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2021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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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_ 。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研发、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汽摩配件、橡胶塑料;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发布;管理咨询、培训、会议服务;办公用品、体育器材、家装建材、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组成:
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于_年_月_日前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于_年_月_日前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于_年_月_日前足额缴纳;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其他权利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已召开股东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月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