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查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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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
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的通告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运输管理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委机关相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参数配置核查(以下简称达标核查)工作,本着公平竞争、自愿原则,在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的基础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了本市8家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达标核查工作(详见附件)。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9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附件:2022年度承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录
——结束——。

北京残疾人摩托车申请条件

北京残疾人摩托车申请条件

北京残疾人摩托车申请条件根据《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须符合这些要求》的新闻发布,北京交警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对北京残疾人摩托车申请条件的详细解读。

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须为北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

2. 年满16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身体条件,如视力、听力、智力等。

具体条件可参考《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

4. 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于相应车型)。

5. 申请人的残疾程度应符合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条件,并能自主操控车辆。

二、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残联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残疾人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3. 残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4. 评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

5. 申请人携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车管所进行车辆注册登记。

6. 车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发放车牌和相关证件。

三、使用和管理要求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使用,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此类车辆。

2.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申请人需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走非机动车道,不得逆行、闯红灯或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

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违反载人规定的,将受到罚款处理。

5.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6. 驾驶者若发生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流程,否则将影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注册登记。

2.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19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19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195号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制度体系,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执法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具体内容见附件)。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本市开锁行业安全管理的通告2004年第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洗浴场所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年第3号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整顿规范旧货交易打击销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07年第9号4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京公治字〔2011〕1750号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613号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等三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10〕816号7 关于对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轻型越野车和部分旅行车行驶按小轿车进行管理的通告 2001年第5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日——结束——。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暂停残疾评定和残疾人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的公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暂停残疾评定和残疾人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的公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暂停残疾评定和残疾人机动
车辆通行证办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暂停残疾评定和残疾人机动车辆通
行证办理的公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当前启动的“北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六条措施》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员大量聚集导致交叉感染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上级部署,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将于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残疾评定和残疾人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已经预约申请残疾评定的朋友,我们将待恢复办理后给予妥善安排。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月31日。

北京市三轮车验车标准

北京市三轮车验车标准

北京市三轮车验车标准Beijing is one of the major cities in China where three-wheeled vehicles, commonly known as sanlunche, are widely used for transportation. These vehicle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the daily lives of many residents, especially in areas where traditional transportation modes may not be as accessible or affordable. With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these vehicles,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strict standards for their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both passengers and drivers.北京是中国的主要城市之一,三轮车在这里广泛使用,通常被称为“三轮车”,在许多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传统交通方式可能无法轻松获取或负担得起的地区。

随着这些车辆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建立严格的检验和维护标准至关重要,以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

The inspection process for three-wheeled vehicles should cover various aspects, including the condition of the engine, brakes, lights, and overall structural integrity. Regular inspections can help identify potential issues before they escalate into serious problems, ultimately reducing the risk of accidents on the road. Byimplementing stringent standards for vehicle inspections, Beijing can enhance overall road safety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for its residents.对三轮车进行检验应涵盖各个方面,包括发动机状况、刹车、灯光以及整体结构的完整性。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2号)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

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

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

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未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北京残疾人车辆通行证更换流程

北京残疾人车辆通行证更换流程

北京残疾人车辆通行证更换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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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严格查处车辆
非法行驶、运营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告2010年第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严格查处车辆非法行驶、运营行为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告2010年第8号)
为依法严格查处机动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各类非法运营、非法上路行驶、违法停车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改善首都治安、交通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除取得合法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领有京A牌照的摩托车外,其他三轮摩托
车不得在城六区(原城八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对驾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94年第3号]
【批准部门】北京市政府
【批准日期】1994.01.11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94.07.01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4年第3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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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交法字〔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规范便利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办理机动车查询处置业务的通知交法字〔2020〕75号各处,各交通支、大队: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效率,规范便利管理人(清算组)对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进行信息查询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就相关机动车信息查询、处置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转移登记、解除抵押/质押、解除查封等业务,均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组)身份证明材料:(一)管理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注明委托事项的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应提交: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注明委托事项的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仅供核验〉)。

二、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一)管理人(清算组)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城、西城、顺义、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

(二)管理人(清算组)查询与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或者违法信息,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注明查询事项的调查令。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28号【发布部门】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5.11【实施日期】2007.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

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京公法字〔2017〕1556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7〕1556号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局侦审一体化改革、机构职责优化调整的新情况,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首都公安执法规范体系,保障执法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依,2017年,市局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2件,其中:决定保留66件,决定保留并拟修改9件,决定废止7件(具体内容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附件:4.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4
决定保留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
决定保留并拟修改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6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注:有效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北京市残疾人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流程

北京市残疾人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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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电动轮椅申请流程

北京市残疾人电动轮椅申请流程

北京市残疾人电动轮椅申请流程
一、申请资格确认
1.确认残疾程度
(1)提供残疾证明
(2)医院评估残疾程度
2.确认居住地
(1)提供居住证明
(2)验证居住地在北京市范围内
二、申请材料准备
1.个人信息准备
(1)身份证明
(2)联系方式
2.医疗证明准备
(1)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2)医生出具的电动轮椅需求证明
三、申请递交
1.到社区残联提交申请
(1)递交个人信息和医疗证明
(2)填写申请表格
2.等待审核
(1)社区残联审核资料
(2)联系通知领取时间
四、资助领取
1.领取资助凭证
(1)领取电动轮椅资助凭证(2)确认领取时间地点
2.领取电动轮椅
(1)到指定地点领取电动轮椅(2)签收确认电动轮椅完好无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3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3年第16号2003年8月13日)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进行调整和开展机动车售前进行环保和安全检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进行下列调整(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先进行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验。

检验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按照下列规定的地点申请机动车检验:1、进口机动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国产汽车、挂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3、京A号牌的国产普通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京A号牌的国产轻便摩托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统一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的车管站进行检验。

4、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城八区的轮式自行机械,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在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5、农用运输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车管站进行检验。

(二)检验车辆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的地点,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登记:1、进口机动车、公安、使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特种车、京A号牌摩托车到车管所办理;2、国产汽车、挂车、教练车和城八区轮式自行机械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管分所办理;3、远郊区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2024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指标申请协议

2024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指标申请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指标申请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主体及定义第二条:指标申请条件2.1 甲方应满足的申请条件2.2 甲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2.3 申请材料的审核流程第三条:指标使用及期限3.1 指标的有效期3.2 指标的使用范围3.3 指标的转让及继承第四条:专用车配置及标准4.1 专用车的类型及品牌4.2 专用车的配置要求4.3 专用车的使用及维护标准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5.2 甲方的义务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1 乙方的权利6.2 乙方的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7.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协商解决9.2 提交第三方调解9.3 法律途径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续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合同的延续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11.2 保密信息的范围及期限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2.2 争议解决的地域及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附加条款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签署的时间14.2 合同签署的地点14.3 合同签署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主体及定义指标申请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北京市户籍或长期在北京居住,并符合残疾人专用车指标申请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人组织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社会组织。

指标是指由北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颁发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使用专用车的权利。

第二条:指标申请条件2.1 甲方应满足的申请条件(1)具有北京市户籍或长期在北京居住;(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具备驾驶专用车的身体条件;(4)未在规定期限内享受过残疾人专用车指标。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治理摩托车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治理摩托车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治理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法车辆行驶秩序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治理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等非法车辆行驶秩序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10年第14号)
为大力改善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行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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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身体检
查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核发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工作,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体检质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方便残疾人进行体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共同确定一家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体检医院(见附件一)。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体检质量的监督、指导、培训,发现体检医院不按规定进行体检的,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需持残疾证(下肢残疾)到指定医院体检。

三、初次申请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年满16周岁。

四、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须按下列标准进行体检:
(一)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须具有下列残疾条件之一:
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
2.缺足大拇趾或缺其余四趾;
3.单膑骨摘除或双膑骨摘除;
4.单股骨头更换、坏死或双股头更换、坏死;
5.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它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
6.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
7.任何原因造成的两腿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
8.任何原因引起的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僵直;
9.因坐骨神经病变引起的永久性下肢行走艰难;
10、残疾军人下肢被定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经地方医院复查认可。

(二)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其它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视力:两眼视力均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5或对数视力表4.7(允许矫正);
2.无红绿色盲;
3.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5.上肢:运动能力正常,无残疾;
6.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五、身体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医院须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注身体残疾的详细情况,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鉴定。

六、如其它原因造成行走困难的残疾情况,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解释认定。

特此通告。

附件:
1.《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略)
2.《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非机动车登记站》(略)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 /fg/detail94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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