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3、案例分析1:一审期间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再诉
[案情]原告中山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过诉讼,2007年12月24日被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对原告的再诉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能再诉,即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无权再诉。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申请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广东翔宇 事务所芦道宾 回答:现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关键词:劳动争议,撤诉
广东-中山
芦道宾
420489984
80-415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
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41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2项、第38条、第42条;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例:23岁的女工王某于2008年3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7日到2010年3月16日。
2010年2月16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10年3月26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8周的超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王某哺乳期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发布日期:2004.7.27实施日期:2004.7.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9月19日京高法[2003]2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4年7月27日附: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与答复一、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蒙超系(2002)京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蒙超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蒙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情形,裁定驳回蒙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蒙超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申请再审。
二、请示的问题和分歧意见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形成以下两种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
其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规 及规章 进 行处 罚
关 于 固定 工 在转制 过程 中 因劳动 合 同期 限 协 商 不 一 致 未 签 劳动 合 同 问 题 的 复 函
北 京市劳动 局 日前来 函 就 固定工 在转制过程 中因 劳动合 同期 限协 商 不 一 致未签劳 动合 同 问题 进行请
示
。
当职 工 个 人与 企 业在合 同期限上 协商 不 一致时 应按 照 劳动法 律
,
项 关于
“
对 判决
,
、
裁定 已 发生 法 律效力 的案
,
只要 符合受理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
件
,
当事 人又 起诉 的
告 知 原 告 按 申诉 处 理
”
但人 民
委 员 会 应 当再次 立 案 审理 之 日起 重 新 开 始 计算
。
申请仲裁 时 效期 间从 撤诉
法 院 准 许撤诉 的 裁定 除外
的 规定
,
最高 人 民 法 院在
、
但属 于 单独核算单位
若发生 伤
根据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故报告 和 处理规定》 ( 国
,
亡 事故应认定 出租方或发包方 为事 故单位
三 个 体 工 商户
,
。
企 业 职 工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问 务 院第 7 5 号令 ) 和 《
如 果承 租 方 或承 包 方 是独 立 法 人 或有证 照 的
否 则应 认定 出 租方或发包方
一
企业 在租赁
,
、
承包过 程 中
,
如 果 承 租方或承
为事故单位
。
包方无经 营证 照
驻 为个人 ( 或合伙 ) 与 出租方或发
,
劳务合同撤诉能否再起诉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撤诉。
然而,撤诉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起诉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劳务合同撤诉后能否再起诉进行分析。
一、劳务合同撤诉的定义劳务合同撤诉,是指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的行为。
撤诉可以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主动提出的。
二、劳务合同撤诉后能否再起诉1. 撤诉后原告能否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撤诉后原告仍然可以再次起诉。
2. 撤诉后被告能否再起诉对于撤诉后被告能否再起诉,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在撤诉后也可以再次起诉。
理由如下:(1)被告作为被诉方,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在撤诉后,被告仍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2)撤诉仅意味着诉讼程序的中断,并不影响实体权利的享有。
被告在撤诉后,仍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3. 撤诉后第三人能否再起诉对于撤诉后第三人能否再起诉,同样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撤诉后有权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应当等待原诉讼终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撤诉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可能再次起诉。
具体能否起诉,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三、注意事项1. 撤诉后再次起诉,当事人应重新提交起诉状,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2. 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应依法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3. 撤诉后再次起诉,当事人应充分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总之,劳务合同撤诉后能否再起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
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41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2项、第38条、第42条;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例:23岁的女工王某于2008年3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7日到2010年3月16日。
2010年2月16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10年3月26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8周的超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王某哺乳期满。
超过一年还能劳动仲裁吗
一、超过一年还能劳动仲裁吗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不可以再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哪些情况可向劳动机构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
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
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起诉?
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起诉?问:我是一企业工人,后因拖欠工资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经劳动仲裁,支持了我的大部分请求,但并完全达到我满意,为此,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我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因种种原因,我在开庭时,有意不到庭参加诉讼。
此后,法院裁判按撤诉处理。
现在企业领导不领情,对我越来越不佳,为此我还想就拖欠工资之事再次起诉,请问我能否再起诉?大庆牛某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就你与所在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在经劳动仲裁后,已经起诉过一次,只不过因为你没有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白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即先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
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普通民事案件则无这方面的规定,普通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能否再起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
上述《解释》第一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问题,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只不过是行为人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已,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愿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京高法发〔2001〕282号 2001年11月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26号 2013年12月21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014年5月7日实施)、《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年1月5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017年4月24日实施),不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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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求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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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年)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年5月7日)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律常识】离职多长时间后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
一、离职多久以后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所以有劳动争议的应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超过仲裁申请期限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法民一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
最⾼法民⼀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最⾼⼈民法院民⼀庭是承担全国民⼀庭系统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指导的审判业务庭。
其中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好民事审判⼯作是最⾼⼈民法院民⼀庭的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为该庭主编的连续出版,从2008年起,除继续⽤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下级法院开展指导⼯作外,还办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使其成为对下指导⼯作的重要阵地。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现辑取11则指导案例和12个指导意见供学习参考。
指导⾏案例11个▌01、劳动争议还是合伙争议?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本案当事⼈之间就合伙企业向霍某发出除名通知书所发⽣的争议,实质上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常⽒三兄弟与霍某就霍某是否具有合伙⼈资格产⽣争议。
霍某的起诉,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按照合伙企业纠纷进⾏审理。
案情摘要及法院处理情况常某维、常某钢、常某继系兄弟关系,霍某系常⽒三兄弟的妹妹常某娟的⼉⼦。
2002年三兄弟各出资1/3合伙创办了制鞋⼚。
因常某娟丧⽗,霍某⼤专毕业,懂计算机,为照顾常某娟的⽣活,三兄弟决定霍某以技术及劳务⼊股占10%份额。
⼏年后,霍某私下开发⾃⼰的⼯⼚,利⽤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
常⽒三兄弟以霍某违反企业制度,将霍某除名,送达了除名通知。
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定⽆效。
⼀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霍某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霍某起诉,⼆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伙纠纷,撤销⼀审判决,指令⼀审法院审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02、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付经济补偿⾦。
通过事实确⽴的事实劳动关系与通过书⾯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不同形式,劳动者权利都应当平等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劳动仲裁撤诉时间及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
劳动仲裁撤诉时间及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结果作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就可以了,然后劳动仲裁机构会进行答复的。
劳动仲裁什么时候可以撤诉?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进行裁决。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仲裁具有便捷高效优点,并且劳动争议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的高效手段。
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一些劳动事项有争议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撤销劳动仲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后会很快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进行回复。
劳动仲裁撤诉的方法有哪些?可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诉讼就可以了。
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可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撤诉后,劳动者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者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可以援引仲裁时效抗辩,而使劳动者部分主张不被支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仲裁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撤诉后,劳动者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者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可以援引仲裁时效抗辩,而使劳动者部分主张不被支持。
罗浩律师建议:为了缓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资冲突,国家设置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将大部分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解决。
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第一篇: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本律师曾经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是用人单位(被申请人),申请人一方是劳动者,可在开庭那天,对方并未按时出庭。
在等待30分钟后,仍不见对方踪影,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该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按撤诉处理。
没想到过了没几天,公司又收到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原来这名劳动者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了仲裁。
那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按撤诉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吗?关于这一问题,多个与劳动法相关的文件均有规定,且相关之间多有矛盾: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1997年7月8日)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显然,第一个规定与后面两个规定是相冲突的,而第三个规定又对第二个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
仲裁申请撤回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仲裁申请的撤回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然而,仲裁申请的撤回并非没有法律后果,本文将就仲裁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仲裁申请撤回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仲裁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1. 仲裁程序终止仲裁申请的撤回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争议的解决,仲裁程序因此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
一旦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撤回申请,仲裁程序即告终止。
2. 仲裁费用承担仲裁申请的撤回涉及到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用。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当事人已预交的仲裁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费用退还的具体规定可能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部分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规定,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费用不予退还。
3. 争议重新提起的可能性仲裁申请的撤回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争议的解决。
在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法律分析: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在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又在仲裁时效内再次申请仲裁。
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
如果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同时,该法也规定,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然而,对于当事人在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况,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
让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
假设甲和乙因劳动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仲裁过程中,甲因为某些原因撤回了申请。
过了一段时间后,甲在仲裁时效内再次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认为甲已经撤回了申请,并且已经放弃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权利。
因此,法院可能会驳回甲的申请,并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已经撤回仲裁申请,仍然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再次申请仲裁。
例如,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撤回申请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胁迫等情况,那么再次申请仲裁可能是合理的。
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再次申请仲裁是合理的,那么应该允许其再次申请仲裁。
否则,应该驳回其申请并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建议:1. 如果当事人决定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该充分了解其权利和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撤回申请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胁迫等情况,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并说明情况。
2. 如果当事人在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再次申请仲裁,应该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再次申请仲裁是合理的,那么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
3.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
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申请仲裁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1、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撤诉后,劳动者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者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单位可以援引仲裁时效抗辩,⽽使劳动者部分主张不被⽀持。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向对⽅当事⼈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当事⼈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如何撤诉1、可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就可以了。
2、申诉⼈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申请撤诉必须以书⾯或⼝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2)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提出。
(3)撤诉的⽬的必须正当。
申诉⼈申请撤诉并不⼀定就会得到批准。
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审查。
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当事⼈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的。
(4)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
如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裁决,则对双⽅之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作出了决定和结论,其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重新得到了确定,当事⼈就不能再申请撒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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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
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41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2项、第38条、第42条;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例:
23岁的女工王某于2008年3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7日到2010年3月16日。
2010年2月16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10年3月26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8周的超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王某哺乳期满。
纺织厂请示上级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公章,不能作为证明”。
得到这个通知,5天后,王某的爱人陪同王某又将加盖了北京妇产医院门诊部诊断证明章的怀孕证明拿到纺织厂,并递交了该证明的复印件。
这次公司的答复是:终止合同在先,诊断证明在后,所以不认可这样的诊断证明。
王某只好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知双方开庭后,王某突然接到纺织厂人事部门的电话,说可以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哺乳期满,但具体事项双方再协商,但希望王某撤回仲裁申请。
经过协商,王某与纺织厂签订了和解协议:纺织厂延长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王某同意由纺织厂根据其身体特殊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岗位调整后王某的月工资比原来少了200元。
和解协议达成后,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王某因为身体原因,医院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因此没有到纺织厂安排的新岗位上班,但向纺织厂出具了医院的病假证明。
1个月后,王某查工资卡时发现纺织厂并没有给自己发病假工资,于是打电话到纺织厂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公司没有同意纺织厂和王某的和解协议,厂里正在争取协调。
但3个月过去了,王某仍然没有拿到自己的工资,而且没有能到纺织厂正常上班。
王某只好重新申请仲裁,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申请,依法裁决纺织厂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王某哺乳期满。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重新申请仲裁。
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本案中,王某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纺织厂应该与王某延续劳动合同至王某哺乳期满,王某申请仲裁后,纺织厂要求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但由于纺织厂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王某重新申请了仲裁,并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操作提示
1)员工和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后,在履行过程仍然有可能再次申请仲裁,因此,企业在仲裁阶段与员工达成和解的,最好请求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这样任何一方均无权就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避免发生同一纠纷重复参加仲裁的成本。
2)企业需要注意:员工再次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申请仲裁撤诉之日起算的,而不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3)企业申请仲裁后而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时,慎用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4)员工再次申请仲裁,如被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员工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