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合集下载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15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4: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困扰。

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县农村,甲村和乙村之间有一块土地,甲村农民甲某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甲某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他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村的乙某。

然而,甲某和乙某之间在土地转让上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甲某和乙某是否签订了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纠纷难以解决。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

3.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某是否充分了解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他是否有权利选择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市农村,农民甲某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应该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甲某的儿子乙某和女儿丙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农民的承包地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和丙某是否都是甲某的合法子女?他们是否具备继承权?2.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乙某和丙某都具备继承权,他们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亲属对土地继承份额的主张?3.农民的意愿:甲某在生前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如果有,他的意愿应该如何权衡?解决方案方案一:调解调解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诉讼。

方案二: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方案三: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让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使用土地,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也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

案例一,小麦种植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某村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种植、统一收购,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通过合作社的带动,村民们的种植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了推动当地农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案例二,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的创新模式。

某省农民小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了一家农业公司,由公司统一种植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公司的帮助下,小王不仅减少了自己的劳动投入,还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收益。

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还为农民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搭建了桥梁,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

在某地,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清晰,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政府及时介入,通过重新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期限,解决了农民之间的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和规范对于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和明晰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地政府和农民朋友们能够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管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纠纷二、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进行了土地的种植和管理。

2013年,某市某区某村因建设道路需要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遂通知李某,要求其将土地腾退。

李某认为,其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的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作出占用李某承包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李某承包期内,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断。

2018年,该村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村民30余户,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村民李某。

二、纠纷起因2007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村委会2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2018年,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委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2. 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3. 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四、法院审理1. 关于委会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在村委会提出异议后,李某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

2. 关于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李某在发现问题时,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权合同,将该市一处土地的开发和销售权承包给该企业,期限为10年。

合同生效后,该企业开始进行开发,并在三年内完成了房地产项目建设。

然而,在售房过程中,该企业因为商业策略调整导致销售成绩不佳,最终未能按期完成销售任务。

市政府认为该企业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利益,故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主张市政府主张市政府认为,该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且在售房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例如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使用第三方的身份证办理手续,欺骗政府的合同审批流程。

此外,该企业未能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违反合同执行义务,且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市政府认为这些违规行为应当导致解除合同,并要求该企业赔偿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主张该企业则主张,虽然他们未能按期完成销售任务,但是这并非是他们的合同违约行为导致的,而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

他们也认为,市政府在合同生效前已对该企业进行了综合评估,应该知晓当时市场行情的特点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此外,该企业认为市政府并未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和欺骗行为,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该法律条款旨在约束当事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保证合同履行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并保证各方权益的平衡。

在本案中,该企业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显然已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虽然企业主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是受宏观经济及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了销售任务,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进行履行。

同时,在售房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事实,例如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使用第三方的身份证办理手续、未能按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承包土地遇到的法律案例(3篇)

承包土地遇到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肥沃,适宜农作物种植。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甲村村民纷纷承包土地,发展农业生产。

乙公司是一家大型农业企业,欲在甲村承包土地,开展现代农业项目。

甲村村民与乙公司就土地承包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甲村村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甲村共有土地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

2018年,乙公司向甲村村委会提出承包甲村800亩耕地的申请。

甲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将800亩耕地承包给乙公司,承包期为30年。

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每年向甲村支付承包金1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村村民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欠款达50万元。

2. 乙公司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违规占用甲村村民耕地,导致村民利益受损。

3.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改良,导致土地质量下降。

4. 乙公司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对甲村村民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法院审理甲村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1. 法院审理认为,甲村村民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由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欠款50万元及违约金。

3. 关于乙公司违规占用甲村村民耕地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承包方,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应尊重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乙公司违规占用耕地,侵害了甲村村民的权益,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违规占用的耕地,并赔偿甲村村民经济损失。

4. 关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改良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承包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土地改良。

由于乙公司未履行改良义务,导致土地质量下降,侵害了甲村村民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上诉人康某、谢某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接受被上诉人宋代华委托后,立即着手去法院阅卷,调取一审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从1980年左右分田到户之初,被上诉人就承包耕种着本案争议的1.63亩土地,1988年村里调整土地时,抽掉了四口人的地,留下8.15亩地,仍包含涉案的1.63亩地。

期间,村里未再调整土地。

1999年1月1日,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对被上诉人土地承包田的确认,此后因承包地三十年不变,被上诉人女儿在1999年结婚后就耕种着涉案的1.63亩,2002年起上诉人对涉案的1.63亩强行耕种至今。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谁对争议的1.6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双方均认可自1999年1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时取得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女宋新敬出嫁应退地而调整给上诉人。

但宋新敬于1998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可能在1998年秋收后就退出承包土地,故上诉人康福生、谢春丽主张1999年1月1日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事实不符。

且在上诉人2002年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土地面积为5.46亩,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争议土地在被上诉人宋代华承包合同载明的8.15亩承包土地范围内。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认可和肯定。

承办律师:阮国平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