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0]3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02【实施日期】2010.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失效]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0〕32号)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示范区各相关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保荐券商、主办券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17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示范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
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用于资助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对主办券商的支持。
第三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中科园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3〕4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201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鼓励各分园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对各分园推荐并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海归人才创业支持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海归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主要包括:(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三)在海外定居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才;(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_百度(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中关村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第四条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兴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产业孵化平台和海外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养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第五条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含中关村创业加速器)应符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运营管理团队应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当期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3年内)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二)运营模式。
为入驻企业提供线上或线下孵化服务,仅具备一种孵化方式的应与至少2家以上具备互补性资源的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或团队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构建、项目推介、培训辅导、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高附加值专业服务。
(三)融资服务。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组织投融资机构与在孵企业开展融资对接活动。
(四)导师机制。
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五)创业文化.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以及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06【实施日期】2017.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7年第3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附件2: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6日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围绕营造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聚焦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业两个板块。
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创业加速器、中关村双创基地、中关村双创社区、中关村特色产业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雏鹰人才创业企业、高端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2]5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10【实施日期】2012.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5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2年第23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创业,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认定条件的雏鹰人才。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二)支持雏鹰人才创业基地建设;(三)支持雏鹰人才创办企业统筹社会资源借智,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四)为雏鹰人才成功引入大额社会创投资金提供政府股权投资配套;(五)其他雏鹰人才创业的活动支持。
第五条鼓励各园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章雏鹰人才认定及支持资金第六条雏鹰人才的认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机构已投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且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诺对所推荐的雏鹰人才创。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8]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07【实施日期】2018.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8〕17号)各相关单位:《〈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7日《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贯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明确重点支持项目,规范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加强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支持内容。
主要支持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重大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世界级顶尖人才及团队创新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等。
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第一节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第五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30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深度融合,提升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链接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项目的支持对象、支持条件、支持内容、支持额度、申报和审核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支持对象包含企业、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
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机构。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兴产业发展、国际创新资源、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五部分在支持内容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知识产权主要支持内容包括:支持企业创制发明专利、支持企业提升专利质量、支持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支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支持企业开展商标高端推进工作、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3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12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对首都各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和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
各分园(产业基地)管委会及下属开发建设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投资或建设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承担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及持有型厂房、楼宇等相关建设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支持各分园采用中关村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建设高效、低碳、开放的绿色生态型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各分园开展ISO14001及ISO50001等绿色认证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央城市工作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等会议和文件精神,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落实《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促进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
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支持内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二、《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要内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基础上,对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等9个支持方向在支持内容和申报材料方面进行明确和细化。
(一)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细化支持条件:1.明确生态建设项目领域包括建筑节能、海绵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景观、生态智慧管控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态修复等。
2.对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园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司或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范围内注册企业,且为项目出资方,出资金额须高于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2]3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2〕31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第10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推进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建设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北京市政府签约或北京市政府授牌的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中科园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第五条申请国际化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计划。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9【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8]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8〕12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优做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
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 年)》(中示区组发〔2016〕1 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 年)》(中示区组发〔2018〕4 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第一节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第五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公司运作规范。
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条申请风险补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页脚内容1(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三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六条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认定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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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第一节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第五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按照创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服务机构自建、购置、租赁、改造升级专业软硬件和聘用专业人员)等实际投入不超过30%的比例,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三)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费用材料复印件;(四)机构聘用专业人员的合同及社保材料。
第二节引导优质毕业企业落地发展第九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支持条件。
(一)创业服务机构建立毕业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引导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
(二)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上一年度在京综合经济贡献(含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代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且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3.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
第十一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于引导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的服务机构,按照落地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三)落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完税证明及代缴个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创新创业活动第十三条支持对象。
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及展览等活动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四条支持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举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活动为非营利性质。
(二)活动规模。
活动现场参与人员达到500人次以上,100家以上创业项目或企业参加活动。
科技军民融合类活动,军方、军工企业人员不少于参与人员总数的20%。
(三)嘉宾情况。
邀请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投资机构合伙人、专家学者等。
科技军民融合类活动,军方、军工企业嘉宾不少于2人。
(四)活动影响力。
在中关村示范区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2家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及其网络版登载,10家以上门户网站报道及其公众号转载。
(五)国际化程度。
对于全球性的活动,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设立分会场,境外创业项目、企业或机构参加活动数量不少于50家。
第十五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活动组织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30%,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三)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材料复印件;(四)活动方案、议程及活动报告、活动报名表、国外团队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
第三章中关村创新创业人才第一节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第十七条支持对象。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
第十八条支持条件。
对海创园在吸引新注册企业和专项服务方面给予补助。
(一)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新注册企业为海外归国人才企业或外籍人才企业;2.新注册企业为当年度成立的科技型企业;3.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须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4.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海外归国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才;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归国人才。
(二)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园区发展方向,开展人才代办服务、调查研究、海内外政策宣讲、对接考察国际知名企业及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交流等专项服务;2.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劳务、材料印刷、差旅补贴、场地租赁、培训宣传等方面;3.每个专项服务覆盖的各级各类人才企业不少于20家,覆盖人群不少于100人次。
第十九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根据新注册海外归国人才企业每家5万元、新注册外籍人才企业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根据每个专项服务实际资金投入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外人才创业园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新注册企业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2.海外归国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任选其中之一: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海外工作证明、归国华侨证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海外归国人才的材料,或外籍人才身份证明材料(护照);3.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第一大股东为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4.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有关活动需提前报备,且申报时提交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图片、总结报道等证明材料。
第二节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建设第二十一条支持对象。
入驻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符合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支持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应在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注册。
(二)高层次人才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各级各类(国家级、省部级、中关村示范区及各区)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2.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4.外籍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上述人才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
(三)专业服务机构应入驻基地,且为基地30家以上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公共实验室、技术转化平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对于入驻基地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元,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2年。
(二)对于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机构每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6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每家基地每年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申报书;(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明细表;(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评审报告;(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申请表;(六)入选人才计划证明材料;(七)企业(服务机构)的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
第三节中关村雏鹰人才第二十五条支持对象。
U30雏鹰人才企业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相关人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支持条件。
(一)U30雏鹰人才企业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下同),且在企业注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含),外籍人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
2.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之前未担任其他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法人),且企业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
3.产业领域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4.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研发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5.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与企业核心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下同),且在企业注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