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对象
新《证券法》解读

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丌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账交易 三、融资融券
(七)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涉及以下几个重 要问题:
① ②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
(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第2条)
二 、 其 他 主 要 的 修 改 内 容
新增了丌符合法定条件戒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仸(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仸(第189条)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仸(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②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抦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抦露义务人抦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抦露信息。
证券法释义- 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

证券法释义- 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郑重通过,当时参加投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为138人,投票赞成的为135人,另有3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内容颇为复杂的重要法律,能获得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如此广泛的支持,这是难能可贵的。
我们作为立法工作人员则感到由衷的高兴。
一、制定《证券法》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证券法,它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不仅有很强的针对性,能满足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且对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作一分析:1.《证券法》的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强国之路,它有力地加快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有益于借鉴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促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并成为我国新时期的鲜明特征。
《证券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它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因为我国的改革开放需要建立与发展证券市场,有了该前提才有可能制定证券法,并在这部法律中体现改革开放的实践与经验,贯彻改革开放的决策,为改革开放服务。
所以,《证券法》从它的起源到它的总体内容,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之一。
2.《证券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有力体现我国为了适应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不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而且还要求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
制定《证券法》正是适应了这种需要,让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即证券市场有秩序地发展起来,促使整个经济提高市场化的水平,展开更具竞争性的优胜劣汰,为现实的经济运行注入更多的活力。
所以,《证券法》的诞生,不仅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且可使其增强活力,强化它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使市场经济的活力得以充分体现。
由此观之,这更显示出《证券法》的积极意义。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一、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四、证券活动守法原则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六、监管体制七、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前提的自律性管理八、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1证券法一、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新《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案例1-1 违反证券法立法目的案【案情介绍】某大型国有机械总厂成立于1980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2001年该厂拟将其下属部分企业改组为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矿山机械设备。
同年,某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A公司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了1999年1月。
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上市申报材料中,该公司为获取上市资格,编制了1999年、2000年、2001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且虚报三年盈利21 130余万元。
同时,A公司将该公司所在地国税局一张6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5 600余万元,以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
之后,A公司并未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招募资金,而是将其中的18 020万元转入母公司某大型国有机械厂作流动资金使用,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
A公司在其2002年的年报中,虚增上半年利润共计1 982.3万元,在2003年4月的年度报告中,少报亏损1 009万元。
A公司的上述行为,在2003年8月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获。
2003年9月监督机构公布了处理结果,此后,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后果。
【法理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为何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根据新《证券法》第1条的规定,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按照《辞海》的定义,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
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内容整理

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内容整理证券法证券法律制度目录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概念与种类(二)证券市场(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监管原则(四)证券法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三)服票的发行(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六)证券发生的程序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二)证券上市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三)要约收购(四)协议收购(五)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五、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二)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要求(三)证券发生市场信息披露(四)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五)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职责(六)信息的发布与信息披露的监督(七)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六、投资者保护(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证券公司与普通投资纠纷的自证清白制度(三)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五)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与受托管理人制度(六)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七)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八)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制度(九)代表人诉讼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概念与种类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等),货币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提单、仓单、栈单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所介绍的证券。
2.证券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认股权证、期货、期权。
(二)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一般被称为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也就相应被称为二级市场。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标题:证券法新旧对照简介:本文将对比新旧两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文,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的证券法修订情况。
正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证券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比新旧两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文,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的证券法修订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新旧两部证券法的标题。
旧证券法的标题是《证券法》(1999年修订),而新证券法的标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订)。
从标题上可以看出,新证券法在名称上更加准确和完整。
其次,我们比较一下新旧两部证券法的内容。
新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例如,新证券法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新证券法也增加了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授权和责任,加强了市场监管的力度。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还完善了证券发行、交易、上市等方面的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新证券法也存在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问题。
例如,一些细节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指导市场实践。
此外,新证券法对于一些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跟进和完善。
总体而言,新证券法相比于旧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和可操作的法律基础。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证券法的修订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综上所述,新旧两部证券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新证券法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金融法规概论:第6章 证券法

[参考案例6——4]分析: (1)当B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公司500万股时,达 到了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A公司,并予以公 告;在此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A公司的股票。之后,B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所持A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均应依照前述要 求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间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A公司股票。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B公司持有A公司3000万股时,达 到A公司已发于股份的30%,B公司欲继续收购A公司股份,应当依法向A 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生要 约的除外。 B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前,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A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B公司依法报送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B公司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若有变更事项
[参考案例6——3]分析:海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获 准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因为(1)前一次发行的公 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迟 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公 司近几年连续亏损,不符合债券的发行条件。(4) 公司的净资产额不足3000万元。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5)债券的利率水平 不得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证券交易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依照交易规则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 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2)证券交易的特征及分类
(3)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①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②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须经批准 ③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④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 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 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 不得买卖股票。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章总则一、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四、证券活动守法原则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六、监管体制七、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前提的自律性管理八、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一、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新《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案例1-1 违反证券法立法目的案【案情介绍】某大型国有机械总厂成立于1980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2001年该厂拟将其下属部分企业改组为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矿山机械设备。
同年,某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A公司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了1999年1月。
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上市申报材料中,该公司为获取上市资格,编制了1999年、2000年、2001年2的财务会计文件,且虚报三年盈利21 130余万元。
同时,A公司将该公司所在地国税局一张6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5 600余万元,以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
之后,A公司并未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招募资金,而是将其中的18 020万元转入母公司某大型国有机械厂作流动资金使用,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
A公司在其2002年的年报中,虚增上半年利润共计1 982.3万元,在2003年4月的年度报告中,少报亏损1 009万元。
A公司的上述行为,在2003年8月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获。
2003年9月监督机构公布了处理结果,此后,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后果。
【法理评析】3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这两大基本的证券活动入手,为社会主义资本市场首先提供了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本案中,A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隐瞒亏损,虚报盈利,伪造涂改相关材料,使申请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重影响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1.证券的范围: 发行和交易都适用证券法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仅上市交易适用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证券的公开发行:对象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数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证券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1)交易所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北交所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2)新三板①三大证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开证券市场;②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③新三板对投资者有资质要求(合格投资者);④交易机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北交所:在北交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要求发行主体①存量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②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条件积极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依法规范经营消极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记忆口诀】组织机构很健全,持续经营无障碍,3年无保留意见。
公司、两控不存在:五种犯罪三违法;1年证监会处罚发行程序适用注册制:公开发行申请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4)区域性股权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如各地的产权交易所。
主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
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披露内容(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年+4个月中期报告半年+2个月临时报告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见下页)*注意案例【注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重大事件(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重要、主要”熟悉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③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④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⑤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⑥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⑦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⑧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下重点记忆】3.15主要领导、大股东变动,重大资产超三菱⑨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⑪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论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论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作者:曹晟鑫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3期一、当前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根据所获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将证券大致分为三种:资本证券、货币证券、财务证券。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三种。
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一般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与前述两种证券不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并没有—个明确的定义。
—般来说,其他类型的证券可以包括证券衍生产品、新股认购权证、投资基金证券等。
由于界定模糊,这类证券的认定在实践中比较灵活,但也正因如此,这类证券的认定其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缺乏行政规章应有的稳定性,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
二、实践中新型投资行为的定性(一)股权众筹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面向大众募集资金的合法方式只有一种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除此之外的任何向公众集资或公开募股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而且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市场中的这些股权众筹平台其实正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为了避免制裁,他们通常会限制人数、集资金额等。
从本质上看,我国的这种股权众筹更类似于私募行为。
股权众筹作为投资合同的一种,从其本质上看,具有许多和证券相同的性质。
同时,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也是期望通过前期的资金投注在日后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
投资人和发起人由于处于相同众筹项目,也就构成了共同事业。
但是,众筹的投资人只参与了一定的项目,投入了资金,对于整个事业的经营与管理并没有干涉,对其实质也没有产生影响。
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回报全部得益于发起人的工作能力与努力程度。
自考商法二第七章-证券法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 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 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1、上市申请; 2、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所) 3、签订上市协议; 4、上市公告; 5、挂牌交易。
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法的定义
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的 发行、交易和监督管理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1、证券发行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含证券上市、 上市公司收购等) 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证券 的发行、交易和监督管理过程 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证券业协会
第三节 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符合发行条件的 证券发行人,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 销售给证券投资者的活动。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
☆证券发行人 ☆证券投资者 ☆证券承销机构
证券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 2、证券包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 超过90日。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信息) 2、公平原则;(公平竞争) 3、公正原则;(公正待遇) 4、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请思考: 在证券市场上,主要包括
哪些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
⊙证券发行者 ⊙证券投资者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票发行定价: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新修订版为准。
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
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
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
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
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
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判断题(附答案)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答案分离版判断题1.《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对错2.新《证券法》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促进证券公司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错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错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错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对错6.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对错7.公开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对错8.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错9.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对错10.证券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错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对错1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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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对象
1998年在《证券法》颁布的时候,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就有过长期的讨论。
现在《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券在我国早已经存在。
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越来越开放,立法时需要考虑市场准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等。
而且证券市场中交易的证券种类越来越丰富,因此,包括《证券法》调整范围和对象在内一些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这里我们简要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修改建议。
法律应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
我们目前处于经济发展较快时期,改革也处于过渡期,所以,法律规定不能十分定型,以免阻碍经济的发展。
如果层级高的法律规定是早些时候的,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是晚些时候的,此时应该通过立法机关的解释或授权行政部门制定规章来处理问题,而不应该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就单独进行解释或制定超越高层级的法律规定的规章,否则会影响规范的制度建设。
再就是在法律中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或者在法律中就预先给行政部门预先授权,这个方面值得考虑。
统一法律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
在没有部门分散型法律法规设计的情况下,统一型法律已经先出台了,统一法
律的调整对象“宽”比“窄”好。
因为分散型的部门法规出台的时间是不能预期的,此时统一型的法律已经颁布了,现实市场中的证券活动需要法律调整。
此时只能先用统一型的法律来调整,将来情况怎么样,只有到将来时再说。
总之不能在目前再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否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法律最终的目的相同,而且最重要的一个目的是: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这是我国政府发展经济作为中心工作在证券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证券法》立法精神的体现。
未来的发展虽然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这就是发展,并且在发展过程中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有许多问题并不是新问题,而是在证券发展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问题,而且已经有办法解决的问题。
我们可以吸收成熟市场的经验,结合本国的情况,对于未来将会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的准备和预案。
行政部门要有更大作为
我们市场现状缺乏四种制度性条件,即信用记录、契约意识、会计公信和产权观念。
这些因素只能在长期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其中必须有政府和法律作为制度层面的支撑。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这些制度条件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和完善,只能依靠政府行政系统来支持。
这里不是要政府代替市场,也不是要政府垄断市场,而是在许多市场制度条件不成熟和未建立的情况下,市场本身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政府最终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出现有问题无人管的情况。
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案件前,就一度出现受欺诈的小投资者投诉无门的情况。
政府要对证券市场范围内的活动“守土有责”,包括对投资者
负责,对券商负责,对境外投资者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等。
这种负责不是要政府承担财政责任,而是说出了问题有人管。
这不是简单的用“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在一个国家市场上有没有政府的问题,是在一个国家的市场上遇到问题有无人管的问题。
如果在制度条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将责任推给形式上的“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上去的话,市场的信用和信心就永远也建立不起来。
因为在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单纯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在要求政府承担更大责任、有更大作为的基础上,法律依然要保持给政府更大的行政权利,而不是削弱政府的权利。
政府的这种行政权利只有到市场中的信用记录、契约意义、会计公信和产权意识等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能逐步减弱。
总之,我们的结论是:修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只有法律的调整范围放宽了,证券市场经营产品的种类才会丰富,市场上的买卖活动才有活力,市场才会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成员沈春耀观点:
在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对象上,为何会有宽、窄的不同认识?这折射出我们在法制建设中的一种理念,就是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有很多还没有完全充分展示出来、让人们达成共识的东西,在法律层面上写出来有一定难度,这种情况可能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还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