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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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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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普通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上在何处。

国民待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相同的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用尽当地救济: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大的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全民公决: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土地的归属。

无害通过权:(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反措施: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

Huo旋或调停: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的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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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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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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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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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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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判断题:1.一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对外行为水平,都是国际法主体。

( )2.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都各有一定的国际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3.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 )4.国家如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法律上也不可能得到独立。

(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 )6.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行使管辖,但可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 )7.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 )8.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任何民族都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9.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执行任务而在他国遇害,国际组织有权向该国提出外交保护。

( )10.新国家的产生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否则丧失外交上的行为水平。

( )二、单项选择题: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上说,美国是________。

(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君合国2、法律上的承认是________实行的,是________的。

( )A、默示不可追溯B、正式不可更改C、明示不可撤销D、协议能够更改3、关于永久中立国的描述准确的是:( )A、永久中立国不得实行国防建设B、因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军事同盟、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所以不能加入联合国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C、甲国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表外交声明而成为永久中立国D、永久中立国的条约当事国对永久中立国不但仅有尊重义务,还有保障义务,所以,当永久中立国受到他国武装侵犯时,条约当事国应采取非军事措施甚至军事措施恢复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4、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个事实的确认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________。

国际公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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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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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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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家
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 王铁崖先生: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的能力者。 韩成栋、潘抱存: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 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 李浩培先生: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 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 体。
梁淑英、龚刃韧教授认为有限豁免原则 正在形成世界性趋势,很可能形成国际 习惯。 我国的主流观点: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是 不合时宜的,而限制豁免原则与国家主 权原则不相容,因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 行为的划分标准是错误。坚持国家行为 和财产,除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外,享有 豁免。在实践中,采取灵活状态,实行 对等原则。
我国的主要观点:四要素: 1、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 承认(recognition) (一)概念: 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 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对象: 承认是针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 新国家的承认主要发生在独立、合并、分离 和分立的情况下。 新政府的承认主要发生在因政变或革命产生 的新政府的情况。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 ): 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资格 (the qualifications to be holders of intl.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s)。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the ability to be vested with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 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其它国际法主体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insurgents, individuals).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与国内法上的继承概念不同。 主要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4.主权。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3)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才能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能⼒,就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互相交往中必然产⽣各种权利和义务,这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就必须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如果没有这种能⼒,就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相互交往中,不但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

要⾏使这些权利,就必须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没有享受这些权利的能⼒,是不可能⾏使这些权利的。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这些主体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是有差别的。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和⾏为能⼒,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和⾏为能⼒。

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的民族,只有在⼀定条件下和⼀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决定的。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为能⼒和权利能⼒,国家这种能⼒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特性决定的。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 ﹣kourt)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

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

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微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决,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审理。

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

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

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规土耳其船的船长和法国船的值班了望长官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生命金钱上的补偿?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的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能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

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胡伯外,1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发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习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成文行为规范。

强行法:亦称强制法、绝对法,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益的法律规则。

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瑞士、奥地利)外交保护:是指一国有权当期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以国家的名义对其实行外交保护。

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某些事项上,外国人与本国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地役: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义务。

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航班飞行:为了取得报酬而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每次飞行都为公众开放使用。

特别使团:是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国就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其他具体任务的临时使团。

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战时中立:在战争期间,非交战国既不参加交战国之间的敌对武装行动,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 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 辖的权利。一般地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 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 辖。其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国际法普通版

国际法普通版

1、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家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是“实体”。

国际法主体类型: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编纂: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程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3、国际法基本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4、国家继承: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继承原因:一国的领土部分(割让或交易)或全部转移(并入)给别国;国家领土合并;国家领土分离;国家领土分立;殖民地、附属国或非自治领土获得独立地位,其领土脱离宗主国。

国家继承内容和规则:条约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

5、外交保护: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含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求偿的行为。

外交保护对象:国家的海外国民。

根据:受保护人具有该国国籍。

无国籍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临时所在国家的非法侵害又得不到救济时,其经常居住国可进行外交保护。

难民的经常居住国不得向难民的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

6、国家领土: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土地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由于某种自然或认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国家领土面积发生变化。

领土取得方式:A先占,主体是国家,私人的占去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时候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客体是无主地;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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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 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 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 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 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 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 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 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 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S/RES/1373(2001)
(3)恐怖主义的支持、庇护国
❒ 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 攻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 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 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 追究责任
S/RES/1368(2001)
4. 时间
necessity ) necessity of self-defense, instant, overwhelming, selfleaving no choice of means, and no moment for deliberation
(二)独立国和附属国(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 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 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 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 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 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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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 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 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发展 (一)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1.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起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 2.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蓬勃兴起,民族解放组 织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3.“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 3.“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之说,目前在学者 中观点不一,争论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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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在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这是由 国家的特性、它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 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一)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四)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平等权 1.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 利。 2.具体内容是: 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 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三)自保权 1.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 立的权利。 2.具体内容: (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 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2)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 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1. 性质
❒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 (self(self ❒所有国家的权利
2. 前提:武力攻击(armed attack) attack)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实际发生 攻击已开始发生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 1.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 组织。 2.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其他主体只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 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 国际法主体。 CASE: CASE: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的赔偿案
(3)保护性管辖。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 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 辖。 (4)普遍管辖。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 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 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 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比利时1993年普遍管辖权法 ●凡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 不管案件当事人是否是比利 时人,也不管事件发生在哪 个国家,只要有人在比利时起诉,比利时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
→ 必要性(
→ 即时性(immediacy):不是必要条件 immediacy): → 攻击停止不终止自卫
5. 程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proportionality) 6. 自卫与安理会职权
❒ 共存 ❒ 中止自卫行动:必要办法 ❒ 向安理会报告
7. 先发制人自卫(preemptive self–defense) self–
★预先性自卫(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self-defense)
❒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maintained the option of preemptive actions to counter a sufficient threat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The greater the threat, the greater is the risk of inaction and the more compelling the case for taking anticipatory action to defend ourselves, even if uncertainty remains as to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enemy's attack. To forestall or prevent such hostile acts by our adversarie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if necessary, act preemptively. ❒ We must adapt the concept of imminent threat to the capabilities and objectives of today's adversaries. ❒ America will act against such emerging threats before they are fully formed. —— U. S. State Security Strategy
❒迫近的武力攻击或威胁(imminent threat of armed attack)
3. 对象
(1)国家 (2)非国家行为者:恐怖主义组织
❒ 决心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 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 确认按照《宪章》 确认按照《宪章》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 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 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概 说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1.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3.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4. 国家在条约、债务等事项继承的基本规则。
二、国家的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权组织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 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2.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 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有过君合国和政合国, 但早已绝迹。 (1)联邦。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 联邦成员国( 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它是复合国中 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2)邦联。邦联不同于联邦,邦联是两个以上 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 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 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CASE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 日,法国邮船“荷花号” 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 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 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 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 人死亡。当“荷花号” 人死亡。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 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 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 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 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 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 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 以杀人罪逮捕, 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 讼。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 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 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 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51条,联合国宪章 ——第51条,联合国宪章 ❒ Nothing in the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self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til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se shall be self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sha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under the present Charter to take at any tim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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