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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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十七)

煤矿安全规程(十七)

煤矿安全规程(十七)第八章设备检修第七百三十二条严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检修。

检修时,必须切断供电电源、水源、汽源、风源、油源等,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字样的警示牌。

拆卸有压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

第七百三十四条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

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

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第七百三十五条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第七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卸卡车箱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车辆设计的安全设施固定箱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二)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油箱,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重型卡车拆卸故障轮胎时,必须将气放尽;拆卸后桥轮胎时,必须将相连两胎的气放尽。

(四)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量。

(五)搬运蓄电池时要防止电解液溅出。

矿井粉尘监测规定标准版本

矿井粉尘监测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75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矿井粉尘监测规定标准版本矿井粉尘监测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测尘机构设置(一)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建立粉尘测定实验室和配置专职测尘人员。

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采区不少于1人。

(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三)矿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

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四)粉尘测定实验室按规定配备感量不低于0.0001g的分析天平、烘箱、采样器、气体流量计、秒表(计时器)、干燥器、滤膜等仪器和材料。

(五)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二、测尘时间(一)作业场所的总粉尘(以下称“全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每半月测定1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二)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₂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SiO₂测定。

(四)采掘工作面每个月应进行1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三、测尘方法及合格率计算(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测尘点应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扩散的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见附表1)。

矿井粉尘监测规定

矿井粉尘监测规定

矿井粉尘监测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测尘机构设置一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测尘机构,建立粉尘测定实验室和配置专职测尘人员.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采区不少于1人.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三矿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四粉尘测定实验室按规定配备感量不低于0.0001g的分析天平、烘箱、采样器、气体流量计、秒表计时器、干燥器、滤膜等仪器和材料.五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二、测尘时间一作业场所的总粉尘以下称“全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每半月测定1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二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SiO2测定.四采掘工作面每个月应进行1次全工作班连续粉尘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三、测尘方法及合格率计算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测尘点应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扩散的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见附表 1.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1.5m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在薄煤层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呼吸带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随之变化.二测尘方法1. 煤矿粉尘浓度全尘、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测定应按GB 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2. GB 5748规定的用采样器进行采样测定的方法为基本方法,如果使用其它仪器或方法如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质量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质量浓度为基准,对测定的数据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数据方可上报.3. 不具备测定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采样后,送集团公司通风实验室或其它有测定条件的单位测定.三测尘合格率计算1. 按以下原则计算全矿井测点数N1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迎头按以下工序计算测点①炮采面:打眼、放炮、回柱放顶、多工序作业、其它工序浓度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②炮掘面:打眼、放炮、多工序作业、装岩机械或人工、其它工序浓度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2转载点测尘点:按巷道长度计算,不足1000m的巷道,取各转载点粉尘浓度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测点.大于1000m的巷道作为两个测点.3主要峒室:包括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都作为单独一个测点.2. 按以下方法计算测尘合格率X=M/N×100%式中 N---实测粉尘点数个;M---合格粉尘测点数个.指实测粉尘浓度符合煤矿粉尘浓度卫生管理标准的测点总数.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标准见附表2.四、测尘报表管理一矿井要建立粉尘浓度测尘结果报告制度.通风科和测尘人员必须按以下规定及时总结上报测尘结果,以便各级领导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1.测尘员每半月向通风科和矿领导上报一份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2.矿通风科每月向公司指挥中心上报一份粉尘浓度测定月报.二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粉尘测定和填写测尘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测尘结果.测尘员有权监督井上、下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三矿井要建立完善粉尘测点设置计划、粉尘浓度称量分析记录、粉尘浓度测定台账、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粉尘浓度测定月报等报表和资料.测尘员现场测尘时,必须携带现场测尘手册.五、切实加强综合防尘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措施,从源头上治理粉尘危害,有效降低粉尘浓度,使测尘合格率达到70%以上.附表1 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附表2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工作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规范

工作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GBZ/T 192.2-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6-18发布 2007-12-30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GBZ/T192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本部分是GBZ/T 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B16225-1996同时废止。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陈卫红、李涛、徐伯洪、闫慧芳、李济超、刘占元、张敏、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225-1996。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粉尘检测制度

粉尘检测制度

粉尘检测制度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少于3个。

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粉尘传感器,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自动报警。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要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五、测点布置、测定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AQ1020-2006的规定。

六、测尘员按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报表。

每次测尘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七、每半年要采集粉尘试样送资质单位对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
化硅进行分析化验,分析化验资料要保存完整。

八、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各种测定记录、报表存档。

九、各地点所测粉尘浓度及测点设置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GBZ/T 192.2-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6-18发布 2007-12-30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GBZ/T192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本部分是GBZ/T 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B16225-1996同时废止。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陈卫红、李涛、徐伯洪、闫慧芳、李济超、刘占元、张敏、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225-1996。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粉尘测定规定

粉尘测定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第七百三十九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第七百四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内蒙古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防尘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帐齐全准确。

测尘周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的相关规定;测尘点合格率70%以上。

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定井上、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情况。

每月由通风部门对井下的总粉尘浓度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洗煤厂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

测尘注意事项1.每个测尘地点连续测定的数据不小于3个,并取其平均值。

2.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

3.采样高度在人的呼吸带,一般为1.5m左右。

4.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米处进行。

5.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10~15米处进行。

6.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10~15米处进行。

7.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米处进行。

8.在其他作业场所采样时,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9.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gbzt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gbzt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ICS XXXC 52GBZxx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2007年06月18日发布2007年12月30日实施————————————————————————xx卫生部发布GBZ/T192.2-2007前言GBZ/T 192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本部分是GBZ/T 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xx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武汉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武汉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分析仪器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刘占元、陈卫红、陈镜琼、李济超、易桂林、杨静波、梅勇、祁成、彭开良、刘家发、叶丙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225-1996。

GBZ/T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卫生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总则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3.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安全监督小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3.4各部门及生产班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4.1各级安全小组、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及所在岗位的员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4.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ICS 100C 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2007年6月18日发布 2007年12月30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T 192.2-2007前言GBZ/T 192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本部分是GBZ/T 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武汉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武汉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分析仪器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刘占元、陈卫红、陈镜琼、李济超、易桂林、杨静波、梅勇、祁成、彭开良、刘家发、叶丙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225-1996。

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试题(答案)

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试题(答案)

榆树泉煤矿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试题科室(区队):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国家安监总局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与年月日开始执行。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次,硫化氢每月测定次。

3、井工煤矿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4、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5、73号令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6、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选择题 (每题2分,共40分)1。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A.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标本兼治、防治结合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兼职工人 B。

单位职工 C.专人负责 D.兼职管理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

A。

追究民事责任 B.给予经济处罚C.追究刑事责任D.追究法律责任4。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

A。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世界卫生组织标准C。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D.国际职业卫生标准5.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

A.按企业规定统一设置B.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C。

根据生产规模设置 D。

可以随意设置6.()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卫生行政部门B.用人单位 C。

工会组织 D.医疗机构7.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gbzt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gbzt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ICS XXXC 52GBZxx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2007年06月18日发布2007年12月30日实施————————————————————————xx卫生部发布GBZ/T192.2-2007前言GBZ/T 192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本部分是GBZ/T 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xx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武汉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武汉市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分析仪器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刘占元、陈卫红、陈镜琼、李济超、易桂林、杨静波、梅勇、祁成、彭开良、刘家发、叶丙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225-1996。

GBZ/T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测尘工(七)

测尘工(七)

2012年集团公司技术比武测尘工考试试题(七)得分:判断题(每题1分,共30分)1)矿尘的大小称为矿尘粒度。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2次。

()3)井下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0024%。

()4)矿井火灾事故中遇难人员绝大多数是因为有毒有害气体)5)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该6)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7)煤的挥发分高低是影响煤尘爆炸的一个主要指标。

()8)人工呼吸主要有口对口吹气、仰卧压胸、俯卧压背。

()9)煤层注水后会造成煤体变硬,综采机械磨损率增加。

()10)矿井主要大巷每半年至少刷白一次。

()11)串联通风比并联通风更安全、可靠。

()12)对井下粉尘测定每周必须进行一次。

()13)采煤机落煤测尘点位置在采煤机回风侧3—5米。

()14)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患病后即使调离矽尘作业环)15)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16)两台同功率、同型号的风机并联工作时的运行参数风)17)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18)炮掘工作面为防止炮崩风筒,靠近工作面20米可接临时风筒。

()(19)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20)停止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不进行瓦斯检查。

()(21)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佩戴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现场进入安全地点。

()(22)粉尘的粒度越小,对人体的危害性越大。

()(23)呼吸性粉尘的粒度范围是指直径在0.25-10微米之间。

()(24)抽采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

()(25)粉尘采样结束后,将滤膜从滤膜夹上取下,一般情况下不需干燥处理。

可直接称重,如果湿度较大或有水雾时应先干燥后称重。

()(26)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7)煤层注水后可降低工作面瓦斯。

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

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
6
9.3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主要用于PC-TWA评价时采样。短时间采样主要用于超 限倍数评价时采样;也可在以下情况下,用于PC-TWA评价时采样:(1)工作日 内,空气中粉尘浓度比较稳定,没有大的浓度波动,可用短时间采样方法采集1个 或数个样品;(2)工作日内,空气中粉尘浓度变化有一定规律,即有几个浓度不 同但稳定的时段时,可在不同浓度时段内,用短时间采样,并记录劳动者在此浓 度下接触的时间。 9.4 采样前后,滤膜称量应使用同一台分析天平。 9.5 测尘滤膜通常带有静电,影响称量的准确性,因此,应在每次称量前除去静电。
B.3.1.4 一条工作台阶路面设1 个采样点。永久路面(采矿场到卸矿仓或废石 场之间)设2~4个点。
B.3.1.5 每个二次爆破凿岩区设1 个采样点。 B.3.1.6 每个废石场、卸矿仓、转运站的作业处各设1 个采样点。 B.3.1.7 每一个独立风源设1 个采样点。 B.3.1.8 溜矿井的倒矿和放矿处分别设采样点。计量房、移动式空压机站分别 设1 个采样点。保养场、材料库、卷扬机房、水泵房和休息室等处,均应分别设1 个采样点。 B.3.2 采样位置 B.3.2.1 电铲、钻机、铲运机、车辆等司机室内的采样位置,设在司机呼吸带 内。 B.3.2.2 钻机外的采样位置,设在距钻机3m~5m 的下风侧。铲运机外的采样 位置,设在距铲岩处1.5m~3m 的下风侧。台架式风钻凿岩的采样位置,设在距 工人操作处1.5m~3m 的下风侧。

gbzT192.2-2007

gbzT192.2-2007

ICS 13.100C 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Determination of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Part 2: Respirable dust concentration2007年06月18日发布 2007-12-30日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GBZ/T 192.2-2007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GBZ/T192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本部分是GBZ/T 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5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B16255-1996同时废止。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钢铁公司工业卫生技术研究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陈卫红、李涛、徐伯洪、闫慧芳、李济超、刘占元、张敏、杜變袆。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255-1996。

GBZ/T 19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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