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内涵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华绿网(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私权。
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
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
隐私的内容(1)享有个人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又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隐私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身高、体重、病史、婚姻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私生活和平和保护私生活信息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扰,知识,使用,披露和披露的影响。
它包括以下含义:首先,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因此没有隐私可言。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可以保护法人获得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
其次,隐私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和平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透露和披露的信息即构成隐私的内容,因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展中的隐私,而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究自然人私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的隐私后向他人公开或向他人公开,或者未经允许而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隐私侵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但是,不能否认与名誉权和其他特定人格权无关的隐私权的状态。
2,隐私的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但不包括法人,特别是企业的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团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对象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通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个权利:(1)私隐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隐瞒其隐私权。
(2)隐私使用权。
使用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积极使用其隐私以满足其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权利。
(3)隐私保护权。
维护隐私权意味着隐私权主体拥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的隐私权,并且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共和私人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控制权意味着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3,隐私权的内容(1)享有个人生活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为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并且不受他人干扰,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正方辩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权利。
没有隐私权,人们就无法享有自由和尊严。
其次,个人隐私权对于个人的安全和安宁也非常重要。
如果个人的隐私被侵犯,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威胁,比如身份盗窃、骚扰等。
最后,个人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护个人隐私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不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人们应该对自己的隐私负责,因为没有人会像自己一样关心自己的隐私。
”。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由于个人隐私泄露而导致的身份盗窃案。
一名女性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导致她的银行账户被盗刷,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个人隐私泄露对个人的危害。
反方辩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被限制。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被平衡和权衡。
比如在刑事调查和国家安全等方面,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被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滥用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如果个人利用隐私权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个人隐私权就应该被限制。
最后,个人隐私权也需要被平衡和权衡,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果个人隐私权过于绝对,可能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阻碍。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米尔曾说过,“一个人的自由只能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得到保障。
”。
经典案例,比如,在反恐行动中,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监视来保障国家安全。
这种监视可能会侵犯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但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这种侵犯是必要的。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在一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被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隐私权内容包括哪些?
隐私权内容包括哪些?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权保护个人不原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
1、私人信息保密权。
私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是公认的,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内容。
现代社会由于通讯、交通、计算机及网络等技术的飞带发展,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威胁,而最易遭侵犯的私人信息。
大体上讲,下列私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
(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
(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不受法刺探或公开。
(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4)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
(5)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
(6)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
一般来讲,私人生活免受干扰包括职下内容:
(1)公民的个人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的活动及住宅内的活动不受非法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2)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3)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者公开。
如果你同学没有说不可以公开,公开后也没有造成什么影响,那追究什么隐私权是否就没那个必要了。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个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应当注意或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保护个人信息:1、保护身世分量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把这些信息通过邮件、短信或电子话告诉别人,无论您认为这个人多么可靠。
2、保护私人电脑和手机安全。
如通过安装防火墙等方式,阻止入侵者远程访问个人计算机和手机;使用复杂密码,提高黑客破解密码难度。
不用电脑时,一定要关机。
3、合理清理“信息垃圾”。
丢掉含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清理个人隐私。
4、仔细阅读银行对账单、账单及信用卡报告,确认没有可疑交易。
5、网上购物需要注意:首先,在输入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之前确认网站是否安全。
如果发现有人利用您的个人信息损害您的任何权益,应立刻报警。
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世分量证号码和电子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一、隐私权的定义及特征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被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这一定义揭示了隐私权的如下三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
它的产生及存在依据,均在于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故法人无法享有隐私权,换言之,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虽然也有自己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因而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
隐私的内容,或者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不愿、不便为他人干预;或者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
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当事人而言,隐私权的内容表现为法定的人格利益。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予以揭露和干预。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
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二、中小学生隐私权的主要内容隐私的内容是隐私权的中心问题。
中小学生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隐私利用权。
1、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是公认的。
现代社会的交通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对个人隐私会造成很大的威胁,最易遭受该类侵犯的首先是个人信息。
这种个人信息包括诸如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家庭状况、信仰、心理特征、信件内容等。
其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是中小学生的一项重要的隐私权。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
2. 私生活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等私生活领域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侵扰。
3. 名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
4. 荣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损害其荣誉。
三、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公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4. 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也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础。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自由不仅在于言论自由,更在于私人生活的自由。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保障人民自由的重要手段。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将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促进个人的自我发展和创新也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私人空间中,个人才能够自由地思考、创造和探索。
反方,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
个人隐私权虽然重要,但并不是绝对的。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反恐和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对一些嫌疑人进行监控和调查,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其个人隐私权。
另外,在医疗和健康领域,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需要对一些病例进行公开披露,这也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限制。
因此,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平衡。
在辩论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观点,不断交换论据并进行深入的讨论。
正方可以引用《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以及一些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反方可以引用一些实际案例,如恐怖袭击和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个人隐私权的限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总之,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在辩论中,我们应当坚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充分尊重对方的观点,不断交换论据并进行深入的讨论,以期达到更好的辩论效果。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平静的私人生活和对私人生活信息的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知道、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而法人作为组织没有精神活动,因此根本没有隐私权。
第二,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和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隐私权的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扰乱治安,窥探他们的私人秘密,或在知道他们的隐私后向他人披露或公开,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们。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隐私权的特征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的秘密,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备隐私的本质属性,如具有公共利益、与集团利益无关等。
第四,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第五,)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按照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项权利: (一)隐私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隐私权主体隐瞒自己的隐私、隐瞒自己隐私的权利。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主动利用自己的隐私来满足自己的精神和物质需要的权利。
(三)保护私隐权。
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享有隐私权并保持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共和私人救济的权利。
(四)控制隐私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自由权,是一种基
本的人权。
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身体隐私,个人的身体是最基本的隐私范围,包括个人
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基因信息等。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信
息是否公开,他人不得擅自侵犯。
2. 个人通讯隐私,通讯隐私是指个人在通讯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内容。
他人不得非法窃听、监视
或者篡改他人的通讯内容。
3. 个人家庭隐私,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包括家庭成员
的基本信息、家庭生活的私密性等。
他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家庭的
隐私。
4. 个人财产隐私,个人的财产信息、财务状况等属于隐私范围,他人不得擅自获取或者公开他人的财产信息。
5. 个人行踪隐私,个人的行踪轨迹、活动范围等属于隐私范围,
他人不得擅自获取或者公开他人的行踪信息。
总的来说,隐私权是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自由权,包括个人身体、通讯、家庭、财产、行踪等方面的隐私内容。
这些隐私内容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在信息化社会,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以保障每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论隐私权的内涵
人 隐私的重要性。 自 19 年隐私权概念第一次被提出,关于隐私权 的内涵和外延等基本理论问题, 80 国内外都存在较大争 议 , 不同的学说和观点。隐私权的定义和应该包含哪些 内容是研究隐私权理论和在实践中如何保护的基础 , 深入 细致 的探 讨 。
一
三 、 私权 的客体 隐
隐私权 的客 体就 是隐 私。王利 明先生认 为 : 隐私乃 是一种 “ 与 公共利益 、 群体利 益 无关 的, 当事 人不愿 他人 知道 或他 人不 便 知道 的个人信 息、 当事 人不愿 他人干 涉或他 人不 便干涉 的个 人私 事和 当事人不 愿他人 侵入或 他人 不便侵入 的个人 领域 。。 新宝 ”张
先 生认为 : 隐私 , “ 又称 私人 生活秘 密或 私生 活秘 密 , 是指 私人 生
活安 宁不 受他人 非法干 扰 , 人信 息保 密不 受他人 非法 收集 、 私 刺
探和 公开 。0 ” 本文采 纳 张新宝 的定 义 , 为隐私 权 的客体 应该 分 认 “ 综合 说” 是美 国学 者朱莉 ・ 英尼斯 提 出的, 认为 隐私权是 由 为私 人信 息和私 人领域 两类 。 私人信 息 , 与公 共利益 无关 的私 人资 料 , 是 包括 绝对 私人 信 信息 说和 控制 说两 个部 分 内容组成 。。 息 和相对私 人信 息 。 绝对 私人 信息 是只 和权利 主体 相关 的信 息 , 我 国学术 界关 于 隐私权 定义 的观 点主要 有: 体重 、 收入 、 存款 、 型 、 血 年龄 、 讯地址 、 系方 式等 等 : 通 联 王利 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 自 “ 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 与公共利 如 身高 、 相对私 人信 息是既 与权利主 体相 关也与特 定 的他 人相 关 的信 息,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种人格权。 反映 社交 活动 、 夫妻 之间 的性 生活 、 婚外 恋情 、 会关 系等 的 社 王娟 先生 认 为: 隐私权 是指 公 民个人 和死者 所享有 的个 人 如 : “ 信 息不被 非法 获悉 和公 开 、 个人 生活 不受 外界非 法侵 扰、 个人 私 相 关信息 。 私人领 域 , 是指权 利主 体 自身 以及 生活 的隐私 范围 。 私人 领 事 的决定 不受 非法 干涉 的一 种独 立的人 格权 。。 ” 域 是从形 式 的角度 出发 , 管其 内容是 否涉 及隐私 , 不 只要 具备 符 张新 宝先 生认 为 , 隐 私权 是指公 民享有 的私 人生 活安 宁与 “ 私人 信息 依法 受 到保护 , 被他人 非 法侵扰 、 悉 、 不 知 搜集 、 利用 和 合 条件 的存在 形式 , 即作为 隐私权 的客体 加 以保护 。如 个 人住 所、 身体 的 隐私 部位 、 人提包 、 服 口袋 、 私 衣 日记 、 信件 、 随身 的行 公 开等 的一种 人格 权 。0 ” 不管其 内容 是否涉 及 隐私 , 都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 不受 综上所 述 , 隐私权概 念的 争论主要 分歧在 于主 体是否只包 括 李物 品等 。 检 这 自然 人和 客体 的具体 内容 两个 方面 。结 合 国内外 关于 隐私权 的 他 人的非 法窥 视、 查等各 种侵 犯 隐私行 为 的侵犯 。 与私 人信 私 只要其 内容能 概念 , 笔者认 为 , 隐私权 的主体 只包括 自然人 , 不包括法 人和其 他 息 不 同, 人信 息是从 内容 角度 出发作 出的划分 , 组织 ; 隐私 权 的客体包 括 私人信 息和 私人 领域两 类 , 不包 含私 人 反 映隐私 讯息 , 都可视 为 隐私权 的客 体 。 除 以上两 种外 , 有一 种私 人 的活动 与 隐私密切 相 关。 还 笔者 活动 或者 私事 决 定权 。因此 , 隐私权 的定 义为 : 隐私权 是指 自然 事 私 人所 享有 的私人 领域不 受非法侵 犯 、 人信 息不被非法 获得和 公 认 为私人 活动 不应属 于 隐私权 的客 体 , 实上 , 人活动 的相关 个 信 息属于 私人信 息 , 是第 一种 隐私权 的客 体 。 而私 人活 动不 受干 开 的一种 独立 的人 格权 。 涉 是人 身 自由权 的客 体 。 非法 披露 反 映私人 活动 的相 关信 息 ( 如 二、 隐私权 的主 体 , 没 关于 隐私 权 的主体 , 目前 学术 界在 以下 问题 上存 在争议 : 隐 与谁 交往密 切)并 没有直接 干涉 私人活 动 的 自由, 有侵犯 到人 却侵 犯 了权 利主 体 的隐私利 益 。 因此 , 私人 活动 不 能 私权 主体 是否 包 括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文认 为隐私 权主 体只 包 身 自由权 , 真正属 于 隐私 权客 体的是 反映私 人活动 的相 括 自然人 , 不包 括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自然人 可 以作 为隐 私权 的主 成 为隐私权 的客体 , 属于私 人信 息 的范畴 。 体 , 因为任 何人都 有权 拥有不 牵涉他 人利益 而专属 于 自己的私 关 信息 , 是 密空 间 。 这一 私密 空 间遭到 侵害 , 无疑 会使 权利人 受到 精神上 的 注释 : 痛苦 , 进而使 其精 神利益 受到损 害 。 法人 的本质是 “ 制 的人” 而 拟 , ①邹鲁军. 高智湘. 隐私权与新闻侵犯 隐私权纠纷的抗 辩. 律师世界. 0 2 3 . 20 () ②④王利明. 杨立新.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中国方正 出版社.9 5 19  ̄ . 1 l 第4 2 第 2 页・ 1 页 其本 身没 有精 神情 感 , 不会产 生精 神痛 苦 , 以无所 谓精神 利 更 所 ③⑥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9 4年版 . 4 7 。 4 2页. 19 第 8页 第 8 益 。侵犯 隐私权 , 即将 这 些私人 享有 的信 息披 露给他 人 , 实质 上 ⑤⑦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9 7 1 9 年版 . 2 页 , 7 . 第 l 第 页 ⑧杨立新. 人身权法新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02 20 年版 . 6263 . 第 7・7 页 是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和情感, 自然人在情感上遭受痛苦, 使 进
论隐私权的开题报告
论隐私权的开题报告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私密空间的保护权利。
在当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和利用,隐私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讨论隐私权的概念、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的隐私和生活私密空间的保护权利。
这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银行账号、家庭成员名单、婚姻状况、健康信息、政治宗教信仰、社会关系、工作经历、教育等个人信息。
隐私权还包括个人的生活场所、家庭、通讯等方面的保护。
个人的隐私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二、隐私权的历史背景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美国法律学者沃伦和布兰德提出的隐私权理论。
20世纪初,美国制药公司开始进行个人健康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引起了公众关注。
沃伦和布兰德在1928年发表了《隐私权问题》一文,提出了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并将隐私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信息技术的进步,隐私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隐私权的现状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问题。
人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包括收集来自社交网络、购物网站、银行和医疗机构的信息。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他们的个人信息究竟被谁使用了,以及怎样使用。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所不同。
欧盟对隐私权保护较为严格,2002年通过的GDPR成为了全球隐私权保护的标杆。
而美国则注重商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尤其是以科技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更加注重利用个人信息为商业活动服务。
四、隐私权的发展趋势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传承,隐私权的保护将变得更加严格。
随着5G和物联网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将变得更加庞大,对隐私保护的需求也将更加紧迫。
另一方面,人们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也将越来越高,个人对隐私权的保护将变得更加主动。
政府、企业和公众将更加关注如何平衡隐私保护和商业利益的平衡。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遭到维护,不受别人侵扰、知悉、运用、披露和公开的权益。
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肉体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肉体活动,故无隐私可言。
法人对其运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益可依商业机密不受进犯而得到维护。
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需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因而,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机密。
第三,损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机密,或在知悉别人隐私后,向别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答应停止运用。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位置未予确认,理论中通常将损害隐私的行为作为损害声誉权处置,实为权宜之计,但不能因而否认隐私权独立于声誉权等其他详细人格权的位置。
二、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的机密(实践上即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实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范畴。
(3)隐私权的维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依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益:(1)隐私坦白权。
隐私坦白权是指权益主体关于本人的隐私停止坦白,不为人所知的权益。
(2)隐私应用权。
隐私应用权是指自然人关于本人的隐私权积极应用,以满足本人肉体,物质等方面需求的权益。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关于本人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进犯性,在遭到非法进犯时能够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本人的隐私有权依照本人的意愿停止支配。
三、隐私权的内容(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在权。
即权益主体有权依照本人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预、毁坏或者支配。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内涵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内涵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使得网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
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对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的方式更为便捷,进而通過网络的传输,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不断信息化。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和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对人们隐私权的侵犯成为易如反掌之事。
如对个人数据的非法收集,对网络使用者浏览状况的监控,网上交易过程中对信用卡卡号、密码的窃取等等,人们的隐私面临着新的挑战,网络隐私权随之应运而生。
我国的互联网信息产业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某些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近些年来,网络隐私侵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广大网民的隐私权还不能通过法律和司法诉讼等程序给予很好的保护,大部份案件的结果都是受害人没有获得赔偿、侵犯隐私的人没有受到追查和惩罚。
随着我国公民人权的保护以及网络事业的发展,面对网络隐私侵权,用传统隐私权理论解释难免面临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法的空白状态”。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让人们在享受到物质文明成果的同时,又使个人权益得到相应有效的保障,成为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一种不断发展、具有很强生命力的权利。
当今信息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互联网的逐步普及,隐私权也获得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等诸多问题也逐步被人们关注。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概念,学界对此是见仁见智。
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使用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个人网络数据、不愿被他人干涉的个人网络行为和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网络领域。
”有学者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也有人指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人们对其通过网络传播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论隐私权——精选推荐
论隐私权【摘要】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正式承认隐私权,为我国民事法律保护隐私权开创了新的局面。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法律实务上要注意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限制条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救济方式。
借鉴美国保护隐私权的经验,对我国民事法律上隐私权保护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的概念、类型及限制隐私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虽然法律上尚未对隐私权给出明确的定义,但现有的人身权法学教材中对隐私权都有阐述,关于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认定没有根本性的分歧。
通说认为,隐私是指个人的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从概念可以看出,隐私权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两个方面。
其中私生活安宁又包括生活安定和宁静、私人空间隐私和私人活动的自决。
通俗地说,就是保持生活安定和宁静而不受打扰,拥有私人空间而不受侵入,以及自由决定活动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私人信息秘密则包括个人信息秘密、家庭信息秘密、财产信息秘密和社会关系信息秘密。
通俗地说,就是决定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
权利的实质是行为的自由。
在民主法制社会,没有无限制的自由,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隐私权同样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隐私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
亦即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原因,可以干涉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可以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
二、我国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与救济1.我国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隐私权的承认与保护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1987年《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并没有承认隐私及隐私权。
考点精讲:个人隐私与隐私权
考点精讲:个人隐私与隐私权1,隐私的含义及重要性,(1含义:指个人心理、生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2重要性:圈码1每个人都渴望有个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能自由地放松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从而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
圈码2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越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就越大,人们对自身安宁和安全的需要也就越迫切。
圈码3在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人性与个性的现代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缓解人们对人格独立的担忧,保证人们自由舒畅地生活。
2,隐私权的含义、内容及重要性,(1含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隐私权的真谛是对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的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
(2内容:私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通信秘密权三类权利。
(3重要性:圈码1隐私权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
圈码2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3,我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具体内容,(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未成年人的隐私受保护的具体内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个别家长和教师为了了解学生情况以弄清事实或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取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出于善意,但这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5,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具体表现,(1主要有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如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秘密,道听途说传播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等。
隐私权是什么
隐私权是什么
隐私就是私事,个⼈信息等个⼈⽣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关,禁⽌他⼈⼲涉的纯个⼈私事。
隐私权是⾃然⼈享有的对其个⼈的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私⼈活动和私有领域进⾏⽀配的⼀种⼈格权。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的隐私进⾏隐瞒,不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权。
隐私利⽤权是指⾃然⼈对于⾃⼰的隐私权积极利⽤,以满⾜⾃⼰精神,物质等⽅⾯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与私⼒救济。
(4)隐私⽀配权。
隐私⽀配权是指公民对⾃⼰的隐私有权按照⾃⼰的意愿进⾏⽀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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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内涵【摘要】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
隐私权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保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任何形式的窃取、披露和利用以及披露、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
隐私权是自由支配权,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应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自由支配权;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多年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权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争议。
作为一种抽象、概括的权利,隐私权的内涵发展形成了多元纷争的现象,其基本问题有进一步予以澄清的必要。
一、隐私权的定义托马斯·库利是第一个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干扰的权利”的人。
①此说在隐私权最初研究过程中成为最常用的定义。
这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使得个人保持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
此说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且为纷争多年的隐私权定义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概念界定。
然而随着隐私权研究的逐渐深入,此观点的弊端也逐渐显露。
以“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作为隐私权的定义,在概念上与“消极自由”并无差异。
②消极自由是指,在一定限度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③消极自由事实上区分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两种领域,而为个体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政府或其他权威、抽象理念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
以上隐私权的概念与此并无差别,由此造成隐私权的实质内涵与其他自由权并无明显区分。
此为该学说作为隐私权定义的最大缺憾。
信息控制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何时、何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
④该观点注意到了隐私权中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较前一种观点有进步意义,然而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将隐私权定义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便有必要将“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说明,但此观点在该方面定义模糊。
不知何为个人信息,如何把握隐私权的具体范畴?其次,该观点过于重视隐私权中包含的财产利益,倾向于将隐私权财产化、市场化,而忽略了当中包含的人格利益,未免片面。
隐私权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尚未明晰,还未取得一致见解。
本文参酌以上对隐私权定义的各种意见,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
关于该定义,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首先,“不愿为公众所知”不等于“不愿为他人所知”。
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他人有可能是与主体相识甚至有亲密关系的人。
主体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不一定为公众所知,例如主体不愿为人所知的癖好,其夫或妻对此知晓,但仍属于隐私的范围,应予以保护。
⑤其次,个人隐私需与公共利益无关。
个人隐私通常关乎主体的个人生活,法律对此私密空间不加干涉,并对其相关利益予以保护。
个人隐私的存在需不妨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个人隐私一旦触及公共范畴,例如贪官的个人财产数额或婚外情的相关信息,法律便不得不介入并加以干涉。
再次,与人格尊严相关的信息才能被纳入隐私的范畴。
按照与主体的人格尊严有无直接关系,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裸照、性生活、生理缺陷等按照一般社会观念都不愿意被广为人知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家庭或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号码、教育背景、年龄、收入等个人信息。
一般来说,前一类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一旦公布或被他人知悉,即使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往往也会对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造成伤害。
而像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完全是主体特定时期与外界交往所不可或缺的信息,尽管它们也具有个人属性,但是,公布或知悉这些个人信息并不会对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造成任何直接损害。
⑥因此,与个人尊严有关的信息才能被纳入隐私的范畴。
最后,隐私是一种信息,而非物质载体。
私人的信件、日记本都是物质载体,不是隐私。
它们的信息,即信件和日记的内容,如不愿被公众知悉,才是隐私。
⑦二、隐私权的内容学界在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分类时,往往采用近似列举的方法,将隐私的内容与隐私权的内容混为一谈。
如将隐私权分为保护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和保护私人信息秘密的权利,⑧或将隐私权的内容概括为私人生活秘密、私人生活空间以及私人生活的安宁状态。
⑨值得注意的是,隐私的内容与隐私权的内容的概括方法不同。
隐私是一种私人信息,对其内容进行概括时可以采用列举与识别的方法,说明哪些信息是主体不愿被公众所知的,与个人生活相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如上述列举的私人信息秘密等。
但隐私权是一种公民权利,在对其内容进行说明时,采用列举的方法未免不够科学和准确。
虽然这种概括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隐私权的内容,但仍停留在表面,不能从抽象上概括出隐私权的真正内容。
另外,隐私权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尤其是社会分工之前,隐私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身体私密器官与性生活方面,人们的隐私观念简单,仅仅将其看做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保障内容。
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和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个人意识逐渐觉醒,公民对于个人秘密事务的保密性越来越高,希望得到更加全面的人格权保护,保证自己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所知并随意泄露,因此人们的隐私观念也在逐渐变化。
另外,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隐私的商业价值。
因此,仅靠列举的方法揭示隐私权的内容是无法顺应时代的发展的,是片面的。
近年来,有学者逐渐开始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抽象概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自我决定权”,即公民对于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的资格和能力。
不论对私人信息的揭露还是限制,或对私人关系沟通的主动还是被动,或对他人接近私人空间的允许还是限制,其表现的都是个人在这些事务上的决定权。
⑩这种观点未免概括性过强,无法凸显隐私权的特点。
“自我决定权”的面积过广,人格权不都是公民的自我决定权?或者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可以概括为自我决定权,都是公民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决定权。
因此将隐私权的内容概括为自我决定权太过简单笼统,无法彰显隐私权的内在权能。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本文认为,隐私权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任何形式的窃取、披露和利用;二是披露、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例如利用自己的恋爱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在征婚启事中如实介绍自己的个人情况。
三、隐私权的性质(一)隐私权是自由支配权如上文所述,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这种自由支配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保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窃取和披露、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
关于这种支配权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学界有积极说与消极说两种观点。
本文认为,隐私权兼具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这种支配权不仅体现在对个人隐私的遮蔽,也体现在对个人隐私的利用。
(二)隐私权具有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在“隐私”一词被提及之初,仅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悉或非法干涉,具有强烈的人格利益色彩。
然而如上文所述,隐私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具有了财产利益,有些公民可以通过披露自己的隐私获取经济利益,这与隐私权的内容是一一对应的。
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窃取,是隐私权中的消极权利,是具有人格利益的一面;披露、利用自己的隐私是隐私权中的积极权利,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一面。
隐私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需要给予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
关于隐私权的继承问题,本文认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原则上不能继承。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人们通过披露自己的隐私获取了高额利益,赋予了隐私权财产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的财产利益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是可以继承的。
死者的继承人可以继续运用死者的隐私,如将死者的某些人生经历用于文学作品创作等等。
(三)隐私权应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HT6.SS〗〖JX-*9〗○〖KG-*5/7〗〖HT3.SS〗13这说明我国立法对侵害公民隐私行为的态度: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然而学界有观点认为,隐私权与名誉权有若干不同,二者不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如上文所述,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然人,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包含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两者的侵权方式不同。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可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侮辱、诽谤行为。
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集中体现为非法披露和利用他人的隐私,这显然与侵犯名誉权是不同的。
例如,某文学刊物曾发表一篇纪实文学作品,涉及某女作家的初恋这一隐私,女作家因此而提起诉讼。
在这一案件中,如果初恋的全部事实为捏造,显然属于侵害名誉权,可因此提起诉讼。
如果初恋的事实完全真实,而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披露过去的隐私,而他人却不经当事人允许私自披露,当事人可否提起诉讼呢?回答是肯定的,但起诉的理由并非侵害名誉,而是侵害隐私。
〖HT6.SS〗〖JX-*9〗○〖KG-*5/7〗〖HT3.SS〗14然而,上述理由的缺陷较为明显:首先,主体不同不能说明二者属于并列关系。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小于名誉权的权利主体,这不正好说明名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包含隐私权么?其次,关于侵权方式不同,最高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定性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这说明名誉权的侵权方式不限于侮辱、诽谤,用虚假的信息侵害公民名誉,泄露公民隐私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扩大了名誉权的侵权方式,使之包含泄露公民隐私的行为,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
可见,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纳入侵犯名誉权的范围,没有必要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注释:①张莉著.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转引自Thomas Cooley,“Law of Torts”,2nd edn,1888,p.29.②张莉著.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③[英]以赛亚·柏林.两种自由概念[EB/OL].陈晓林译.④沈中,许文浩.隐私权论—兼析人格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5.转引自Westin,A.,“Privacy and Freedom”,New York:Atheneum,1967,p.7.⑤刘德良.论隐私权[J].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⑥参见http:///classroom.action?id=42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⑦冯菊萍.隐私权探讨[J].法学,1998(11).⑧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2.⑨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⑩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