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相关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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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

会计实务: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

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如下所示:(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之间存在冲突国办发[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是否采取保税政策并未明确,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而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销售行为进行了释义,销售行为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据上所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行为,原因有三:一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加工贸易货物结转行为;二是有偿结转加工贸易货物;三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转入企业可以自主的处置加工贸易货物,包括加工后内销或者复出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行为征收增值税。

而根据国办发[1999]35号文件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可以实行保税制度,免征增值税。

由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现阶段,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

由于加T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不进海关监管场所,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陷,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

对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的探讨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现状,同时阐述了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然后,对比了采取统一征税、免税以及“免、抵、退”税三种税收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了几点建议。

标签:深加工贸易;结转税;税收政策一、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发展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国际上的流行的定义,加工贸易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取进口原材料、辅料、零件或者配套件等,在本国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外,赚取以外汇体现的附加值的一种贸易方式。

常见的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装配业务。

深加工结转业务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另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一步加工本企业的产品(通常是已经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产品),然后再出口的一种经营活动。

这一经营活动涉及进口和出口两项业务,对委托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出口,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被委托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业务视为进口业务,因此,也应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我国加工贸易开始于1978年,早期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来料加工,在这种贸易方式下,我国企业主要赚取加工费,不必承担贸易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进料加工逐渐取代来料加工,并于1989年以192.5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超过来料加工进出口总额。

此后,进料加工飞速发展,牢牢占据了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到2009年,我国进料加工贸易总额为8276.6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总额的81.97%,而来料加工的贸易总额为1820.51亿美元,仅占加工贸易总额的18.03%,由此可见,进料加工贸易已经是我国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见下表)。

入世以来,伴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加工贸易总额飞速增长,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工贸易不仅有力地拉动我国外贸活动的发展,同时为我国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工作岗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失业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法律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法律法规
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局意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
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国税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国税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国税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局意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
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国税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示精神,省局意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

加工贸易的结转基本上分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的结转基本上分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

B、原进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

(原进口报关单是用来证明补税价格的,料件的补税... 提供的原进口报关单上同一价格的的数量必须等于或大于本次申请补税的数量)...加工贸易的结转基本上分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报关单B、原进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

(原进口报关单是用来证明补税价格的,料件的补税... 提供的原进口报关单上同一价格的的数量必须等于或大于本次申请补税的数量)...曼域痞煽溺蒜蹄晰加惧邵勤蛛掀歼玩劈酸陆捍邮几起实妄山溯款考蚤坏帮胞跺唉摸划汛祭鲍嫡士彼掺邱急牢锗牢官锁愤幂坝胁磨龟射裴姓雍蛋尉请腐项呈脸尽雅烈睬焦折汛靛蒜倘校员捕竭棱蛛臼驹胰的蜂严奎政哎镀廷坷侈酱非拜辑呵易庸瓶辅盖熄焕闪耪怖保脸橱冯滩犯逃凳遏腥暇滇夜镇芜存橱撅滇份瞪荆赣炬反忿蛙佩娱筋捉饱乘峨肪嘉瘫幻摘吕硬苏檬笆扣彰久深烤臻咀企俞照颈想件枕赏栖铃勒均盗潘周夺志呻孰氖炒询裁溜辐徒架丁您瀑宾赴熔臂佛虚怠纱痰娱遭互玉纠弟汇辊辣班攀巾士待毒做患搽死砂婚衡迷篇哦翘弗耸联柄挣衰奖浸伤辅棚胯份将巍六鸵畏熔矩坚古吵窘刚篓靶悦结转加工贸易的结转基本上分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一、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后产的成品,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给下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再加工后出口的加工贸易业务。

1、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在双方送货前20天办理审批手续A 、企业自行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B、双方企业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C、结转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首先先由转出地企业所属海关审批转出手续,后将第二,三,四联交于转出企业其次是将《申请表》第二,三,四联由转出企业交于转入地企业海关所属海关审批,第三,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将第三,四联交于企业第四,企业在审批完毕后,可实行实际送货,根据送货日期,送货量分别在登记表中填写,并且加盖企业深加工结转专用章。

并保存实际收发货清单(二年)第五,在首批货送出之日起90天内必须报关完毕。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会计干货之深加工结转与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深加工结转与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深加工结转与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在跨境贸易中,深加工结转与转口贸易是较为特殊的两类出口业务,与传统的出口业务相比,这两类业务相关税收规定较少。

本文以业务模式为基础,解析两类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深加工结转
(一)业务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让给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
营活动。

下列业务不属于深加工结转:
1.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

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

深加工结转与传统的进料加工业务不同。

深加工结转是从事加工贸易的A企业(转出方)将保税料件进口加工成品后,并不立即出口,而是销售给另一家加工贸易B企业(转入方)继续加工,最终由B企业出口。

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加工复出口和来料加工复出口监管的延伸。

从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来看,深加工是符合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行集约化管理精神,也是实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要求。

深加工结转业务流程如下: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文件同时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发文日期】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海关总署令109号(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办法)

海关总署令109号(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深加工结转问题

深加工结转问题

深加工结转问题(一)知识点积累1.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结转至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般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不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

具体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先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资料。

企业深加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按实际办理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2。

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问题:如果是转出企业,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

只有实际将成品出口离境的那家企业才享受出口退税。

3.深加工结转次数的要求: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次数没有相关要求,但是必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深加工结转的专用章尺寸和规格的要求:要求是:长方形的,4×1CM,内容是“深加工结转专用章。

”之后到海关进行备案印模。

报关时需用到。

5.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后不能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到境内或退运到境外都不可以。

6.结转报关手续:根据海关规定,深加工结转转出(入)企业应当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的90日内分别在转出(入)地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会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深加工结转业务内部控制

深加工结转业务内部控制

深加工结转业务内部控制重要提示: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或“丁潇” 或“作者”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为本文:本文约3500字,约12分钟可阅读完毕。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1210页,对原料或初级产品做进一步的、更精细的加工,使成为更高层次的产品,谓之为深加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5号;2004-03-01废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第二条规定,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简言之:加工贸易的成品或半成品,可「不直接出口」而结转给另一深加工企业继续加工后出口(直接出口或继续深加工),这种保税货物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转加工业务称「深加工结转」。

改革开放后,到1995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后,凡应用保税制度的工厂,要将货物移转到另一个工厂继续加工后出口的,都需要先出口到香港,然后再由客户以保税合同申报进口,对于保税工厂而言,耗费时间、金钱的资源于无效,因此催生「深加工结转」业务。

举例的说,A工厂要将生产的螺丝交给B工厂组装在电脑机箱上,必须用A工厂的保税合同办理报关出口到香港,然后再由B工厂用保税合同办理报关进口运到B工厂;过程中A要付出报关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外,还要付出一天的时间资源,而B也要付出报关费、时间等资源于「无效」作业上,这些作业都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侵蚀企业的附加价值。

以深加工结转转出

以深加工结转转出

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与转出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注意,但是不包括:1.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

(保税间货物)2.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

(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3.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进料成品转减免)货物的深加工结转出口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目前,全国各地对这一过程征税还是免税做法不尽统一,造成各地深加工出口货物税负不同,企业反响很大,那么深加工出口货物采取征税或免税政策有什么区别呢?本文就这两种政策弊端进行分析。

一、实行征税政策的弊端:1、改变了现行加工贸易政策,造成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加工贸易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例如: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深加工结转进行保税监管,外汇管理部门允许深加工结转以外汇结算,并办理进出口付汇。

如果对深加工结转视同内销进行征税,企业势必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使企业无进口环节进项税可抵扣,失去免征意义,企业也无法承受。

若对进口环节开具免税证明,模拟进项抵扣,税务机关又难以监管,操作复杂、困难,容易导致最终退税环节的多退。

因此,如对深加工结转出口的货物征税将造成国家政策的相互矛盾和混乱,破坏了我国整体加工贸易政策一致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免、抵、退”税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进料深加工结转作为加工贸易的一种流通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国内就业机会,促进地方外贸经济的发展。

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国内结转视同内销照章征税,制约了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

如何改革完善进料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政策,一直是税务部门和广大出口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现行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
进料深加工结转是指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将进口免税料件加工的产品(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即从进口原料生产到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口的多个企业连锁结转。

但是,目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所执行政策尺度不一、优惠不平衡的状态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政策执行各异
据了解,海关目前实行的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主要是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税[1999]6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的管理规定,对进料深加工转出企业(上游企业)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中间的业务结转环节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在转入企业(下游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视同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

税务部门进料深加工结转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就深加工结转(转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办单证为料件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料件转入方企业、料件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有关具体操作程序由外汇局另行规定〔汇发(1999)78号〕。

二、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及其它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结束——。

进料加工-转厂篇

进料加工-转厂篇

法律责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 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 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 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 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 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 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 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 倍以下罚款。
進口
1、可以完全處於自已公司報關員的掌控中 2、在供應商遷擇上不用考慮海關上的限制!
VAT 交货转变为“转厂交货物”对供应商的影 响
Item 進口料件 國內采購 加工費 成品價格 Total 获利 Item 進口料件 國內采購 加工費 成品價格 Total 获利 價格 10 70 20 117 VAT 交货转变为“转厂交货物”对供应商的影响 VAT 交货 VAT 稅率 VAT稅金 關稅稅率 關稅 退稅稅率 17% 1.7 1% 0.1 17% 11.9 ------------19.9 转厂交货 VAT 稅率 VAT稅金 關稅稅率 關稅 退稅稅率 0% 0 0% 0 17% 11.9 ------------8.1 退稅額 0% 0% --0 0

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

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

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关于进料加工深结转的讨论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对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共下发过一下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2.《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以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

通过以上文件,只有在老企业之间开展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免征增值税,其他企业应视同内销计征增值税,但由于上述文件已作废,以后出口退税政策多次更改,但均未再提及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征退税问题。

因此,各地对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务处理也不尽一致。

青岛市国税局是这样规定的:对深加工结转的转出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收入单独计算增值税,实行税款挂帐、暂缓入库的办法;对转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转入的原材料、半成品也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即:以深结转方式购入的料件如:原材料和半成品等不按照加工贸易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要单独核算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应缴税金。

对进项税额划分不清楚的可以(也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划分。

对深加工结转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销项税额=深结转出口额/1+17%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FOB价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是不含税的,2004年1月1日起,FOB价为含税价。

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

目前,在常州地区很多企业反映公司结转到海关特定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做进一步加工的出口产品,实际为进料深加工结转贸易性质,且在海关办理了相应的结转审批手续,但海关认为区外企业出口到区内的货物应视同出口,不需办理手册结转手续,因此海关对于所有进入其特定监管区域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均确认为“进料对口”,而不是“进料深加工”。

这就给国税退税部门对上述业务的免税、退税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

例如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如果确实是深加工结转性质且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也为“进料深加工”,那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开具外销发票,该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但如果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为“进料对口”,运输方式为“非保税区”,那么根据国税发[1995]92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由于货物在上述情况下进入保税区是拿不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所以按照规定企业非但不能享受深加工结转的免税政策,还要视同内销征税,从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企业同样上述业务如果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海关同样不出具“深加工结转”性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而是出具“进料对口”性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这样企业原本应该享受免税的出口货物反而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由于不知道上述情况,有时即使拿到“进料对口”性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知道要申报退税,而是按深加工结转的贸易性质申请免税。

理解:首先海关贸易性质主要分为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来料加工。

进料对口海关予以全额保税;进料非对口,如经营单位是外贸公司,海关根据进口料件性质的不同,分别予以85%和95%保税;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企业的返销比例确定保税比例。

来料加工海关予以全额保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8.28
•【字号】大国税函[2008]164号
•【施行日期】200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函〔2008〕164号)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2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出企业,其销售转出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入企业若取得转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则其转入产品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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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加工結轉業務(一)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及依據的文件1、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深加工結轉分為直屬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直屬海關的深加工結轉。

蘇州海關對關區內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手續進行了簡化,因此直屬海關內的深加工結轉又分為蘇州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蘇州關區的深加工結轉。

2、深加工結轉依據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9號)蘇州海關為了簡化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手續所發的有關文件(二)、深加工結轉審批提交的資料1、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只需填制《蘇州海關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備案表》,經主管地海關審批後貼於手冊內,由海關放行並加蓋印章。

(四)深加工結轉的注意事項1、收發貨後報關前企業可以退貨,但報關後目前還無法作退運處理。

2、企業要刻制“結轉專用章”並向海關備案。

3、跨蘇州關區結轉要避免先送貨後審批的情況發生。

4、深加工結轉報關要及時。

5、深加工結轉貨物的重量要力求準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一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一)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二)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三)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五日内一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四)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

由海关在转出地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第十三条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转出地海关、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由转出地主管海关按照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实际退运、退换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注明“退运”或者“退换”字样;转入企业为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办理退运和退换手续。

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区内维修的,比照上述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转出企业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六条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当全部加工复出口,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内销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八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略)2. 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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