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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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案例

本案系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上诉人康某、谢某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接受被上诉人宋代华委托后,立即着手去法院阅卷,调取一审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从1980年左右分田到户之初,被上诉人就承包耕种着本案争议的1.63亩土地,1988年村里调整土地时,抽掉了四口人的地,留下8.15亩地,仍包含涉案的1.63亩地。期间,村里未再调整土地。1999年1月1日,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对被上诉人土地承包田的确认,此后因承包地三十年不变,被上诉人女儿在1999年结婚后就耕种着涉案的1.63亩,2002年起上诉人对涉案的1.63亩强行耕种至今。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谁对争议的1.63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双方均认可自1999年1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时取得承包经营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女宋新敬出嫁应退地而调整给上诉人。但宋新敬于1998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可能在1998年秋收后就退出承包土地,故上诉人康福生、谢春丽主张1999年1月1日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事实不符。且在上诉人2002年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土地面积为5.46亩,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争议土地在被上诉人宋代华承包合同载明的8.15亩承包土地范围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认可和肯定。

承办律师:阮国平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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