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论述(doc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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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理论述(doc 25页)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的特点包括: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此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税收依据的是政治权利,不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去参与分配;第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剩余产品M,不能对社会产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C和劳动者报酬V进行分配,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持续;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概念的理解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首先,作为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再次,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指的是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3、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税收之所以采取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1)从税收本质上看,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没有法律的保护就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因此必须有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税收的稳定性

(3)从税收职能看,税收具有取得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基本职能,要想实现这两大职能,就需要有税收法律保护。税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强制性)义务性法规是相对于授权性法规而言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我国现行的体系是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注:税法的特点仅从立法过程、法律性质、内容三个方面陈述,其他内容都不属于税法的特点)

二、税法原则

两类原则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

最基本的含义是: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例如: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例如: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分类具体内容

税法的空

间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

区可以除外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

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二是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

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

特定地区有效

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

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实

践中很少采用)

税法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1税法的空间效力

( 1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问题。

( 1 )税法的生效。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很少采用);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税法对人的效力

一是属人主义原则;二是属地主义原则;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也要遵循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种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力其他

立法解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

地方地方机关作出的税

务解释

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法律

解释与法律

有同等效力

—可作判案

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

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

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

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

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

国,仅限于税收

犯罪范围

行政解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

(包括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

但不具备与

被解释的税

法同等的法

律效力—原

则上不作判

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

约束力

( 1 )税法立法解释

税法立法解释是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2)税法司法解释

税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税法司法解释可进一步划分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3)税法行政解释

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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