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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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纲要
简单地说,《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的行动
我国是共同提案国之一。我国从1980年起积极参加起草工作组的工作,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做出了贡献。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大上我国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
之一。
我国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
我国被称为“旗舰”。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
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由于我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
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是权利主体:在我们国家,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无论他多么弱小、稚嫩,他都具有与成年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儿童是权利主体。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