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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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城市建设部分之第六篇_城市道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城市建设部分之第六篇_城市道路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 道路平面 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
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 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 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
中停车视距的两

停车视距

计算行车速度 停车视距
三 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 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 均需验算
行车视距 验算时 物高为
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 特殊困难时 应大于或等于
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

计算行车速度
项目
凸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一般最小半径
凹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一般最小半径
竖曲线最小长度
注 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 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 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 大 中桥为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
的规定外 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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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 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第六篇 城 市 道 路
工程设计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除快速路外 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 设计交通量 地形等分为
大城市应采用
各类道路中的 级标准 中等城市应采用 级标准 小城市应采用 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
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要求规范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居民的出行便利,还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形象塑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城市道路的设计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

一、道路分类与分级城市道路通常根据其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功能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和分级。

常见的分类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快速路主要为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设计车速较高,通常设有中央分隔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主干路是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干道,承担着较大的交通流量,一般为双向四车道或更多。

次干路起到集散交通的作用,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城市干道网。

支路则主要服务于局部地区,解决居民出行和短距离交通。

不同等级的道路在设计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车道宽度、道路红线宽度、设计车速等。

二、设计车速设计车速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参数之一,它直接影响到道路的线性、横断面布置和交通安全。

设计车速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功能、交通流量以及沿线地形、地物等条件综合确定。

快速路的设计车速一般在 60 100 公里/小时;主干路为 40 60 公里/小时;次干路为 30 50 公里/小时;支路为 20 40 公里/小时。

在实际设计中,要充分考虑道路的服务对象和交通需求,避免车速过高或过低,以保证交通的流畅和安全。

三、道路横断面设计道路横断面是指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剖面,它由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分隔带等组成。

车行道宽度应根据设计车型、交通流量和设计车速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小型汽车专用道宽度为 35 米,大型车或混合车道宽度为 375 米。

人行道的宽度要满足行人通行的需求,一般不少于 15 米,在商业繁华地区或人流量大的区域应适当加宽。

绿化带不仅能够美化环境,还能起到分隔交通、降噪防尘的作用。

分隔带可以分为中央分隔带和侧分带,其宽度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此外,横断面的布置还要考虑道路的排水要求,设置合适的坡度和排水设施。

道路等规范强条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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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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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桥台、 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 & " & " ’ 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规定如图 * + * + ’。 & " ( " ’ 公路用地范围 & " ( " ’ " %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 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 !, 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 条件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 (,,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不少于 ’, 的土 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 " ( " $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规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建筑物,如开挖渠道,埋设管道、电缆、电杆及其它 设施。 ( " ) " %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 ( " * " % 各级公路的每一条车道均应保证有大于规定的停车视距。 + " % " ’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线,路基设计标高一般应高出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 $ + ), 以上。

城市道路设计强条汇总

城市道路设计强条汇总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3.4.2道路建筑界限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道路种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m)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 4.5小客车 3.5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三轮车 2.5人行道行人 2.5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洞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应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的规定。

表6.2.5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交通等级特重、重中轻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5.0 4.5 4.5钢纤维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标准值(MPa) 6.0 5.5 5.0《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5.1.5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0.3.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11.1.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3.0.9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1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alignmentCJJ 193-201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9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6.1、1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有关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横断面设计;6.平面设计;7.纵断面设计;8.线形组合设计;9.道路与道路交叉;10.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士林赵建新和坤玲王晓华方守恩孔庆伟赵广福张慧敏朱兆芳秦健张兰芳崔新书邢锦陈雨人欧阳全裕汪凌志张琦张欣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健球徐波张汎杨斌袁韬吴瑞麟魏立新马国纲徐一峰裴玉龙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合理确定路线设计技术指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制定本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城市建设部分之第六篇_城市道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城市建设部分之第六篇_城市道路

积雪寒冷地区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不得超过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 设计纵坡度大于表
所列推荐值时 可按表
坡度为 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的规定值时 设纵坡缓和段 缓和段的
纵坡限制坡长

计算行车速度
纵坡度
纵坡限制坡长
二 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 和
的数值 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 眩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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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主干路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干路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支路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注 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 照度 为维持值 新安装灯具 路面初始亮度 照度 值应比表中数值高 表中所列亮度 照度 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 三幅路 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亮度 照度 值 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亮度 照度 值的 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 可降低 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 通向大型公共建筑 如体育场 展览馆 大型剧场等 的主要道路 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 大型交通枢纽 等处的照明可采用主干路的标准 最小亮度 平均亮度 最小照度 平均照度
级路面时 可采用
三 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
四 粒料路面为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 进行抗震设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 不得采用双黄线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
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道路上跨铁路时 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市政强制性条文

市政强制性条文

市政工程强制性条文规定一、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CJJ1-2008强制性条文规定如下。

3、基本规定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路基6.3 土方路基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8、沥青混合料面层8.1 一般规定8.1.2 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0、水泥混凝土面层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10.7.6 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11、铺砌式面层11.1 料石面层11.1.9 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冬雨期施工17.3 冬期施工17.3.8 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CJJ2-2008强制性条文规定如下。

道路等规范强条

道路等规范强条

路平面标高 1.0m 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路线设计车速
安全停车视距 Ss(m)
表 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第 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 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 4.5-5.0m,主干道应为 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 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 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 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 得小于 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 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 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 4 条进口道的多 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 70°,地形条件特 殊困难时,不用小于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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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道路等规范强条

(整理)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正文要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正文要点

第一篇城市勘察1 城市测量1.1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2.1.3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网则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

当需布设一等网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1.4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和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2.1.5 城市平面控制网未能与国家三角网联结,或联测国家点确有困难时,应在测区中央附近采用GPS 定位或测定天文方位角,作为城市控制网的定向依据。

2.1.6 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的归化计算,应根据观测方法和成果使用的需要,采用我国1980西安坐标系或继续沿用1954北京坐标系,采用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1.9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等级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9的规定。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表2.1.92.1.10 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2、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边角组合网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2.1.10附录A 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A.0.1 1980西安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长半轴a=6378140m短半轴b=6356755.2882m扁率α=1/298.257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0669438499959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00673950181947A.0.2 1954北京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长半轴a=6378245m短半轴b=6356863.0188m扁率α=1/298.3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06693421622966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006738525414683A.0.3 WGS-84大地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长半轴a=6378137m短半轴b=6356752.3142m扁率α=1/298.257223563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0669437999013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006739496742232.2.7 各等级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的标石。

道路交通规划强制性条文

道路交通规划强制性条文

道路交通规划强制性条文1 道路系统1.1 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

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 和表7.1.6-2的规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

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

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浸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执行与检查环节

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执行与检查环节

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执行与
检查环节
简介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旨在制定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明确执行与检查环节。

执行环节
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应由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具体流程如下:
1. 建设单位制定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清单;
2.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清单并予以公示;
3. 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条文;
4.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5.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

检查环节
为了确保各项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得到有效执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具体流程如下:
1. 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制定的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清单,以及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3. 对于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要求整改;
4. 对于经常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总结
具体执行和检查流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好交通规划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建设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B50220-95

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完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秘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 确下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听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能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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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342道路建筑界限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洞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对长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应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 6.2.5的规定。

表6.2.5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5. 1.5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7. 1. 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7. 1. 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8. 2. 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0. 3. 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11. 1. 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3.0.9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1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表9.3.1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的路堤高度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及的危险的路段两侧。

4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的外侧。

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661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灯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台、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之内。

6.6.2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规定如图 6.6.2.(1 )当设置加(减)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车道、紧急停车带、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该部分的宽度。

(2)八车道及其以上整体式路基的高速公路,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如图6.6.2b)所示。

图6 6.2建筑限界(尺寸单位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整体式);b)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分离式);c)二、三、四级公路;d)公路隧道W-行车道宽度;L1-左侧硬路肩宽度;L2-右侧硬路肩宽度;3-左侧路缘带宽度;S2-右侧路缘带宽度;L-侧向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L1或L2);二、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隧道内侧向宽度(L左或L右)应符合表6.6.2规定;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等于或小于100km/h时为0.25m;M1-中间带宽度;M2-中央分隔带宽度;J-隧道内检修道宽度;R-隧道内人行道宽度;d-隧道内建修道或人行道高度;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 1m时,E=1m时;当L>1m ;H-净空高度(3)隧道最小侧向宽度规定如图662表6.2.2隧道最小侧向宽度(4)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5)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净高应为 2.50m。

(6)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 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6.7.2公路用地范围(1)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路基用地范围。

(2)在风沙、雪害等特殊地质带,需设置防护林,种植固沙植物,安装防沙或防雪栅栏以及设置反压护道等设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用地范围。

(3)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绿化以及料场、苗圃等,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用地范围。

(4)有条件或环境保护要求种植多行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5)改建公路可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执行。

7.9.1各级公路每条车道的停车视距规定如表7.9.112.2.6铁路上跨公路是的设计要点(1 )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铁路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设置中墩。

铁路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六组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3 )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

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6)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 1的规定。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 .1.2- 1,图4 .1 .2 -2,图4.1.2 - 3);图43.2-1交叉路口单面坡缘石坡道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 .50^(图4 . 1 .2 -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 . 1.2 - 5);图4.1.2-2街坊路口单面坡缘石坡道图4<L2-3人行横道单面坡缘石坡道图4J.24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人行道图4.L2-5转角处单面直线缘石坡道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2.1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 .2 . 1 - 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4. 2 . 1 -2);图4.2.1-2提示盲道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图4 . 2 . 1 - 3);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步2CC0图4尼人行道砖与肓道砖的连接1一人行道砖i2—盲道砖的融感部分凸岀表面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4.10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 .30〜0.60m提示盲道(图4 .4 . 10 - 1 •图4 . 4 . 10 - 2)。

图4,4,10-1人行天桥防护栅栏图4.4.10-2人行天桥防护提示盲道《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级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C时施工。

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 C后,方可放开交通。

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11.1.9 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实际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 或抗压强度为达到5MPa 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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