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 - 2012下 - 第4章 物权法定原则 (2)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即物权法定原则。
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
狭义的物权法的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
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
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
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
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
《物权法》未设明文。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
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②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
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反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看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
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假如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简述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障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简述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种类、设立、变更和终止,均由法律规定。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对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保障交易安全。
4. 物权优先保护原则: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和其他权利。
三、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保护等内容。
(1)物权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等。
(2)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确保物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物权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物权保护的规定包括:(1)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当事人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合同标的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物权保护的规定包括:(1)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均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类型物权。
2. 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利范围、义务范围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 物权的设立:当事人设立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登记等。
2. 物权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变更登记、签订合同等。
3. 物权的转让:当事人转让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如抵押权、质权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无效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的物权、变更物权、转让物权和消灭物权,均无效。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合同无效、侵权责任等。
3. 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五、结论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4、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
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一些基本而根本的规定,是物权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性理论,对物权法律的设计、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对物权法律实践的指导,有助于人们
正确理解和使用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物权法律政策的定位。
下面来看看具体
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
一、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定义,民事法律确认和保护所有者对其财
产的权利。
它要求对任何侵犯所有者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予以谴责,并予以有效地保护所
有者权利的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行为排除、补偿和违约责任赔偿等。
二、依法行使物权的原则:指的是财产权者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行使其财产权。
物权
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通常的习惯、商业行为、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三、保护次物权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次物权也称为附属物权、旁续物权或担
保物权,指在所有者财产主体保护范围内,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法律赋
予或认可的其他人对该物权的行使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代位权等。
物权
法定原则的发展,是物权法的发展的根源,是维护物权的理论基础,被重视和贯彻执行的
一大因素。
四、国家保护物权的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物权,避免任何破坏性的侵权行为,同时尊重和保护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规定行使物权的权利。
国家应当依法保护物权,维护所有者的权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物权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维权,避免物权实施被剥夺或者向他人转移。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物权是⾮常重要的⼀种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有法定原则的,不同的物,物权设⽴的⽅式不同,那么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的设⽴,以动产交付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构建一定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首次将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为使我国物权法对社会物权关系的规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必要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和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换言之,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历史上,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两种主张。
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
法定主义则由法律明定物权之种类及内容等,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问题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
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的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奥地利民法典》第30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在立法上明文规定或者在判例、理论上推崇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学者认识不一,但却大同小异。
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当属日本学者椿寿夫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私人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定原则展开阐述。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1.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所做出明确规定,即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或者经过合法程序后才能实现。
2. 物权法定原则的作用(1)保障私人财产安全: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这样可以保障私人财产安全。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规定程序来行使自己对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内容1. 物权取得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物权行使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物权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在行使物权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物权变更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物权变更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这就意味着,在进行物权变更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手续。
4. 物权保护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依法保护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就意味着,在保护物权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是保障私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对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进行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的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对其物进行支配,并能排除他人的干涉。
而除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对物权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这就必然要求法律对物权的类型、内容进行列举式的规定,从而便于将之以一定方式对外公示出来,使得第三人有所趋避,避免其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
第二,产权的清晰、明确是交易的基础。
对物权这一重要产权的类型和内容法定化,使得用作交易的标的的物权清晰、明确,便于确定其价值,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第三,物权具有优先性。
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则将损害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创设。
第二,物权内容法定。
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
第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
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各种物权类型均应当由法律作列举式规定。
物权的类型因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有较大区别。
通常对物权做如下分类: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法与占有。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物权的内容、限制和保护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禁止的,不得成立或者转让。
该原则是在保护个体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确立物权的法律地位、界定物权的内容和确定物权的限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和物权的顺利流转。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是一种法律规则,还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即物权成立的要件;二是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差别物权和优先物权。
一、物权成立的要件1. 客体要件物权法定原则规定,确定物权的第一要件就是有可供物权支配的客体。
这个客体可以是现实和虚拟的物体,包括自然界的物质物体、人工制品和知识产权等。
物权对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形性,即客体是可以感知的物体;二是物质性,即客体是有实体的物体。
2. 主体要件除了客体要件,还必须有人作为物权的主体,即有物权能力的主体。
物权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公民是物权的直接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物权的起诉人、被告人和物权的转移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物权的被告人,但不具有物权的转移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物权的间接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代表人行使物权。
国家是特殊的法人,拥有一些特殊的物权,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
3. 基本的要件物权成立的基本要件是民事事实的发生或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
也就是说,物权的设立需要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个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
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的成立、协议的达成、接纳等。
二、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规定了物权成立的要件,还规定了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1.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为债权的履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增加债权的保障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易。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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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一物 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一物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一权首先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权 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同时,一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 例:2008年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 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余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 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 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法庭。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 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5万元。
• 根据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规则,决定了 下列几项所有权的制度设计: •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 权,可以排斥他人干涉,当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 定他物权时,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人只 有对物享有一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 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恢复其圆满状态。即 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都是暂时性的,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
•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 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 的空间, 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 则做从宽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物权种类法定1. 物权种类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种类。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种类的物权。
2. 物权种类变更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变更物权种类。
例如,当事人不得将所有权变更为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1. 物权内容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物权内容。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不属于这四项权能的物权内容。
2. 物权内容变更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变更物权内容。
例如,当事人不得将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变更为使用权能。
三、物权取得法定1. 物权取得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取得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两种方式的物权取得方式。
2. 物权取得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取得程序。
例如,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程序。
四、物权变更法定1. 物权变更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变更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更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变更方式包括转让、互换、赠与、抵押、质押等,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方式的物权变更方式。
2. 物权变更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变更程序。
例如,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程序。
五、物权消灭法定1. 物权消灭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消灭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消灭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消灭方式包括抛弃、转让、抵押权实现、质权实现等,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方式的物权消灭方式。
2. 物权消灭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消灭程序。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确分析:物权法定原则
⼀、考点说明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理论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法律教育原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随意确定。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对⼄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A.甲将⾃⼰的⼀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 B.甲将⾃⼰的⼀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 C.甲的朋友丙将⾃⼰的⼀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担保甲债务的履⾏ D.甲⼄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鉴于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否则⽆效。
物权法定主义是相对于放任主义⽽⾔的,是物权法的⼀项基本原则。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第⼀,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第⼆,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
当事⼈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为法律教育原创⼀般不发⽣物权效⼒。
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A则创设了⼀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
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效的。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
债权奉⾏的是契约⾃由原则,当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的实现。
物权法律规定及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则,对于维护物的归属秩序、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设立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物权关系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环节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活动,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三、物权种类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将该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为担保的物权。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物权设立条件1. 物权设立的主体资格物权设立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应当是法律规定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物权设立的目的物权设立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 物权设立的方式物权设立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签订书面合同、登记、交付等。
5. 物权设立的公示物权设立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如登记、公告等。
五、物权转让条件1. 物权转让的主体资格物权转让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物权关系的干预和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2.《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3.《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4.《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
”这一规定强调了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5.《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但法律禁止的,不得设立。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设立的法律限制。
6.《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设立的法律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规定物权关系,可以避免因物权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2.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使当事人对物权享有明确的预期,从而增强交易信心。
3.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使物权流转更加顺畅,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优化。
4.维护国家利益: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可以防止外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国物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1.物权设立:在设立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物权变更:在变更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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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立法者的出发点是,他们可以自由抉择;他 们并未受到这样一种观点的禁锢,即物权的种 类和数量是事先被给定的,而且物权的种类和 数量必须被纳入到民法典中。……物权类型法 定原则的确立并没有排除,通过立法或者是法 律续造来创设和准许更多新的物权类型的可能 性;只要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任意的物 上法律地位,那么就遵循了物权类型法定原 则”。
物权法学
吴一鸣
Mail: wuyiming@
二○一二年十月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物权法定原则的要素:
著作权人:吴一鸣
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 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 定内容相异的物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信息成本 information costs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真正的实践基础】
纯化交易客体
(孙维飞语)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例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 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 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否则有权收回。但该大 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 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 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 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 所有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物权与社会所有制的关系
物权的对世权本质
著作权人:吴一鸣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基础的诸学说:
物权的排他性与交易安全
物权法定与交易成本
整理现有的物权类型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建议: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在德国,物权法定理论甚至被认为
“法律秩序中公理性质的基础理论。该
理论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法律人的意识中, 以至于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理论”。
—— [德]沃尔夫冈· 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
物权种类法定,内容得自由约定
著作权人:吴一鸣
司法过程中变通承认新型物权种类或内容
扩大“法”的外延,授权其他规范性文件承 认新型物权种类和内容
承认民法典颁布前已为习惯所认可的旧物权 赋予已形成习惯的物权形式以物权效力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卖房以换永久居住权案〕
丙公司
借
授予顶层永久使用权
为丙公司担保
款
甲公司
出卖一层房屋
乙公司
银行 丁公司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发生物权效力
思考:物权法定原则是否意味着 物权体系的封闭性?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草案中设计的物权的封闭系统是有问 题的,因为它很难持续地满足交易的需 求。主要是将物上使用权限于土地特许 权、人役权和土地负担更是有问题的, 因为现在就存在着大量其他类型的物上 使用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二、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
称为主物权;
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
者,称为从物权。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区别的实益:物权变动的标准不同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五、本权与占有
占有仅系对于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
并非物权;对占有而言,所有权、其他物权,
甚至租赁权,均为本权。
区别的实益:确定有无本权的存在,以定
其保护的方法。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 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 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 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 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 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 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 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Thomas W. Merrill and Henry E.
Smith,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merus Clausus Principle (《财产法中的最佳标准化: 权利法定原则》 ), 110 Yale L.J. 1, 2000.
内涵及理由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它 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日本《民法》第175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规 定者外,不能创设。 韩国《民法》第185条 物权除依法律或者习惯法以 外,不能任意创设。
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
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区别的实益: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不同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称为登记物权;
物权的变动无需登记,称为不登记物权。
——[德]沃尔夫冈· 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 第1节 内涵及理由
著作权人:吴一鸣
第2节 民法上的物权类型体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具有两个意义:
1、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物权;
2、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系所有权以外的其 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