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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一公司法

一、公司概念、特征、类型

(一)公司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1.公司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依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1)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2)以出资方式设立;

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名称:地理区划、字号、行业、责任形式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背)

1、主要特征:

(1)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否认(3)为了保护债权人

(4)只有当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在个案中适用

2、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20条)

(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2)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该有过错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1)主体要件

受害人和加害人

(2)行为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

损害事实存在;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1)虚假出资

2)抽逃出资

3)转移财产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1)逃税

2)洗钱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

4)组织机构混同

(5)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揭开公司面纱

股东直接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后果

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1、独立的人格

(1)自己的名称

(2)组织机构

(3)场所

2、独立的财产

(1)股东出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途径

3、公司独立的责任

(1)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独立

(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独立

(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独立(公司对财产有所有权,公司可以做原告可以做被告。股东做决策,公司担责)

(三)公司能力

1.权利能力:越权经营效力有效

2.行为能力

(1)经营能力

(2)投资能力(五种人除外)

公司投资能力(F15、16)

(1)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

(3)担保能力内保、外保

公司担保能力(F16):

1)外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4)侵权能力

(四)公司类型(名词解释和简答)

1.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名词解释)

以股东的责任形式为区别标准的分类

(1)无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2)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组织稳定

4)股东关系合伙性

(2)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3)股份公司

1)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

2)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3)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4)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

2.封闭公司、开放公司(名词解释)

以股份是否公开发行以及股份是否允许自转让为标准的分类(1)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

1)股份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

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份发行;私募

2)股份(股权)有条件地转让

(2)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公开招股公司,

1)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3.母公司、子公司

依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分类

(1)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

(2)该控制一般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依靠行政权力(3)母公司和子公司独立的法人(4)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

4.总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

5.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6.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名词解释)

一人公司

(1)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a)出资人

(b)出资人责任

(c)法人资格

(2)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1)最低注册资本和严格法定资本制:

最低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

2)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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