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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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DI_230356_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玉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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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二〇二一年三月目次一、工作简况 (1)(一)任务来源 (1)(二)主要工作过程 (2)(三)起草单位 (14)(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4)二、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 (15)(一)编制原则 (15)(二)标准的主要内容及论据 (16)三、主要试验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的经济效果 (29)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 (30)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30)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30)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30)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 (30)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30)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1)《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玉石》(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发挥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了“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项目。

“《玉石矿产勘查技术要求》制定研究”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研究”(2015-2019年)所属课题。

承担单位为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原国土资源矿产储量评审中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课题总体目标任务:通过系统调研、收集我国已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的玉石矿勘查成果资料,包括采样、开采、加工和鉴定资料等,根据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加工的实际需求,结合玉石矿的特点、鉴定方法与标准,研究并明确各勘查阶段目标任务、主要勘查方法、资源储量估算及类型确定要求等,提交《玉石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暂行规定)。

预期成果:提交《玉石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暂行规定)(送审稿)、《玉石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编制说明(含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玉石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研究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黑财规审〔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设立矿业权或已设立矿业权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已经处置但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已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的,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的,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以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当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当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理程序申报:(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预审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提出申请;(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共58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5月7日1987年5月7日1993年11月8日1998年1月26日2009年1月5日7号令5号令6号令2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1991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13号令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1992年12月9日2006年10月20日7号令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9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009年1月5日6号令26号令5号令5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6年8月2日199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2号令3号令6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日1997年11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5号令14号令7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1999年12月27日2000年2月1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3号令8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2000年4月1日5号令9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4号令10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4月1日2006年10月20日3号令20号令11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2000年5月30日2000年7月1日9号令12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2000年6月26日2000年8月1日10号令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9月28日2000年10月1日14号令1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号令19号令15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5月21日2001年6月1日6号令16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2001年10月1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号令17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9月27日2002年4月1日10号令18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7号令19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16号令20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2年12月10日2003年1月10日6号令21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2年12月25日2003年2月1日7号令22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6月1日2号令2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4号令2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2004年1月1日5号令25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2004年6月1日1号令26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10月22日2004年10月22日4号令27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8号令28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12月24日2004年12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1月24日2006年1月1日3号令30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5年12月30日5号令31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1日6号令32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1日7号令33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06年3月22日2006年5月1日1号令34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6年10月23日2006年10月23日2号令35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2006年11月22日21号令36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3月21日2007年5月1日1号令37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5月1日3号令38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4月18日2007年4月18日4号令3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8月6日2007年8月6日5号令40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7号令41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2月1日9号令42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2007年10月24日2008年1月1日10号令4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2008年6月25日2008年8月1日1号令4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7月17日2008年9月1日2号令4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7月20日2008年9月1日3号令46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2月1日4号令47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月1日5号令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9年1月5日2009年1月5日8号令49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日10号令50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9年7月7日2009年8月1日11号令51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2009年9月1日12号令52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3号令53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4日2009年11月1日14号令54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2月1日15号令5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2010年5月1日1号令5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5月14日2010年5月14日2号令57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0年5月17日2010年5月17日3号令58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7月12日2010年9月1日4号令附件2: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共67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1987年10月13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5日4号令3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4月11日1989年4月11日1998年4月17日4号令11号令4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89年9月26日1989年1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2号令26号令5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89年11月7日1989年12月1日33号令6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1990年1月1日45号令7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13号令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14日1991年12月1日1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2年6月6日1992年6月6日3号令10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1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2年12月5日1992年12月5日1998年1月26日5号令6号令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年12月25日1993年1月1日11号令1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1993年8月1日1997年12月31日2号令26号令1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1994年7月18日1994年7月18日5号令15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1994年9月19日1994年9月19日7号令16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998年4月17日9号令11号令17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1994年12月9日1994年12月9日15号令18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1994年12月13日1998年4月17日14号令11号令19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1995年2月12日1995年2月12日1998年1月3日1号令2号令2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1995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5号令21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5年9月12日1995年10月1日1997年12月31日10号令26号令22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1995年10月31日11号令2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1996年1月1日13号令24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6年1月1日16号令25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6年2月8日1996年2月8日3号令26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1996年2月24日1996年2月24日2号令27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1996年6月1日6号令28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1996年5月24日7号令29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6年6月11日1996年6月11日8号令30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8日1996年10月28日14号令31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10月31日1996年10月31日15号令32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6年11月22日1996年11月22日16号令33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1号令34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月3日1997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0号令7号令35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5月8日1997年7月1日7号令36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8月5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1号令18号令37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1997年9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5号令38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6日1998年2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009年1月5日17号令6号令39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1998年6月1日12号令40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7月16日1998年8月1日14号令4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8年9月22日1998年9月22日18号令42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1日1999年2月1日25号令4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11月27日1999年1月1日22号令44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12月30日1999年2月1日45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5月21日1999年6月1日2号令46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6月16日1999年8月1日3号令47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8月25日1999年10月1日2006年10月20日4号令16号令48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1999年12月10日2000年1月1日8号令4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2000年3月7日2号令50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6号令51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0年6月2日2000年8月1日8号令5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2000年12月18日2000年12月18日15号令53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2001年2月13日2001年3月1日2号令5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3月5日2001年5月1日4号令55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6月6日2001年7月1日7号令56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10月1日11号令57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4号令8号令58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2002年3月1日2006年10月20日13号令15号令59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2002年9月19日2002年12月1日4号令60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4月1日2002年6月1日2006年10月20日2号令12号令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0日2003年2月1日5号令62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03年5月12日2003年8月1日1号令6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7月15日2004年10月15日2号令6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8月5日2004年10月1日3号令6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8日2005年5月1日2号令66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日4号令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8月7日2007年9月1日6号令附件3: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20部)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1986年12月18日1986年12月18日137号令2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1986年11月26日1987年1月1日129号令3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89年2月28日1989年3月9日2号令4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1989年11月6日1989年11月1日28号令5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1989年12月15日1990年1月1日1997年12月25日2009年1月7日46号令18号令9号令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1990年12月5日1990年12月5日19号令7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31日1992年2月1日1997.12.3123号令26号令8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1992年6月16日1992年6月16日5号令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10月11日1994年10月11日11号令10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6年6月20日1996年6月20日9号令11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1997年12月25日1998年1月1日2009年1月5日22号令2号令12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1998年3月30日1998年5月1日9号令13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9年10月9日1999年11月1日6号令14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2001年4月5日2001年5月1日5号令15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8月27日2001年10月1日9号令16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2002年4月1日2002年5月1日3号令1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1日6号令18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7年4月10日2007年4月10日19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07年10月8日2007年11月1日8号令20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89年11月6日1990年1月1日29号令——结束——。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实施钟诚
【期刊名称】《黑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22()8
【摘要】经自然资源部批复,日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商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地质工作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

【总页数】1页(P5-5)
【作者】钟诚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国土资源部表彰矿产资源规划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获得一等奖伞斐荣获"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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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黑政发[2021]18号)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0号)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黑政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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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黑财建[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8〕14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确保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

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预算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设计确定的工作量、工作手段和方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测区范围、地质概况、交通情况、主要任务、预期成果、项目预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8号)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及采矿权人行为,省厅对原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前提下,依法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

(一)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以及石墨资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二)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石墨除外)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三)开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第三类矿产,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四)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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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9时21 分35秒 上午9 时21分0 9:21:35 20.10.2 1
2.增加了象牙一种(P63)
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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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宝石
人工宝石鉴定标准由原来17种增至19种 1. 增加了合成绿柱石(P67) 2. 增加了合成碳硅石(P72)
谢谢 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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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0.2120 .10.21 Wednes day , October 21,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9:21:35 09:21:3 509:21 10/21/2 020 9:21:35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2109 :21:350 9:21Oc t-2021- Oct-20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9:21:3509 :21:350 9:21W ednesd ay , October 21, 2020
4.用常规鉴定方法无法获得足够的鉴定依 据时,须采用必要的特殊鉴定方法来辅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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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适用于监督检查及仲裁检验)
a. 外观描述 (颜色、形状、光泽、解理等至少两项) b. 总质量 (质量/总质量) c. 摩氏硬度 (原石,必要时) d. 密度 (样品状态允许时) e. 光性特征 f. 多色性 g. 折射率 (在折射仪范围内,样品状态允许时) h. 双折射率 (在折射仪范围内,样品状态允许时) i. 紫外荧光 j. 吸收光谱 (样品状态允许时) k. 放大检查 l. 特殊光学效应和特殊性质 (必要时)

玉石分仓管理制度

玉石分仓管理制度

玉石分仓管理制度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销售金银饰品、宝石及玉器产品的商家,商家应将金银饰品、宝石及玉器产品(简称“入库产品”)送珍宝仓权威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合格后交付用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应入库而未入库发货的商家,平台将采取限制商家品类上架权限或限制品类发货权限等措施。

入库商户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后可以申请出库,包括:近六个月入库质检不合格率小于0.01%;>近6个月入仓类目商品品退率低于宝石、玉石、金银饰二级类目均值的70%;近6个月月均入仓订单量不低于3000单或不低于入仓前6个月月均订单量的70%;商户及其关联账号在申请出仓后再次入仓次数小于3次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商户出仓后被抽检,存在材质成分不符或假冒材质成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情况的,需回仓且不再拥有出仓机会。

商品发布要求,赠品为珠宝玉石类商品,必须在商品标题及商品详情页中声明材质。

平台管控的商品或商户无资质销售的商品,亦不可作为赠品进行销售。

商品质量要求,金银饰及金属镶嵌部分:净金属克重<1克的黄金、K金饰品(单颗转运珠或珠状商品克重不低于0.5克),入仓质检检测不予通过。

商户入仓质检的商品(包括赠品)存在以下情形时检测不予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有破损与未说明的裂、纹或其他瑕疵的(如玉石有明显的纹、裂;展示商品无杂质,但是实物有杂质);实物与商品信息不符的(如实物与商品详情页展示的颜色、大小、造型、克重等信息不相符);宝石、玉石、金属材质不符的;销售处理宝石、玉石的;合成宝石在商品标题或商品详情页未声明的;贵金属克重不符合平台要求、印记不合格或纯度不符的;商品为易碎、易变形的劣质金银饰的;商品为禁售商品的(如象牙、砗磲、玳瑁、红珊瑚等);商品为“金镶玉(金箔粘贴玉石)”商品,这类商品并非真正镶嵌工艺,而是一层克重极低的金箔粘贴在玉石表面,外观也具有很大迷惑性;对于商户/带货达人不满足销售净金属克重<1克的黄金、K金饰品条件,商品为净金属克重<1克的黄金、K金饰品(单颗转运珠或珠状商品克重不低于0.5克),具体可售名单已平台公布为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国土资源局,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于2010年3月至7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12月31日前厅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通过,《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所列的规范性文件为今后系统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对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12月31日前)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文号1关于对30种矿产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暂行规定黑资发[1998]06号2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籍发[2001]19号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籍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270号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及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33号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84号7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94号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04号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挂牌出让探矿权保留价的有关规定》通知黑土资发[2002]122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52号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3]142号12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19号13关于印发《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卷内容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96号14关于《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黑国土资发[2004]145号15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破产矿山剩余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04]576号16省国土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联合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4号1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25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34号1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黑国土资发[2005]89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7号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9号22关于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24号23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32号24关于对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找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6号25关于印发《煤矿采矿权延缓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9号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6号27关于加强地质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9号28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0号2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5号30于对《关于印发〈采矿许可权延续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2号31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7号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71号33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84号34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7号3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0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7号37关于修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0号38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1号39关于深入开展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8号40关于印发〈集中办理煤矿企业增扩资源储量的意见〉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36号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垦森工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43号42关于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58号43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74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8]128号45关于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29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分析测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8]152号4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62号48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7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21号5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9号52关于加快推进农垦、森工系统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35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48号5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实验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2号55关于加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区块保护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8号5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01号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10号59关于加强农垦、森工系统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9]134号6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26号61关于严格采矿权管理,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38号62关于国有出资勘查的探矿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47号——结束——。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02【实施日期】1999.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9月2日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的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质环境论证意见。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199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煤炭资源,加强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煤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煤矿,系指国家统配煤矿以外的各类地方国营煤矿和集体煤矿。

地方国营煤矿包括省属国营煤矿,市(含行署,下同)、县属国营煤矿、军办煤矿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国营煤矿。

集体煤矿包括乡(镇)、村煤矿,区、街煤矿和企事业单位办的集体煤矿。

第四条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职能部门,对全省地方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地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要求,依靠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业管理的各项职责权限。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搞好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地方煤矿矿长任职,须经县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矿长资格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任命或聘任。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呈报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地质勘查、基本建设和煤炭生产规划。

地方煤矿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规模指标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宝玉石矿产原料与优化处理

宝玉石矿产原料与优化处理

宝玉石矿产原料与优化处理
孙雯
【期刊名称】《有色金属工程》
【年(卷),期】2024(14)4
【摘要】中国玉石文化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华夏祖先时期,那时祖先就已开始识别和雕琢各种玉石,并为后代留下了珍贵的玉石文化遗产,如河姆渡文化时期的玉器、红山文化时期的玉器、龙山文化时期的玉器、良渚文化时期的玉器等。

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和玉石雕琢业的发展,玉石被赋予了独特的文化内涵和象征,其温润的外表和品质使人不禁将“美玉”和“君子”联系在一起,玉也就成为君子的象征物,并在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民族爱玉心理,流传至今。

【总页数】2页(PI0003)
【作者】孙雯
【作者单位】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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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消费争议管理办法

珠宝玉石消费争议管理办法

珠宝玉石消费争议管理办法珠宝玉石消费争议管理办法各省辖市消费者协会,省宝玉石协会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铛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

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基本售后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第五条"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

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黄铂金饰品是指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成分的饰品。

珠宝玉石饰品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饰品与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饰品的统称。

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托架为黄铂金等贵金属(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铱、钌、铑、锇)材料的饰品;托架为其他材料的饰品,托架的退货、换货、修理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包括各类玉石挂件、珍珠(养殖)等(未经琢磨的珠宝玉石、材料)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
第五条【勘查许可】勘查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勘查许可。
第六条【勘查登记】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三条【信用评价】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六十四条【应急预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应急保障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十五条【技术标准】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技术标准,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试点示范】国家开展矿产资源智能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AI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为全文的五分之四内容,遵循您的要求,不包含任何与正文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智能技术应用】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条【数据共享】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三十六条【资源税】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有偿取得,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校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函〔2016〕9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函〔2016〕9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函〔2016〕9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区域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要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减少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黑财建[2014]12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8.20【实施日期】201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12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资金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财建〔2002〕76号)、《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地勘资金”)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入中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省级收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以及其他省级财政收入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第三条地勘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省外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部省合作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省级资金配套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一)确定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申报指南;(三)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项目设计和预算,负责批复地勘资金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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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发布日期】1990-06-05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1990年6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宝石、玉石矿产资源,加强矿产宝石、玉石管理,促进宝石、玉石生产和出口创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宝石、玉石,系指未经加工的码瑙、紫晶、翡翠、青金、琥珀、虎晴、绿松石、祖母绿、红宝石、蓝宝石、紫牙乌、孔雀石、木变石等矿石(以下简称宝石、玉石)。

第三条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宝石、玉石的开采、收购、调拨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或内宝石、玉石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开采宝石、玉石,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森林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第六条开办全民所有制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应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参加审查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全民所有制矿业企业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开办集体、私营宝石、玉石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宝石、玉石,应由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开采宝石、玉石,应当采取保护性开采方法,综合开发利用,大小、贫富矿石兼采,严禁乱采滥挖,放炮取矿。

第八条第八条开采所得的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及其委托收购单位。

有关单位在勘探和采矿中采集的伴生宝石、玉石以及个人在野外拾拣的零星宝石、玉石,应当交售给前款规定的收购单位。

未经省玉石收购管理站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宝石、玉石。

第九条第九条宝石、玉石的调拨,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根据轻工部下达的调拨计划统管理、统一分配。

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销宝石、玉石C
第十条第十条宝石、玉石的开采和收购单位,未经省轻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开采和收购的宝石、玉石作为经济联合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宝石、玉石的收购和调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和价格,按质分等作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宝石、玉石的运输,须凭省轻工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各条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轻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宝石、玉石和非法所得总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托运宝石、玉石的,承运方有权拒绝运输并扣留宝石、玉石,交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没收宝石、玉石价值10-20%的罚款。

没收的宝石、玉石由省玉石收购管理站作价收购。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查获或协助有关部门查获非法收购、倒卖、贩运宝石、玉石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部门按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轻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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