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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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2]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
(农经发[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农民群众办社入社的热情不断高涨。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新时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扶持政策,
强化指导服务,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涌现出一大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这些示范社坚持依法办社,规范发展,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实践了服务成员、富裕农民的办社宗旨,展现了诚实守信、自律自强的良好风尚,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为表彰它们的突出贡献,宣传它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热情,农业部决定授予“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等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光荣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再创佳绩。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大事来抓,坚持规范、提升、创新、发展,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人才培养,引导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受到表彰的示范社学习,始终坚持正确的办社宗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带动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增收致富,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600个)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6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