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王全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2)002
【摘要】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总页数】5页(P27-30,40)
【作者】王全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相关文献】
1.检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兼论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J], 齐丽青
2.以盗窃罪处理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J], 赵锐
3.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实务探析 [J], 王俊家;王乙竹
4.破坏性盗窃铁路设施设备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r——基于S省铁检分院相关数据的分析 [J], 唐立
5.破坏性盗窃铁路设施设备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究——基于S省铁检分院相关数据的分析 [J], 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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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以及电子支付和网购的推广,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信用卡并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也随之增加,给社会治安和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
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研究,探讨其发生的原因、特点、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为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问题和研究目标1.研究问题(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发生原因是什么?(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特点和影响是什么?(3)如何预防和打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2.研究目标(1)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发生原因。
(2)分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特点和影响。
(3)提出应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影响。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
2.研究方法(1)文献调研法:查阅相关文献,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原因、特点和影响。
(2)问卷调查法: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公众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知、预防措施等情况。
(3)案例分析法:对已发生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探索治理方法和经验。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预期从以下方面获得成果和意义:(1)从社会科学角度探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揭示其发生原因、特点、影响等重要问题,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
(2)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措施,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3)促进公众对信用卡安全使用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信用卡使用者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安全和生活质量。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兼评《刑法》第196条第3款关键词: 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内容提要: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
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的定性并不妥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由此,应改变《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的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信用卡(credit card),按国际通行解释,是指具有循环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计和“先消费、后还款”、无担保人和保证金、可按最低还款额分期还款等特点的个人信用和支付工具。
[1]作为当前国际上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支付手段、消费信贷与结算工具,信用卡以其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而其产生之后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由于信用卡是以个人信用为前提的,而个人信用作为一种难以确定的因素,使得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信用卡业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带来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
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性则成了滋生信用卡犯罪的温床。
在立法上,我国原《刑法》没有对信用卡犯罪予以规定,是由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信用卡业务并不存在。
然而,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信用卡方面的犯罪日益增多,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此后,《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又做出修改。
不过,针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仍然沿袭了修订《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需要我们进一步展开研究。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争议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信用卡的持卡人加以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解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解析作者:孔晓曼吴为民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0期摘要:对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信用卡的特征、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性质,进一步明晰了盗窃信用卡后在特约商户、银行柜台、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以期为实践办案带来一定程度的指导。
关键词:信用卡;使用行为;盗窃罪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
同时还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前刑法理论界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但现在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已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个案千变万化,对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尚存争议。
1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情形分类(1)盗窃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特约商户的使用过程。
与刑法相联系的信用卡业务主要有常用的直接购物消费业务和支取现金业务。
而在这两种业务中,并不只要求持卡人凭借信用卡就可以完成的。
在直接购物消费业务中,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销售点终端设备)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
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帐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
在银行柜台取现时,应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交给发卡行或代理银行,银行压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后,交由持卡人签名确认。
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行申请授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回单交给持卡人。
(2)盗窃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处的使用过程。
在利用ATM自动柜员机取现时,持卡人在ATM机上插入卡片,输入6位个人密码,选择取现交易,输入取现金额;交易成功,ATM机吐钞并打印凭条,按提示退出并取回卡片。
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国内外现状和应对策略
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国内外现状和应对策略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金融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其中,信用卡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个人、企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就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国内外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国内信用卡盗窃罪现状随着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普及,信用卡的使用在中国迅猛增长。
然而,与此同时,信用卡盗窃罪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窃。
另一方面,不少信用卡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强,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信用卡信息缺乏了解,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国内的信用卡盗窃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盗窃是最常见的形式。
犯罪分子通过恶意软件、钓鱼网站等手段,获取到信用卡用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从而实施盗窃。
其次,身份盗窃也屡见不鲜。
通过偷窃他人身份证件,犯罪分子可以顺利办理信用卡,并进行盗窃操作。
最后,诈骗和虚假交易是另一种常见的手法。
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或者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从而实施盗窃。
二、国外信用卡盗窃罪现状国外的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同样严重。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面临着这一问题。
与国内相似,网络盗窃也是国外信用卡盗窃的主要渠道。
在线购物平台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兴起,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
同时,国外金融机构的安全体系相对薄弱,监管不力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一定便利。
由于国外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信用卡盗窃罪的手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在美国,信用卡盗窃犯团伙常常利用ATM机上的“假面盖”等设备窃取用户PIN码,进而进行盗窃。
在英国,犯罪分子通过向信用卡用户发送伪造的短信或邮件,引诱他们提供信用卡信息。
这些都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
三、应对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策略为了有效应对金融犯罪信用卡盗窃罪的威胁,国内外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
以盗窃罪处理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赵 锐(5),男,陕西西安人,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以盗窃罪处理信用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赵 锐(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8) 摘 要: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
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关键词:盗窃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拟制;注意规定中图分类号:D9241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058-03 随着市场经济下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以其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先消费,后还款”等优点在人们日常中的商品结算时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用卡本身具有不确定因素和业务上的风险型,使得近些年来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有必要研究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以信用卡犯罪中以盗窃罪定罪的犯罪类型为切入点,进而讨论其相关问题。
一、刑法中信用卡的定义不容否认的是,在04年以前刑法理论界对借记卡是否属于信用卡的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关起先并没有严格区分信用卡与借记卡,习惯上把借记卡看作是信用卡的一种类型。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
[1]但是现在在讨论这一问题已无现实意义和必要,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在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以厘清上述分歧,即现实社会中大量使用的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
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的普及化程度也逐渐加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丢失或捡拾的问题,关于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进行关于该行为的定性研究,通过收集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探究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特点和原因。
案例一:张小姐在一家商场不小心将信用卡遗失,过了两天发现丢失后就快速挂失,但她并不知道在这段时间里,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捡拾。
之后,她的信用卡被不知名的人使用了3000元,由于银行监控的原因,最终犯罪嫌疑人被抓。
分析:这个案例中,捡拾信用卡的人更多的是为了犯罪目的而行动,他并没有诚实办法将信用卡归还给失主。
此类行为常常会给所受害人带来很多不良后果,严重的会损害其信誉度。
案例二:王先生捡到一张别人遗失的信用卡,他并没有动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
相反,他立即联系了失主,通过认证失主身份后将信用卡归还给了对方。
分析:这个案例中,王先生的行为展现了他作为一个有道德和责任的公民,他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私利而捡拾信用卡而不归还给失主。
总体而言,这种正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但是它是最理想的行为方式。
案例三:张女士在超市里捡到了一张信用卡,她知道该信用卡是别人遗失的,于是立即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得到了处理该信用卡的有效方法,通过该方法成功将信用卡归还给了失主,并得到了一份小礼物的感谢。
分析:这个案例中有点类似于案例二,但是张女士更加积极地将信用卡归还给失主,并且帮助处理相关事宜。
通过取得失主的信任和感激,她也得到了奖励和赔偿。
这种行为从根本上防止了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不良行为。
综合分析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捡拾信用卡的行为通常与不同的人性心理因素相关。
有的人是由于贪念而行动,而有的人则展现出了高尚的品德和无私的行为。
总之,对于捡拾信用卡的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并且鼓励人们通过公民意识的培养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更好地对待我们周围的每一个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何要认定为盗窃犯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何要认定为盗窃犯罪“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盗窃”信用卡就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使用”信用卡就是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系新类型案件,对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虽然刑法对此已做了规定,但人们仍在不断思索其究竟,毕竟其不同于“标准”的盗窃犯罪。
同时,笔者认为弄清“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何认定为盗窃犯罪的原因,是解决此类其他相关问题的前提和理论出发点。
至于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否合理,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
(一)、肯定论。
1、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属于牵连犯的问题,即牵连触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应择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2、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是主行为,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继续,是从行为。
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应定盗窃罪.3、再有一种意见认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包含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就是看被害人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
如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设置的取款机上冒领现金。
由于银行不承担损害后果,被害人是信用卡的所有者,而被害人并未向行为人交付财物,所以,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而只能定盗窃罪.4、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而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在性质上是盗窃,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5、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是有价值意义的支付凭证,凭卡可以取得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同盗窃印鉴齐全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相类似,所以,要以盗窃罪论处.6、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1月3日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个案件的请示答复中也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应定盗窃罪6.(二)、否定论。
信用卡诈骗论文: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论文: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信用卡诈骗论文: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研究【中文摘要】行为人采取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捡拾、保管)、抵押、借用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后加以使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及银行金融管理秩序,该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定罪处罚,引起许多的争议很大。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行为,有的按照获取信用卡的手段分别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官培训教材”中,以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集成出书立说,对诈骗、抢夺、抢劫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原理定罪处罚,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抢劫罪等。
有的全部以盗窃罪定罪,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研究》等著作中指出,在自动提款机上使用上述行为获取到信用卡的,符合盗窃罪的构造,理所应当成立盗窃罪,因为机器不能被骗;有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因为不管如何取得信用卡,使用行为就是信用卡诈骗罪当中的冒用行为。
本人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多年,接触和办理了大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对此有着强烈的感性认知,现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和视野,揭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的性质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思考和研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倾向性观点。
我认为无论占有他人信用卡过程是否合法,只要违背了合法持卡人的意志,无权、越权、擅权使用他人信用卡,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因此通过捡拾、保管、抵押等合法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及通过诈骗、抢夺、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符合冒用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作出盗窃罪的规定是错误的;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后未不归还的,不当然构成冒用信用卡诈骗,当然不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同时不应忽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的责任。
【英文摘要】There are greatly different controversy for how to apply the law of the Criminal Law that Perpetrator get another credit card to be used and overdraft by theft, robbery, fraud,plunder, invasion and occupation (pick up or storage), mortgage, loan and other means and violate financial ownership and infringement of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order. In response to these acts of judicial practice, some identification we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ans to obtain the credit card. for example,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onvicted and punished that it were identified as theft, fraud, crime of plunder, embezzlement, robbery and so on by fraud, plunder, robbery and other means to obtain and use credit card. Some identification were convictions for theft , such as Professor Zhang Mingkai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fraud and financial fraud research” ,he consider that use the ATM to get credit card, this behavior were identified theft because the machine can not be deceived. Some consider it were identified as credit card fraud conviction, because no matter how to obtain credit cards, the behavior of using credit card is among the fraudulent behavior.I have engaged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for many years, I have strong emotional awareness for credit card fraud. No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 , I put forward the tendency ideas to solve these controversial issues that conclude the behavior that use of stolen credit cards or borrow other people’s credit card to overdraft. I think as long as the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cardholder’s will to process credit card regardless of the legality of possession of others, credit cards are all acts of impersonation. Therefore, through pick up, storage, and other legal way to obtain mortgage credit card, through fraud, robbery, theft and other criminal means to obtain and use another credit card, in line with 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 Borrow other people’s credit card ov erdraft after refusing to return, it does not line with the 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 fraud,also does not constitute malicious overdraft credit card fraud, meanwhile we should not igno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ardholder’s credit card fraud.【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问题研究【英文关键词】Credit Card Fraud Problems Research。
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问题研究
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问题研究作者:李晨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2期摘要:针对“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这一行为的定性问题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学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力图从这一行为涉及的法条、现有定位的产生原因以及修改意见对此行为进行剖析。
首先,了解这一行为所涉及的法条以及国外的相关制度。
其次,针对这一行为的现有定位进行原因分析,试图找寻法条背后的原理。
最后,针对这一行为现有定位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修改意见,试图使这一行为涉及的法条和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行为目的我国的信用卡制度发展较晚,法律和政策的缺位使得市场监管不严,也使得犯罪得以滋生。
法律的欠缺曾使得上海市王平盗窃信用卡一案当时无法定性,当时的主要观点集中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这两个基本罪名上。
之后最高院回复认为,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延续,定盗窃罪即可。
1997年刑法也是采取了和司法解释相同的态度,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為拟制为盗窃罪。
由此可见,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认定已如此困难,可见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从行为涉及的法条、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现有规定的修改意见三个方面去剖析“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在尝试了解这个制度的同时也试图为立法中的疏漏和司法中的争议提出一些建议。
一、盗窃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实然地位及原因分析信用卡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并以便携、安全的特点迅速取代着纸币。
但有关金融的刑事立法却明显滞后于现代金融的发展。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没有单独设置有关金融犯罪的章节,而且有关金融犯罪的罪名也非常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增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也先后以“决定”等形式颁布了相关的法案。
比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1982年)等一些相关的决定。
并且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不断完善!(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法律规定及原因分析1、国内外的法律制度我国针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这一行为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即《刑法》第196条第3款,将其拟制为盗窃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司法实践中对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定罪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定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笼统地定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将形成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该行为的定性理由应当加以区别分析。
一、该行为不能适用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定盗窃罪。
理由如下:(一)《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中的“信用卡”仅指真实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信用卡,并不包含伪造的信用卡。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含义作的立法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伪造的“信用卡”明显不具有以上特征,不属《刑法》相关条款中“信用卡”的范畴的。
因此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不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中特指的“信用卡”,不能适用《刑法》第196条第3款直接定盗窃罪,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第196条第3款其实是刑法分则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的例外规定。
笔者认为是有其立法理由的:因为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在其主观上是以窃取信用卡为手段,借此达到非法占有信用卡所有人财产的犯罪目的。
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行窃人持卡支取是一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行为其实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最终是为了实现其非法占有信用卡所有人财产的犯罪目的。
客观上盗窃行为和信用卡“诈骗”行为最终侵害的均是信用卡所有人的财产权益而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
因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承担的只是谨慎注意义务(如:注意是否是伪造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否明知是非法获得的信用卡等),只要其尽到该义务,银行就不再承担因冒用造成的客户的存款损失。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解析与司法认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解析与司法认定关键词: 盗窃;信用卡;使用;诈骗内容提要: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卡片;“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加以利用; “盗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信用卡卡片。
行为人误认伪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不以盗窃者本人使用为限,还包含利用第三者使用,故意帮助、教唆第三者使用的情形。
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信用卡后使用的、盗用他人留置在自动取款机插口内未退出取走的信用卡取款的,不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196 条第3 款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 条的规定( 即盗窃罪的规定——笔者注) 定罪处罚。
”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具有科学、合理性; ①也有不少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有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才合理。
② 不过,即便如此,在这一规定未作修改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和有法必依的原则,还得严格依法行事,并要通过合理的解释与恰当的认定,使其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认定作进一步的阐明。
( 一)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刑法》第193 条第3 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当然也是指这种电子支付卡,既包含具有透支功能的狭义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至于是否包含伪造的、作废的等无效的信用卡,则有较大争议。
有论者认为,该款中的“信用卡”,除了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之外,还包含无效卡、伪造卡、变造卡和涂改卡。
以盗窃等非法方式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
、
卡 ,从而获得财物 的行为 。而在抢劫信用卡并当场使用的案件 中,行 为 人使用信用卡时征得持卡人 同意后 当着持卡人的面使用的 ,虽然 这种 同 意是持卡人被胁迫后作 出的 ,但这是在 抢劫罪 中需要评价 的手段行 为 , 不影响对单独 的取款行为的评价 。行为人强迫持卡人说 出密码后使用 其
以盗 窃等 非 法 方 式 取 得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行 为 认 定
晁 珊 珊
摘 要 :以盗窃等非法方式取得信 用卡并使 用的行为认 定 问题 存在较大的争议 ,以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行 为为例 ,在我 国主要存在 盗 窃罪说 和信 用卡诈骗 罪说 两种观 点。认 定这类行为首先要弄清前非 法行 为是否 构成犯 罪,其 次要 区分后使 用行 为的 对象,若对机 器使 用 , 造成 公 私 财 产损 失 的 ,构 成 盗 窃 罪 ;若取 现 或 消 费 , 造 成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的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 同 时 特 别 注 意 抢 劫 信 用 卡 并 使 用行 为 的 认 定需要 视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 :盗窃 ;使 用 ;诈骗 ;信用卡诈骗 ;抢劫 ;A T M
被认定 为盗窃罪 ;二是指盗窃信用卡并 到银行 柜台取现或到持卡 消费的
行 为 。这 应当认 定为信 用卡诈 骗罪。 盗窃信 用卡在 A T M机上 使用 ,即对 机器使 用 的情形 ,应认定 为盗 窃罪 。如果 利用 盗窃的信 用卡在 A T M机上 取出现金 ,由于 A T M 机只是 取款 机器 ,不具 有认得 辨认和判断意识 ,只要当行为人持信用 卡并输入 正确 的密码 ,就可以取得钱财钱 ,不管其是否将钱 财取走 ,该 卡中的财 物 已经存 在损失 的风险 ,行为人到银 行 冒领的行为 ,只不过是 实现取走 财物 的后 续行为而已 ,而不具有评判的意义 ,所以应 当定盗 窃罪。信用 卡诈 骗罪 首先要 满足诈 骗罪 的犯罪构 成 ,而诈骗 的行为 对象必 须是人 , 必须是人 陷入错 误 的认识 。盗 窃所得 的信 用 卡只是 在 A T M 机使用 时 , 该行 为的对象是 机器 ,而不是人 ,不可能使机器陷人错误 的认 识 ,所 以 对在A T M机上使用盗窃所得 的信用 卡时 ,该行为应 当认定为盗 窃罪 。 盗窃信用卡并到银 行柜台取现或到持卡消费的行为 ,应认定 为信用 卡诈 骗罪。盗窃信用卡对人使用的行为 ,具体分析可分为两个 行为 。一 是 盗窃信 用卡的行为 ,二是诈骗的行为。判断盗窃信用卡对人使 用的行 为的性质 ,重点在于行 为人取得信用卡内的财物 ,主要是 由哪个行 为主 要 导致的 ,若取得财物主要是因为盗窃行为所导致的 ,则应认定 为盗窃 罪 。若取 得财物是 由于欺骗银行或商场的收银人员而导致 的,则 应该认 定 为信用 卡诈骗罪。行为人只有盗取了信用卡 ,才可能有后续 的使用行 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盗取信用卡的行为 ,则当然不会 存在使用信 用卡的 问题 ,从 这个意义上说 ,盗窃的行为是后者使用行 为的前提条 件。但盗 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本质上强调的是使用的行为。如果行 为人在盗 得信 用卡以后 ,信用卡的所有人够及时向银行挂失 ,或者行为人 虽然盗 得信 用卡但却无法知 道其所 盗卡 的密码 ,因此 无法 获得 卡 内实际 的财 产 。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永远也不能实际的非法 占有其盗得 的信用卡 内的财物。因此 ,行为人能够非法 占有信用卡内的财物 ,关键在 于行为
如何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如何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关键词: 盗窃;信用卡;使用内容提要: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应当包括取现、刷卡购物和享受服务,以及出售、转让或者出租获利的行为,但不包括抵债、抵押和提供资信证明;盗窃的信用卡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不应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
由于信用卡犯罪的复杂性,对于《刑法》第196 条第3 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究竟表达的是什么行为? 理论上和实务中至今争议不小。
本文对此略表管见。
一、“使用”的界定《刑法》第196 条第3 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使用”,是指何种意义上的使用? 目前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现、刷卡购物和享受服务,如在ATM 机或银行柜台取现,在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有的学者则认为,这里的“使用”仅仅是指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或者出租;对于盗窃信用卡后取现、刷卡购物或享受服务的,应当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照《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理由是: 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盗窃所得的信用卡,事实上是对信用卡加以使用的一种方法,而该使用方法行为为先行的盗窃行为吸收,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盗窃信用卡后取现、刷卡购物或享受服务的,由于盗窃之后的取现、刷卡购物或享受服务行为是行为人获取并占有财产的关键,而其恰恰是一种欺骗行为,故以信用卡诈骗罪予以评价至为妥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将盗窃所得的信用卡作为一种资信证明、抵押物来骗取他人的信任从事经济活动,也是“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按照刑法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①我认为,作为对刑法规范用语“使用”的解释,无疑首先应从日常生活用语的角度进行文义解释,因为专业的刑法用语来源于日常用语,但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又必须受刑法保护特定法益的目的内容的约束,同时还要考虑用语含义在刑法文本中的协调,即按照文义解释的解释结论如果显然与刑法所要实现的目的相左,或者造成与其他规范的解释不相协调的结果,则该解释就值得怀疑。
信用卡被盗用的民事责任研究
信用卡被盗用的民事责任研究摘要:目前信用卡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具有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涉案范围广等特点。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无具体或统一的明确规定,我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也不尽相同。
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制定出相关法规,完善和细化信用卡立法,对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责任分担做出具体规定,使实践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减少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的争议,做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我国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用卡;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9-02信用卡被盗用后产生的责任风险应该由谁来买单?承担责任的大小该如何确定?对于信用卡被盗用后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方面的具体规定,仅轻描淡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如此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使信用卡环境建设举步维艰,而且会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增加经济效益的效果。
一、信用卡被盗用概述盗窃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手法同时获取持卡人用户的银行卡和密码,或者只盗取信用卡密码并制作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假冒信用卡持卡人身份向发卡银行进行挂失注销密码手续从而成功进行刷卡消费或取现的行为。
盗窃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仅包括伪造使用的或已经作废使用的信用卡,还包括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处的“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常见行为。
目前信用卡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信用卡已经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论盗窃罪的认定与量刑——以高某盗窃信用卡案为例
论盗窃罪的认定与量刑——以高某盗窃信用卡案为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动产、信用卡等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在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要严格认定,并进行合理的量刑。
最近,高某盗窃信用卡案成为了热点话题。
该案件涉及高某盗窃他人信用卡,通过透支等方式非法获得高达十万元人民币的财物。
针对此案,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认定盗窃罪,并对量刑进行合理判断。
在盗窃罪认定方面,常常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因素:一、占有的客观性;二、占有的主观性;三、占有的非法性;四、占有的财产性质。
对于高某盗窃信用卡案,占有的非法性和财产性质非常明确,因此认定盗窃罪是合理的。
在量刑方面,有些类似的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
其中,最为经典的案例之一是演员赵薇的父亲赵又廷因盗窃案被判刑5年。
赵又廷在盗窃案中的犯罪事实清晰,且被盗窃的财产价值较高,因此,被判刑5年也是一种较为合理的量刑。
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如甘肃的王松涉嫌盗窃案,被判刑6年;江苏的刘某涉嫌盗窃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等。
这些案例的量刑也都与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涉及财物的数量以及犯罪人的背景等相关因素有关。
综上所述,盗窃罪的认定与量刑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原则,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对于高某盗窃信用卡案,要严格认定犯罪事实,科学合理地量刑,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案例也值得我们关注。
例如,2019年山东济南的李某盗窃案,李某盗窃他人手机及现金共计4万元人民币。
最终,他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而在2018年,广州的陈某盗窃案中,陈某盗窃价值2000元的手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示,盗窃罪在认定与量刑上需要考虑一些因素,例如盗窃的对象、涉及的财产数量、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等。
同时,对于盗窃罪较轻的案件,我们应该给予犯罪嫌疑人适当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中去。
非法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案
非法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案标题:非法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案法律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假设该案发生在2010年之前。
事件概述:2007年6月,A先生是一名信用卡持有人,他的信用卡信息被不法分子所窃取。
窃取者之后将A先生的信用卡信息非法使用进行网络购物和ATM取款,涉案金额达到10,000美元。
案件经过及调查过程:2007年7月,A先生发现他的信用卡账单异常,署名为其未经授权的交易,于是他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随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在调查中,警方追踪到了一名名为B的嫌疑人,B曾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多个高价商品,并且从ATM机中取款了大量现金。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成功确定了B就是窃取A先生信用卡信息的不法分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件审理及法庭判决:2008年3月,该案被提交至当地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购物发票、取款记录等,证实B确实非法使用了A先生的信用卡信息。
B的辩护律师声称他不知道所购商品和现金取款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他只是根据他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了网购和取款。
但是法庭并未采纳该申辩理由,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确保所使用的信用卡信息合法并经得起验证。
最终,法庭判决B犯有非法使用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其入狱3年并赔偿A先生损失的全额10,000美元。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经典的非法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案件。
本案中,窃取者通过盗取A先生的信用卡信息非法购物和取款,导致了巨额经济损失。
警方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成功追踪到窃取者,并且法庭也认定窃取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对于保护信用卡持有人权益的坚决态度。
信用卡持有人有权期待其信用卡信息得到安全保护,并能够追究窃取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同时,该案也呼吁广大民众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护个人信用卡信息,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牺牲品。
总结:在本案中,窃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非法利用,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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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科 学性 为 由 而 不予 适 用 。
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 ;3因挂失 而失效的信用卡。 .
以 上 这 3 信 用 卡 在 客 观 意 义 上 对 发 卡 银 行 来 说 , 已 种
“ 窃信 用 卡并 使用 的 ”属 于法 律拟 制 ,其 犯罪 构 盗
成 要 件 与 法 定 盗 窃 罪 的 规 定 不 完 全 相 同 , 在 很 多 方 面有 着
成为作废 的信 用卡 ,但 对于特约商 户来 说,可能 因种种原 因而 尚未接 到止付通知 ,仍然将其作 为有效 的信用 卡而接 受 ,进而提供 各种消费 服务 。行为人正 是利用这一 空隙而 使用 作废 的信用 卡进行诈骗 。 目前 ,这 种利用时 间差 的办 法就是利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 的主要方法 。 根据 刑 法规 定 ,盗 窃信 用卡 并使 用 的应 当 以盗窃 罪 定罪 ,这里的信用 卡是否包括 伪卡和废 卡?笔者认 为盗窃 信用 卡并 使用不应 当包括伪 卡或废卡 ,盗 窃的信用卡应该
借 记 卡 按 照 功 能 不 同分 为 转 帐 卡 ( 储 蓄 卡 ) 、专 含
应 当注意的是 ,使用作 废的信用卡 的主体既可以是持 卡 人本人 ,也 可以是除持 卡人 以外 的其他人 。比如 ,持卡
人 丢 失 信 用 卡 ,在 挂 失 后 被 他 人 取 得 并 使 用 该 作 废 的 信 用
括 借 记 卡 的 问题 。
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19 年1 9 9 月5日发布 的 《 银行卡业 务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办法 》 )第 5 条规定 ,银 行卡分 为信 用卡和借记 卡两种 。信用卡按 照是否 向发 卡银行交存 备用 金分为贷记 卡和准贷 记卡两种 。贷记卡是指 发卡银行
法效力 ,所以不是 合法的财产 凭证 ,所 以不 应当构成盗 窃 罪 ,使用 伪卡或废 卡的应 当构成 信用卡诈骗 罪。但是有一 点应 当注 意 ,使用伪 卡或者废 卡构成诈骗罪需 要行为人 明
知 是 伪 卡 或 者 废 卡 ,否 则 如 果 行 为 人 并 不 知 其 盗 窃 所 得 的
给予 持卡人一定 的信用额 度 ,持卡人 可以在信 } 村额度 内先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卡 。 如 果 盗 窃 的 是 伪 卡 或 废 卡 ,因 其 没 有 合
其 自身 的特 殊性 。正确理 解和适用 刑法第 16 9 条第 3 的规 款
定 ,应 该 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来 予 以把 握 :
一
、
信用卡范围的界定 :
( ) “ 窃 信 用卡 并 使 用 ” 行 为 中的 信 用卡 是 否 包 一 盗
卡 并 使 用 的 ,也 以盗 窃 罪 定 罪 量 刑 。 ( )本 罪 中的 信 用 卡 不 包括废 卡 和 伪 卡 二
卡 行骗的 即是 。因为 ,从 “ 作废 的信 用卡” 的概 念上看 , 作废 的信用卡 即由于法定 原因而失去 效用的信用 卡。通常 来 说 ,发卡机 构应将其收 回。亦 即,这时的信用 卡虽 然可 能 未被发卡机 构收 r ,但其 所有权 已不 再属于原持有 人 , 口 J 而 是转 移 到发 卡机 构 手 中 :此 时 使用 .只能 构成 “ 用 使 作废 的信用卡 ” ,而不存在 非持卡人 冒用他人信用 卡的情 况 。假 设存在 ,则成为 冒用 银行 的信用 卡 ,无论从事 理逻 辑还是 从立法原 意上都不相 符合 。而且 以此推论 ,即便原
用卡 、储值 卡 三种 。不 同种类 的借 记卡虽然功能不一 ,
但 是 都 不 具 备 透 支 消 费 功 能 , 即都 不 具 备 国 际 社 会 所 普 遍
认 同 的关 于信用卡 的基本含 义或特征——信 用。因此 ,从 严 格意义上来 说不具有 透支功能 的借记卡不 属于信用卡 范 畴 ,可将 其 归入 信用 卡 以外 的 “ 他银 行 结算 凭证 ” 范 其 畴。但是 ,2 0 年 1 月2 0 4 2 9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 十三 次会议 通过 的 《 于<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有关信 J 卡 规定 的解 释 》明确 指 出刑 法 中规定 的 “ 用 } } j 信 卡” ,是指 由商业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构发行 的具有消 费 支付 、信用贷 款 、转账结 算 、存取 现金等全 部功能或者部 分功 能的 电子 支付卡 。根 据这一立 法解释 的规定 ,在刑法 的范畴 内,借 记卡也属 于一种信用 卡 ,那么 对于盗窃借记
消 费 后 还 款 的 信 用 卡 ;准 贷 记 卡 是 指 持 卡 人 必 须 先 向 发 卡
银行交存 一定金额 的备用金 ,当备用金 帐户余额不 足支付 时 ,可在 发卡银行规 定的信用 额度 内透 支的信用卡 。也就
信用 卡 为伪 卡或 者废 卡 而加 以使 用 的就 不能 认 定为 诈骗 罪。一般来讲 ,行 为人 在盗窃过程 中盗窃 了一 张伪卡 ,存 在两种情况 :一是知道 是伪卡而使用 则构成诈骗 ,如果不 知道是伪卡 而使用 的,此情况不 能定 诈骗罪 ,应 பைடு நூலகம்认定为
持 卡 人 使 用 此 卡 ,也 应 属 于 冒 用 “ 人 ” 信 用 卡 这 一 表 现 他 形 式 ,法 律 规 定 “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 这 一 行 为 方 式 便 无 使 任何意 义了。
盗 窃 ( 遂 )的性 质 ,如 何 处 罚 还 应 看 案件 实 际情 况 。1 未 2 1
是说 ,贷 记卡与准贷 记卡虽然 透支条件 和透支额度 不同 ,
但是都具 有透支功能 ,即都具 有国际社会 所普遍认 同的关
于信用卡 的基本含义 或特征——信 用 。因此 ,贷记 卡或 准
贷记 卡都 属于银行发行 的信用卡 的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