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4daba4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a7.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011832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a.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49fa1dd9581b6bd97f19eae4.png)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的用于防范对客户所拥有、运营或使用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非法使用和意外事故,保障网络处于稳定、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以及网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产品与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以下信息:(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所处行业适用的监管规定和行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规定与政策的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时间、政策简要内容,以及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影响与意义等。
(二)报告期内网络安全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公司产品所处的细分领域披露市场需求特点及变化情况、行业技术研发趋势、行业整体规模情况、公司主要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分布情况,以及公司对于下一年度行业发展情况的展望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网络安全相关业务,报告期内单一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以上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以下产品(服务)与技术相关信息:(一)以列表形式披露相关产品(服务)名称、主要型号、应用场景、主要功能、使用的技术及其特点,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及收入较上年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d77b561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1f.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总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承诺人的承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原则】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要件】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的具体事项;(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https://img.taocdn.com/s3/m/6228c6a3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73.png)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关键信息项:1、电力公司的类型(如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发电装机容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年发电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上网电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供电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电力销售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燃料成本(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环保设施及排放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电力项目建设进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电力技术研发投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本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电力行业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1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电力业务相关信息。
12 电力公司类型披露121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披露所属的电力公司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核能发电等。
122 对于多种发电类型并存的公司,应分别披露每种类型的发电占比。
13 发电装机容量披露13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发电装机容量,包括总装机容量以及各类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
132 如装机容量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应详细说明变化原因及影响。
14 年发电量披露141 上市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年发电量,并区分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142 对于发电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说明。
15 上网电量披露151 披露报告期内的上网电量,以及上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
《投资银行学》题库+答案
![《投资银行学》题库+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e9a1c6e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b.png)
《投资银行学》题库+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投资银行区别于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标志( )A、服务于货币市场B、属于金融服务业C、服务于资本市场D、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正确答案:B2、从商业模式而言投资银行的收入以( )为主A、手续费B、贴现C、存贷款利差D、佣金正确答案:D3、不属于战略并购类型的是? ( )A、渗透战略B、扩张战略C、专业化战略D、多元化战略正确答案:C4、下列属于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的是( )A、摩根大通银行B、美林公司C、美国通用公司D、瑞士信贷集团正确答案:B5、从 19 世纪末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共发生了 ( ) 次系统性并购浪潮,每一次并购浪潮都显著加快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A、4B、7C、5D、6正确答案:C6、2009 年 4 月 29 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上网定价发行 3000 万股,公司注册股本为 6000 万股,2009 年盈利预测中的利润总额为 9000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 6000 万元人民币,那么,加权平均法下的每股净利润为( ) 。
A、0.75 元人民币B、0.65 元人民币C、0.83 元人民币D、0.72 元人民币正确答案:A7、公司成功并购的重要前提是什么? ( )A、并购公司B、并购方自己C、并购方向D、并购绩效正确答案:C8、关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
A、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B、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股票D、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正确答案:D9、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 ( ) 。
A、债券受托管理人B、担保人C、经纪人D、信用增级机构正确答案:A10、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292f1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7.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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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3)第一节独立性 (3)第二节股东大会 (4)第三节董事会 (6)第四节监事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8)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12)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5)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7)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19)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1)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6)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32)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35)第七章内部控制 (42)第一节总体要求 (42)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4)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5)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7)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49)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0)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1)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56)第九章社会责任 (59)第十章附则 (6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https://img.taocdn.com/s3/m/88f1fda0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b.png)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一、引言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于社会的稳定运行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在电力领域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受到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电力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规范其信息披露行为,特制定本指引。
二、电力行业的特点与重要性(一)电力行业的特点电力行业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资金密集型:建设发电厂、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2、技术密集型:涉及到复杂的电力生产、传输和分配技术,对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要求较高。
3、稳定性要求高: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保障生产生活至关重要。
(二)电力行业的重要性电力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1、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为各行业提供动力和能源保障,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保障社会稳定:满足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的用电需求,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上市公司应确保所披露的电力业务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完整性全面披露电力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销售、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风险因素等,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的整体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三)及时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做出决策。
(四)可比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投资者对不同时期和不同公司的电力业务进行比较和分析。
四、电力生产环节的信息披露(一)发电类型与装机容量详细披露公司所拥有的发电类型,如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以及各类发电的装机容量。
(二)发电设备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的利用率、检修计划、设备老化情况等,以反映公司的发电能力和稳定性。
(三)燃料供应与成本对于火力发电企业,要披露燃料的采购渠道、价格波动情况以及燃料成本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四)环保措施与排放情况披露公司在电力生产过程中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污染物的排放达标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10a98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70.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a4d3b1c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7.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发行与承销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承销则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销售工作,帮助发行人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确保发行与承销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其次,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满足相应的条件。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水平、资产规模等;非公开发行则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发行对象的资格、发行价格的确定等。
三、承销商的职责与要求承销商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发行人制定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承销工作、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等。
为了胜任这些职责,承销商需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专业的团队、良好的信誉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承销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发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中,发行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的基本面、市场行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等。
常见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询价定价、竞价定价等。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17套)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17套)](https://img.taocdn.com/s3/m/bbe6ece8ad02de80d5d84061.png)
2020年等级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甲某拟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构成其任职障碍的是( )。
A.由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B.其妻子的弟弟在该上市公司某子公司担任职务C.1年前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D.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15年6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85万元。
6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该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 )万元。
A.8B.20C.26D.63.下列各项中,属于酌量性变动成本的是( )。
A.直接材料成本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C.直接人工成本D.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支付的销售代理费4.甲上市公司2014年净利润为60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0万元,与筹资活动相关的财务费用为500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750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25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4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为100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均影响当期净利润,没有其他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则该上市公司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万元。
A.4000B.8500C.4500D.5000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有( )。
Ⅰ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Ⅱ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Ⅲ 对外担保金额为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Ⅳ 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25%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E.Ⅱ、Ⅲ6.某上市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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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种植业务”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叶、蚕桑、花卉、麻料、中药材、烟草、食用菌等作物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种业、种植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从事种业、种植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以及其他农业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披露报告期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情况时:1. 应当详细披露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和采购模式、销售和结算模式、新产品研发模式、生物资产管理模式等)的具体内容,模式的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等情况;2. 采用“公司+基地(或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或者“公司+基地”等生产采购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各模式运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为委托代制模式或自制模式等),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农作物等存货的所有权归属方,以及如出现自然灾害、技术不当等情况影响存货产量时,相关主要风险的承担方等情况;3. 采用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模式运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向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为买断式销售或非买断式销售等)、公司产品风险转移的具体时点、期后涉及的销售退回的处理方式等情况;4. 存在研发活动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研发模式,包括公司主要作物育种程序、育种条件和育种周期、研发活动实施主体(如公司自育品种、公司与科研单位合作育种、科研单位的商业化育种等)、以及不同研发模式下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方等情况;5. 存在因发芽、老化死亡等生物特性导致生物资产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结合生物资产的生物特性(如花卉、种苗等资产由于发芽、老化死亡等生物特性,除采购、销售等出入库外,还会因自身生物特性等原因发生变动),披露公司对生物资产存量和生物资产增量的管理模式,包括公司如何保证生物资产数量的准确性,以及公司为保证生物资产数量和价值准确性所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盘点核查程序和信息系统运用等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7b71b1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29.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深证上〔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
—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深证上〔2022〕1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至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
披露》的说明
3.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de3a6069be23482fb5da4c10.png)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起草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 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本指引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 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各方做出的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承诺 ,并督促相关方切实履行承诺。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内容应当至 少包括: (一)报告期内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单独列 示; (三)报告期内实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四)报告期内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五)报告期内因持有人处置份额等引起的权益变动情况(如有)。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ccef2de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df.png)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12个月下列诉讼和仲裁可以不披露的是()。
A.与已离职员工因离职补偿争议提起仲裁,涉案金额30万B.因主要产品专利侵权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本案不涉及赔偿,无具体金额C.法院宣告撤销某次董事会决议D.公司第三大股东向法院申请宣告某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答案】 A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如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内部职工股的()。
A.Ⅰ、Ⅲ、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Ⅱ、Ⅲ、Ⅳ、Ⅴ【答案】 C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答案】 D4、上交所某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8月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12亿元和15亿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应当提供担保B.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可以不提供担保C.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应当提供担保D.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可以不提供担保【答案】 B5、下列各项中,无论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ⅣD.Ⅱ、Ⅲ、Ⅳ【答案】 D6、以下哪些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Ⅲ【答案】 A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c67860f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6f.png)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公司2013年净资产为40亿元,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00万元。
公司拟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0亿元,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则发行规模最高为()A.12亿元B.13亿元C.14亿元D.16亿元【答案】 B2、在全国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Ⅱ、ⅤE.Ⅳ、Ⅴ【答案】 D3、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B.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C.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披露D.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答案】 C4、承租人甲公司2×19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机器租赁合同。
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第1年,租金是可变的,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第2年至第10年,每年的租金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即租金将在第1年年末转变为固定付款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年利率为5%。
假设在第1年年末,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所确定的租赁付款额为每年4万元。
在第1年年末,租金的潜在可变性消除,成为实质固定付款额。
已知(P/A,5%,9)=7.1078。
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2×19年1月1日租赁负债的入账价值为0B.2×19年支付的款项冲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C.2×19年12月31日租赁付款额为36万元D.2×19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为28.43万元【答案】 B5、以下是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的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ddac2d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28.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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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
- 1 -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新签订单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本指引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一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性协议》等文件为准,下同)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在手订单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二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 2 -
告期内新增订单的数量以及合计投资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未执行订单的数量及合计投资金额,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本期完成的投资金额、本期确认收入金额及尚未完成的投资金额,已处于运营期阶段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的运营收入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处于施工期阶段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执行进度、本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未完成的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等内容,若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三)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已进入运营期阶段,项目年度运营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年度营业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利润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订单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务类型、产能情况(如废弃物处理量、发电量等)、定价依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回款情况等;如果存在项目不能正常履约的,应当说明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揭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一)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内容;
(二)披露报告期内新增的业务类型情况,包括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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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前景、核心优势、风险因素等内容;
(三)披露报告期内与公司环保业务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等;
(四)披露报告期内国家或上市公司业务所在地区相关的产业发展、政府补贴或价格优惠(如优惠上网电价、废弃物处理补贴等)等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影响;
(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在“风险因素”部分具体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未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如合同数量及金额大幅波动的风险、下游客户或其行业分布较为集中的风险、市场开拓面临障碍的风险、业务占用资金较大且现金流紧张的风险、杠杆较高且融资不足的风险等;
(六)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的合计金额及占总应收账款的比例等;若单个客户逾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详细披露客户名称、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不同业务类型下的收入确认方法,如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不同业务类型下的相关业务活动对应的会计处理政策,包括各项资产的确认、工程建设阶段的收入确认、运营维护阶段的收入确认
- 4 -
以及折旧计提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新签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一)参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二)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还应当披露:项目所有权归属、投资回收方式、运营期间收入构成及定价依据、保底运营量、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收入确认方式等内容。
后续如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等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上市公司向其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临时报告汇总披露,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担保发生额、担保余额、担保起始日期、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是否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新取得节能环保服务相关资质(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的情况,或者现有资质的变动情况,披露内容包括许可证类型、有效期、取得主体和适用范
- 5 -
围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运营的节能环保项目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揭示风险;因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同时废止。
- 6 -
附表一:节能环保工程类订单信息披露格式
7
注:
1.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2.尚未签订合同指的是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协议》,但未正式签订合同。
8
附表二: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订单信息披露格式
9
注:
1.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10
2.尚未签订合同指的是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协议》,但未正式签订合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