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3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2月24日
目次
1 总则
2 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2系统组件检查
3 施工
3.1一般规定
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3.4选择阀的安装
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气体灭火系统管道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管道吹扫方案
(气体灭火系统管道气密性试验/强度试验、管道吹扫方案)(2005年12月30日)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2005年12月30日a一、序气体灭火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管道吹扫(简称试压过程)是管道施工中的一个关键工序,是对施工完成后整个管路系统的一个最终的检测环节。
对于每一个成品管路系统,除了要达到外表感官要求外,还应该在使用前通过试压对其性能做出检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道系统在使用前已达到一定的要求,保证使用时不出问题。
二、试验依据、方法:1.依据:1)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是目前国内唯一一本针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虽然只是对卤代烷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和验收作出的原则规定,但由于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作为一种气体灭火系统,而且系统的某些特性又与高压二氧化碳非常相似,所以该规范中相当多的内容应该可以作为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依据。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是对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5-82)进行修订后重新颁布的规范。
该规范虽然是针对工业管道的,并且是按管道中输送的流体性质来来划分管道的类型和提出相应的要求,但它同时也需要按管道的工作压力来划分管道的类型和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且其适用的管道工作压力最高可达42MPa,远远大于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完全可以作为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内容的不足之处的补充。
由于《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是在《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颁布之前编制的,因此其中关于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与后者有较大的矛盾。
建议按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的要求执行。
2)图纸F2541S-S0508-01(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总说明)第12条:减压孔板上游的工作压力为15Mpa,下游的工作压力为7 Mpa。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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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1997【作废】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3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2月24日
目次
1 总则
2 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50L、180L七种规格瓶组均设有2.5Mpa和4.2Mpa级的钢瓶,共14类,完全能满足各种不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
3.2.3高压软管结构合理,寿命长现大多数单位所采用的高压软管为钢丝编织橡胶软管,外层为橡胶保护,这样的高压软管不利防潮,且橡胶容易老化;而我公司采用的是不锈钢波纹管,外层包不锈钢编织网保护,有利于防止潮湿环境的影响和延长软管的使用寿命。
3.2.4压力表更换方便有一些产品,如需要更换压力表,均必须将瓶组内的药剂全部放掉才能更换。
而我公司在其容器阀门结构上设置了更换压力表的自动关闭装置,当更换拆下压力表时,内置的阀门自动关闭,不会因更换压力表导致灭火剂外泄。
3.2.5可现场进行药剂的补充及增压众所周知,任何非金属密封部件因长期使用,都存在微泄漏的可能性,还可能出现瓶组压力降低或药剂泄漏的现象。
本公司产品在其阀门结构上另设置了现场补充结构,可在使用现场进行补压或补充药剂,大大缩短了维护保养时间,使设备和防护区得到了正常使用和连续性保护。
4、系统主要设计参数:3.2本公司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特点及其在同类产品中的优势:3.2.1阀门通径大、结构合理现许多厂家生产的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其储存容器采用常规的无缝气瓶,其阀门口径明显过小,灭火剂喷放时间长,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七公司的阀门结构与美国著名的消防企业KIDD公司和ANSAL公司阀门结构相同,其密封性能好,启动可靠,动作灵敏,阀门通径大,喷放时间短,完全满足设计规范规定的喷放时间要求。
3.2.2贮存容器规格的可供选择性大现大多数单位的贮存容器规格较单一,品种少,选择性小,根本不能满足不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而七公司瓶组规格齐全,备有60L、70L、90L、100L、120L 、150L、180L七种规格瓶组均设有2.5Mpa和4.2Mpa级的钢瓶,共14类,完全能满足各种不同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
3.2.3高压软管结构合理,寿命长现大多数单位所采用的高压软管为钢丝编织橡胶软管,外层为橡胶保护,这样的高压软管不利防潮,且橡胶容易老化;而我公司采用的是不锈钢波纹管,外层包不锈钢编织网保护,有利于防止潮湿环境的影响和延长软管的使用寿命。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目次1 总则2 施工准备2.1一般规定2.2系统组件检查3 施工3.1一般规定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4选择阀的安装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8喷嘴的安装4 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5 验收5.1一般规定5.2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5.3设备验收5.4系统功能验收5.5维护管理附录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附录C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附录E 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施工规范 讲解结名称、重量、工作压力
容器阀与集流管采用挠性连接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管道采用无缝钢管,小于80mm,用螺纹连接; 大于80mm,宜采用法兰连接
螺纹连接时,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丝 外露,连接处外部清洁干净并做防腐: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的主要内容
储存瓶的安装规范 输送管道的安装规范 喷头的安装规范 控制盘及紧急按钮的安装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 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储存装置的压力计的安装位置 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 固定牢固,并做防腐处理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时应安装套管 管道的打压试验:一般为8-12MPa
管道的支、吊架的间距符合下表
DN(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最大间距 1.5 1.8 2.1 2.4 2.7 3 3.4 3.7 4.3 5.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 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m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储存装置的压力计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固并做防腐处理储存容器涂红色油漆标明灭火剂名称重量工作压力容器阀与集流管采用挠性连接修复替代衰老损伤器官成为医学界的重点研究领域再生医学研究和应用成为治疗许多传统医学难以解决的重大疾病如白血病帕金森氏症的新希望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安全防护系统,在消防系统设计中占有重要位置,其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
鉴于此,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消防系统的安全性能。
一、施工规范1、施工前的准备。
施工前,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尤其应根据设计图纸确定施工方式,并制定完善施工图纸,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精确性。
2、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
安装气体灭火系统时,必须按照设计图纸的规定,仔细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各部件,确保质量合格;安装完成后,应接上气体灭火系统的进气和排气管路,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运行。
3、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
调试气体灭火系统时,应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各个部件,确保安装和操作正确无误;进行相关调试时,应仔细查看设备运行状态,根据设备指令进行调节或修改,以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收规范1、验收前的准备。
验收前,必须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各个部件,完全了解消防系统的技术参数、性能以及操作流程,以便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
2、总体试验。
总体试验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仔细查看气体灭火系统的各部件,确定其故障率、压力、温度、组件振动等指标的状态,以便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性能进行评估。
3、部件试验。
在性能测试完毕后,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各部件进行试验,检查管路、气源及连接件、保护装置、控制设备等各项指标,确保设备满足安装要求。
4、用气试验。
最后要进行用气试验,仔细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气源质量,检查气体注入口的状态,对回收的气体进行分析,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
经过以上详细的施工和验收规范,可以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确安装,以及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进而确保消防系统提供安全保护。
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93的规定。
2.2.1.5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详]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与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与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多选题第1题(共124题)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术语规定,下列灭火系统属于气体灭火系统的是——。
(A,B,c,D,E)A =氧化碳灭火系统B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c混合气体IG—_541灭火系统D惰性气体灭火系统E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单选题第2题(共124题)《气体灭火系统施T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适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包括——在内。
(D)A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B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c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D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多选题第3题(共124题)《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适用于——。
(A,B,c,D,E) A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B热气溶胶灭火装置c七氟丙烷灭火系统D 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E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单选题第4题(共124题】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总则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执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的规定。
(D) A行业标准B地方标准c外国标准D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单选题第5题(共124题}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T=及验收规范》的术语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是——。
(B) A局部应用灭火系统B全淹没火火系统c单元独立系统D预制灭火系统单选题第6题(共124题)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术语规定,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是——。
(E) A全淹没灭火系统B局部应用灭火系统c单元独立系统D组合分配系统E预制灭火系统多选题第7题(共124题)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基本规定,下列——是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条件。
(A,c,D)A.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B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后的要求c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D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多选题第8题(共124题)根据现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下列选项中是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条件的有:(A,B,c,D)A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B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c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D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多选题第9题(共124题)根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基本规定,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台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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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1.2 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1.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2.1.2.1 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2.1.2.2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1.2.3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2.2 系统组件检查2.2.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1.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2.1.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2.2.1.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2.2.1.4 铭牌清晰,其内容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
2.2.1.5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灭火剂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2.2.1.6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2.2.2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且应符合下列规定:2.2.2.1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2.2.2.2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2.2.2.3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本规范中未注明的压力均指表压。
2.2.3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和阀驱动装置中的气体单向阀逐个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3.1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2.2.3.2 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水温不应低于5℃,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
2.2.3.3 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
加压介质可为空气或氮气。
试验时宜将系统组件浸入水中,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应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应无气泡自试件内溢出。
2.2.3.4 系统组件试验合格后,应及时烘干,并封闭所有外露接口。
2.2.4 在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阀驱动装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2.4.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2.4.2 气动驱动装置贮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2.2.4.3 气动驱动装置中的单向阀芯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施工3.1 一般规定3.1.1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2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内容做好施工记录。
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的管道应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内容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表格形式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1.3 集流管的制作,阀门、高压软管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涂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中的有关规定。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2.1 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与增压宜在生产厂完成。
3.2.2 贮存容器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3.2.3 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3.2.4 贮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3.2.5 贮存容器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的编号。
3.3 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3.1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方法制作。
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采用钢管制作的集流管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镀锌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3091的有关规定。
3.3.2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按本规范第2.2.3条的规定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3.3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可与管道一起进行。
3.3.4 集流管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3.3.5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3.6 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3.3.7 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4 选择阀的安装3.4.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4.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3.4.3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3.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5.1 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3.5.2 拉索式的手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5.2.1 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3.5.2.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5.2.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3.5.2.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牢靠。
3.5.3 安装以物体重力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25mm。
3.5.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5.4.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3.5.4.2 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3.5.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5.5.1 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保持一致。
3.5.5.2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
3.5.5.3 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
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3.5.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3.5.6.1 采取防止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误喷射的可靠措施。
3.5.6.2 加压介质采用氮气或空气,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3.5.6.3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关闭加压气源,5min内被试管道的压力应无变化。
3.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6.1 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已镀锌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3.6.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穿墙套管的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3.6.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6.3.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支、吊架之间的最大间距表3.6.33.6.3.2 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3.6.3.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
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
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3.6.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图3.6.4)。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7.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7.2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3.7.2.1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3.7.2-1式确定:P1211=1.5P0V0/(V0+VP) (3.7.2-1)式中 P121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P0-20℃时卤代烷121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V0-卤代烷121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V p-卤代烷121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3.7.2.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按3.7.2-2式确定:(3.7.2-2)式中P1301-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P s-卤代烷1301的饱和蒸汽压,取1.4MPa(绝对压力);P-20℃时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V0'-卤代烷130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V p'-卤代烷130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
3.7.2.3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MPa。
3.7.3 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
气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
试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7.4 进行管道强度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
3.7.5 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后,3min内压力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检查防护区外的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3.7.6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