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17条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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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3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李克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出席会议。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

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

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

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

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

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

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

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为适应近年来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解决理赔难、销售误导等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问题,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并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

《服务规定》共33条,全面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规范电话服务。

《服务规定》从五个方面规范了电话服务。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

二是规定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三是规定电话服务的时间和人工接听服务的最短时间,确保对投保人服务需求做出及时响应;四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五是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客户回访。

《服务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客户回访。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回访,并且规定了回访形式;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三、规范合同保全。

《服务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合同保全。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

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二是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三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完成合同保全的期限。

四、规范理赔服务。

《服务规定》从五个方面规范了理赔服务。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三是规定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五是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本章要点●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机构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监管也呈现出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有效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形成了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和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同时,它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它出台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世界保险业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但这些基本原则的推行和运用,必须结合本国实际。

核心原则由监管实践做支持,并与其他各项文件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

●中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又是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变过来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着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等差距。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实观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化,包括:构建良好的监管环境,构建严密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构建完善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构建高效的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一节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一、保险业务国际化导致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完成本国保险市场份额的瓜分之后,进行保险资本的继续扩张并掀起兼并、收购和战略联盟的浪潮,使得全球许多保险公司纷纷开展跨国保险业务。

保险学教程(第8章)-保险监管

保险学教程(第8章)-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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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又称公示主义,即国家对保险业的
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监管,而仅把保险业的资产 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至 于业务的实质及经营优劣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公众 自己判断。
这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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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又称准则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注重 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对于形式上不合法者, 主管机关给以处罚,而只要形式上合法,主管机 关便不加干预。
但是,由于保险技术性较强,这种方式不能 很好地实现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因而该方 式也渐渐被淘汰。荷兰自1922年以后曾采用过这 一方式。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
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 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 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 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 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
1.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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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即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
包括保险当事人各方,具体指保险人、保险中 介(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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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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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九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PPT课件

第九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PPT课件
▪ ▪ 第二,《保险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 of IAIS)
的制定。
§9.1 保险监管概述
❖ 3.我国保险监管国际化
❖ 监管国际化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特征。 ❖ (1)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 (2)构建严密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 ❖ (3)确立完善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 (4)建立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5)构建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 ❖ (6)构建高效的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 ❖ (7)完善科学规范的监管人员1.1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 1.保险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 2.保险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 3.市场失灵和恶性竞争要求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9.1 保险监管概述
❖9.1.2 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1.保险监管的目标 ❖ (1)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2)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3)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 (4)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9.1 保险监管概述
❖9.1.4 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 ❖ 1.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 ❖保险监管国际化的产生有其重要的客观背景,一般
说来,有如下内容: ❖第一,保险业务国际化。 ❖第二,保险机构国际化。 ❖第三,保险风险国际化。
§9.1 保险监管概述
❖ 2.保险监管国际化的标志 ❖
▪ 第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的成立。
管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靠其自身资源或雇用外部审计师(或精算师)对 其财务报告中的特定项目进行审核。
§9.1 保险监管概述
❖ (2)现场检查 ❖ 与非现场检查不同,现场检查(on-spot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是指保险行业的一个规范性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诚信经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信息真实准确、保险合同公正合法。

3.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风险,防范保险欺诈和风险传染。

4. 保险公司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5.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以上是保险i17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应当认真遵守,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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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保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保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旨在帮助个人和机构应对潜在的风险。

然而,保险本身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保险欺诈、投资风险和市场变动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保险业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本文将重点讨论保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1. 风险多样性原则风险多样性原则是保险风险管理的基石。

它指的是通过分散和扩大保险风险的范围来减轻风险。

保险公司在建立风险池时可以通过收集和管理大量不同类型的风险来实现风险多样性。

例如,一家保险公司可能同时承保汽车、住房和医疗保险,以分散其风险。

2. 准备金原则准备金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设立的储备金。

保险公司会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来决定储备金的规模。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赔付承诺。

准备金原则有助于保险公司维持其偿付能力,确保能够长期经营并履行保单中的义务。

3. 保费定价原则保费定价原则是指根据风险评估来设定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特征、风险因素和历史索赔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保费能够覆盖保险公司的成本,并根据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差异化定价。

同时,保险费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4.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透明度有助于被保险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公司的运营情况,提高投保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同时,透明度还能帮助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市场声誉和竞争优势。

5. 风险评估与管理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原则是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需要使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来识别和量化潜在风险。

这些模型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预测和控制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策略。

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再保险安排来转移部分风险,以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6.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监管是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遵守的一系
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确保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在保险i17准则中,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相关信息,以及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方式等,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理赔程序、理赔条件和理赔时限等条款,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给予赔偿,并避免因理赔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总之,保险i17准则是保险行业的重要规范,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遵守这些准则,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服务消费者,推动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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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陈诉如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恳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详细体现。

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识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经常受到专业学问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识,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会,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务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担当,从而自愿投保。

二、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采纳书面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提出的,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

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在条款形式、确立及内容同等协商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故在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从本条的规定看,明确说明的对象必需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不包括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之外的条款,保险人仅仅负担一般说明义务,而无明确说明义务。

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文翻译修改)

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文翻译修改)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1.引言1.为有利于经济增长,有效地分配资源,管理风险及运用长期储蓄,保险业必须在稳定的基础上运行。

一个发展良好的保险业,可以通过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动性和促进投资的规模效应来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持高效、安全、公平和稳定的保险市场所必需的,也是促进保险业增长与竞争所必需的。

这样的市场将有利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在此文件中包括保单受益人)。

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也是保证保险监管体系有效运作所必需的。

2.如同金融体系中的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业也随着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尤其是保险及与保险相关的金融活动正不断地跨越着国家和行业的界限。

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创新。

保险监管体制和实践必须不断地改善,以适应这些变化。

并且,保险和其他金融行业的监管者都应该认识到并且处理好从保险业产生的金融和系统稳定性问题。

3.保险的本质是为经济、金融、企业和家庭提供风险保障。

因此,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有其共性,也有其差异性。

保险与其他多数金融产品不同,其生产过程是逆反的。

保险费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收取的,只有特定事件发生时,才会产生赔付。

保险公司通过分散风险和运用大数法则及其他技术来直接处理风险。

4.除了直接的业务风险外,保险公司其他的主要风险来自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

这些风险是指技术风险,它与用以估算负债的精算和统计有关。

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保险公司会遇到在投资活动和金融操作中产生的市场、信贷及流动性风险,及由于资产和负债不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寿险公司还提供有储蓄性质的寿险产品,及用长期观念来经营和管理的养老金产品。

监管体系必须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

5.最后,监管体系还要考虑到不断出现的金融集团与金融混业的因素。

保险对金融稳定的重要性正在日趋增加。

这一趋势要求保险监管能更加注重于更广范围的风险。

一国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合作,以确保所有机构都被有效监管,从而企业和个人保单持有者都能得到保护,金融市场能够保持稳定;防止风险从一个行业传递到另一个行业,或从一个国家传递到另一个国家;并且,还要避免重复监管。

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竞争策略考核试卷

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竞争策略考核试卷
16.以下哪些因素可能促使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合作?()
A.跨国保险公司的风险传导
B.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C.全球性自然灾害的发生
D.保险产品的国际化趋势
17.以下哪些策略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适应国际市场的监管要求?()
A.提高合规意识
B.增强监管适应性
C.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D.降低产品复杂度
18.以下哪些国际组织的监管重点与保险市场有关?()
7.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促进保险监管合作?()
A.签订双边或多边监管合作协议
B.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C.定期举行监管研讨会
D.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
8.以下哪些国家的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
A.英国
B.美国
C.新加坡
D.德国
9.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中面临风险?()
A.外汇波动
B.法律法规变更
3.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策略只需关注产品价格,无需考虑服务质量。()
4. Solvency II监管框架只适用于欧洲保险市场。()
5.保险监管竞争会提高监管效率,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利。()
6.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竞争。()
7. IAIS发布的全球保险监管标准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D.跨国保险公司竞争加剧
2.以下哪些因素推动保险市场国际化?()
A.经济全球化
B.技术进步
C.监管环境宽松
D.消费者需求多样化
3.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降低系统性风险
B.提高市场效率
C.促进市场竞争
D.保护消费者权益
4.以下哪些策略有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中提升竞争力?()

第十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十章  保险监管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四)保险监管的原则 2.适度竞争原则。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但过度的竞争也会损害
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失灵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保证市场 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外部的适当干预,即政府的监管。保险监 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防止出现过度 竞争、破坏性竞争、恶意竞争从而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上,要 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
管机制,对本公司的各个部门及职工进行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即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狭义的保险监管。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保险业的国家监管。
其特点主要有: ①通过设立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3.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②保险产品的供给与消费具有特殊性。保险业提供的是“无形”
产品,是对合同规定的未来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寿险产 品的承诺期限较长,要保证该承诺的有效性,仅靠保险人自律是 不行的。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3.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③保险商品的定价需要专门的技术,并且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第一,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严重,既包括 隐藏信息问题,如投保人隐瞒信息以获得保险保障,保险人隐瞒 保单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寻找各种借口拒赔;也 包括隐藏行为问题,如投保人投保后疏于对保险标的的保护甚至 故意毁坏保险标的以期获得保险赔付。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含义与方式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保险法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法中,有四个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
1.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消费者也应当真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违反了诚信原则,将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2.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诱导。

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欺诈或者强制性销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理赔等过程中应当得到公平待遇。

保险公司应
当根据客观情况处理理赔事宜,不得因为私人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拖延或拒绝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公正、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确保不会因为不公平的赔偿或者保险费用过高而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4. 私密原则
私密原则是指保险消费者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故的处理都应当保持私密性。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同时对涉及保险事故的信息也应当保密。

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不被泄露。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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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结束——。

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市场竞争考核试卷

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市场竞争考核试卷
A.监管一致性
B.货币政策
C.文化差异
D.所有以上选项
7.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以下哪个协议具有里程碑意义?()
A.巴塞尔协议
B.亚洲保险监管协议
C.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协议
D.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
8.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内容?()
A.市场行为监管
B.风险导向的监管
答案:品牌影响力
6.保险监管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是监管标准的_______。
答案:统一
7.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实施_______。
答案:监管沙箱
8.保险市场国际化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包括更多产品选择、提高服务质量以及_______。
答案:竞争性价格
9.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各国监管机构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是保险公司的_______。
1.请分析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监管机构带来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2.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中如何通过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来增强竞争力。
3.论述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在促进保险市场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作用,并举例说明。
4.请探讨在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监管合作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案:提升消费者保护
2.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制定者是_______。
答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
3.保险公司在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汇率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以及_______。
答案:市场竞争风险
4.保险市场国际化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是_______。
答案:经济全球化
5.在国际保险市场中,衡量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包括产品价格、服务质量以及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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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17条核心原则
编者按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是当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被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怎样加强,如何改善?首先是要学习,要放开眼界,要解放思想。

其实,在国际上,保险监管是有规则的,尽管其中一些规则并不对每个国家都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其中的理念已经被众多国家的保险监管者所理解和接受。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规则,进而结合实际,思考、研究和解决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本报从今天起特开辟“漫谈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专栏,分专题刊载一些有关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保险监管者的主要责任是通过督促保险人遵守各项法令法规,维持一个安全有效的保
险市场,从而达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标。

大多数国家保险市场正迅速融入国际市场当中,保险业及保险市场在国内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客观上要求各国的监管者不断提高对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问题的认识,增强保险监管者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和市场多样性的能力,致力于提高保险市场监管水平。

2002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以往制定的有关监管规则基础上,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该文件涉及一个监管系统有效运作的十个方面,共十七条原则。

核心原则可以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它的推行无疑将有助于保险监管机构增强其
监管能力。

原则1:关于保险监管者的组织结构。

一个辖区的保险监管者必须有合理的组织,以完成其监管任务。

包括在发挥作用和行
使权力时保持运作的独立性;行使其职能时具有足够的司法权力、法律保护和资金实力;
采取清晰、透明、固定的监管程序;雇用、培养足够的高级监管人员。

原则2和原则3:关于批准营业和公司控制权变更。

(一)批准营业。

保险监管者在核发执照时应当评估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资质,
以及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包括以往的财务报表、资金计划和预计的偿付能力。

(二)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保险监管者应当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设立明
确的要求。

例如,要求收购者提供收购说明及目的;设定收购适当性的评估条款,包括新股东、董事、高管的资质及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

原则4:关于公司治理。

监管者应有责任制定辖区内保险公司治理的各项标准,包括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在
其他辖区注册的公司要满足其所在辖区监管者的要求、明确本辖区标准与公司分支机构所
在辖区标准之间的差别。

原则5:关于内部控制。

保险监管者应该能够监督保险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采用的内控制度,在必要时要求其
加强内控力度;要求董事会提高谨慎程度,例如,设定承保风险的标准、定性和定量的投
资及流动标准。

来源:金融时报
原则6—原则10:关于谨慎性原则。

(一)资产。

监管者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资产应设定一定的标准,包括资产类型分散化;对金融工具、某项资产及应收账款的各项限制性要求;财务报告中资产评估的基准;资
产的保全;资产负债的匹配;流动性。

(二)负债。

监管者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负债应设定一定的标准,包括负债的种类;确
定保单负债及相关的推定准备;在再保险条款下可以用来冲抵负债的金额。

(三)资本充足率及偿付能力。

对于辖区内持有及申请执照的保险公司应明确规定其最
低的资本金数量和准备金数额。

(四)衍生工具及表外项目。

保险监管者就保险公司使用但不列在财务报表上的各类金融工具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包括衍生工具及其他表外项目在使用上的限制;衍生工具及其他表外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完善的内控系统以控制衍生产品的头寸。

(五)再保险。

监管者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督,评估合同的可靠性及其合理性。

要求保
险公司在决定适当的风险分担比例时考察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监管者应当就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人做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对其的监管程度,设定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规模的上限;考虑再保险公司所在地监管者的可
靠程度。

原则11:关于市场行为。

监管者应确保保险公司及中介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具有足够的知识、技能和诚信。

原则12和原则13:关于监控与现场检查。

(一)财务报告。

监管者应及时获得辖区内公司的财务信息,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设定辖区内所有公司报告的范围及报送频率,包括财务报告、统计报告及其他信息;设定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确定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格要求;设定技术准备金、保单
负债及其他负债在报告中的列示标准。

(二)现场检查。

监管者应当能够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监督其业务情况,包括对账本、纪录、档案及其他文件的检查。

检查主要针对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在其他辖区监管者允许情况下,也可对其他辖区内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或者要求获得其他辖区内保险公
司的任何信息。

原则14:关于监管处罚。

在确定保险公司存在问题时,监管者必须有权进行纠正。

监管者应有采取制裁措施的行动范围,法律应赋予监管者一系列权力,例如,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包括收回对该公司新业务的批准;禁止或责令整改其有问题业务的权力;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进行制裁的选择权,包括对违反保险法的公司采取吊销执照或责令整改等制裁措施。

原则15:关于跨区经营。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的国际化程度在迅速提高,他们在辖区外建立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和
子公司,跨越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

监管者在新形势下应确保外资保险机构不能规避监管;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及国际保险人必须受到有效监管;跨区经营保险机构的建立需要由两个辖区的保险监管者进行协商;提供跨区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也必须接受有效的监管。

原则16和原则17:关于协调、合作与保密。

(一)协调及合作。

为了信息共享,保险监管者之间应建立并维持有效的沟通机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时,监管者必须考虑能否与其他辖区或其他行业(如:银行或证券)的监管者签订信息共享或协同工作的协议;信息保密性要求较高的监管者会有所限制;在没有对欺诈、洗钱及其他类似活动的调查权时,是否能够及时得到有关调查结果的通知;
是否能够设定信息共享的种类和基础。

(二)保密。

所有保险监管者对其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都应当保守秘密。

监管者对
从其他监管者获取的信息也要遵循保密原则,其他监管者依法授权其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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