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直接厂用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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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电政法[1994]60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1994年10月21日电政法[1994]607号)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二章调度机构的职权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用电营业规则

用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分类电价一、大工业电价(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电力供应范本约定供电范围价格及用电管理要求

电力供应范本约定供电范围价格及用电管理要求

电力供应范本约定供电范围价格及用电管理要求一、供电范围本电力供应范本适用于以下供电范围:1. 住宅区:包括市区内的住宅小区、楼盘等;2. 商业区: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办公楼等商业经营场所;3. 工业区:包括工厂、生产车间、加工企业等工业用电场所。

二、价格1. 住宅区电力价格:住宅区电力价格根据居民用电的实际情况而定,以实际使用的电量和市场价格为依据,由供电局每月进行计费,并向用户发送详细的电费账单。

2. 商业区电力价格:商业区电力价格根据商业用电的实际情况而定,以实际使用的电量和市场价格为依据,由供电局每月进行计费,并向用户发送详细的电费账单。

3. 工业区电力价格:工业区电力价格根据工业用电的实际情况而定,以实际使用的电量和市场价格为依据,由供电局每月进行计费,并向用户发送详细的电费账单。

三、用电管理要求1. 安全用电: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用电安全规定,确保用电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2. 节约用电:用户应根据实际需求使用电力,避免浪费。

在电器设备选择和使用方面,应优先选择节能型产品,并养成合理用电的习惯。

3. 用电报装和变更:用户在需要用电报装或变更用电参数时,应提前向供电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配合供电局的审批和安装工作。

4. 电力质量监测:供电局将定期对供电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进行电力质量监测,以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用电问题。

5. 用电事故处理:在发生用电事故或电力故障时,用户应立即报告供电局,并按照相关指导进行事故处理和维修。

6. 电费缴纳:用户应按时按量缴纳电费,未缴纳电费的用户将面临断电处理。

用户缴费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方式,以提高缴费便利性。

7. 用电设备使用维护:用户应合理使用和维护用电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用电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结论本电力供应范本约定了供电范围、价格及用电管理要求,旨在为用户提供清晰的用电规定,增强供电可靠性和用户用电安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及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有关意见,为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请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尚未开展直接交易的地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6)、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居民住宅、公共机构等。

第三条用电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确保用电安全,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四条电力部门应加强对用电单位的监管,组织协调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五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本规定的用语解释:1. 用电单位:指直接使用电力进行生产、营业、生活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

2. 用电设备:指用电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电机等。

3. 电力设施:指电力发电厂、输、变电站、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以及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

4. 电力供应:指供应给用电单位和用电设备的电力。

5. 电力部门:指国家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或者委托的地方电力管理机构。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管理第七条用电单位应当设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电单位应当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电气知识和技术能力,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电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用电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用电单位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运行、试验和检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的隐患和缺陷。

国家用电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国家用电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国家用电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国家用电法律法规一、电力法律法规概述电力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电力行业的管理、监督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电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力行业监管机构1.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NEA):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国家能源资源和电力行业,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National Electricity Regulatory Commission,NERC):负责监督和监管电力市场运行,保证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

三、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1.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准入是指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和供电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获得从事电力行业经营活动的资格。

2.电力市场退出:电力市场退出是指电力企业自愿或根据监管机构的决定,停止从事电力行业经营活动。

四、电力市场竞争与合作1.电力市场竞争:电力市场竞争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电力企业通过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争夺市场份额。

2.电力市场合作:电力市场合作是指电力企业通过联合企业、共享资源、互助互利等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风险分担和利益最大化。

五、电力企业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电力企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电力权益保护1.电价合理性保护:制定合理的电力价格,维护电力的合法权益。

2.用电安全保护:加强电力设施管理,预防火灾和用电事故的发生,保护电力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电力法2. 电力法实施条例3. 电力市场准入办法4. 电力企业监管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国家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体系建设的国家机构。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2015年3月18日目录1. 总则 (5)1.1目的 (5)1.2依据 (5)1.3适用范围 (6)1.4原则 (6)1.5交易品种 (6)1.6交易电量 (7)1.7其他 (7)2. 市场管理 (8)2.1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权责 (8)2.2市场准入与退出 (10)2.2.1. 基本准入条件 (10)2.2.2. 市场准入条件 (10)2.2.3. 进入与退出机制 (10)2.3市场交易主体注册与注销 (11)2.4电力用户购电模式 (13)2.5市场交易规则修订 (14)2.6临时条款的制定 (15)3. 交易方式 (15)3.1双边协商交易 (15)3.2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 (15)3.2.1 概述 (15)3.2.2 申报数据格式 (16)3.2.3 集中交易出清计算方法 (17)3.3安全校核 (20)4. 年度(季度)交易组织 (22)4.1概述 (22)5. 年度(季度)交易程序 (24)5.1基础信息发布 (24)5.2交易准备(季度参考执行) (24)5.3交易公告 (24)5.4交易申报 (26)5.5交易汇总与出清 (27)5.6安全校核 (28)5.7交易结果发布 (28)6. 月度交易组织 (28)6.1概述 (28)6.2月度交易流程 (29)6.2.1 交易准备(含基础信息发布) (29)6.2.2 交易公告 (30)6.2.3 交易申报 (31)6.2.4 交易汇总与出清 (32)6.2.5 安全校核 (33)6.2.6 交易结果发布 (33)7. 交易价格 (34)7.1概述 (34)7.2直接交易价格 (34)7.3输配电价及线损 (34)7.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4)7.5其他 (35)8. 交易合同及偏差电量 (35)8.1概述 (35)8.2合同的签订 (35)8.3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36)8.4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36)8.5偏差电量 (37)8.6不可抗力 (38)9. 交易执行 (38)9.1概述 (38)9.2年度(季度)交易计划 (39)9.2.1 概述 (39)9.3月度交易计划编制 (39)9.4月度交易计划执行 (39)10. 计量与结算 (41)10.1概述 (41)10.2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41)10.3计量数据采集 (42)10.4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42)10.5电量结算 (43)10.5.1 电量结算原则 (43)10.6电费结算 (48)10.6.1 电力用户 (48)10.6.2 发电企业 (49)10.6.3 电费及违约金支付 (49)11. 信息披露 (50)11.1信息分类 (50)11.1.1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50)11.1.2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51)11.2信息管理 (51)11.3市场运营信息发布 (52)11.4保密规定 (53)12.市场干预及终止 (54)13.争议与违规处理 (55)14.名词解释 (56)1. 总则1.1 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细则。

浅谈发电企业如何降低厂用电率

浅谈发电企业如何降低厂用电率

浅谈发电企业如何降低厂用电率摘要:能源问题一直是全球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能源消耗大户的发电企业,应在维持业务运作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其厂用电率。

降低厂用电率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能源消耗的控制和减少,更能间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降低发电企业的厂用电率,成为值得探讨的核心问题。

本研究则主要从改进电力设备,提高能源效率;优化生产流程,减少能源消耗;加强能源管理,控制用电量等多个维度出发,提出发电企业降低厂用电率的具体路径,以此促进发电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关键词:发电企业;厂用电率;管理实践随着全球能源的日益紧缺和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发电企业面临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其中之一就是如何降低厂用电率。

随着电力设备的不断更新和电力技术的不断提高,发电企业的厂用电率也在不断下降,但是对于许多中小型发电企业来说,降低厂用电率仍然是一个挑战。

为此,发电企业在实际的运营管理中,应该结合发电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有效的节能措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改进电力设备,提高能源效率随着国内能源消耗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各个行业都在寻找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成本的办法。

尤其是对于发电企业而言,由于其直接从化石燃料中获取能量来发电,因此提高能源效率尤为关键。

基于此,相关人员应该以降低厂用电率为目标,以改进电力设备,提高能源效率为手段,助力发电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其一,技术选型的优化。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选择优质的设备适合实际应用情况,将成为提高能源效率的第一步。

首先,发电企业应选购能够提供较高效率和经济性的设备,以保证在发电过程中的能量转换和损失最小化。

同时,在选材方面应重点考虑设备的能源利用率和后期维修和保养的方便性,确保设备长期稳定工作,“稳定性”是降低设备故障率、降低每度电成本的重要基础。

一般来说,高效的机组可以使发电厂的压力水平更为稳定,对电力的稳定性提高非常有帮助。

基于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用最符合自己的用电需求的机组,从而能够使能源利用率得到全面提升。

直供电政策

直供电政策

直供电政策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国家直供电相关政策解析一、直供电有关的政策文件从2004年起,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导和鼓励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电力企业直供电的试点工作。

主要政策文件如下:1、《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2、《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3、《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0号)4、《关于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9]163号)二、直供电试点有关规定上述文件对直供电试点的企业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交易规则和交易电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摘要如下:(一)市场准入条件根据规定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大用户的准入条件参与试点的大用户,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

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试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区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申请,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本地区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2、电力企业的准入条件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

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3)低压用户和居民用户的计量点应设置在进 户线附近的适当位置。
(4)变电所(站)的计量点应设置在所有输入电能 线路的入口处和所有输出电能线路的出口处, 以满足准确计量输入的全部电能和输出的全 部电能。在变电所(站)内部用电的线路或变 压器上也应设置汁量点,以便准确计算内部 用电量,以此为计算母线电量不平衡度、变 压器损耗电能和输电线路损耗电能提供准确 数据。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 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100MW 及以上发电机、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 的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 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100MW以下发 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电企业内 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 衡的110kV及以上的送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
4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a) 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发电企业上网线 路、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联络线路和专线供电 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
b) 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 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 专用二次绕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 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人 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1)计量点设在用户变电站的电源进线处,有几 路电源安装几套计量装置,这种方案较适合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
2)对于一个变电站内有多台主变的用户,也可 在每台主变的高压侧安装一套计量装置,这 种方案较适合于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的用户。
(2)对10kV公用配电网供电,容量在315kVA及 以下的或35kV供电,容量在500kVA及以下 的,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的方 式。

厂用电受电方案

厂用电受电方案

厂用电受电方案随着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工厂用电也成为了企业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个合理的厂用电受电方案,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还可以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用电效率。

本文将从厂用电受电方案的概念、制定原则、方案设计、选择电源、用电设备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厂用电受电方案的概念厂用电受电方案是指根据企业的用电需求、用电特点和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出适合企业的用电方案。

它是企业用电管理的基础,通过合理的厂用电受电方案,可以实现用电保障、能耗控制、电费管理等多种目标。

二、厂用电受电方案的制定原则1.经济效益原则企业在制定厂用电受电方案时,应以实现用电经济性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用电负荷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用电方案,减少能耗浪费,降低电费支出。

2.可靠性原则企业在制定厂用电受电方案时,应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为前提,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由于电力供应不足而导致的生产受阻或生产停顿等情况。

3.管理便捷原则企业在制定厂用电受电方案时,应考虑到用电管理的方便性,简化管理流程,降低管理成本。

同时,应合理分配用电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闲置浪费。

三、厂用电受电方案的设计1.设备特点分析第一步是对企业的用电设备进行分析,了解设备的需求、容量和特点,包括设备的功率、型号、运行时间等。

通过分析,确定实际用电负载和用电容量,为后续方案制定提供依据。

2.用电负荷预测经过设备特点分析后,需要对用电负荷进行预测,预测是指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用电负荷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

通过预测,可以确定所需要的用电总容量,并得出适合企业的厂用电受电方案。

3.方案调整与优化在制定厂用电受电方案时,企业需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方案,确定最佳方案。

这个过程需要在实际生产和用电中进行调整,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优化效果。

四、选择电源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电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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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直接厂用电范围
计算公式:
综合厂用电率=(机端发电量-上网电量)/机端发电量
厂用电率是发电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消耗的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
一般来说这些不能计入:①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的消耗量。

②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③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④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⑤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⑥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⑦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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