸杀虫保粮。
二、储粮有关情况:现库存为县级储备小麦,数量××××吨,容重758g/L,水分11.5%,杂质1.0%。
仓温23℃,粮温22℃,主要害虫为玉米象,书虱,密度每公斤13头,属一般虫粮。
三、所用药物情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计划用纯度为56%的磷化铝熏蒸剂杀虫,该药杀虫效果好,残留污染小,方便实施。
1、计划用药量:粮堆7g/L,用药15330克,空间5g/L,用药18275克,总用药量为33605g。
2、施药方法:粮面补点常规施药,每点300克。
四、操作流程:1、准备工作:前期组织职工培训和实战演练,准备好防护服和防毒面具的消毒工作和使用注意事项。
2、人员分工:×××为总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为施药人员,×××,×××为糊封门窗人员。
3、施药后续工作:及时清点人数糊封门窗,一小时后进行测漏,如有毒气外泄及时补漏,四周设警戒线,并设立“有毒”警示牌。
五、此方案待批准后,组织公司职工学习,掌握要领及操作流程,并认真执行。
行政机关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反馈表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馈表
备案单位
你库点报来的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收悉,请按照下列要求进一 步完善熏蒸方案,严格按方案组织熏蒸作业,确保熏蒸作业安全。
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2019 年 07 月 15 日
1、熏蒸作业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2、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不符合年龄和身体 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熏蒸作业。 3、熏蒸前应告知作业人员熏蒸操作前后禁忌事项。熏蒸作业时应为熏蒸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 4、不得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作业。 5、熏蒸作业应提前在作业区域周边设置“有毒”、“危险”等警示标识。并在 粮仓四周规定的安全距离设立警戒线,警戒区域内不得有人员逗留。投药后 24 小时内须有 2 人值班,检查施药安全状态情况。 6、熏蒸操作须由 2 名以上操作人员轮流进行,并严格执行规定的作业时 间和次数,不得超时作业。熏蒸作业时应安排 2 名以上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 负责清点作业人数,封门时要确认所有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安全防护人员 不得入仓作业。 7、熏蒸施药结束后,须及时清点剩余药剂,对未用完的药剂及时退回药 品库保管。 8、不具备人员资格和安全防护等基本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需进行熏蒸 作业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聘用符合熏蒸作业条件的人员进行熏蒸作 业,或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熏蒸作业并备案。 9、熏蒸投药后至开仓散气前,所有人员不得入仓作业。熏蒸后开仓散气 时,应先开下风向门窗,后开上风向门窗。散气后,须经过专业人员检测仓 内及周围环境磷化氢浓度,合格后,方可进入仓内。 10、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实施熏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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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库区Βιβλιοθήκη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熏蒸施药人员信息
姓名
职务
职业资质
身体状况
工作任务
是否为外请
熏蒸
对象
信息
仓号
粮食品种
入仓时间
粮食数量(吨)
堆装方式
主要害虫及密度
上次熏蒸时间
仓房情况
能否熏蒸
用药量kg
安全距离
计划熏蒸时间
3
警戒距离
东:10 m /南: 10 m /西: 10 m /北: 10 m
药剂
信息
药剂名称
类型/型号
有效期至
领取数量
施药量
施药方式
暂存地点
药剂库
领取人
领取时间
药剂残渣
处理说明
申请企业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备案机关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由粮油仓储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受理机关备案后退回企业,一份受理机关留存。
2、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填表人:
XXX
联系电话:
8802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