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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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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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 ”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概念 , 在英美法中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 财产权 ” 。 ( 二 ) 物权的主体 在大多数国家 , 自 然人 、 法人 、 国家均可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取得物权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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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 , 但各国民法对 “ 物 ” 的 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 。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 为物仅为有体物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说明我国物 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有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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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物权的取得 、 变更和消灭 对物权的取得 、 变更或消 灭 , 各国 规定也 不尽相同 。 以所有权的取得 ( 转移 ) 为例 , 根据 《 法国民法典 》 第 1583 条的规定 。 ( 六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 , 物权的保护方法 , 主要有物权人 请求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 物 、 消除危险 、 损 害赔偿等 , 但不同 国 家在 具体规定的 方法上亦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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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虽然被各国 广泛采用 ,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国际物权都必 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有些国际物权关系 , 如运 输途中 的货物的物权 、 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 、 信托物权 、 国 家财产的 物权 、 位于无主土地上 的财产的物权等 ,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 往往需要 用特殊的冲突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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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 各国普遍采用 “ 物权 法则 ”, 即物之所在地法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 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 。 巴托鲁斯提 出 : 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 , 物法应适用 物之所 在地法 。

国际私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国际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国际私法领域,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中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方法和具体规则,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该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物权法律关系时,尊重他国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尊重国际惯例和条约,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中,应当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3.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物权法律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权益。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中,当外国法律适用可能损害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

三、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的方法1. 明示选择原则明示选择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物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其本国法、国际惯例或第三国法。

2. 推定选择原则推定选择原则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但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境,可以推定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

这种方法适用于当事人未明确选择适用法律,但存在习惯做法或行业惯例的情况。

3.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物权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和赔偿范围。

4. 物权所在地法原则物权所在地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物权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物权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国际私法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1. 财产权法律适用规则财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包括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物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则以及适用中的难点,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国际物权纠纷时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物权是指跨越国界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物权纠纷时常发生,如跨国买卖、租赁、抵押等。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物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法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物权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尊重主权原则等。

2. 国际统一实体法原则国际统一实体法是指在国际范围内适用的实体法规范。

在国际物权法律适用中,国际统一实体法原则主要包括:统一实体法优先原则、补充适用原则等。

三、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具体规则1. 物权变动地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物权变动地的法律通常被作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物权标的物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物权标的物的法律适用通常以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为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 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物权纠纷中,合同的法律适用通常以合同成立地法律为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四、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难点1. 法律冲突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2010-12-23
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在地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5
司考题:2008-80
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 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
2010-12-2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7
六、特殊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原告在英国家中的艺术品被偷。该艺术品被 带到意大利卖给了甲(第二被告一个意大利 人);甲把艺术品送回英国,由乙(第一被 告)拍卖。按照意大利的法律,甲取得了对 艺术品的所有权。 问:该案应该怎么处理?
2010-12-23Fra bibliotek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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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问题 含义 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看该物能否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 个地方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 物权客体的范围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 所控制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物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 权、动产质权 物权的取得、变更 物权可因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 和消灭方式及条件 变动 物权的保护方法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0
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
项目 规则 信托 信托自体法;合同履行地法;遗嘱人最后居所 效力 地法; 受托人是否有权管理受益人:财产所在地法 信托 如果合同或遗嘱中有表明的法律,适用该法; 管理 没有的,则适用信托管理地法 构成 对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等同一;法院先寻求 解释 当事人的信托意图发现其想适用法律;如无, 根据原始文件或行为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公 司登记地、信托管理地等;后信托自体法,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遗嘱人设立遗嘱住所地法。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

关于国际私法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整理一:物权的法律适用理论问题:1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取得方式、转移、变更、消灭;(3)物权客体的围;(4)物权的容;(5)物权的保护方式;2 动产法律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者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4)遗产继承所涉及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5)有价证券;(6)无主土地上的物;(7)国家财产;我国的法律规定:1 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86条:见上。

3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一般原则,只有特殊动产的规定:书P198(1)船舶物权:《海商法》第270条-272条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航空器物权:《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对涉外无体财产:没有规定。

二合同:理论部分:1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主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2)客观论——前提: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约定;(3)最密切联系原则;书P 294(4)合同自体法;2 具体分析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其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是一种弹性的连接点;(与“地域”有关的理论最早提出的是:萨维尼);(2)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3)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者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4)在我国适用此原则有三个层次:首先把它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确定下来;其次,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把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具体化,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最后把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规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克服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后果。

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2篇)

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物权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个人、法人、国家等不同主体的财产权益。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成为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渊源、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即尊重当事人意愿、适用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履行方式等。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合同自由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偏袒一方。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权益。

三、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1. 国内法渊源(1)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各类物权及其法律效力等。

(2)物权法: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各类物权及其法律效力等。

(3)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对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中普遍遵循的规则,对涉外物权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四、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合同物权(1)合同成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自考-自考专业(法律)-国际私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1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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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自考-自考专业(法律)-国际私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图片大小可任意调节)第1卷一.单选题(共20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及物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C.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D.船舶的抵押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2.英国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泰国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日本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

A.英国法律B.泰国法律C.日本法律D.中国法律3.下列哪一位学者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A.萨维尼B.斯托雷C.布鲁歇D.巴托鲁斯4.某中国公民在美国有住所,死于加拿大,其死亡时在英国遗有别墅一幢。

根据我国法律,对这幢别墅的继承应适用()。

A.中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英国法律5.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的连结因素不包括()。

A.主营业所在地B.法院地C.住所地D.财产所在地6.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是()。

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B.属人法C.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的日期是()。

A.1980 年 4 月 10 日B.1988 年 1 月 1 日C.1964 年 4 月 30 日D.1990 年 1 月 1 日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2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

”是一条()。

A.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B.互惠待遇制度的规定C.国民待遇制度的规定D.非歧视待遇制度的规定9.巴托鲁斯是以下哪种学说的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2篇)

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交易和投资活动日益增多。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物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惯例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 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其物权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物权的性质、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法律稳定性原则: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考虑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

(4)国际惯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国际惯例。

三、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范围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事实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租赁等,均应适用涉外法律。

2. 物权的保护、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涉及物权的保护、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损害赔偿等,也应适用涉外法律。

3. 物权的法律适用争议在当事人就物权的法律适用产生争议时,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和具体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四、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具体规则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事实的涉外法律适用(1)不动产: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事实,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事实,一般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2. 物权的保护、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的涉外法律适用(1)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地国法律适用。

(2)合同责任:合同签订地法律、合同履行地法律和合同缔约地法律适用。

(3)损害赔偿:损害发生地法律、损害赔偿地法律和损害赔偿国法律适用。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涉外物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1、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内国法取得的物权;2、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3、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原则,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一)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二)萨维尼动产三分说;1、能够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不能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3、介于两者之间的动产,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法;(三)现代国际私法中,不区分动产、不动产,一概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主权说(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三)利益需要说(四)方便说、控制说;(五)综合论(见书)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

那么,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有时法院也会采用有关外国法为依据(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是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运动中的物体,确定所在地比较困难,解决办法有:1、时间上进行限制: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物权取得或丧失时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由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指定法律来解决。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及跨国界的物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各国法律在适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主要涉及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独立性,国家有权决定其法律的适用范围。

(2)平等互利原则。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平等互利。

(3)诚实信用原则。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2. 物权法原则物权法原则是指在物权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主要涉及以下原则:(1)物权的独立性原则。

物权的存在和效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

(2)物权优先原则。

在涉及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物权应优先适用。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三、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1. 物权法领域内的法律适用(1)物权关系成立的法律适用。

对于物权关系的成立,应适用物权行为地的法律。

(2)物权效力法律适用。

对于物权的效力,应适用物权设立地的法律。

(3)物权变动法律适用。

对于物权的变动,应适用物权变动地的法律。

2. 涉外物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在合同纠纷中,应适用合同订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

(2)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在侵权纠纷中,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3)财产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

在财产继承纠纷中,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律。

四、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国际条约解决法国际条约是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在处理涉外物权纠纷时,应优先适用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2. 国际惯例解决法国际惯例是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辅助手段。

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定(2篇)

物权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物权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物权涉外法律适用规定是指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本文将从物权涉外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涉外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物权涉外法律适用规定也应当遵循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应当坚持平等互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意思自治原则: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2. 物权法原则物权法原则是指在处理物权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物权涉外法律适用规定也应当遵循物权法原则,主要包括:(1)物权的公示原则: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应当遵循物权的公示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物权优先原则: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应当遵循物权优先原则,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涉外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物权的取得(1)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适用物权的原始取得地和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适用物权的原始取得地和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2. 物权的变更(1)动产物权的变更:动产物权的变更,适用物权的原始取得地和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物权的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适用物权的原始取得地和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3. 物权的消灭(1)动产物权的消灭:动产物权的消灭,适用物权的原始取得地和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消灭,适用物权的原始取得地和物权的所在地法律。

四、物权涉外法律适用范围1. 涉外物权关系:涉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物权关系,如跨境物权转让、跨境物权设立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 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 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物权关系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以及具体适用方法,以期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即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国际惯例等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物权关系与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联系更为密切,以便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准据法原则准据法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确定某一涉外物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依据国际条约、国内法律以及当事人协议等法律渊源。

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1. 物权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适用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物权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物权的性质: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2)物权的标的物所在地:物权标的物所在地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3)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与物权关系存在密切联系。

2. 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确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2)违约行为的法律适用:违约行为地法律是确定违约行为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3)赔偿数额的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的法律适用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地、违约行为地以及当事人协议等因素。

四、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1.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国际条约存在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我国已加入的与涉外物权关系相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等,均为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依据。

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2篇)

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日益频繁,跨国物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法在物权法律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实践,以期为我国在国际物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二、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跨国物权纠纷中,应根据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相吻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认可和遵守的习惯做法。

在国际物权纠纷中,适用国际惯例有助于解决争议,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法律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观念,可以不予适用。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4. 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是指,在跨国物权纠纷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这一原则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三、国际法物权法律适用规则1. 物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物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物权行为的成立地法律。

如果物权行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成立,则应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2)物权行为的完成地法律。

如果物权行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完成,则应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物权行为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如果物权行为的标的物位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则应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2. 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同样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物权变动的原因地法律。

如果物权变动的原因发生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则应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2)物权变动的完成地法律。

如果物权变动的完成发生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则应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物权变动的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外国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外国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跨国物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背景下,外国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外国物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则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外国物权的概念外国物权,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变更、终止的,与外国主体具有法律关系的物权。

根据物权客体所在地的不同,外国物权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物权主要包括货物、船舶、飞机等。

三、外国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外国物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规避原则等。

2.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物权所在地原则。

根据物权所在地原则,外国物权的法律适用应以物权客体所在地法律为准。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外国物权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物权法律关系涉及多个国家法律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外国物权的具体规则1. 不动产物权(1)不动产登记。

在我国境内设立、变更、终止的不动产物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依照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不动产转让。

外国主体在我国境内购买、转让不动产,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转让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动产物权(1)动产转让。

外国主体在我国境内购买、转让动产,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转让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动产抵押。

外国主体在我国境内设立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1. 我国《民法典》关于外国物权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对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外国物权案件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外国物权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法律适用模式:(1)以物权所在地法律为准,适用我国法律;(2)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准,适用与物权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法律物权法律适用(2篇)

涉外法律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物权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法律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主要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涉外法律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应当遵循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适用原则、司法管辖原则等。

2. 物权法原则物权法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优先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不可分割原则等。

三、涉外法律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1. 物权行为地原则物权行为地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适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适用于物权的各种形式,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 物权标的物所在地原则物权标的物所在地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适用物权的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物权,如土地、房屋等。

3. 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住所地原则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住所地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适用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住所地的法律。

这一原则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但主要适用于动产。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选择与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这一原则适用于难以确定适用法律的情况。

四、我国涉外法律物权法律适用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适用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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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与商誉有关的营业所在地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5
司考题:2008-80
80.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 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 C.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D.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5
(一)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财 产的效力
1、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 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 原所有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这是该外国法 院就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 效力问题:实用主义原则的承认; 2、一国的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的本国企业 位于国外的财产是否有效:否认。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6
否认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理由
1、外国国有化法令或措施是惩罚性的,其效力不及于国外
2、违反公共政策
3、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否认之
4、有关外国未被承认为由来反对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7
(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 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8
(三)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1、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非歧 视性的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和其他 相同效果的措施; 2、征收的补偿应该与被征收财产的价值相等; 3、投资争议双方协商,如果不行可救助于国 际仲裁(ICSID《华盛顿公约》); 4、缔约方的代位求偿权。
国际私法 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
第一节物权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 完整的支配权利。 动产与不动产识别的标准:财产能否从一个 地方移至另外一个地方而没有损害。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1.htm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0
司考题:2004-37
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 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2010-12-23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9
保险公司诉菲尔兹案
死者菲尔兹生前和他的第一个妻子的住所在 肯塔基州。他在俄亥俄州找了工作。俄亥俄 州的雇主为雇员就意外事件死亡在旅游者保 险公司投了保。他把第一个妻子作为受益人。 保单受俄亥俄州法律支配。此后,死者与他 第一个妻子在肯塔基州离婚。后来又接了婚, 但是受益人没有修改。他意外死亡了,两个 妻子为了保证金发生争议。 问:该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8
六、特殊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送达地法;2、适用发送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 法。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登 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三)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属 人法; (四)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继承和动产继承区分 (五)无体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创设的法律决定。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四、物之所在地确定方法
类别 不动产 物之所在地确定方法 不动产的自然所在地
动产的自然所在地 有 一般有体动产 体 运输中的有体动产 船舶或飞机注册地或所在地 动 产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注册登记地 无 专利、商标专有财产 权利创设地国 体 流通证券和债券 代表它们的票据所在地 动 公司注册地;登记票据地 产 公司股票 商誉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物 权
有体动产 动产 适用所在地法 适用住所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 适用所在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
无体动产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2
司考题:2003-22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 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 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 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3
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
学说 主权说 代表人物 [法]梅兰 基本理由和主张 主权及于一国属地范围内 物权关系本座在标的物所 在地 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 需要 所在地是第三人和当事人 易于寻求保护的连接点 本国法适用、标的物之地 的便利
4
法律关系本 [德]萨维尼 座说 利益需求说 [得]冯·巴尔 方便说和控 [英]戴西和莫 制说 里斯 物权关系本 我国多数学者 质要求说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14世纪:巴托鲁斯(适用不动产,动产随 人、动产附骨) 2、物权的范围:有体物和无体物;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3
司考题:2004-71
7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 船舶登记国法律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14
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 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些财产或某项财产,采取没收 或征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征用”(requisition)通常是指政府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 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的一种措施。 “没收”(Confiscation)是指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 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一种措施。 “征收”(expropriation)是指政府为了公家需要依 法将私人的财物或企业收归公有,政府将给予补偿, 也可能不给予补偿。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1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0
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
项目 规则 信托 信托自体法;合同履行地法;遗嘱人最后居所 效力 地法; 受托人是否有权管理受益人:财产所在地法 信托 如果合同或遗嘱中有表明的法律,适用该法; 管理 没有的,则适用信托管理地法 构成 对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等同一;法院先寻求 解释 当事人的信托意图发现其想适用法律;如无, 根据原始文件或行为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公 司登记地、信托管理地等;后信托自体法,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遗嘱人设立遗嘱住所地法。
2010-12-23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6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问题 含义 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看该物能否从一个地方移到另一 个地方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 物权客体的范围 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 所控制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物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 权、动产质权 物权的取得、变更 物权可因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 和消灭方式及条件 变动 物权的保护方法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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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 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进行 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信托法律适用的三个阶段 第一,土地财产时期: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信托自体法理论:动产的大量出现; 第三,分割方法:不动产和动产分开。
2010-12-2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所有
国际私法史法律冲突解决法。 7
六、特殊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原告在英国家中的艺术品被偷。该艺术品被 带到意大利卖给了甲(第二被告一个意大利 人);甲把艺术品送回英国,由乙(第一被 告)拍卖。按照意大利的法律,甲取得了对 艺术品的所有权。 问:该案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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