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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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物业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执勤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居民自治、物业公司经营原则,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与物业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提供规范的服务质量承诺。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物品借用、共用设施预约等管理机制,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业主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升消防安全能力。

第四章物业管理收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楼栋、住户等因素,合理确定,且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清晰,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详细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提供发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组织作出解释和纠正。

业主的自治管理制度

业主的自治管理制度

业主的自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自治管理行为,维护小区和谐稳定,促进业主共同利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包括个人业主和单位业主。

第三条业主自治管理原则上应当实行充分民主、协商一致和自愿互助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协调、监督小区内各项管理事务的开展。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可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名称为“XX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内张贴、公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业主自治管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推动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小区内各项事务的进展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建议,总结工作,发布决议。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小区内的业主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业主自治意识,增强业主凝聚力。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维护业主的利益。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业主有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业主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可以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业主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业主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的义务,不得干扰小区正常秩序,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有爱护小区环境的义务,不得乱扔垃圾、涂鸦等行为,保持小区的整洁卫生。

第十九条业主有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义务,不得制造事端、传播谣言,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

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在开发建设中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需要。

市区原有的未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也可以由社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环保、物价、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消防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有毒(害)等危险品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据《消防法》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业主自治管理物业规章制度

业主自治管理物业规章制度

业主自治管理物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加强社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由业主组成,并负责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服务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服务,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八条业主有义务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工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服务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处置并通知业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面积比例分摊支付,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内的设施维护、保洁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定期结算,逾期未交费的业主将被追加滞纳金。

第五章紧急处置第十六条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组织处置,并通知业主。

第十七条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对紧急事件的处理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方案

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方案

XX市(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方案(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案。

前款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共同决定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法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

第三条小区业主自行管理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行管理的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自行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经业主共同表决通过,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二)业主大会有设立业主监事会或监事;(三)业主大会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有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四)物业管理区域经招标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五)征得物业所在社区党委同意;(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三)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四)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五)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六)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七)清洁服务;(八)车辆管理;(九)其他服务内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对电梯、消防、人民防空、技术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没有委托第三方2专业机构管理的事项,应购买物业安全、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等保险。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将保洁卫生等分项服务依法委托给第三方,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业主委员会对第三方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住宅每平方米元/月,商业每平方米元/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业主自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3篇)

业主自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自治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业主自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民主决策原则;(四)协商解决原则;(五)合理、有序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召开:(一)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三)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有必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表决:(一)业主大会决议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三)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分配方案;(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更新方案;(六)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决议的实施。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二)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理制度;(五)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诉;(六)其他由业主大会授权的职责。

业主自行管理制度

业主自行管理制度

业主自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居民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全部住宅业主,包括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所有人。

第三条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自主组织管理小区日常事务的行为。

业主自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治、民主、法治、公开。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事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负责具体管理小区事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的协助管理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管理小区的日常事务。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小区住户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业主自行管理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收支记录,保证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具体管理事务第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住户守则、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等。

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住户参与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护公共设施、保障小区的安全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批评。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不遵守管理规定的住户进行警告、处罚,情况严重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报告,甚至建议解除使用权。

第四章惩罚和申诉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住户对业主委员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核查,作出合理处置。

第十五条如果住户对业主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上诉,由业主大会做出最终裁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该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使用与维护等。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物业:业主有权使用其所购买的物业,包括房屋、设施和公共区域。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公共设施和其他附属物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社区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秩序,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业主自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⒈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

⒉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

⒊安全管理,包括出入口的安全控制、防火安全、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⒋绿化的管理和维护。

⒌商业设施的管理和经营等。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⒈维修和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⒉清洁公共区域。

⒊安全巡查和管理。

⒋组织居民活动等。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有以下权利:⒈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⒉对违反规定的业主进行警示、调解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⒊制定物业管理规则。

⒋签订合同。

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物业公司有以下义务:⒈保证服务的及时、规范执行。

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⒊定期向业主报告。

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⒌接受业主监督等。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有以下权利:⒈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的制定。

⒊受益于物业管理服务。

⒋参与业主大会等。

第八条业主有以下义务:⒈缴纳物业管理费。

⒉遵守物业管理规则。

⒊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

⒋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⒌不得损害社区和其他业主的利益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有以下方式进行: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民代表进行监督。

⒉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⒊接受有关部门的投诉。

⒋其他相关监督措施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委会自治管理制度

业委会自治管理制度

业委会自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业委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促进小区居民自治和社区共建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建立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所有业委会成员、业主委托委员、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小区业委会是小区业主自愿组织、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小区业委会的管理宗旨是实行民主自治、服务业主、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小区业委会的管理原则是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责任追究、服务至上。

第六条小区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有效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选举第七条小区内具有独立产权的业主组成业委会,业委会应当设立事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明确各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业委会设立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主要人员,任期为两年。

第九条业委会成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或者为业主代理委员,由业主全体选举产生,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居民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十条业委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程序应当合法、透明,相关记录应当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业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原有业委会成员不得连任。

第十二条业委会成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居民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可以撤除其职务。

第三章业委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业委会有议事决策权,对小区相关事务有权提出建议、决策问题,通过民主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业委会有监督权,对小区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给业主代表大会或者居民大会。

第十五条业委会有协调权,负责处理小区内的纠纷、紧急事件,并与物业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业委会有管理权,应当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小区内的环境整洁、安全。

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1999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为居民提供舒适、整洁、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共用实施设备配套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措施;(二)参与住宅区验收,指导、监督物业接管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三)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培训专职物业管理人员;(五)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六)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考评工作;(七)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监督工作;(八)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案件;(九)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每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管理 群众自治方案

物业管理 群众自治方案

物业管理群众自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秩序,发挥广大业主自治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小区的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将适用于小区内的各项管理事务,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小区内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和谐环境,共同营造美好家园。

第四条小区内的居民可以通过群众自治方式,进行集体自愿管理,并得到小区物业服务的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小区内的业主可以自行组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定期开展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小区内的各项事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以“五人一层”为基本单位,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事务,从业主层中定期选举一名居民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小区的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检查。

第三章群众自治内容第八条小区内的居民可以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小区的保洁、绿化、安全巡逻等群众自治活动,发挥群众的力量共同参与管理。

第九条小区内的居民可以自愿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对小区内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进行关爱、帮助。

第十条小区内的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小区物业相关管理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并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第四章群众自治保障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小区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保障小区内的业主利益。

第十二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小区内的居民和业主须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小区的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对于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的业主和居民,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并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方案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小区内广泛宣传,于填写后公布有效。

第十六条对于本方案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条款,需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审议通过,并经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审核备案。

业主自治管理制度

业主自治管理制度

业主自治管理制度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自治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由所有业主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小区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2.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3. 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应提前15天公告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条件。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1. 业主委员会是在业主大会指导下,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3.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四章物业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小区管理、维修等相关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汇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划分工作细则,履行好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费用管理1. 小区的管理费用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支付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监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仔细核对费用清单,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做出解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六章紧急情况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并定期向业主大会公布。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发生的紧急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处理紧急情况。

第七章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业主自治管理制度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违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3.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处理。

第八章附则1. 本自治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并公布后生效。

2. 本自治管理制度若有需要修改的,须由业主大会决定。

小区业主自治公约

小区业主自治公约

**小区业主自治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小区的共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小区全体业主委托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自治管理事项第二条自治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共用设施、共用绿地花木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包括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秩序。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主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提供家居服务,接受业主个人委托事项(有偿),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五条业主的权利义务1. 业主应遵守制定的业主公约;2. 审定业委会拟定的自治管理公约与相关制度;3. 检查监督业委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 审定业委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5. 协调、处理自治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6. 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自治管理费。

7.协助业委会做好自治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参加业主大会,可自聘保安及保洁工作,定期选举业委会,表决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业委会的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物业自治管理制度;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4.可选聘管理人员或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公示后由业委会组织实施;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7.每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七条业委会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完整美观2.设备运行:正常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到位4.公共环境:文明和谐5.绿化:良好6.交通秩序:整齐有序7.治安:邻里和睦,安全舒适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业委会的满意率达到:70%以上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八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非住宅房屋(含车产库、车位)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五条物业管理可以采取业主自治管理、委托管理、共有物业公司管理等管理形式。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业主的共同意愿。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费用和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保障物业的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物业共有部分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共有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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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般来讲,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不参与物 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还是由对房屋 享有所有权的业主参加,由业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v 在特殊情况下,承租人根据业主在租赁合 同中的授权,可以行使相应的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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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end (二)物业使用人-end
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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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物业业主与使用人
v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 v 二 、物业业主的权利及其行使 v 三、物业业主的义务及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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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物业业主与使用人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1
(一)物业业主-1 v 1.物业业主的概念
v 与业主公约类似的还有一个业主临时公约, 这两者之间有 “一同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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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4.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协助和支持物业管理公司 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开展,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 规章制度,履行义务;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v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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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6
v (四)业主委员会的运作-1 v 1.业主委员会会议 v 业主委员会议应定期召开,每六个月至少
二、业主委员会-3
v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1
v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选 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下, 由物业所在区业主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牵 头,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 备组,协商推荐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 单,提交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正式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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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物业业主与使用人 二、 物业业主的权利及其行使-1
v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v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 企业提供的服务
v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 关事项提出建议
v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的议 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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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8 (四)业主委员会的运作-3
v 3.业主委员会的换届-1
v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2-3年,任期届满 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 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 换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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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划分为公房业主与私房业主
v 公房业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部 门或单位)和集体单位。
v 私房业主一般指个人所有、数人共用的自用或出 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之所有人。
v 广义的私房业主则是指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私 人”,包括自然人,非国家机关性质的法人和其 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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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v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v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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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 物业业主的权利及其行使-end
v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v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 同
v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 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v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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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1
v (一)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1
v 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 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机构。
v 业主委员会必须服从业主大会会议,隶属 于业主大会,处于从属于业主大会会议的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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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业主大会-2
(二)业主大会的设立
v 根据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 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同设施设备,建筑物 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v 满足成立条件后----接受所在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 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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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5
v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v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 施情况;
v 2.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 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 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v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和 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处理解决;检查、监督和协助 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v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v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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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 物业业主与使用人-end 三、物业业主的义务及其履行
物业业主的义务:
v (一)遵守规约、执行决定的义务
v (二)缴纳费用的义务
v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v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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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end (四)业主委员会的运作-end
v 4.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v (1)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v (2)业主委员会印章 v (3)业主委员会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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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三节 业主自治管理规范
v 所谓业主即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 说,业主是指物业区域内房屋和相关设备 设施与场地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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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2 (一)物业业主-2
v 2. 物业业主的类型-1 v (1)按是否是自然人,业主可以分为自然人业
主和非自然人业主
v 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是自然人。
v 此后各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上届业 主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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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4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end
v 业主委员会通常由5-11人组成。
v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 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9 (四)业主委员会的运作-4
v 3.业主委员会的换届-end v 目前业主委员会的换届过程一般是:
v ---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小组; v ---制定选举方案; v ---开展换届宣传; v ---进行业主资格审查 v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
v 2.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end v (2)公房承租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
v 公房承租本质上区别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从本质上来说,公房承租人对公房的占有、使用 权并不单纯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为代价。
v 当然公房承租人并不总是必然地以相当于业主的 身份参加物业管理。公房承租人以业主身份参加 物业管理还需要另一前提:即该公房的管理体制 纳入了物业管理体制,并且物业管理费由公房承 租人支付。
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依照法律和合同 规定能够行使物业部分权利的人。 v 物业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 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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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6 (二)物业使用人-2
v 2.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1
v (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在物业管理 中的地位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4 (一)物业业主-end
v 2. 物业业主的类型-end v (3)按业主是单独拥有物业,还是与他人
共同拥有物业,又可以分为: v 独立产权的业主 v 共有产权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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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5
v (二)物业使用人-1 v 1. 物业使用人的概念 v 物业使用人是指不具有物业的所有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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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节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v 一、业主大会 v 二、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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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第二节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一、业主大会-1
v (一)业主大会的性质 v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
根据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 权,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 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最高权力机关。 v 本书所使用的业主大会一词也包括了一些地方物 业管理法规上所指称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v 非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物业所有权的业主为自 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v 无论是自然人业主还是非自然人业主,在物业管 理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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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物业业主与使用人的界定-3 (一)物业业主-3
v 2. 物业业主的类型-2 v (2)按房屋所有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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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业主大会-3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1 v 1.业主大会的形式 ❖ 集体讨论 ❖ 书面征求意见
v 2.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 ❖ 亲自参加 ❖ 委托代理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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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物业业主自治管理
一、业主大会-4
v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2 v 3.业主大会会议-1 v (1)业主大会会议的类型。 ❖ 定期会议 ❖ 临时会议。 v (2)业主大会召开的最低投票权数。 ❖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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