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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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6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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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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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方案根据《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现就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国办发〔2015〕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63号)要求,以整合专家资源、规范专家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库,着力推进公共资源活动规范化、透明化,保证评标(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建库、联建共享。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共同征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入库、统一培训发证、统一抽取使用。
2.坚持集中管理、全省共用。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跨行业、跨地区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3.坚持抽取、管理、监控三分离。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制约。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
为全省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提供高质量的专家服务,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主要目标一是保证所有入库专家信息完整;二是及时对专家数据更新、维护,确保联系畅通;三是建立评标(评审)专家保密制度;四是满足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要求;五是建立全省评标(评审)专家统一抽取平台,保障全省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评标、异地评标等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1.发布公告(2016年2月)通过“甘肃日报”、“甘肃经济信息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评标(评审)专家征集公告。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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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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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范本1:评标专家1. 引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定义2. 评标专家的职责2.1 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2.2 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命2.3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3. 评标专家的工作流程3.1 接收评标3.2 熟悉评标文件3.3 参加评审会议3.4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3.5 编写评标报告4. 评标专家的行为准则4.1 保持独立、公正和客观4.2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性4.3 不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4.4 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5. 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5.1 培训计划5.2 考核标准5.3 培训和考核记录6. 不当行为的处理6.1 不当行为的定义6.2 不当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流程6.3 处理不当行为的措施7. 评标专家库管理7.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7.2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和更新7.3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8. 附则8.1 评标专家聘请程序8.2 评标专家资料的保密8.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评标办公室所有附件:评标专家申请表、评标会议记录表、评标专家考核表法律名词及注释:- 评标专家:指经过选拔和培训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参与评审投标文件并提供评分和评价方案的专家。
-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交的供应商/承包商的详细技术和商务方案,包括报价和技术说明等。
---范本2: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定义2.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2.1 评标专家库的目的和作用 2.2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程序2.3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责任部门2.4 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内容3. 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流程3.1 评标专家的申请和审批3.2 评标专家的资料登记和存储3.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和更新4.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4.1 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命4.2 评标专家的配备和使用原则4.3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调动5. 评标专家库的保密措施5.1 评标专家库信息的保密性 5.2 评标专家资料的安全存储5.3 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制度6. 评标专家库的绩效考核6.1 评价指标和考核标准6.2 考核周期和频次6.3 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7. 不当行为的处理7.1 不当行为的定义7.2 不当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流程7.3 处理不当行为的措施8. 附则8.1 评标专家库的迁移和终止8.2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评标办公室所有附件:评标专家库申请表、评标专家库登记表、评标专家库绩效考核表法律名词及注释:- 评标专家库:指由招标单位或评标办公室建立和管理的,储存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数据库。
甘肃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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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发改法规〔2007〕31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是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由建设工程领域和工商领域两个分库组成。
库内的评标专家将主要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人事厅、省监察厅以及其他省级行业有关部门组成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从甘肃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评标活动使用库内的评标专家。
第五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提出多于所需评标专家人数一倍的专家人选,经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办)审核通过后,录入相应评标专家库,以备随机抽取。
国务院相关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对其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入选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不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二)获得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并有从事本专业连续3年以上业务工作的经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三)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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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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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https://img.taocdn.com/s3/m/7a6b9a5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7.png)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https://img.taocdn.com/s3/m/53f1891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3.png)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1e8ccdd0d233d4b14e69c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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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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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允许。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住手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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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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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通过公开选拔、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并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技术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评标机构或评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数据库。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原(日期)公布的(法规名称)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件:1. 评标专家申请表格2. 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表格3. 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4. 评标专家考核评价表格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评标活动中确保评标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评标工作的规范性:评标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评标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 评标专家库:由评标机构或评标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一组合格的评标专家名录。
4. 资格审查: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的审查,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审核。
本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评标专家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评标工作的需求。
解决办法:扩大评标专家招募范围,增加评标专家库的规模,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2. 困难:评标专家个人主观偏见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解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和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困难:评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评标专家无法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
解决办法: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给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以上附件及注释、困难及解决办法,为的补充信息,供参考使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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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1. 评标专家的定义及职责1.1 定义: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参预采购活动的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以确定中标人的专业人员。
1.2 职责:1.2.1 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合格性进行初步评估;1.2.2 评分,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分;1.2.3 参预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和决定;1.2.4 出具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果和评价理由;1.2.5 参预评标结果的公示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2.6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采购人,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2.1 任职条件:2.1.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2.1.2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1.3 无影响公正评标的利益冲突;2.1.4 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2 选拔程序:2.2.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要求;2.2.2 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2.2.3 采购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2.4 采购人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确定最终的评标专家组成。
3. 评标专家的工作要求和管理3.1 工作要求:3.1.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3.1.2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干扰;3.1.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评估和判定投标人的资格和技术方案;3.1.4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3.1.5 积极参预评审会议,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3.1.6 熟悉评标过程和方法,能够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3.2 管理:3.2.1 评标专家应按时履行评标职责和参预评标活动;3.2.2 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评审记录和报告;3.2.3 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评标组织者的指挥和安排;3.2.4 评标机构应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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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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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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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是我省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建立,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共同征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入库、统一考核培训、统一发证。
第三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库,统一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行业分库专家管理和考核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市州专家库,作为省级专家库分库,纳入省级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建立评标专家库。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招标评标活动原则上从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其原有评标专家纳入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三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82613b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55.png)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甘安监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安监办发〔2017〕29号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6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专家选聘、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公路桥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信息化、法规标准等专业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二)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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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发改法规〔2007〕31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是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由建设工程领域和工商领域两个分库组成。
库内的评标专家将主要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人事厅、省监察厅以及其他省级行业有关部门组成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从甘肃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评标活动使用库内的评标专家。
第五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提出多于所需评标专家人数一倍的专家人选,经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办)审核通过后,录入相应评标专家库,以备随机抽取。
国务院相关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对其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入选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不含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二)获得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并有从事本专业连续3年以上业务工作的经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
(三)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年龄应当在65岁以下(特殊专业可放宽至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评标行为的监督;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进入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甘肃省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省评标专家办或其委托的单位接收;
(三)由省评标专家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接受省评标专家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四)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经统一培训后,经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合法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标专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项目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二)国家或省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第十三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分库在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当按规定程序随机抽取、落实评标专家名单,记录抽取结果及通知到场评标情况。
各分库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或公布前应予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
考评
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等。
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4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培训活动。
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4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暂停或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或培训、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甘肃省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通报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评标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甘肃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资格的专家,终身不得申报甘肃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甘肃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
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