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妥协与平衡──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基本内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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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及启示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及启示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及启示刘桃荣 7501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学者们把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社会公害”。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有意义的探索,并形成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经验和科学的对策措施。

笔者在英国进行了为期半年公共管理专业学习,特别是到司法行政机构进行岗位实习,了解司法体系运作的全面状况。

在学习与实践中,对英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给予了重点关注,现结合我国实际,就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加强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谈点粗浅的想法。

一、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简况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四个地区组成,各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内容、组织和措施方面各有不同。

比较而言,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较为一致。

本文对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介绍,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范本。

英国无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由法务大臣、内政大臣管理。

法务大臣为司法行政机关首脑。

刑事法院体系由下而上分别为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上议院。

另设有专门法院,如少年法院等。

在英国,无违法、犯罪之区分,超速驾车、在公共场所醉酒、小偷小摸等都属于犯罪行为。

英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会通过的成文法、不成文法及欧共体法。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既在其他法律中有体现,也有专门立法。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4年修改)、《1988年犯罪与动乱法》、《1988年人权法》(内容包含《欧洲人权公约》)、《1994年录音实施法》、《1996年警察与证据实践法》对未成年人司法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作了专门规定。

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后针对青少年法律体系存在的程序缓慢、很少关注及时预防犯罪的问题,致力于改进青少年司法制度。

为此,于1998年成立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检查青少年法律体系的运作。

同时,该委员会监督少年法院的工作,制定加快青少年犯罪刑事处理程序的标准,保障青少年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1984》的极权警示读后感

《1984》的极权警示读后感

《1984》的极权警示读后感《<1984>的极权警示读后感》《1984》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于 1949 年出版的反乌托邦小说,这部作品以其深刻的洞察和冷峻的笔触,描绘了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极权主义社会,给读者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深深的思考。

在这个虚构的世界里,大洋国被一个名为“党”的独裁政权所统治。

党通过无所不在的监视、思想控制和篡改历史,试图彻底消除人们的独立思考和自由意志。

主人公温斯顿生活在这样的恐怖氛围中,他内心深处渴望着真实和自由,却又不得不时刻伪装自己,以免被“思想警察”发现。

书中所描绘的极权社会最令人恐惧的一点,便是对信息的绝对控制。

党通过控制媒体、书籍和历史记录,塑造了一个完全符合其统治需要的“现实”。

人们所接收到的信息都是经过筛选和篡改的,他们无法了解真实的过去和现在,也就无法对当下的统治进行有效的判断和反抗。

这种信息的垄断使得民众如同生活在一个巨大的谎言之中,被蒙蔽了双眼,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

监视无处不在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大特点。

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空间,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电幕”监视着。

这种无时无刻的监视不仅剥夺了人们的隐私,更让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和压抑。

每个人都被迫成为一个“良民”,不敢有丝毫越轨的想法和行为,因为一旦被发现,等待他们的将是残酷的惩罚。

思想控制更是党维持统治的重要手段。

通过新话的推行和不断的政治宣传,党试图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从而消除那些可能引发反抗意识的思想和词汇。

孩子们被教育成为对党忠诚的告密者,家庭关系也被破坏,人与人之间失去了信任和温情。

在这样的环境下,个体的独立思考和情感表达被视为犯罪,人们逐渐沦为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

读完《1984》,我不禁感到一阵寒意。

虽然这只是一部虚构的小说,但它所揭示的极权主义的危害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历史上,我们也曾看到过极权政权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

极权主义往往打着美好的旗号,许诺给人们一个光明的未来,但实际上却剥夺了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和双向保护原则。

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虽然是个舶来品,但其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相契合,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基础。

而要使合适成年人制度真正融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构建,完善配套措施。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制度;法理依据;契合;制度构建作为“一项独特的英国式的发明”[1]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自1984年被确立以来,因具有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功能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并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所吸纳。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但合适成年人制度毕竟是个舶来品,它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和现实国情是否契合无疑是引进这个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梳理,探寻其产生的法理依据,进而完善其制度体系,以便与我国现实司法制度更好地衔接,实现立法目的。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家亲权理论国家亲权的观念最早存在于罗马法中。

国家亲权,亦称为国家父权或国家监护,其字面意思为“国家家长”,主要含义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臣民的家长。

因此,他有责任也有权利保护他的臣民(在当时主要指保护他的臣民的财产),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

”[2]15世纪前后,英国进一步发展了该学说并逐步形成了“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3]的衡平法学理论,以此为契机,国家亲权思想成为英国少年司法的指导思想,随后又被美国等西方国家继受和吸收,成为国际社会少年司法程序建立的理论基础。

国家亲权理论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

它认为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将来的资产,作为少年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政府应积极主动介入少年儿童的照顾与教育事务,以充分保护其权利,促进其健康发展。

《1984》:权力、控制和个人自由的矛盾

《1984》:权力、控制和个人自由的矛盾

《1984》:权力、控制和个人自由的矛盾
简介:
《1984》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创作的一部经典反乌托邦小说,被公认为现代文学中最重要的作品之一。

这本小说以超级政府“大哥”(Big Brother)对公民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社会描绘了一个充满恐惧和剥夺个人自由的未来世界。


文将探讨《1984》中展示出来的权力、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

权力与控制:
在小说中,超级政府通过各种手段达到对人民全面的控制和操纵。

其中,最显
著的手法是发展了“思想警察”,负责监视并追捕任何有违抗政府意志或“犯罪行为”的人。

此外,《1984》还涉及了广播操纵信息、历史篡改等方式,来消除对抗者并加强他们对大众思想形态和言论束缚。

个人自由的剥夺:
在这个超级政权里,个体在方方面面都受到极大限制。

从日常工作、住所、社
交活动,到情感关系和思想表达,个人经历的方方面面都受到牢不可破的限制。

人们失去了隐私,被迫接受政府强加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

矛盾与抵抗:
虽然超级政权实施了无处不在的控制和监视,但仍存在一些人试图保持个人自
由和追求真相。

主角温斯顿·史密斯是一个反对者,他怀着反抗精神一直在寻找
并捍卫个人自由。

尽管所有证据都被消除或技术已经发展到极致以防止反抗行为的发生,但还是有一线希望存在。

结论:
《1984》通过描绘一个充满权力、控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矛盾的世界,向我们展示了维系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价值观和警示。

这部小说使我们深思权力对于自由的威胁,并激励我们对压迫与统治采取积极行动来维护和争取个人自由。

英国证据法简述

英国证据法简述

英国证据法简述
牟军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一、英国证据法之概要当今英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证据法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确立,其与诉讼程序法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差别。

在英国,程序法为调整诉讼关系,解决诉讼过程的法律,证据法则是解决诉讼基础,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要了解英国的证据法,必须首先对英国的证据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总页数】5页(P109-113)
【作者】牟军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50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56.1
【相关文献】
1.论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价值 [J], 叶秋华;李温
2.英国证据法上的法律职业特权制度 [J], 李华
3.英国证据法研究的新突破 --评齐树洁教授主编的《英国证据法》 [J], 陈莹
4.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妥协与平衡──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基本内容评
析 [J], 李温
5.英国证据法研究的突破性进展--评齐树洁教授主编的《英国证据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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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警察盘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警察盘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警察盘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胡建刚【摘要】Check and search are the important methods of police law enforcement. At present, the police’s check and search system in our country still has quite some shortcomings.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ystem,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heck and search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ith reference from the British established law, the police’s check and search right should be specified. With reference from American trial law, the police implementation of their right should be standardized.% 盘查是警察执法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目前,我国的警察盘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完善我国的警察盘查制度,建议将盘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借鉴英国的成文法对警察盘查权作出详细规定,借鉴美国判例法对警察盘查权的行使原则进行规范等。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5页(P17-20,31)【关键词】盘查;启示;完善【作者】胡建刚【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一、警察盘查的概念从现有的立法和论述上看,国内外对警察盘查的概念及其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发展与协调

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李宗强所谓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特的证据制度。

但两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又有各自具体的做法与特点。

(一) 英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展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展示义务。

其中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展示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上作为指控根据而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duty to provide advance information)。

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展示其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即所谓的对检察官无用的材料,这也是检察官的展示义务之一。

1. 检察官的初次展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初次展示”通常是带有主观性的,是否展示、展示什么,基本取决于检察官的决定。

检察官如果认为并不存在需要展示的材料,应当向辩护方提交一份书面说明。

那么,“初次展示”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英国法院曾经作出过相关的判例,将其限定为三个标准:(l)与案件有关或可能有关;(2)其存在提出或可能提出一个新的问题;(3)会成为发现上述两种证据的线索。

按照英国内务大臣Dayid McLean的观点,检察官在初次展示阶段需要展示的证据是那些“对支持检察官的指控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它们不限于“对此指控提出基本问题的材料”,而主要是“可以帮助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又未经展示的材料”。

但是,如果一份材料能够提出一个新的问题,而该问题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又是有利的,它为什么不能列入初次展示的范围呢?这种分歧表面看来是由法律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引起的,但更主要的是与立法者给“初次展示”设定了过于主观的标准有关。

这种设计的目的就在于,排除法庭对此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促使辩护方随后依法履行其向检察官展示本方证据的义务。

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项规定普通法禁止控方首先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或者在对辩方证人的交叉询问中试图诱导出此类证据除非被告人首先提出自己的良好品格证据或者攻击受害人及其他证人的品格以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品格控方为反驳的需要才能在交叉询问中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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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3 期
益进行特殊保护等问题 , 因而其规则本 身极为分散、 杂。笔者通过 简介 英 国刑 事诉讼 中的品格证 据规则 以及 复 20 03年《 刑事审判法) 对品格证据规则的修 改 , 以期对建立我 国的品格证据规则有所启示。
关键词 : 格 ; 品 品格 证 据 ; 关 性 ; 相 可采 性
中图分 类号 : 5 3 E . D1
刘 宇 平
( 西南政 法大 学 研 究生部 , 重庆 沙平坝 4 0 3 ) 0 0 1

要 :英 国刑 事诉讼 中的品格证据规 则在 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广泛 的影响 力。在刑 事诉讼 中, 品格证据
不仅 涉及证据 的相 关性 , 告人诉讼权利 的保护 , 被 还涉及证 人的 交叉询 问规 则以及在特殊 案件 中对被 害人 的利
20 06年 5月
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U Z O NV R I Y Sca Si cs O R A FG I H U U I E ST ( oi c ne ) l e
v 12 0. 4 № . 3 Ma . 0 6 y20
论 英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 品格 证 据 规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0— 0 9 20 )3— 0 8— 6 10 5 9 (0 6 0 0 4 0


英 国 品格 证 据 规则 简史 与 品格 的 概 念

论1984年英国_警察与刑事证据法_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价值

论1984年英国_警察与刑事证据法_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价值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总第111期)论1984年英国5警察与刑事证据法6的立法背景及其法律价值叶秋华1李 温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英国是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

历史上,英国的现代警察制度对很多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的警察工作开始出现危机,各地接连发生反对警察的骚乱事件。

导致这些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冤假错案,根本原因则是普通法中关于警察权力配置的模糊和不确定状态。

为此,英国国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警察权力问题进行改革,并于1984年颁布5警察与刑事证据法6。

该法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警察权力的成文法,它不仅为英国警察权力奠定了法制基础,而且提供了一种追求利益平衡的新型法律模式。

关键词:英国;警察;权力;模式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6-0068-07英国是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1829年罗伯特#皮尔所创建的伦敦都市警察被公认为是现代警察诞生的标志。

一个多世纪以来,英国现代警察以其/预防性0、/服务性0、/平民化0、/最少动用武力0等建警原则和工作理念为世人所称道,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警察制度均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过英国的影响。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的警察工作开始出现危机,各地接连发生反对警察的大规模骚乱事件。

导致这些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冤假错案,根本原因则是普通法中关于警察权力配置的模糊和不确定状态。

为此,英国国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上述问题展开调查,提出了重新设定和规范警察权力的改革方案,并于1984年颁布5警察与刑事证据法6。

本文拟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介绍英国警察权力法制变革的社会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法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价值进行概括与评价。

一、1984年5警察与刑事证据法6的立法背景(一)英国警察刑事侦查职能的历史演变当1829年罗伯特#皮尔在伦敦创建新型警察的时候,其初衷显然不是为了从事侦查犯罪的秘密活动,而是要建立一支以预防犯罪为主要追求目标的文职队伍,这一点在罗伯特#皮尔所提出的建警原则中体现得十分充分。

刑事指控中的搜查与扣押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的平衡

刑事指控中的搜查与扣押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的平衡

刑事指控中的搜查与扣押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的平衡刑事指控中的搜查与扣押: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的平衡搜查与扣押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犯罪证据的收集和涉案人员的控制。

然而,在此过程中,警方的权力与被告的权益之间常常出现紧张和冲突。

如何平衡警方的权力与被告的权益,以及如何确保搜查与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搜查权的行使警方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搜查权,旨在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然而,在搜查中,警方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约束。

例如,警方必须依法申请搜索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紧急搜查。

无论是申请搜索令还是进行紧急搜查,警方都必须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并且遵循合法程序。

此外,搜查必须在相对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防止过度扩大搜查范围,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扣押权的行使扣押是指将涉案人员暂时拘禁起来,以确保其出庭审判的出席,并防止其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在扣押中,警方的行为同样需遵守法律程序,并依法行事。

警方应根据犯罪性质、嫌疑人的危险性等因素,合理决定是否扣押,并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批捕申请。

同时,警方也应定期审查被扣押人员的情况,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平衡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的措施为了平衡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确保搜查与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警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建立严格的搜查与扣押管理制度。

监察机构应对警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在搜查与扣押程序的各个环节,应保障被告的权益。

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参与调查讯问,并对扣押的合法性提起异议。

此外,司法机构也应积极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审理警方的搜索令和批捕申请。

四、合理平衡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的意义合理平衡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对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一方面,适当的搜查与扣押措施有助于查明真相,保护社会安全;另一方面,平衡警方权力与被告权益可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尊严。

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的组成 部分 。 权 力是用 于实 现社 会公 共利 益 的一种 能力或 手
人更多的是以 自身利益为出发点 , 因此 , 两者的冲突 是客观存在的。
( ) 利 与权 力的平衡 三 权
权力与权利之间无休止 的冲突 , 必将使得人类 社 会 的活动 趋 于非理 性化 和混 乱状 态 。为 了 良好社 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持 , 必须消除引发权力与权利冲 突的因素 , 使权力与权利达到一种理性的平衡 。 1平 衡 的概 念 分 析 。所 谓 平 衡 , . 主要 是 一 种 价 值观念上的取舍, 是一种价值上 的平衡。英语 中的 “ a ne 既是一种平衡( qib u ) Bl c” a E u i im 的结果 ( n ) lr E d 和 目标 ( bet , 是 指一 种 经 过 衡 量 后所 达 到 的 O jc) 也
二刑事诉讼法中权力与权利平衡的制度设计在刑事司法领域在诉讼这个场中作为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不可避免会与作为被追究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刑事诉讼法中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主要指的是刑事司法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简称刑事司法权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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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上讲 , 平衡是一种手段 , 但从 目标上讲 , 平衡 又体现为权力与权利 的状态 , 即权力与权利处于最
优化状 态 。
[ 收稿 日期 ]20 0 5—1 一 8 l 2 [ 作者简 介]刘汉贵( 90一) 男 , 18 , 湖北十堰人 , 南京师范 大学法学院O 3级诉讼 法学硕 士研 究生 。
平 衡状 态 ( te , 指 这 种 平衡 的 过 程 ( rcs) Sa ) 还 t Poes 。
段, 它同样是利益的体现 , 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公共利 益 。权力的设定与行使是 以社会公益 为 目标的 , 这 就要求权力 主体 与权力行为结果产生 的利 益相分

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与刑事诉讼法

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与刑事诉讼法

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与刑事诉讼法陈 妮(太原师范学院,太原 030012) 〔摘要〕 沉默权是为了限制国家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权,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以达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持个人公正待遇权利与国家控制犯罪权力之间的平衡而设立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为了限制国家追诉机关的权力,以达到国家和个人两个主体之间的平衡而设立的。

总之,三项人权保障规则都体现了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体现“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的精神,将三项人权保障规则明确加以规定。

〔关键词〕 权力,权利,平衡理念,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7)02-0151-03 刑事诉讼中体现人权保障的制度很多,笔者仅对其中的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研究,这三项人权保障规则体现的理念也很多,笔者仅对它们体现的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进行探讨。

一、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在沉默权中的体现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起源于英国,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得到广泛确认。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最低限度的保障: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不被强迫承认有罪。

这就是所谓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许多国家通过规定被告人有沉默权的方式落实这一规则。

联合国不仅在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这一规则,并要求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予以落实,如果哪个缔约国对此不予理会并拒绝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确定的义务,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

沉默权之所以得到国际法和许多国家国内法的认可,是因为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即沉默权体现了权力和权利平衡理念。

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要限制国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权,强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使国家与个人之间诉讼资源方面的差别通过程序规则得到适度的矫正以实现程序公正。

英国非法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报告上的应用

英国非法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报告上的应用

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段明学在英国,非法证据表述为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是指取证过程中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XX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另一种是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

对这两类非法证据应如何处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是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普遍关注的问题。

由于法律文化传统、诉讼价值取向的不同,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方法亦各有别。

美国曾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对于XX取得的这两类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从而大大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松动,“说明了僵硬地执行该规则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相比较而言,英国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显示出一定的稳健性和较大的灵活性,理论和实践均有其特色。

英国目前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对我国有何启示?此即本文探究的主题。

一、规则:非法证据的采纳与排除(一)非法自白证据的处理规则自白指被告人所作的全部或部分有罪陈述。

在英国,被告人就某一犯罪行为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述后,检控方可以将该供述提交到法庭,作为指控其有罪的证据。

这被视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项重大例外,是确保检控方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保证。

对于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英国普通法确立的一项规则是:除非供述具有可靠性,否则将被裁定为不可采纳。

而要满足可靠性的要求,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方面,必须是自由和自愿的。

如果供述是非自愿地作出的,那么它就是不可靠的。

在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件中,法庭认为,“采纳供述作为证据,或者驳回不予采纳,是基于供述是否可靠的考虑。

一项自由和自愿的供述具有最高的可靠性,因为可以推定它是一种最强烈负罪感的流露。

”“自愿”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指“供述必须不是一个有权的人在使被告担心对他不利或使被告指望对他有利的情况下而取得的”。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高琦;刘启川【摘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观、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存在差异,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差别.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做出一些规定,但存有缺陷,已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今天,考察域外主要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异同,揭示其中的经验和规,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无疑有现实意义.【期刊名称】《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1)002【总页数】2页(P35,37)【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启示【作者】高琦;刘启川【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或称之为“米兰达规则”,该规则首次明确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采纳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美国采取了“绝对排除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即在诉讼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无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有多大,都将被自动排除。

只有在非法证据的取得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可以不适用排除规则,才可以被采用。

美国早期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排除的态度,后来为了有利于控制犯罪规定例外情形。

这些例外包括“污染中断”、“稀释”、“独立来源”和“必然发现”等。

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有一个基本规则,即取得证据的方式与证据的可采性无关,但是这一规则有一个例外即不适用于口供。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英国采取裁量排除。

英国是采取法官自由裁量排除非法证据的代表性国家。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规定:“在任何诉讼中,法庭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以至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

探究《1984》中的权力与操控

探究《1984》中的权力与操控

探究《1984》中的权力与操控引言《1984》是乔治·奥威尔于1949年出版的一部重要的反乌托邦(dystopian)小说。

小说描述了一个丧失人性和自由的极权主义社会,探讨了权力与操控对个体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研究《1984》中关于权力与操控的描绘,并分析其中所蕴含的信息。

权力与政府控制在《1984》中,权力被塑造为一个无处不在、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存在。

全面监控和宏观管理成为政府实施操控的手段之一。

这可以通过书中描绘的“大哥”形象以及虚拟警察组织——思想警察(Thought Police)来体现。

思想警察通过监视和审查每个人的思维活动,以确保他们只持有符合政府意识形态的正确观念。

另外,政府还利用恐怖、腐化和专制来瓦解个人私有领域,并加强自己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统治。

冷酷的操控手段《1984》中,政府通过一系列冷酷的手段来控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

这些手段包括思想洗脑,精神虐待和物质奖励与惩罚。

为了达到思想改造的目标,政府使用了双重思维(Doublethink)和新语(Newspeak)来扭曲事实和迷惑人民。

它们在剥夺人们对自由言论和独立思考的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1984》还揭示了政府对个体隐私的侵犯。

无处不在的摄像头、窃听器以及室内屏幕被用来监视每一个行为举止,剥夺个体对于基本权利如尊严、隐私等的保护。

人性的羁绊小说中还深刻探讨了权力与操控对个体心灵产生的影响。

主人公温斯顿·史密斯经历了黑暗统治下苦涩而凄凉的人生,并最终失去了信仰、希望和自我意识。

他代表着普通人被压迫时内心深处的恐惧与绝望,揭示了权力对人性的消磨和摧毁。

反抗与希望尽管《1984》中描绘了黑暗的世界,但小说也传递了一丝希望。

在书中,温斯顿和他的爱人茱莉亚一起展开了秘密反抗行动。

这个小小的反抗象征着个体的自由意志与对权力操控的追求。

通过个体间微小而有限的联结与反抗,奥威尔试图唤起读者对于真理、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关注,并激励人们不能被权力所束缚。

刑事证据规则的平衡与权衡

刑事证据规则的平衡与权衡

刑事证据规则的平衡与权衡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据是确立事实真伪和正义判断的关键,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滥用司法权力,刑事证据规则应当平衡各方的利益并进行权衡。

首先,刑事证据规则需要平衡的是公民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个体,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尊严权,他们有权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然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警方可能需要收集、调查和使用一些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以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例如,在搜查令的发放和执行上,法官需要权衡警方的调查需要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确保没有滥用公权力的情况发生。

其次,刑事证据规则还需要平衡刑事正义与证据获取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正义是刑事司法的核心追求,并且追求正义是确保公平审判的前提。

然而,在取证过程中,有时候为了收集证据,可能需要侵犯一些正当权益。

例如,警方可能会进行拦截通信、监控或搜查等行为。

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刑事证据规则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以平衡刑事正义和证据获取的合法性。

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证据获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确保在证据获取过程中不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事证据规则也需要平衡法庭的公正与证据的真实性之间的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作为公正的仲裁者,需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然而,人们的回忆和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证人可能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理解和描述。

此时,法官需要进行权衡和辨别,以确定哪些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并决定其对案件的价值。

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刑事证据规则需要权衡证据获取的便利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可能会面临时间紧迫、证据获取难度大等问题。

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刑事证据规则需要权衡便利性和合法性。

有时为了快速获取证据,可能需要适当放宽一些规定,以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

《1984》与现实社会的相似之处与警示

《1984》与现实社会的相似之处与警示

《1984》与现实社会的相似之处与警示引言《1984》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49年出版的一部经典小说,描述了一个极权主义政府控制下的未来社会。

虽然故事背景设定在20世纪中叶,但它仍然对今天的现实社会提出了重要的警示。

本文将探讨《1984》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相似之处以及我们应该从中获得的警示。

一、大规模监控和个人隐私权《1984》中描绘了一个极度监视与控制的社会,每个人都被智能电视、摄像头和窃听器无所不在地监视着。

而如今,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1984》中的监控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互联网和手机等各个领域。

这种大规模监控引发了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关注。

二、政府操控信息与思想控制在小说中,极权主义政府通过改写历史记录、操纵新闻媒体以及强迫人们接受特定观点来控制思想。

现实社会中,政府和媒体的信息操纵仍然存在,例如通过网络审查、有选择性地报道事件等手段来塑造公众的观念。

三、虚假真相与新闻信任危机《1984》中,政府将虚假信息传播给人民,创建了一个完全扭曲的现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面临虚假新闻的困扰,导致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出现了所谓的“后真相时代”。

四、语言奥妙与言论限制小说中,“新话”被用来改变和控制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沟通能力。

在现实社会中,语言也被用作思想控制或歧视工具。

此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言论限制也有可能阻碍个人自由表达。

五、反乌托邦主义与权利剥夺《1984》展示了一个充满恐怖和权利剥夺的反乌托邦社会。

当我们观察到权力滥用或者少数群体剥夺了其他人民的合法权益时,应该引起警示并努力保护和维护人权和自由。

结论《1984》对现实社会提出了重要的警示,帮助我们认识到权力滥用、信息操控以及个人权利受限等问题的存在。

我们应该保持警醒,并为推动社会公正、言论自由以及个人隐私权而努力。

通过学习和思考小说中的经验教训,可以帮助我们建设一个更加民主和开放的社会。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

作者: 李玉华(译) 刘文峰(译)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西部法学评论
页码: 127-13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刑事证据法 犯罪嫌疑人 警察 录音录像 讯问 刑事诉讼 搜查权 判例法
摘要:传统上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近几十年在刑事诉讼和证据方面,英国却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在证据方面,最为有名的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配套的守则:《守则A:警察行使责令停止和搜查权执行守则〉〉(1997年5月14日开始实施),《守则B:警察搜查住所和扣押在人身或住所内发现的物品执行守则》(1995年4月9日开始实施),。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美国以?权利法案?通过后的100多年司法历史积淀,最终首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国际社会普遍引用和采纳,我国在2012年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时也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那么,但是,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差甚远,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动议权在检察院和法院,对辩护方的程序性权利过分限制,建议在下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规定律师在场权,设立公共律师值班制度;规定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案件的两方当事人和被非法取证所侵害的其他受害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权;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人权原那么写入宪法和刑诉法第一章。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第50条中对过去的非法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外,又增加了第54、56、57、58条,首次依诉讼程序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但是规定的比拟笼统和折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性权利救济渠道,不表达独立的程序正义价值;只是一个在案件实体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为了查明法律事实而甄别证据真伪和采信与否的证据认定的庭审环节,虽然辩护方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是能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动议权的决定权在法官和检察官,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表达程序正义方面相差甚远,为此,笔者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展开浅显论述:一、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历史渊源美国在1791年国会通过的?宪法?十条修正案(也称为?权利法案?)之后的100多年间,并没有把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人权保障与违反人权收集证据的司法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说:?权利法案?并没有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

1852年美国缅因州通过了一项法律认为:如果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该证据在审判时不能使用,但是缅因洲的法律没有明确说明非法证据予以彻底排除的规那么。

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博伊德诉美国政府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强迫被告人出示用于对其定罪的文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以,该文件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由于博伊德诉美国政府案是个民事案件,虽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历史上是最早的案例,但是民事案件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判例来适用,所以并没有依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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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妥协与平衡──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
证据法》基本内容评析
作者:李温, LI Wen
作者单位: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102202
刊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年,卷(期):2008(3)
1.1981年4月,由于伦敦布莱克斯通地区街头抢劫案件大量增加,当地警务指挥官组建了一支便衣警队,主要针对黑人青少年实行街头盘问检查,取名为"沼泽行动81".警察的这次行动引起当地黑人的极大反感,并最终酿成大规模骚乱,三百多名警察和市民受伤,车辆和房屋被毁,史称布莱克斯通骚乱(Brixton Riots)
2.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姚永吉;何家弘英国刑事司法程序 2003
3.John Benyon Scarman and After 1984
4.Nicol v DPP
5.Foulkes v Chief Constable for the Merseyside Police (1998) 1998
6.叶秋华;张华西方沉默权制度历史探析 2003
7.查看详情
8.Catherine Elliott;Frances Quinn English legal System 2007
1.芦森.LU Sen二十年来英国刑事程序改革回顾[期刊论文]-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2.李康日本交番简介[期刊论文]-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孟庆超.MENG Qing-chao试论中国传统警察的军事化——兼与英国警察的比较[期刊论文]-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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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李温.LI Wen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妥协与平衡──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基本内容评析[期刊论文]-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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