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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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政策法规2015年 第11期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

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缴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第三章缴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粤林[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林〔2012〕155号)各地级市林业局、财政局(委),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11月14日2012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申报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0〕3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金来源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

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中实行项目管理的部分适用本指南。

二、扶持范围(一)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等。

(二)生态文明万村绿、“巾帼林”、“青年林”等专项工程建设。

(三)其他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必需开展而省财政暂时不能安排专项资金的工作。

三、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方式,拥有良好的技术条件,类似项目的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果和经验。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标准交纳的费用,用于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森林植被。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首先,对于破坏森林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破坏的程度和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相应的恢复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轻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中度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对于严重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交纳恢复费。

这样的标准能够有效地约束各方,促使其在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更加谨慎,减少对森林植被的破坏。

其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还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各异,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针对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对恢复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高;而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恢复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再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恢复费用的使用符合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对于使用不当或挪用恢复费用的行为,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

最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恢复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保障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是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约束对森林植被的破坏,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恢复费用的有效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财综〔2002〕第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是指对因采伐、火灾、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森林资源减少或丧失的地区进行人工造林或天然更新,以及对退化森林进行保护和改良的活动。

为了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原则。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适用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植被类型、不同植被恢复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1. 人工造林费用,根据不同树种、不同地区的造林成本进行测算,包括苗木采购费、种植费、护树费等,人工造林费用按每亩计算。

2. 天然更新费用,对于天然更新的地区,根据植被恢复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更新管理费、保护费等,天然更新费用按每亩计算。

3. 退化森林改良费用,对于退化森林进行改良和保护的地区,根据改良难度和成本进行测算,包括改良费、保护费等,改良费用按每亩计算。

4.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调整,根据森林资源的恢复情况和成本的变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可以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活动,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更新、退化森林改良和保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和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使用和管理应当受到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意义。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合理收费和使用,有利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落实。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认真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

总之,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推动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植被遭受破坏或损失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恢复受损的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的恢复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至关重要,因此制定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恢复费的计算方法。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受损程度、植被类型、植被面积等。

根据不同的受损情况,可以采用按比例计算、按面积计算等方法进行恢复费的确定。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恢复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恢复费的使用范围。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森林植被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植被的重新植栽、抚育、保护等工作。

同时,还可以用于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升森林植被的恢复效果和保护水平。

三、恢复费的监督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恢复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且取得了预期的恢复效果。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监督,确保其按时足额缴纳恢复费,并且按照规定使用。

四、恢复费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恢复费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恢复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恢复费标准,更好地满足森林植被恢复的需求。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参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六、结语。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合理的恢复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森林植被的恢复和保护,为后代留下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林地的通知⽂号:财税[2015]122号颁布⽇期:2015-11-18执⾏⽇期:2015-11-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兴安岭森⼯(林业)集团公司:由占⽤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管理暂⾏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积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程对占⽤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序占⽤、粗放利⽤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态⽂明体制改⾰总体⽅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和⽣态补偿制度,建⽴引导节约集约利⽤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林地,限制⽆序占⽤、粗放使⽤林地。

(⼆)反映不同类型林地⽣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程等建设项⽬使⽤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使⽤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并建⽴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企业不得实⾏歧视性征收标准。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颁布日期:20021025 实施日期:20021025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税[2015]122号

财税[2015]122号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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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标准
类别
主要品种
大红花、黄婵、白蝉、双
1.6--2.0 2.1--2.5 2.6--3.0 3.1--4.0 4.1以上 净干高(米)0.4以下 0.6--1.0 1.1--1.5 1.6--2.0 2.1--3.0 3.1--4.0 4.1以上 高度(米) 1.0以下 1.1--1.5 1.6--2.0 2.1--2.5 2.6--3.0 3.1以上
苗高(厘米) 30以下 31--60 61以上
单位
执行标准 金额(元)
苗木费
其中包括(元) 人工机械费 营养费 运输费 综合费率

117
33
9
14
3
58

196
102
11
14
3
66

334
202
13
20
3
96

438
242
21
32
3
140

174
90
9
14
3
58

229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在森林破坏或损失后,为了修复和恢复植被所需的费用。

森林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源、净化空气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森林破坏所需的恢复费用也需要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下面将详细介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相关标准。

首先,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森林破坏的程度和范围来确定。

一般来说,森林破坏的程度越严重,所需的恢复费用也就越高。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森林恢复所需的种子、苗木、劳动力等成本,以及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监测费用。

其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相同程度的森林破坏在不同地区所需的恢复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避免标准过高或过低,从而保证恢复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另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与森林资源的价值相匹配。

森林资源对于生态环境、水源保护、气候调节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避免因为恢复费用的不足而导致森林资源的进一步破坏和损失。

最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因此恢复费用的标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在确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合法而导致恢复费用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森林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的价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只有合理、科学、可行的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植被恢复费是指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而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

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能否得到有效开展,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原则。

1. 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原则,根据生态环境受损的程度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生态环境受损越严重,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越高。

2. 植被恢复成本原则,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植被恢复的成本,确保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能够覆盖植被恢复的实际成本。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则,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避免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具体确定方法。

1. 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评估,通过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评估,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评估指标包括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土壤侵蚀程度等。

2. 植被恢复成本的核算,对植被恢复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包括种子、苗木、劳动力、管理费用等,综合考虑确定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3.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考量,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确保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管理和使用。

1. 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机构,负责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使用范围,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主要用于植被的种植、养护、管理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3. 监督管理,加强对植被恢复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对植被恢复效果进行评估。

四、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机制。

1. 定期评估,建立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变化和植被恢复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2. 公开透明,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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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粤财农[2017]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财农〔2017〕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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