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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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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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等商业行为。

在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可以自由调整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和合作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歧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平等原则保护了商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违背双方合同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真实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六、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意识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主体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

以上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适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业主体、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商法规章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章。

(1)促进企业自由原则。

有创业自由和企业自治,企业自治体现为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
(2)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场如战场,机会瞬息万变,只有提高交易效率才能实现营利目的,表现为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和时效短期化。

(3)确保交易平安原则
商事交易贵在快捷,亦在平安。

表现为强制主义(例如我国规定的市场准入)公示主义(公告)一例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等登记公式。

外观主义-例如背书连续的证明力就体现外观主义。

还有严格责任主义一例如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要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维护交易公正原则
从事交易在于营利,但受规律要求也就是交易公正体现在-公平交易、诚恳信用及情事变更原则。

总的来说商法的基本原则即能起到司法指导意义,又能法律规范商主体的基本行为,同时是保障商事交易公正、快捷、平安和效率的基本条件。

国开商法复习题1答案

国开商法复习题1答案

国开商法复习题1答案一、单选题1.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项?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2. 商事主体包括哪些类型?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公司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3. 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A. 合同的履行B. 权利的保护C. 义务的履行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1. 商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以下哪些?A. 商事组织法B. 商事交易法C. 商事责任法D. 商事合同法答案:A, B, C, D2. 商事合同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合法性C. 公平性D. 可执行性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2. 商事主体的资格不受任何限制。

(错)3. 商事行为的效力可以是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

(对)四、简答题1.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强调效率和灵活性;而民法则调整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更注重公平和正义。

2. 商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商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解除合同。

请分析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商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作为受害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论述题1. 论述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及其在商事活动中的体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中的基石,要求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业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支付和信用证规则、国际仲裁法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合同法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行选择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方式和一方的合同相对方。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协商并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恶意违约。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合同的自动适用原则合同的自动适用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自动适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矛盾的情况,应当根据合同的一般意图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和解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合同签订的要素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若干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合同在满足这些要素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签订。

2.交付和支付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货物的交付和支付的具体要求。

在货物交付和支付的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应当留意到货物的装运、仓储、运输、保险等环节。

3.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可以采取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支付和信用证规则1.付款方式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信用证的使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交往中,商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 式等,不受非法干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 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合同,不强制要求合同签订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 定程序。
3、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应当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一 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竞争中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强调意思自治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 自己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商法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 制定的。例如,商法中的合同法和票据法等都强调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民法虽 然也强调了平等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意思自治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5、强调风险控制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交往中的基本准则,是商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 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1、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商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各商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其所有制形式、 投资规模、所属行业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例如,在《公司法》中,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设立公司、运营业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都应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 序良俗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 则的特殊性
1、强调营利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营利性,这是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则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商法中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都以营利为导向。例如, 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强调了营利性的重要性。而民法虽然也强调了平等 和自愿等原则,但并未将营利性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商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商法的主体是商业主体,如企业、商号、个体工商户等,商法关注的是商业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行为规范和交易方式等。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商法主要围绕着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展开。

2.商法具有专门性: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法对商业活动中的特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商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

3.商法具有灵活性:商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

商法允许商业主体通过自由协商和契约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合同条款和商业行为,从而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和灵活特色。

4.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业活动往往不受国界限制,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已经成为常态。

因此,商法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商法通过与国际商法的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畅通和规范。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原则:商法允许并鼓励商业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和自由协商。

商法保护商业主体的权利自由,允许其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从而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2.公平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相互平等、公平相待。

商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公平交易行为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虚假广告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与公正。

3.诚实信用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4.安全保护原则:商法要求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商业主体有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对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和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扰信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慧李渣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前悄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

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商法原则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企业维持原则(商法通过法律制度保证企业得以稳定健康发展)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和民法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都是调节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民法是普通法基本法,抽象的的法律表现;商法是特别法,是具体的法律表现2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纯私法,调整平权关系;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调整平权和不平权兼有的关系3民法是基本法,调整范围广,适用各种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民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那个那一部分。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人。

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但在交易中以商主体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法律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代办人:在受委托的范围内,除诉讼行为外可以实施一切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自我交易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经营活动商事登记的效力:1创立法律关系的效力:登记注册是商主体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未登记不得以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2免责效力:根据商主体变更注销登记的记载,商主体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3公信效力:登记的有关商事主体的相关事项,除非有虚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号的组成结构:商号依次以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组成3部分组成,冠以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分名称(经允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历史悠久驰名商标除外)企业法人名称及使用: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字样;联合公司不得使用其他成员商号,要注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财务制度2会计制度: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3公积金制度:用途:补亏损扩大经营增加资本公司财务会计编制:编制主体;公司编制义务主体:董事会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有限公司送交个股东,股份公司年会召开20天前以供股东查阅;对外公开:月度:月度终了6日内;季度:终了15日;半年:60日;年度:4个月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商业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2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全面地记录和反应各项经济义务的内容,并且以专门格式的账叶所组成的簿籍3会计报表:用货币形式综合反应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活力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商事仲裁:特点:1以契约为主,司法为辅2公正效益3民间性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裁审择一原则(诉讼仲裁2选1)3公平合理原则4独立仲裁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6不公开原则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不改变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更成另一种。

商法名词解释题库

商法名词解释题库

商法名词解释题库摘要:1.商法概述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3.商法的基本原则4.商事主体及其法律地位5.商事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6.商事纠纷解决方式7.我国商法体系及其发展正文: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事法律规范、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制度的法学学科。

商法作为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商事主体在商品交换、资本流通、市场竞争等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其独特的调整范围和规律。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作为普通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商法则针对商事活动中的特殊问题和需要,对民法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同时,商法与民法在立法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如商法更注重效率、简便、快捷等。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于商事立法、商事合同、商事纠纷解决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商事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要求。

四、商事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独立法人地位、平等地位、自由地位和有限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商事法律规范,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保障商事权益。

五、商事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商事合同、商事交易、商事合伙等。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之间基于商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范。

六、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

商事纠纷的解决应注重效率、公正和专业化,以维护商事权益、促进商事经济发展。

在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等均承担着商事纠纷解决的职能,为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商法的基本原则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Commercial Law 授课人:***2005年9月15日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商法的基本原则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1开。

2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张国键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的基本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3、情势变更商法的基本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船舶登记的公告等)23“estoppel”)4济,多不应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概念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著名商法典关于商人的概念⏹⏹《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

营业指任何营利事业,除非该企业在种类和规模上,不需要以商人方式为业务经营。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为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商人是指经营实物货物买卖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因职业而对交易时间或货物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或者那些由于雇用代理人、经纪人或居间人——这些人引起职业是具有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而可以得到这种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事主体——特征⏹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须经商事登记;⏹4、从事营利性活动。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
一、自愿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是自愿进行的,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敲诈、构成恶意行为等。

三、平等自由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平等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时,应当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不得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者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四、责任追究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责任追究原则,受益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对其所犯下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平正义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行事,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避免任何不公正的处理。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第二讲 商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讲 商法的理论基础

交易公平:平等交易原则
• 平等交易原则,即商事交易的主体之间, 立于平等法律地位而相互交易。 • 平等,指面对法律的平等,当事人意志的 平等,而非事实上(经济力量)的平等, 也非法律本身规定的平等(如法律对消费 者、小股东的保护)。
交易公平:情势变更原则
• 即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势变 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发生 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趋势,该当事人 可以请求对方,将合同内容作适当变更, 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以期交易获得其公 平结果。 • 如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减少时,被 保险人能否请求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
交易简便
• 体现: • 1、商事行为本身方面,采意思自由原则,即契约自由与 方式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外,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通 常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商事契约。 • 2、关于商事行为的解释,采自由原则,即解释意思表示, 要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句。 • 3、在关于交易行为上,通常所使用的各种证券,采证券 定型化与权利流通化。 • 证券定型化:如公司股票、债券、票据,均采一定的格式, 便于利用; • 权利流通化:如公司股票、债券、票据所载权利的转让, 仅需交付或者背书方法为之,手续简化,容易流通。
交易确定
• 对于交易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方面,采告知或者通知主义, 及禁止欺诈或者不正当行为主义。 • 告知或者通知主义:即交易的当事人对于他方应当告知或 者通知的事项,须尽告知或者通知的义务。此种告知或者 通知,乃日常交易所必需,否则,不仅相对人陷于不利, 而且影响社会经济。 • 禁止欺诈或者不正当行为主义:即当事人在交易时,应当 诚实信用,欺诈、胁迫或者存在恶意。如因受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恶意取得 有关权利时,当事人可以此进行抗辩,等等。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B.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证券法》第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 证券法》 56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公司股本总额、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盈利; 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C.企业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等。 企业解散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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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然而.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1.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的商法呈现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如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由于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2.商法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龙头”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样,商法仍然缺少一部统率性的法律来协调各商事单行法。

由于缺乏统率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无法形成商法体系内应有的联系而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不成体系难收纲举目张之效。

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法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法的贯彻实施。

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整体调整和各个商事领域商事关系个别调整的协调实现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目前需要一部商法通则》来弥补商法规定的不足和缺漏,可以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得到弥补和纠正。

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探索与认可.特别是随着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展开,在法学界出现了究竟是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还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争论。

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大致有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民商分立一是民商合一。

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

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将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别立法。

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德、日等国,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是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存在的。

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

但是,从立法的现实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

第一.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的规定。

所谓民商完全融合.实际上是有民无商。

第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商法起统率作用的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
业登记、商业账簿等内容在民法典中无容身之地,因此民法典无法从纲领上统率诸多商事单行法与特别法导致商事法处于一种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

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业账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以规定。

这些内容正是我国经营活动中亟待明确加以规定的地方。

把它们都放在民法典中显得过分累赘.不能突出商法的特征。

在当前,由于学术研究、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不大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也不大现实;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法关系,选择《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三、制定商法通则、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O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原则是民商合一.但是很遗憾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极少能见到商法的规定.有时连影子也见不到。

王利明和梁慧星起草的学者稿也基本如此。

江平教授以股东的权利和商业账簿为例指出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

他认为,股东的权利(股权)就是商法中独有的一种权利它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的属性.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更不属于知识产权。

但它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

再以商业账簿为例,它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对其商业账簿究竟享有多大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在民商事基本法中都无规定。

我们认为这些需要在《商法通则》中予以规定。

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问里.我国的立法机关相继制定出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重要的商法.以单行商事法的立法模式初步构建起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础上.应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构建一个商法通则》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商事立法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既具备了商事特别法模式所有的优点.又克服了单行法模式的不足。

有助于形成商法的开放体系,有利于商法适应剧烈变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在使民法典的体系不至于过于庞杂有损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同时,解决民法典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

这种立法模式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

所以,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商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

四、制定商法通则、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条件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制定《商法通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条件经过3O年的努力。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确立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战略.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为制定《商法通则》奠定了经济基础。

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条件;我国已经颁行了大量单行的商法、法规和规章.构筑了当前较为完备的商法体系.同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立法质量也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这些都为制定《商法通则》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1999年6月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也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商法理论条件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准备。

我国商法学界形成了不少卓有成效的科研成果.一些学者通过翻译、著述等方式,大量介绍国外商法典的理论和制度,为制定《商法通则》提供了资料上的借鉴和准备。

特别是近几年来,商法学界针对制定《商法通则》展开了专题研究,在制定《商法通则》方面也达成了共识对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等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这些都为制定《商法通则))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所以,我们应当在坚持商法相对独立性的基础和前提下承认和尊重民法在私法领域中的一般法地位,以务实的理性推动《商法通则》的制定.加快商事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和体系
化进程。

《商法通则》是商事立法的原则性规定是调整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它不仅应包含总则部分的一般性规定还应包含分则的那些需要加以规定的内容形成一个以单行商事法为基础、以《商法通则》为核心的、具有有机联系、形式严密的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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