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方政府简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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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实政治的需要
联邦制不仅对外一致,而且能在很大程度 上更好地顾及地区的特点和多样性。 联邦与州的分权有利于确保自由,维护州 的利益。 联邦制也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生活, 从而强化民主原则。 联邦制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州与州之 间、州与联邦之间的竞争相发展也有重要作用。
3.联邦与州的权限划分
(四)地方自治的传统
日耳曼时,部落及其民意机构。 中世纪,许多日耳曼城市取得了自治地位, 产生了如参议会这样的准代议机构。 在三十年战争时期(1618—1648年),组成 神圣罗马帝国的各王国、公国和诸侯国,统治 着大小不等的城市和其他地方机构。 冯·史坦因男爵的改革,尤其是1831年《 史坦因地方政府法典》,规定城市、县和乡镇 的自治权,独立处理各种地方事务。
(二)地方政府的权限
2、自治性权限: (1)乡镇或县的—般行政管理; (2)教育制度(不含义务教育); (3)卫生制度; (4)社会制度; (5)住宅建筑和城市规划; (6)交通管理 (7)公共服务设施; (8)文化娱乐和体育。
五 德国地方治理对中国改革的启示
德国地方治理的经验中值得中国借鉴之处一共有 四点: 自治传统 法治传统 监督机制完善 民众广泛参与
6.魏玛共 和国 (1919年 -1933年)
5. 德意志帝 国 (1871年- 1918年)
(一)国家主义
国 名 起迄时间 962-1806 存在时间 844 年 第一帝国(神圣罗 马帝国) 德意志邦联 第二帝国 魏玛共和国 第三帝国 1806-1870 1871-1918 1919-1934 1934-1945 64 年 46 年 14 年 22 年 45 年
联邦 的行政权限: 外交、国防、联邦财政、联邦邮政、海关等。 州 的行政权限: (1)执行州的立法范围内的任务,主要包括文 化、教育、警察、乡镇管理和地区规划; (2)“受联邦委托执行联邦法律”,如建造联 邦公路等; (3)“作为自己的事务执行联邦法律”,即将 联邦的法律视为自己的事务并负责执行,如联邦 制定环境保护法、工商业管理法、建筑规划法等, 各州将此作为自己的行政管理任务予以执行。
这也是德国地方治理的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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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类型
(三)“乡镇长双重领导角色”模式。这 种体制主要分布在莱茵河流域,主要特征 是: 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 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 选举乡镇长; 乡镇长既是乡镇议会的主席,又是乡 镇行政的首脑,既领导乡镇议会,又领导 乡镇行政机构。
三、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类型
三、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类型
(二)“乡镇长、乡镇议会互相制约”的 模式。这种体制主要分布在德国南部,主 要特征是:
乡镇议会和乡镇长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控制 一些乡镇事务; 选民选出的乡镇长是乡镇议会的当然主席, 同时又是行政机构的首脑; 乡镇长领导乡镇议会,乡镇议会通过的决定 由以乡镇长为首脑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
(二)地方政府的权限
1.强制性权限
州政府通过指令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职责 如:(1)与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关的职责(如地方警 务机构、登记制度和个人身份登记制度);(2)主 持选举。 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强制性 职责(不是基于指令而是)主要有:(1)与环境保 护和公共卫生有关的职责(如供水、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和丧葬事务);(2)消防;(3)负责普通学 校和职业学校。
二 德国地方政府概况
县:属于自治团体的社团法人,县主 要存在于农村地区,人口一般不超过10万 人;地位较为重要、且居民人数超过10万 的县,被称为县的市或城市县,实际上就 是一个独立的县级市。 乡镇:作为德国各州中最基层的地方 自治单位,乡镇不是州政府的下属单位, 而是组成县的自治团体,但在组织和职权 上又独立于县。乡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 全的自治权。
德国地方政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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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德国的政治背景 二、德国地方政府概况 三、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类型 四、德国地方政府的权限 五、德国地方治理对中国改革的启示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 称德国,是位于欧洲中部的 议会制和联邦制国家,由16 个联邦州组成,首都柏林。 德国陆上与法国、瑞士、奥 地利、捷克、波兰、丹麦、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共九 个国家接壤,是欧洲邻国最 多的国家。
(四)“乡镇议会制约乡镇长”模式。这 种体制模式在全德各个地方都有,主要特 点是: 选民选举乡镇议会; 由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会, 选举乡镇长并监督行政工作; 乡镇长只是乡镇行政事务的首脑,并 不是乡镇议会的领导人,只负责乡镇行政 事务,不领导和主持乡镇议会。
四 德国地方政府的权限
一
德国的政治背景
2.民族大迁徙 和法兰克王国 (300年-843 年) 3.神圣罗 马帝国 (843年- 1806年) 4.复辟和革命 (1814年- 1871年)
1.日耳曼 部落 (前100年 -300年)
8.分裂和重 新统一 (1945年- 1990年)
7. 第三帝国 (1933年- 1945年)
两院制
德国 联邦议会 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 成,两院一起组成了德国的立法机构。 联邦议院监督政府的运转,现有598席,代表 由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设有联邦议院 议长一人,在国内外礼仪上享有仅次于联邦总统 的第二高地位。
联邦参议院拥有69席,代表来自16个联邦州,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州总理轮流担任,在国内外礼 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三)德国的国家结构
德国是西欧唯一一个采取联邦制而非单一制的 主要国家。 1.联邦主义的历史传统 从历史上看,德意志联邦国家最初是小国君主 之间的联盟,后来形成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联 盟。187l一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以及1919— 1933年的魏玛共和国均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形式,它只是在1934—1945年纳粹统治时期中 断过。
(二)德国政治体制: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制
德国的国家元首是 联邦总统 ,任期5年, 由联邦大会间接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 议员以及同样数目的各州代表组成,专门负责选 举国家元首。联邦总统的权利受到限制,其角色 大部分是象征性的。 虽然 联邦总理 在国内外礼仪上仅享有第四 高地位,却是德国联邦的政府首脑。联邦总理往 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 政府设一位副总理,由联邦总理从各政府部长中 确定一人,在联邦总理缺席时代理行使联邦总理 的职权。
二战后东德和西德 1945-1990 统一后的德国 1990.10——
德国的国家主义,贯穿于德国发展过程的始终。 既要解决将所有讲德语的人都统一于唯一的德 国之下,也要解决由于与领国相比自身建国的 迟滞、国家主义者抱负的失败而导致的人民内 心的普遍创伤和挫折感,还要解决由创伤和受 挫所导致的更极端的国家主义,或许后两者比 单纯的“统一”问题更难解决。
(一)权限划分的原则 按照德国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则,所有的地方事务 都由乡镇或县自主地进行管理。地方自治权主要 体现在: 乡镇的职权建立在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事务 负责的基础上(普遍性原则); 县具有城市地方之间的、互补的和不属于 各州的、平衡的功能。在其区域内,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县承担所有超出乡镇能力以外的其他所 有职能。 州可以制定法律要求乡镇和县承担某种职 责(强制性职责),乡镇和县必须履行这些职责。
三 德国地方政府体制的类型
(一)“乡镇议会+乡镇总监”的模式。 这种体制主要分布在德国北部。 – 选民直接选举乡镇议会; – 乡镇议会选举议会的各个工作委员 会,选举乡镇长,选举或任命乡镇总监; – 乡镇长只是议会主席和乡镇礼仪上 的代表。乡镇总监是行政首长,具体行政 事务由乡镇总监负责。 – 类似于欧美许多国家的市镇经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