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及甘肃省近十年来的物流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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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及甘肃省近十年来的物流政策综述

摘要

随着近几年我国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物流总呈连续增长的态势,物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物流业的作用并给与了高度的重视,制定了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出台了必要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流法规来推进物流业的发展。

通过对物流政策的学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到更多有关物流方面政策导向。以便对我们以后找工作或自主创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物流政策相关法规及政策局限性

目录

一、物流政策综述 (1)

(一)物流政策 (1)

(二)物流政策分类 (3)

二、物流法律法规 (4)

(一)国家法律法规 (4)

(二)地方法律法规 (10)

三、物流政策 (11)

(一)国家政策 (11)

(二)地方政策 (13)

四、物流相关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15)

五、课程设计总结 (17)

参考文献 (17)

附件 (18)

国内及甘肃省近十年来的物流政策综述

一、物流政策综述

(一)物流政策

1、定义

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全社会物流的高效运行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公共政策,以及政府对全社会物流活动的干预行为。具体包括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措施(对策),以及政府对全社会物流活动的直接指导等。

2、性质

(1)物流政策是社会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物流活动的一种公开介入和干预。

(2)物流政策体现的是社会机构的价值判断或意志。

(3)物流政策内含着自动变迁的机制,或者说具有动态可变性。

(4)物流政策的适用领域或对象是全社会的物流活动

3、功能

(1)减少物流外部不经济

(2)扶持与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

4、主体

物流政策的主体是指物流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机构。作为物流政策主体的社会公共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

(1)立法机构

根据物流政策的定义,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也属于物流政策的范畴,因此作为物流法律、法规制定者的立法机构也是重要的物流政策主体。当然立法机构的具体形式因国家政治制度和国情的不同而不同。之所以说立法机构是最有权威性的物流政策主体,是因为立法机构所指定的政策(法律)要比其他政策主体所制定的政策具体更大的使用范围与调整强度。

(2)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制定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旨在为全社会物流活动的相关主题规定是非标准、限制于行动方向,从而实现向人们宣布哪些活动或事业是允许的,允许到什么程度: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以及一旦做了要受到何种制裁等。在我国,司法机构是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系统,以及其他具有部分执法权的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环境保护机构等。

(3)行政机构

除立法与司法机构外,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也是重要的物流政策主体。政府机构虽然立法权,但是政府有权制定并颁布有关的行政命令(条例、通知等)、行政指导。这些也是社会物流活动的公共介入和干预,从而也是物流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各国的物流政策实践来看,政府甚至是最重要、最具体的物流政策主体。它具有三个属性:一是物流政策的制定者,二是物流政策的执行者,三是物流政策的适用

(二)、物流政策分类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引入物流概念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政府、产业界和理论界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在物流政策环境建设方面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物流发展相关的政策法规。笔者根据物流政策的效力大小、功能强弱、调整对象、适用领域、使用范围不同,对我国主

要物流政策法规进行了归纳分类。

按政策的效力大小主要分为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两大类。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效力,属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规范性文件具有指导性效力,一般不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包括特定时期各级政府制定的一些物流规划、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通知、意见,地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一些规定、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些行规、标准和职业守则等,如《“十五”商品流通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2)。

按政策的功能强弱主要分为综合性政策、专项性政策和辅助性政策。综合性政策调整总体物流发展,如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2001),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发展现代物流的指导性文件。专项性政策调整某一物流环节,如专门调整公路、铁路、海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政策法规,这类政策法规典型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最权威的法律规范。辅助性政策调整与物流相关行为并对物流活动具有平衡和补充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对物流的跨国运营、物流设施与节点的建设、物流设备(特别是车辆与船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制。

按政策的调整对象主要归纳分类为:(1)物流组织政策,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等;(2)物流运作政策,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99)等;(3)物流发展促进政策,如《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2002)等;(4)物流活动调控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等;(5)物流设施供给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等;(6)物流争议救济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等。

按政策的适用领域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遍调整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进而也适用于物流领域的通用型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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