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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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 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2)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2%但不超过 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
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 求进行排放; 3)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 3%或瓦斯浓 度虽低于 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 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 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6 因有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 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 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 3.0.7 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 3%时,排放瓦斯措 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 放。 3.0.8 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 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3.0.9 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1)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 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 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 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 1.5% 为限; 2)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 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
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 3) 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
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平行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 泵 20m,排水期间水泵以里 5 米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 泵实现瓦电闭锁: 4) 每一次延接风筒都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初期制定的排放瓦斯安 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撤人停电,排放瓦斯和延接风筒工作由救 护队负责; 5)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排放 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局扇附近的瓦斯和风流方向,严禁局扇发 生循环风; 6) 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 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并悬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甲烷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变化,及 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 合处瓦斯不超限。 3.0.10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瓦斯排放地点、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瓦斯积存量预计; 3) 确定排放瓦斯的方法,确定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4) 确定排放影响区域,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绘制排放瓦斯
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 况。 8) 回风流流经路线上的电气设备处。 9) 备用工作面、准备工作面、撤退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矿
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确定。 1.0.11 瓦斯检查员须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 参数进行检查,存在一氧化碳、氧气异常的测点检查频次和内容由矿 总工程师确定。 1.0.12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 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 30~50m 处和回风 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各设一块,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 60~ 80m 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1.0.13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 填写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手册)和牌板上,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 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1.0.14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检查范围内的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 班漏检。具体交接班地点在月度检查计划中明确。 1.0.1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 情况、瓦斯检查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图表(或 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 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地点或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1.0.16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 传感器数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 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 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 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 8h
1.0.18 “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 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 查瓦斯。当放炮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不 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 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 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
1.0.19 “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 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 程序如下:
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3 瓦斯排放 3.0.1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 排放。 3.0.2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3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 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 人。 3.0.4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或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 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否则必须采取加 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 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1%时,通风救护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 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3.0.5 因无计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排放瓦斯实行以 下分级管理制度: 1)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 20m 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 2%,且排
1) 在放炮前,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 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
2)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 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 布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 给瓦斯检查员;
3) 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
2 盲巷、窒息区管理 2.0.1 井下凡长度超过 6m 依靠扩散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 之为盲巷。 2.0.2 井下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达到使人中 毒或窒息的区域,称为窒息区。 2.0.3 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井下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从设计到 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 责任。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 2.0.4 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
1.0.10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 1) 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部、尾部、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
(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 2) 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 10~15m
处)、风机吸风流。 3) 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4) 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 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 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 15m 处。 7) 对有异常涌出、气体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
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控制设施的位置, 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检测 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5) 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排放瓦斯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受到 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影响的巷道、硐室以及被排放瓦斯混合风流 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 6) 明确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7) 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8) 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 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 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9) 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预测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时的应 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3.0.11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 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整个排放过程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 查。 3.0.12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 1%,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且稳定 30 分 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查员最多检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和就近的 1~2 个硐室或其它地点。
1.0.8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层别回风巷、各类硐室执 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1.0.9 矿井的主要回风巷、盲巷、窒息区密闭每旬至少一次检查; 回风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 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次数和方法由 矿总工程师决定。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标准 源自文库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及国家、山西省相关规定,由集团 公司安监局编制。
本标准共分七部分。内容包括:瓦斯检查;盲巷、窒息区管理; 瓦斯排放;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 定;瓦斯抽采一般规定;抽采系统及管理;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 公室,邮箱: ajjstx@163.com。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史永强、贺家伟、王 岗、李杰
1 瓦斯检查 1.0.1 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 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备相关学历,责任强,有二年以上 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 斯检查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1.0.2 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人 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1.0.3 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制定瓦斯检查计 划,确定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交接班地点及方式等。 1.0.4 检查计划应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 原确定的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检查计划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 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 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1.0.5 根据月度检查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员 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次巡检结束向通风调度汇报检查情况,如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1.0.6 高瓦斯矿井及瓦斯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异常的所有 回采、掘进、准备、撤退及均压工作面都必须设专人专职检查瓦斯, 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0.7 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
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 炮; 4)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0.20 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 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 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0.21 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 审查签字。 1.0.22 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 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 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1.0.17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
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在处理大块煤(矸)和 煤仓(眼)堵塞时,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在对顶板(顶煤) 进行预裂爆破时,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 架间(后)爆破;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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