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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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七、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在遵循的基本准则。
国际通行:1,国家追诉2,控审分离3,无罪推定4,公开审判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6,禁止双重危险。
我国刑诉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8,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9,审判公开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11,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2,保障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4,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八、审判公开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不公开。
九、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案,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十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不宜由公安机关侦查的,由省高检决定可以受理。(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他人财物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后果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后果的除外)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其他轻微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十二、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普通一审刑事案件(二)中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三)高院: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院提交的二审案件,死缓复核。
(四)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死刑复核案件。
十三、回避
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厅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承办案件的检查员、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负责案件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人员: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员
(二)回避决定机关
1,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