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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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摘要:1.《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通过2.《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3.《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4.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5.结论正文:一、《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为了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9 年11 月20 日第44 届联合国大会第25 号决议通过,1990 年9 月2 日生效。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共包含54 条条款,旨在保护儿童权益。

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 岁。

公约要求各国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三、《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全球儿童权益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的通过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各国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和实践,推动国际社会关注儿童问题,提高儿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地位,确保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和关爱。

四、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我国于1992 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对公约进行了积极执行。

在国家立法、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我国努力保障儿童权益,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儿童权益保护事务,开展国际合作,为全球儿童权益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结论《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障儿童权益,促进了全球儿童福祉的提高。

四种基础儿童权利公约

四种基础儿童权利公约

四种基础儿童权利公约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旨在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并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期]在[签署地点]签署:各方信息儿童权利保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与方(家长或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关键信息项第一条权利保障1.1 生存权1.1.1 儿童有权获得足够的食物、清洁的水和适当的医疗保健。

1.1.2 各方应确保儿童在出生时得到必要的医学检查和疫苗接种,预防疾病的发生。

1.2 发展权1.2.1 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小学和中学教育,并应鼓励其在学习、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发展。

1.2.2 各方应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支持,确保儿童在学校的出勤和学习机会。

1.3 保护权1.3.1 儿童有权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包括家庭暴力、儿童劳动和性虐待。

1.3.2 各方应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儿童权利的侵犯,并为受害儿童提供支持和援助。

1.4 参与权1.4.1 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到涉及他们生活的事务和决策中。

1.4.2 各方应尊重儿童的意见,鼓励他们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活动,并听取他们的声音。

第二条权利实施2.1 实施责任2.1.1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儿童权利的实施,包括定期评估儿童权利的保障情况。

2.1.2 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理解。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份共同声明,旨在保障所有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这份公约中包含了四大权利,分别是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下面将会详细介绍和解释这四个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营养、水、卫生、医疗等。

为了保障这个权利,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食物、干净的饮水和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参考内容:- 政府应建立普及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儿童免疫计划,以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 提供针对儿童的综合营养计划,以保障儿童获得均衡的饮食和充足的营养。

- 提供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以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2. 发展权发展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文化和休闲活动,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政府应当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文化机会,确保儿童能够发展其潜能和才能。

参考内容:- 提供免费和普及的基础教育,包括早期教育、小学和中学教育,以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 支持和促进艺术、体育和其他休闲活动,以培养儿童的兴趣和才能。

- 为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

3. 保护权保护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

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剥削。

参考内容:- 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政策,禁止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儿童,并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 提供儿童保护服务,包括庇护所、危机干预和辅导等,帮助那些受到虐待或剥削的儿童。

- 加强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保护意识,鼓励公众举报儿童权益侵害事件。

4. 参与权参与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政府应当鼓励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尊重他们的意见和主张。

参考内容:- 制定有关儿童参与的政策和法律,确保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有权参与决策。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保护。

公约中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尊重儿童的最佳利益。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无论在公共或私人领域,一切行动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依据。

这意味着政府、家庭和社会都应该以儿童的发展和福祉为出发点,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为准则。

例如,在涉及儿童权益的决策中,应当优先考虑儿童的需求和利益。

第二,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国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充分保障。

这包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饮食和卫生保健、教育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支持。

政府和社会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儿童能够健康发展、接受教育,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三,儿童的参与权。

儿童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应当有权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鼓励各国制定相应政策和制度,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的事务,并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种参与权的实现可以帮助培养儿童的自主性和责任感,让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和尊重。

第四,儿童的保护权。

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伤害和剥削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一系列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其他环境中得到适当的保护。

这包括对虐待和失踪儿童的预防、对儿童参与冲突的保护、以及对儿童受侵害和剥削的惩治。

第五,儿童的权益监护。

《儿童权利公约》强调了儿童的权益监护。

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需要确保儿童在法律、政策和实践层面上得到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此外,公约还强调了对弱势儿童的特别保护,如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社会经济困难儿童等。

以上是《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的简要介绍。

这一公约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至关重要。

各国应当认真履行倡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保障儿童享有平等、全面的发展权和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
以下是 6 条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
1. 每个孩子都有权利被好好照顾和保护呀!就像小花朵需要阳光雨水的滋润,孩子也需要大人们的关爱呢。

比如说,当小明的父母用心陪伴他,给他做美味的食物,为他提供温暖的家,这就是在保障他被照顾的权利呀,难道不是吗?
2. 孩子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呢!这可不是小事哦。

就像鸟儿要歌唱一样自然。

比如小红,她可以大胆地告诉老师她对某个活动的看法,这就是在行使她表达的权利,多么重要呀!
3. 每个孩子都应该有受教育的权利呀,这就像是给他们开启了一扇通往广阔世界的大门。

你看小强,每天开心地去学校,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这就是他享受教育权利的体现呢,多棒啊!
4. 孩子也有权利休息和玩耍呀,可不是一直学习学习。

就像小鹿需要在草原上尽情奔跑嬉戏一样。

比如小李,他周末可以去公园尽情玩耍,这就是他在享受休息和玩耍的权利啊,这难道不值得重视吗?
5. 所有孩子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呢!就如同小树苗需要干净的土壤。

比如小张生活的社区很安全,周围没有危险的因素,这就是在维护他安全的环境权利呀,多好呀!
6. 孩子还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身份和国籍呀,这可不能被忽视。

这就好比每只小狗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标记。

像小王,他的身份和国籍被明确认可,这就是在保障他这方面的权利呀,这很关键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儿童权利公约真的太重要啦,它全面保障了孩子们应有的各种权利,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和维护呀!。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
在保障儿童全面发展、享受基本权利和受到保护。

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支持和接受的人权法律文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54个条款,阐述了儿童在生存、发展、保
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一些核心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以及健康、家庭和社会保护等权利。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实施。

截至2021年,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儿童权
利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对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福利和促进儿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是指导各国立法和政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儿童权益的捍卫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各缔约国负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通过监督机制和支持项目等方式,推动各国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贫困、武装冲突、性别不平等、儿童虐待和剥削等问题仍然存在。

然而,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努力,逐步推动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它是
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公约共有54条,其中有
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儿童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受到尊重,不受歧视,不受滥用和剥削,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

公约规定,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任何
决定和行动都应以儿童的利益为重点,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发展。

第三,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有权参与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儿童权利公约》的三条基本原则,为儿童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为儿童
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它提醒我们,儿童的权利不容忽视,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给予儿童充分的发展空间,让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简介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

公约共有54个条款,涵盖了儿童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族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截至目前,该公约已被全球19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是史上最具广泛批准的国际公约之一。

背景在制定儿童权利公约之前,儿童的权利长期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儿童常常成为战争、贫困、歧视和虐待的受害者。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联合国于1979年成立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开始制定一项全面的国际公约,以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人权。

重要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是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其中包含了一些重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公约要求各国保证所有儿童在享受权利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

2.最佳利益原则:公约规定,一切关于儿童的决定都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这意味着,无论是家庭、法院还是政府,都必须在决策中充分考虑儿童的福祉。

3.生存权和发展权:公约确认了儿童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包括了儿童的健康、教育、游戏、社交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4.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应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这意味着儿童应该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具体内容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存权和发展权公约要求各国确保儿童享有良好的生活标准,包括适当的营养、医疗保健、住房和环境。

同时,儿童还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2. 保护权公约规定,儿童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免受虐待、疏忽、残酷对待或剥削。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不被拐卖、性侵犯、武装冲突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伤害。

3. 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各国应鼓励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尊重和妥善对待。

4. 国家责任公约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的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的正式名称。

该公约是第一部涵盖儿童所有权利内容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障儿童的发展、生存、保护和参与权利。

其中,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首先,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所需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这包括儿童在出生后能够得到适当的食物、医疗、住房和保健等生存条件,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生存权还包括保证儿童免受死亡、伤害和虐待的权利。

此外,儿童还应该得到抚养和照顾,并享有父母或其他关心他们的人提供的充分保护。

其次,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到全面的身心发展机会和条件。

这包括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发展他们的个性、天赋和潜能。

发展权还包括儿童享有参与体育、文化和艺术等活动的权利,以促进他们全面的发展。

第三,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充分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

这包括儿童免受身体、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以及免受强迫劳动、儿童兵员招募等剥削行为的侵害。

保护权还包括儿童对殴打、虐待和忽视等行为受到合理惩罚的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尊严和人权。

最后,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这包括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被倾听,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环境中。

参与权还包括儿童参与和组建各种形式的儿童组织以及接受儿童友好的信息和媒体的权利。

儿童公约的四大权利为儿童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保障。

通过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儿童权利的目标。

国家和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家庭和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并维护儿童的权利,为所有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平等和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它是为保护儿童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公约确立了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以下是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生存的权利,并得到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照顾,以确保他们康健成长。

生存权的实现需要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适当的饮食、住房和营养、清洁的水源等。

此外,儿童还有权接受医疗保健和紧急救助,并免受虐待、忽视和歧视。

2.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教育,以实现他们的个人潜能。

这包括提供免费的教育、促进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交和体育发展,以及培养他们的技能和才能。

发展权还要求保障儿童的文化权益和语言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参与文化活动和拥有自己的文化身份。

3. 保护权: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不人道的对待或剥削。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身体、精神和性别上的暴力、歧视和虐待,以及保护其免受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伤害。

保护权还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安全、安居乐业和免于拐卖、奴役和非法劳动。

4. 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以及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这包括保障儿童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平等机会。

参与权还要求支持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家庭事务和学校事务,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社区活动。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和媒体等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确保儿童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相关政策,为儿童提供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所必需的资源和服务。

家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社会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儿童权益的普及和保障。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
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发展。

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儿童:儿童是指18岁以内的人。

2.儿童权利: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发展权、教育权、
医疗保健权、参与权等。

3.家庭:家庭应该是儿童最好的环境,家庭有责任保护和培养儿童,
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4.医疗保障:儿童有权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和营养。

5.教育: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并且教育应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包
括文化、社会、精神和身体方面。

6.参与权: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
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

7.保护: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待遇、虐待、忽视和剥
夺自由。

8.特殊保障:弱势儿童,包括贫困、冲突、婴儿、残疾、少数民族等,应该得到特殊保障。

9.监护机制:政府应该制定并实施保护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并
建立监护机制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护。

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儿童免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关爱和保障,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以下是 8 条关于儿童权利公约主要内容的表述及例子:
1. 每个孩子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呀!就像小树苗需要阳光和雨水才能茁壮成长一样,孩子们也需要各种条件来好好长大。

比如,我们要给孩子提供足够的食物、温暖的住所和良好的教育。

2. 儿童有受保护免受伤害的权利呢!这好比我们把珍贵的瓷器小心翼翼地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能让它受到任何损伤呀。

想想那些受到虐待或忽视的孩子,多让人心疼啊!
3. 孩子们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呀!难道不是吗?就像大人在会议上发言一样,孩子也应该有机会说出他们的想法和感受呀。

比如说,家里要做什么决定时,也听听孩子的意见呗。

4. 儿童有获得关爱和照顾的权利呀!这就好像花朵需要园丁的精心呵护才能绽放美丽。

父母和社会都要用心去关爱每一个孩子呀。

5. 孩子们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哇!这跟鸟儿需要学会飞翔是一个道理呀。

难道让孩子没学上,那怎么行呢?比如要保障贫困地区孩子上学的机会呀。

6. 儿童有玩耍和休息的权利呢!就像大人工作累了需要休息一样,孩子也需要足够的玩耍时间和休息呀。

不能总是让孩子不停地学习呀。

7. 每个孩子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这就像赛道上所有的选手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一样呀。

不论贫富,孩子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呀。

8. 儿童有被尊重隐私的权利呀!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不想被别人随便知道一样。

不能随便翻看孩子的日记或侵犯他们的私人空间呀。

观点结论:儿童权利公约真的太重要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去了解并努力保障孩子们的这些权利,让孩子们能快乐、健康地成长!。

儿童权力公约

儿童权力公约

儿童权力公约儿童权力公约是指由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儿童人权历史上的一项重要里程碑,它将儿童视为一种独特的类别,旨在保障儿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享有的权利种类。

公约将儿童的权利分为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种。

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生存和得到基本生存需要的保障;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得到教育、医疗、文化等谋求个人发展所需要的保障;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受到免于各种暴力和虐待的保障;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如行使言论自由和参加文化、艺术、社团等结社活动等的保障。

其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

公约指出,儿童有权得到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基本权利,包括接受双语教育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公约还规定儿童有权受到各种形式的保护,包括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和歧视。

再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所需得到的特别保护。

公约认为,儿童因为年龄偏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特别的保护。

公约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虐待和剥削儿童,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剥削和性剥削等。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参与社会的权利。

公约认为,儿童不仅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该有能力参与和影响社会。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结社、娱乐和文化活动等,并应该被鼓励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对个人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进行表达自己的看法。

最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公约认为,国家和社会应对儿童享有权利和需要的充分关注和关心。

各国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并应该鼓励儿童在社会事务中发挥更为积极和有益的作用。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对所有子女的进步、福利和快乐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的内容只是公约中的几个重要内容,更多细节和具体规定可在公约中获得。

希望各国和社会能积极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规定,保障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为全球儿童的福祉做出更大的努力。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儿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基本的权利和保障。

公约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儿童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方面得到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保护。

以下是《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 非歧视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所有儿童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意味着无论儿童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状况、性别等身份特征,都不应成为剥夺他们权利和自由的理由。

公约要求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2. 最大限度的利益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在一切关于儿童的政策和决定中,应当以儿童的最大限度的利益为首要考虑。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确保任何决定都以保障儿童的发展、保健和福祉为出发点。

3. 生存权原则《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有权享有生存权,包括获得足够的营养、医疗保健和适当的居住等。

公约要求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后能够生存并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

4. 发展权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权享有充分的身心发展的权利。

公约鼓励各国家为儿童提供教育、文化和休闲活动等资源,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公约同时要求各国家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身体和心理暴力的侵害,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5. 表达意见权原则《儿童权利公约》重视儿童的表达意见权,认为所有的儿童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这些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和倾听。

公约要求各国家在制定影响儿童的决策时,需要重视儿童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真正地考虑和采纳他们的意见。

6. 自我保护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权免受虐待、剥削和暴力的侵害。

公约要求各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侵权,包括家庭暴力、性侵犯、武装冲突等。

同时要求加强防范和制裁虐待和剥削儿童的行为。

儿童权利公约五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五大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五大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指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于1989年通过。

公约的五大原则是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参与、保护和非歧视。

这五大原则囊括了儿童权利的核心内容,为保障儿童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大原则。

一、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利。

儿童在生存权方面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照顾,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卫生和与家庭保持联系等基本需求。

儿童无论出生在哪个国家,都应该得到生存权的保障。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所有的儿童都应该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

二、发展权发展权是指保障儿童健康、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实现自己的潜力。

儿童在发展权方面需要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艺术和娱乐等方面。

在保障儿童发展权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儿童的特殊需要,例如婴儿需要得到足够的关爱和保护,幼儿需要得到发展前期的教育,而青少年则需要得到心理健康、性别平等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指导。

三、参与权参与权是指保障儿童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和组织政治活动等。

通过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儿童能够学习社会责任、表达自己的观点、听取不同的声音、培养领导能力等方面的技能。

同时,参与权也能够加强儿童与成年人之间的沟通,促进跨代交流和互动。

四、保护权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伤害或剥削,确保儿童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儿童需要得到全面的保护,包括保护他们免受家庭暴力、恐怖袭击、虐待和剥削等不良行为。

同时,儿童也需要得到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包括心理治疗和心理支持等方面的帮助。

五、非歧视权非歧视权是指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不论这种歧视是基于种族、性别、残疾、民族或宗教。

所有儿童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不论他们来自哪里或是什么背景。

保证儿童享有非歧视权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的五大原则为保障儿童权利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并为确保儿童获得合适的保护和照顾而奠定基础。

其中,这个公约所包含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待遇,保证他们得到适应年龄的自由、权利和保护。

第一条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

所有的儿童应该享有相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这种歧视是基于其种族、性别、宗教、残疾、国籍或任何其他因素。

第二条基本原则是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无论是家庭、政府、组织还是其他任何机构都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发展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条基本原则是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原则。

这也是儿童权利公约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

其体现在所有儿童都有权利生存和发展他们的潜力、实现他们的权利,以及庇护他们免于任何暴力、性虐待、虐待或他们发展所必需的任何形式的伤害。

第四条基本原则是参与原则,即确保所有儿童参与与他们有关的事务,并有机会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包括在决策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五条基本原则是防止身体或精神暴力、伤害或虐待,包括在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任何其他儿童可能身处的环境中。

第六条基本原则是确保儿童有权成为所有权利实现的主体。

所有儿童都有权利享有适应年龄的自治和自由。

国家政府必须确保儿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获得信息,学习和参与适应年龄的活动。

第七条基本原则是确保儿童获得合适的保护和照顾,而这些保护和照顾必须从家庭、社区、企业、组织、政府等各方面都得到充分支持。

必要时,应以法律手段保护儿童。

总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旨在确保儿童在社会中获得适当的保护和照顾,并在实现他们的权利、自由和保护方面得到支持。

对于确保儿童的安全和正当的成长以及他们的参与和主体性,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框架。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90、9月〕第一局部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适用年龄〕第二条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异〔所有儿童〕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儿童属于国家〕第三条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管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一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2、缔约国承当保证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举措〔政府监管儿童被保护〕3、缔约国应保证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效劳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平安、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举措.第五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水平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儿童的存活于开展〔开展权〕第七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缔约国应保证这些权利根据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当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第八条1、缔约国承当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成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局部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第九条1、缔约国应保证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别离,除非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别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无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在全球高离婚率下,单亲儿童的援助问题是不是应该被提上议程〕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说明自己意见的时机.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别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4、如果这种别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根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保证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第十条1、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保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根据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平安、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成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举措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参加现有协定.第十二条1、缔约国应保证有主见水平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时机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那么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第十三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儿童参与权在一定程度上内涵模糊以及不被重视〕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平安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十四条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2、缔约国应尊重方面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水平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3、说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平安、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根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第十五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平安、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第十六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预或攻击.第十七条缔外国确认群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保证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群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5〕鼓励群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任〕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那么,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第十八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保证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开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那么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开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保证开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效劳.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效劳和设施.第十九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无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举措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第二十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保证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方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第二十一条凡成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保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保证只有经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 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方法;〔C〕保证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证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本钱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保证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第二十二条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举措,保证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根据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管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 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的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 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保证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保证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根据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保证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效劳、康复效劳,就业准备和娱乐时机, 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开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开展.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效劳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升其水平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四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到达的最商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保证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效劳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举措,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保证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开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保证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保证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预防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根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方案生育教育和效劳.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举措,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4、缔约国承当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五条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第二十六条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证、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举措充分实现这一权利.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第二十七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开展的生活水平.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水平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保证儿童开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3、缔约国根据本国条件并其水平范围内,应采取适当举措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参加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第二十八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时机均等的根底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开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举措,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水平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时机;(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举措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九条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开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水平;(B)培养对人权和根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那么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假设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局部的解释均不得干预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那么,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第三十条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成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第三十一条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时机.第三十二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阻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开展的工作.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证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那么;〔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举措以保证本条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十三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预防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第三十四条缔约国承当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预防:〔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第三十五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预防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三十六条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第三十七条缔约国应保证:〔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 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第三十八条1、缔约国承当尊重并保证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业童的规那么.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举措保证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3、缔约国应预防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参加武装部队.在招募巳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4、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 应采取一切可行举措保证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第三十九条缔约围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无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第四十条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根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保证;〔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列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以下保证:〔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 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成状况;〔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五〕假设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举措;〔六〕假设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铃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水平;〔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举措,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证.4、应采用多种处理方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观察、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保证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A〕缔约国的法律〔B〕对该国有效.。

儿童权利公约读后感

儿童权利公约读后感

儿童权利公约读后感《儿童权利公约》读后感《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阅读这份公约后,我深深地被其中体现出的关爱和保护儿童的理念所触动。

以下是我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读后感。

首先,公约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参与权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儿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能够在健康、快乐的条件下成长。

例如,公约规定了儿童有权享受身心健康、受到适当照顾、接受高质量教育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使得儿童能够充分展示个人才华,获得公平的机会,为自己的未来奠定基础。

其次,公约强调了家庭和社会对儿童的责任。

公约中强调了家庭作为儿童的第一教育者,应该为儿童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

这就要求家长和社会各界都要积极履行对儿童的责任,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关爱和支持。

同时,公约明确提到了儿童的社会权利,包括参与决策、表达意见和获得信息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能够培养儿童的价值观和主动性,使他们成为独立、负责任的社会成员。

此外,公约还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全球儿童的权益争取更多的保障。

公约中强调了国家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国制定相关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

同时,公约也鼓励国家之间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以推动儿童权益的全球保护。

这种全球合作的意义在于,每个国家都应该为儿童的权益发声,无论国境如何,保护儿童权益是所有人共同的责任。

最后,阅读《儿童权利公约》让我意识到,儿童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无论身处何地,我们都应该关注儿童的成长环境和权益保障,并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作为家长、社会成员甚至是全球公民,我们都应该行动起来,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儿童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全球儿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

正如公约中所强调的,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应当享受到与其身份相符的保护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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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纲要
简单地说,《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

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

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

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的行动
我国是共同提案国之一。

我国从1980年起积极参加起草工作组的工作,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做出了贡献。

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大上我国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
之一。

我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

我国被称为“旗舰”。

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
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

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是权利主体:在我们国家,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

儿童是权利主体。

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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