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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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
(1)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2)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独立前,少数地区实行衡平法。
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有了较大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行政机关权力,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英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包括宪法和法律。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二节讲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2)后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征。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的重要性不如判例法,但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国会立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1)制定法即成文法。
(2)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例题·多选题】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6-1-64)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1)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2)1066年诺曼征服后,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从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3)亨利二世时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4)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的判例法。
(1)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
1.宪法的制定
(1)1787年起草了宪法。
(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
(三)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1)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2)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答疑编号2757010201]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普通法实行令状制度,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由此形成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少的缺陷。因此国王将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的申诉交给大法官审理,到15世纪时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依“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适用。由此可知,本题中所有选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
(3)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4)17世纪初,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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