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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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摘要:诞生于罗马法时代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也是当今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首要原则。

理论和实践证明,物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物权制度体系的稳定和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的明晰至关重要。

我国应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以此建立健全稳定的物权流转机制和安全体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归属;利用前言物权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之一,在实现物的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展现出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功能。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之后逐渐被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并成为近代各国编纂《民法典》时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以及人们生产生活和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日益明显,其局限性和僵化性性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诟病,甚至有学者直接提出了废除物权法定原则的口号。

[1]作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中备受推崇的物权法定原则,难道真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吗?本人认为恰恰相反,在我国社会发展急速转型,民事立法日趋紧迫的今天,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能够完全融合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而且还能指导与引领民商事法律主体的行为活动,并没有背离社会。

因此,对于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仅不能抛弃,而且还须巩固和强化其应有的地位,同时努力将其加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

一、物权法定原则基本内涵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深刻的影响了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并且是该法的适用和解释的基准。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即权能)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式法定:(一)物权种类法定。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物权法定原则,这个名字听起来挺复杂的,但其实它就是告诉咱们,什么东西该怎么用,什么东西不能乱用。

这就像你家里的那条狗,别人不能随便给牵走,得是你这位主人说了算。

想想吧,生活中有多少事情需要明确的界限,要不然就像无头苍蝇,乱撞一气,最后自己也蒙了。

这个原则就像是法律的导航仪,给咱们指明了方向,让大家都能和睦相处,别因为一时的误会闹得鸡飞狗跳。

物权法定原则是个很有意思的东西。

它的核心就是,不论是房子、车子,还是你喜欢的那块蛋糕,谁能怎么用,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要是法律上没规定,那就算你想把自己的袜子租出去,法律也不会支持。

这就好比你从超市买了一瓶可乐,你能喝,能放冰箱,但不能拿去当酒吧的饮品,懂吗?不按规则来,可就得自食恶果。

这原则就像个法律的“游戏规则”,每个人都得遵守。

想想那些抄袭、盗版的情况,真是让人心痛,明明有那么多好东西,偏偏有人要走捷径,真是无奈。

说到违反这个原则的后果,那可就有得聊了。

最常见的嘛,可能就是你的权益被侵犯。

比如说,某人随便在你家的院子里搭个棚,结果你一生气,他可能还不认账。

这种情况如果让法律介入,结果可就复杂了。

有的人以为,反正我这边有证据,那个小棚子在我地盘上,我就是大爷。

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简单的,可能你的权利被侵占了,但你自己也有责任,毕竟是法定的事儿,得讲理。

万一输了官司,那可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更有意思的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有时候可能会引发一场小型战争。

想象一下,邻居家买了一块地,准备建个游泳池,结果你觉得影响了自己的采光,心里不痛快。

这时候,你可能就会闹得不可开交。

法律上的争端就像是打了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结果大家都没得到想要的,反而伤了感情。

这就像是古时候的“水火不容”,没完没了。

谁都不愿意当冤大头,但最后可能都要付出代价。

违反这个原则,可能还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那社会不就成了“丛林法则”?想要什么就去拿,别管他人感受,这样一来,和谐的社会就会变得风声鹤唳。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具有一定对象性、确权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发展
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而要理解
物权法,就必须要先理解其法定原则。

以下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
内容。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不依据合同、习惯、行政命令等其他法律
规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物权的实现效力,防止任意的侵犯物权。

只有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才能保证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调整和协调物权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身份和权利。

2、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物权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变更和消灭。

4、物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行使和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定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

2、明确物权的规定和效力,限定物权的条件和范围。

3、解决物权关系中的争议和冲突,保护物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在物权法律适用中,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保证物权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1.引言1.1 概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了人们对他们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为确保个人和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含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财产权利视为公民的重要权益,保护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和支配的自由。

它确保了个人财产的完整性和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除非依法征收或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物权法定原则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对财产权利的明确保护,为人们的财产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动力,鼓励人们更加努力地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它限制了个人财产权利的滥用,确保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开发,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在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它的实施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历史背景以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按照逻辑顺序将文章分为各个章节和段落,用于清晰地组织和展示文章的内容。

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是文章开篇,用于引入话题并概述文章的内容。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进行介绍,并简要说明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用于详细阐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背景。

在正文部分的第2.1节,我们将着重探讨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需要法律依据,并对权利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和尊重的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地位,同时也规定了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物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优缺点,需要不断完善。

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点如下:1.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权益,有利于公民和法人确立和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物权法定原则确保公民和法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保护了个体的私有财产,并通过对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平衡,确保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提高了经济效益:物权法定原则明确了财产交易的法律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促进资本的流动和投资的进行,提高了经济效益。

4.保护了个体自由和人权:物权法定原则使个体的财产不受侵犯,保护了公民的财产自由和人权,为实现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然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存在一些缺点,需要进一步完善:1.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强调个体财产利益,忽视了社会公益:物权法定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过于强调了个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忽视了社会公益,容易引发财富集中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2.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权益保护不到位:当前物权法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方面仍有所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确保权益保护的到位。

3.对权益的侵害补偿不充分:在现实中,一些个体的物权可能会受到侵害,但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补偿不够充分,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社会公益保护机制:加强对社会公益的保护,构建以社会公益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平衡个体财产权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一些基本而根本的规定,是物权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性理论,对物权法律的设计、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对物权法律实践的指导,有助于人们
正确理解和使用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物权法律政策的定位。

下面来看看具体
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
一、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定义,民事法律确认和保护所有者对其财
产的权利。

它要求对任何侵犯所有者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予以谴责,并予以有效地保护所
有者权利的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行为排除、补偿和违约责任赔偿等。

二、依法行使物权的原则:指的是财产权者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行使其财产权。

物权
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通常的习惯、商业行为、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三、保护次物权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次物权也称为附属物权、旁续物权或担
保物权,指在所有者财产主体保护范围内,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法律赋
予或认可的其他人对该物权的行使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代位权等。

物权
法定原则的发展,是物权法的发展的根源,是维护物权的理论基础,被重视和贯彻执行的
一大因素。

四、国家保护物权的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物权,避免任何破坏性的侵权行为,同时尊重和保护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规定行使物权的权利。

国家应当依法保护物权,维护所有者的权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物权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维权,避免物权实施被剥夺或者向他人转移。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物权 法 定 原 则 基 本 内涵
而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正 是 物 权 法 中强 行 性 规 范 的一 个 着 重 体 现。只有强制性 的规定 物权 的种类 和 内容 ,禁止 当事人 自由创 设物权 ,才能避免物权 滥设现象 的 出现 ,维护好 物权主体 的利 益 ,使得物权法沿着 稳定 的适 用轨迹 ,促进其 功能 的完 善 ,实 现应有 的效果和价值。因此 ,坚持物权 法定 原则 ,是我 国 《 物
前 言
物 权 法 定 原 则也 被 称 为 物 权 法 定 主 义 ,是 物 权 法 中最 基 本 、 最核心 的理念之 一 ,在实现物 的定分止争 、促 进物尽其 用方面 展 现出了其他原则无法替 代 的功 能。该 原则最早 起源于 罗马法 时代 ,之后逐渐被继 受 罗 马法 的大多 数大 陆法 系 国家 所采纳 ,
论 物 权法 定 原 则在 我 国物 权 立法 中 的重 要 性
王 磊
摘 要 :诞 生于罗马法时代 的物权 法定原则是物权 法律 制度 的建构基础 ,也是 当今各主要 大陆法 系国家物权 立法的首 要 原 则 。理 论和 实践 证 明 ,物权 法 定原 则 对 于 我 国 物权 制 度 体 系的稳 定 和 财 产 归属 利 用 关 系的 明 晰 至 关 重 要 。我 国 应 坚持 这一 基 本 原 则 ,以此 建 立 健 全 稳 定 的物 权 流 转 机 制 和安 全 体 系 ,推 动 社 会 经 济 的 平稳 快 速 发展 。 关 键 词 :物 权 法 定原 则 ;归属 ;利 用

物权立法的角度来讲 ,具体如下 : ( 一) 民事法律规范 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一个具体 的法律 关系中 ,是否适用某 一民事法律 规范 ,由当事人 协议决定 ,例 如债权法 。但是 ,民法 的任意 性并不是 绝对 的,其 中也包 含很 多强制性 的规范 ,因而具 有一定 的强行法性 质。物权 法正是 如 此。这是 因为 ,物权拥有对物 的绝对性 和支配性 以及 排除他人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物权是⾮常重要的⼀种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有法定原则的,不同的物,物权设⽴的⽅式不同,那么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的设⽴,以动产交付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文章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物权法定;法律内涵;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大体有以下几种:1.物权的种类法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1.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1.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论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
物权法的原则主要包括: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均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使公众可以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

3.公信原则: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一定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4.权利绝对原则: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其标的物任何人不得侵害。

5.保护原则:法律应当对物权提供保护,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物权法的原则也可能存在例外。

例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对物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再如,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由于其特殊性,也可能会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一定的调整或例外处理。

此外,在涉及到一些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时,也可能需要对物权法的原则进行特殊处理。

总之,物权法的原则及其例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物权法定原则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来,即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然而此项原则在各国实践之结果,确实造成有限之物权种类无法满足快速发展之社会经济生活,使资源无法有效配置。

从而本文主要在于研究物权法定究竟仍有无存在之必要。

在探讨物权法定原则之前,首先明确界定物权究竟具有何种效力,必须由法律明定其种类而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本文针对学说上对于物权之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等,一一分析评述。

一般认为物权法定思想源于罗马法,后世由其「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产生了债权与物权之区分,物权法定之理论即围绕著「物权与债权二分」与「所有权绝对」而展开。

然而物权与债权之划分不但愈来愈相对化,其本质上之差异亦倍受质疑;而所有权绝对更已为所有权社会化所替代,植基物权法定原则之理论基础均已产生动摇。

再者,尽管学者罗列出许许多多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理由,惟其中「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之理由,并无逻辑上之必然,亦无实际上之根据;「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则已失去时代意义;「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之安全与迅速」则系未明公示之意义及作用,并非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方能公示,公示与物权是否法定,并无必然关系。

而放弃物权法定原则,并不会增加公示成本及信息搜寻成本;采取物权自治原则,尊重并接受物之权利人对于物之各种利用方式,当更能达到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

就各国之立法例而言,物权法定原则虽首由德国学者所提出,然德国民法典却未明文规定此项原则,而系由学说及判例所确立。

德国民法典中所列举之物权种类并无法满足社会生活之需要,而由地方法大量补充物权种类。

在法国法,连民法上是否存在物权法定原则尚有争论,因此即便是主张民法第543条即为物权法定原则规定者,亦认为其构造相当柔软且富有弹性。

日本与台湾地区虽均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然施行之结果确实无法满足快速发展之社会需求,而透过判例承认若干物权种类,台湾地区则于民法物权编修正时将判例所承认之若干物权种类予以明文规定。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者:佚名时间:2008-5-18浏览量: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系大陆法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现代物权法的结构,也是建立在物权法定等几项基本原则之上。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物权法定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定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起到了限制作用。

物权法定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动因。

物权法定对物权种类和内容的限制,稳定了社会经济关系,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主义也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弊端,其给物权法带来的僵化损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因而物权法定主义僵化性的缓和便作为一个问题在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国家提了出来。

如果我们从世界范围内来考察就会发现: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现象,而是采行德国模式民法立法的国家所独有的现象。

这表明,物权法定主义及其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源。

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单独的物权法体系,现行法律中也没有关于“物权法定”的规范。

但与此相对应,民法学说上则将物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研究,物权法定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法理论,也被民法学说所普遍接受。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物权法的起草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物权法当中,物权法定主义的取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现有物权种类的梳理,而且是一个与民法立法模式以及基本的民法观念相关的问题。

本文拟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出发,探讨其制度起源的原因,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对其所隐含的法律观念进行检讨,以为目前的中国立法提供一个背景性的观照。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和原因(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一般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从世界范围来考察,是民法法系所特有的现象,而且就其存在而言,也是存在于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之中,而且是存在单独的物权编的情况下,存在物权通则的情况下,物权法定才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显现出来。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物权的内容、限制和保护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禁止的,不得成立或者转让。

该原则是在保护个体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确立物权的法律地位、界定物权的内容和确定物权的限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和物权的顺利流转。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是一种法律规则,还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即物权成立的要件;二是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差别物权和优先物权。

一、物权成立的要件1. 客体要件物权法定原则规定,确定物权的第一要件就是有可供物权支配的客体。

这个客体可以是现实和虚拟的物体,包括自然界的物质物体、人工制品和知识产权等。

物权对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形性,即客体是可以感知的物体;二是物质性,即客体是有实体的物体。

2. 主体要件除了客体要件,还必须有人作为物权的主体,即有物权能力的主体。

物权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公民是物权的直接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物权的起诉人、被告人和物权的转移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物权的被告人,但不具有物权的转移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物权的间接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代表人行使物权。

国家是特殊的法人,拥有一些特殊的物权,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

3. 基本的要件物权成立的基本要件是民事事实的发生或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

也就是说,物权的设立需要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个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

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的成立、协议的达成、接纳等。

二、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规定了物权成立的要件,还规定了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1.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为债权的履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增加债权的保障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易。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平等保护,不因身份、种族、性别等原因给予特殊待遇。

2. 所有权自由原则:物权法允许物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受任何限制,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即向公众公开,以便第三人知道。

同时,物权法也要求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具有公信力,即能够被公众信任。

4.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5. 支配权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6. 永续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为永久性权利,即物权人不因财产的消灭而丧失其权利。

这些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为物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论新《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正文完整版)

物权法定主义,或称物权法定原则,是与物债划分理论相匹配而产生的,它适应并且满足了物债划分体系的需要。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

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

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的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实质内涵、意义及局限性等的分析研究,认识到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物权法从制定提案并被受理开始历时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审议了八次,最后终于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压倒性的优势票数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对于采用物权法定抑或自由,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曾有过原则性的变动,如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因增加“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一句,导致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改变,即由“物权法定原则”,变为“物权自由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改变,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令人欣慰的是,最后在物权法通过时纠正过来,仍坚持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可视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该两条明确规定只有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可以创设物权和变更物权内容,排斥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类型和变更物权内容的权利。

理论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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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发型。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权利不属于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另一方面,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物权法定原则之所以能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及生命力的。

王泽鉴先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

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

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

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

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建立在对交易成本的考量上。

基于交易安全而生的公示必然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原则上可以内化于交易由当事人个体承受。

但是当成本过高时自治就会降低资源效率。

动产由于种类多且价值不一,在找不到适当替代公示方法以前只好限制其种类;不动产数量虽然有限且价值较高,统一登记成为合理的公示方式,而书写登记与公告未必能内化于交易中,因成本过高也须合理化为种类的限制。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应当符合“制度化所带来的好处与制度化放弃的灵活性的价值在边际上相等”。

此外,从制度选择的角度看,由立法机关担负起物权创新的责任,也比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调控更能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虽然灵活性方面有所欠缺。

因而物权法定则成为必要的选择趋势。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还是有坚持得必要的。

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就抹杀了它的巨大的历史功绩。

我国的物全立法,实在不需要重构物权法定原则,这不是急功近利,也不是急于求成,只是为何要推翻一座已经打捞根基的大楼,然后在一片废墟上重建一座不见得比先前的这座更好的楼呢?尽管这座大楼确实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可能它和我们的期待还有一定的距离。

但是只要我们的物权立法者对它进行合理的设计与构建。

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能宽容一些把眼光放在如何使其朝我
们的期待去努力呢?让我们齐心合力把这座大楼改造、装修得令我们自己满意、令大家满意,才是上上之策。

物权法定原则本身所涵盖的内容构成了现代物权法体系的骨架。

在当前我国物权法体系构建及民法典制定之际,物权法定原则更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然则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新的物权不断涌现,物权法定原则也表现出了相对僵化和滞后的状况。

但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是法律价值中一对永恒的矛盾。

笔者认为通过缓解、克服与弱化等手段物权法定原则在新的时期一定能够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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