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粤发改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三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四章价格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省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燃气供应与使用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活安全和质量,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使用,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权益,提升城市的安全和舒适性。
二、燃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公司作为供气主体,承担着诸多责任和义务。
首先,燃气公司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连续、可靠的燃气供应。
其次,燃气公司还应负责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燃气公司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和投诉,并提供燃气使用咨询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用户的权益保障《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强调用户的权益保障,旨在从根本上保护用户的利益。
首先,用户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燃气供应,确保生活正常运行。
其次,用户有权了解燃气价格和计费方式,并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详细的计费信息和账单。
此外,用户还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用户对燃气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生燃气事故,有权进行投诉和要求赔偿。
四、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要求,旨在避免因燃气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首先,在燃气设施的购买和安装过程中,用户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燃气设施,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其次,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同时,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发现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时,用户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燃气公司。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的措施。
对于燃气公司,如果发现其未按照规定提供稳定的燃气供应,或者存在设施安全漏洞且未及时修复等行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8年2月7日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管道、海上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国土、规划、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
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下,可以对相关管道安全防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管道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及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建议,参与管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条管道企业已根据全国、本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位于本市地域范围内的管道建设规划的,应当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粤建城〔2023〕149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求,指导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4日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23〕20号)部署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现就燃气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燃气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023修正版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1. 引言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供应形式,在城市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州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广州市制定了燃气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管理机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由广州市燃气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燃气管理局负责监管燃气供应商、燃气设施建设和使用单位的燃气管理工作。
3. 燃气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燃气供应商是指向广州市居民提供燃气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燃气供应商应遵守以下责任和义务:- 安全供应燃气:燃气供应商应确保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测和维护。
- 及时响应用户需求:燃气供应商应在用户请求供应或解决问题时及时响应,并确保燃气供应的连续性。
- 清晰的计费与结算:燃气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清晰明确的计费和结算方式,并及时提供相关账单和明细。
- 通知用户燃气安全知识:燃气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 燃气设施建设的要求燃气设施建设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或维护燃气设施的活动。
建设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合法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和审批手续。
- 设施安全: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 定期维护: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的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燃气使用单位的义务燃气使用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燃气供应的企业或机构。
燃气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安全使用燃气: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燃气使用标准和要求,合理使用燃气,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 定期检修维护:燃气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燃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安全防范措施:燃气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火灾报警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使用行为,防止燃气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道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燃气供应、使用、销售、检验、维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燃气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管理,保障供应和安全。
第二章燃气使用第六条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检验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必须在经过相应的检验认证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安装应当在具有相应条件和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下进行,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八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九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检验应当由取得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燃气用具和燃气设施的使用应当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不得私自拆改、移位等。
第三章燃气供应第十一条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取得相关执照和证书后才能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和保护措施,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用户实际需求提供稳定、连续、充足的燃气供应服务,不得无故停供或限制供应。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燃气供应情况制定燃气价格,不得恶意涨价或价格不公。
第四章燃气销售第十五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销售许可证,销售燃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详细的产品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合法合规销售燃气用品和设备,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1]10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1〕10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北京市农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1.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单选题] *A.十五个自然日B.十五个工作日C.十个自然日(正确答案)D.十个工作日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单选题] *A.七日B.十日C.十五日(正确答案)D.三十日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认定为()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单选题] *A.无法(正确答案)B.尚可C.勉强D. 不能答案解析:《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4. 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单选题] *A.免于(正确答案)B.办理C.优先D.暂缓答案解析:《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9年修正本)》5. 以下不属于《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管理适用的形式和载体是[单选题] *A.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正确答案)B.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的投影C.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展示牌D.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喷绘答案解析:《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6. 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罚款。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办法》分八章,共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设施及器具管理、燃气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办法》规定了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首次从规章层面明确了区、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燃气管理体制。
二是完善了无证经营燃气的监管措施。
《办法》除按照国家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燃气和为无证经营者提供气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外,还增加了对无证经营运输环节作出了规定,要求燃气企业在液化气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充装、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运输企业和机动车辆不得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用于销售的燃气,从运输环节切断无证经营者的利益链,规范了燃气市场秩序。
三是拓展了燃气供应的保障面。
为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发展,《办法》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事业发展。
同时,为有效利用天然气资源,满足市民使用天然气的需求,《办法》对天然气采购、气量分配、输送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燃气供应的保障能力。
四是强化了燃气安全的管理。
《办法》规定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首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应当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并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确认连接安全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实施办法为推动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我市管道燃气用户普及率。
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规划报建第一条(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除下列情形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穿越地块的市政燃气管道、涉及两个及以上用地权属单位的燃气管道工程。
(二)城镇公共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工程。
(三)在市政管网开叉接驳至用地红线的燃气管道工程。
(四)独立用地的配套市政燃气设施用房。
本条中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是指城镇公共道路下的市政燃气管道分支到居住小区、单位大院、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工程。
第二条(建设审批)推动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纳入市重点工程,严格按照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办理规划报建、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公路范围内埋设燃气管道)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气管道可在我市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一)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方案须满足公路将来扩建时的车辆载荷需要,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JTGB01-2003)的要求,且征得对相关公路进行具体管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1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
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9页(P1-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相关文献】
1.关于发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广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广州市制定并发布了《广州市燃气器具产品和安装维修企业指引目录管理办法》[J], 胡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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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严谨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安全用气,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的组织机构;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燃气经营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提交《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许可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向申请单位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许可范围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和借用,许可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单位,用于合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证件。
范本二(简洁、实用风格):1. 总则1.1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安全用气。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
1.2 燃气经营许可由广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州市燃气管理的监督和实施,维护广州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的安装、运营管理以及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广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广州市燃气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
第二章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燃气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拆除,必须符合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第七条燃气设施涉及的安全附件,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燃气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并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培训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燃气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有权对燃气设施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燃气设施和使用单位,燃气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经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的燃气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1、燃气设施安装许可证;2、燃气设施维修记录;3、燃气泄漏应急处理方案;4、燃气事故报告表。
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燃气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法;2、燃气设备:指使用燃气的各种设备、器具,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等;3、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各种设备和器具。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作为一种常见的能源,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燃气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广州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燃气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了解这一重要法规。
一、背景介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广州市政府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近年来,广州市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燃气事故也频频发生,给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广州市政府及时出台了相关法规,对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二、目的与原则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广州市燃气的安全供应、合理使用和便捷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以确保燃气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全面有力的推进。
三、具体内容(一)生产环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设施,并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燃气质量检测,确保出厂燃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二)销售环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要求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燃气销售资质,并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销售。
销售企业应定期检测销售燃气的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燃气进行退换。
同时,销售企业还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使用环节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使用环节给予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的防护措施安全使用燃气,定期检测和维护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燃气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如私拉乱接燃气管道、乱改燃气系统等,同时设立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四)监督与执法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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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燃气安全督查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范围并督促落实。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消防、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
第十条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新建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气体燃料的,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应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对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的燃气管道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设。
鼓励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建设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
燃气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单位在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前,应当将燃气管道接口衔接相关的施工图纸征求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在投入运行前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明确营运、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管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时,应当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予接收及供气。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经营的燃气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本企业所属的跨区服务燃气设施,包括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纳入其中一并申请许可;跨区经营企业设有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向瓶装燃气供应站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将瓶装燃气供应站纳入其中一并申请许可。
非跨区经营的燃气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设立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在投入使用后15日内报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便民服务部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备案登记表;(二)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燃气便民服务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将燃气便民服务部备案信息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每月报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分布信息抄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口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并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并能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
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建设的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为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安装全市统一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气瓶经广州市气瓶管理网络平台登记确认,实现充装枪和二维码标签气瓶智能连锁充装,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瓶装燃气用户核发用户供气卡,并核实用户信息,凭卡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进行燃气管网勘测,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和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每年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数据标准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完整的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二)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四)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五)给报废、超期未检、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六)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七)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八)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九)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十一)允许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或者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十二)向非自有供应站点供气;(十三)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十四)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十五)更改和破坏气瓶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十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燃气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运输企业签订燃气运输合同时,应当查验委托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委托方运送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
运输瓶装燃气时,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委托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机动运输车辆停靠路边送气时,车上应当有人值守。
第四章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气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气源采购和储备计划,保证连续、安全、稳定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正常供应燃气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所在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应,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本市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科学预测全市天然气需求,建设天然气高压管网和天然气储备设施,保障全市的天然气供应。
天然气分销企业应当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天然气需求预测,并向天然气供应企业提供相应预测成果。
第二十三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天然气分销企业依法签订分销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
第二十四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在无法满足气源供应,且不超出其输配设施能力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为天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采购的天然气输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配置燃气质量检测装置,保证燃气的组份、燃烧特性、热值、臭味、压力、充装重量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或者本市规范。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同类同城同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
第二十七条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到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用气手续。
对不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30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180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向用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