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员下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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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员下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调度工作,督促调度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的间隔时间深入生产系统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防止调度管理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现场的动态管理脱节,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现场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能力。现对矿调度人员下井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考勤程序以上所有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换好工作服
到调度室登记。由调度主任负责登记考勤,并注明每个人的入
井时间。升井后,然后到调度室填写入井记录,并汇报下井检查过程中了解的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各区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材料使用及现场安全情况,对存在问题说明原因。
第二条下井质量要求
调度员下井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强现场管理,理顺安全生产运作程序,搞好协调工作,监督职工认真执行各项工艺纪律,规范职工操作行为,严格排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创建安全生产的硬环境。同时针对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现场实践。
第三条、具体规定
1、调度员下井不低于4次/月。
2、调度员中、夜班入井不低于规定入井次数的1/2。
3、调度员下井考勤要到调度室考勤。
4、调度室建立调度人员下井考勤记录台帐。
十五、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四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
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矿领导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富源县安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相关单位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公司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第八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九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检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
施,由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