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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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性自卫(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self-defense)
❒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maintained the option of preemptive actions to counter a sufficient threat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The greater the threat, the greater is the risk of inaction and the more compelling the case for taking anticipatory action to defend ourselves, even if uncertainty remains as to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enemy's attack. To forestall or prevent such hostile acts by our adversarie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if necessary, act preemptively. ❒ We must adapt the concept of imminent threat to the capabilities and objectives of today's adversaries. ❒ America will act against such emerging threats before they are fully formed. —— U. S. State Security Strategy
(二)独立国和附属国(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 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 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 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 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 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S/RES/1373(2001)
(3)恐怖主义的支持、庇护国
❒ 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 攻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 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 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 追究责任
S/RES/1368(2001)
4. 时间
necessity ) necessity of self-defense, instanBaidu Nhomakorabea, overwhelming, selfleaving no choice of means, and no moment for deliberation
(3)保护性管辖。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 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 辖。 (4)普遍管辖。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 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 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 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比利时1993年普遍管辖权法 ●凡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 不管案件当事人是否是比利 时人,也不管事件发生在哪 个国家,只要有人在比利时起诉,比利时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 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 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 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 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 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 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 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 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 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 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 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51条,联合国宪章 ——第51条,联合国宪章 ❒ Nothing in the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self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til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se shall be self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sha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under the present Charter to take at any tim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四)管辖权 1.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 1.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 免权者除外) 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 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2.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也称属地管辖权或属地优越权。 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 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 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国籍管辖。也称属人管辖权或属人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 行使管辖。
(二)平等权 1.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 利。 2.具体内容是: 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 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三)自保权 1.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 立的权利。 2.具体内容: (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 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2)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 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1. 性质
❒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 (self(self ❒所有国家的权利
2. 前提:武力攻击(armed attack) attack)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实际发生 攻击已开始发生
→ 必要性(
→ 即时性(immediacy):不是必要条件 immediacy): → 攻击停止不终止自卫
5. 程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proportionality) 6. 自卫与安理会职权
❒ 共存 ❒ 中止自卫行动:必要办法 ❒ 向安理会报告
7. 先发制人自卫(preemptive self–defense) self–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 1.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 组织。 2.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其他主体只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 取独立的民族,只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 国际法主体。 CASE: CASE: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的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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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在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这是由 国家的特性、它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 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 (一)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四)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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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 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 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发展 (一)国际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1.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起着举 足轻重的作用。 2.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蓬勃兴起,民族解放组 织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3.“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 3.“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之说,目前在学者 中观点不一,争论颇大。
❒迫近的武力攻击或威胁(imminent threat of armed attack)
3. 对象
(1)国家 (2)非国家行为者:恐怖主义组织
❒ 决心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 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 确认按照《宪章》 确认按照《宪章》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 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 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二、国家的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权组织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 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2.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 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有过君合国和政合国, 但早已绝迹。 (1)联邦。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 联邦成员国( 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它是复合国中 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2)邦联。邦联不同于联邦,邦联是两个以上 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 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 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概 说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1.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国家主权豁免理论。 3.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4. 国家在条约、债务等事项继承的基本规则。
CASE:荷花号案 CASE:荷花号案
1926年 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 日,法国邮船“荷花号” 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 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 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 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 人死亡。当“荷花号” 人死亡。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 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 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 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 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 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 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 以杀人罪逮捕, 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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