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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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外交的起源与外交的历史演变
第二章古希腊的外交
公元前600年前后,古希腊地区城邦林立,相互交往以图发展,相互结盟以御外敌,外交活动频繁。

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外交原则(通过仲裁解决争端,不宣战不能开战,使者不可侵犯,在寺庙中避难者不得杀害,战俘可以交换或赎回,战场上死者不论敌友一律掩埋)。

由于彼此间存在一些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因而结合,设有同盟会议,每国平等通过投票解决重大问题。

形成了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受共同法律制约。

希波战争和伯罗奔尼撒战争推动古希腊外交的发展。

公元前五世纪,希腊的外交方式和外交原则发展为地中海沿岸国家公认的制度,前三世纪,这个外交制度形成了希腊化的地中海体系,从而形成了统一的区域性国际社会。

古希腊人提出的一些概念、确立的一些原则对后世外交有重要影响。

古罗马外交
共和国时期:
元老院总揽大权(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司法),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军事同盟,由元老院决定,民众大会通过。

签订友好条约、续订旧约、派遣使节、接见使节由其全权处理。

使节不可侵犯成为公认的外交惯例。

帝国时期:
皇帝掌握一切对外事务。

20个祭司专门分管对外关系。

依据所谓的祭司法。

罗马帝国是以军事手段政府其他民族建立起来的,因此对外关系主要是对境内外国人的问题。

除大使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其他人是否受法律保护依据该国是否与罗马有友好条约。

由于罗马的外国人多,因而产生了规定外国人与罗马公民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即所谓《万国法》。

对于战争与和平,罗马人也有一套法律制度。

开战的正当理由:
1对罗马领地侵犯
2对大使侵犯
3违反条约
4在战争中先前友好的国家对帝国的援助。

派使节前往该国提出要求,要求被拒绝战争才正当。

战争的终止:
1双方缔结合约终止战争
2敌人投降终止战争,敌人的生命财产可以保全
3征服帝国终止战争,可以有处理敌人的生命财产。

罗马人给后世创立了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有法律规范的典范。

后人对罗马法的释义发展了法学,为国际法的萌芽。

二、中世纪封建国家外交的发展及其特点
欧洲中世纪的开端及其初期的外交特点:
欧洲中世纪的开端:
395年罗马帝国由于宗教、文化、政治、经济的原因分裂。

49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时期。

外交特点:
①外交权掌握在国王手中
②外交依旧从属于军事,是军事手段的补充
③出现领主外交和私人外交
④外交具有欺骗、狡诈的风格
中世纪初期的外交是国王秘密外交。

军事征服依旧是首要手段。

中世纪特有现象:私人战争权和私人外交
国家关系概念不清,外交风格狡诈。

拜占庭帝国外交思想(中世纪外交典型):
查士丁尼时期
目的:维护自己的统治
A雇佣、收买蛮族武装(金钱收买)
B分而治之
C干涉别国内政甚至使用武力。

D对不能金钱收买又不能武力征服的敌人,采取经济政治包围
E利用商业国家扩大拜占庭的影响
F利用基督教来巩固拜占庭的实力
简而言之:对周围民族分而治之,分化瓦解,制造不和,金钱收买,宗教同化。

风格:欺骗狡诈
对近代欧洲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1455年米兰公国向热那亚派出了第一个常驻使团,此后由于商业贸易发展,各国接触增多,各国君主在彼此首都派遣常驻使节逐渐成为普遍习惯。

中世纪中期的教廷外交:
从查理曼帝国时代起,欧洲外交具有二元性质(教廷外交、王权外交)
教皇势力增强,同世俗王权冲突。

1095年至12世纪中叶,教廷势力达到顶峰,从格里高利七世起,罗马教廷把触角伸向世俗政治。

建立教皇使节制度。

通过派遣教皇使节代表教皇干预各国政治。

1096到1291年七次十字军东征,提高了教皇权威,教权至上思想强化。

教廷的腐败使基督教信徒对罗马教皇的信仰产生危机,城市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加强了“民族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思想。

教廷外交地位下降,王权外交地位加强,一些新教国家不再愿意承认教皇对世俗国家间的争端有当然的仲裁权。

中世纪末期王权兴起与外交发展
马基雅维利【意】提出了加强王权的外交策略思想。

马氏主要外交哲学思想:
1性恶论
2权力政治观
3扩张主义
4外交权谋论。

外交上应采取均势政策,核心是实力政策。

其政治现实主义思想,反映了要求变革的新兴资产阶级为加强王权、反对教会的神权和地方封建贵族势力的愿望。

其外交权术思想为后世的一切剥削阶级利用,对中世纪末期乃至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外交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世纪后期,要求外交官忠实,具有渊博的知识,有高明的手段和机敏的头脑。

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
16世纪末,让布丹《论共和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思想,以对抗教皇神权。

正式确认各民族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共同遵守的准则。

格劳秀斯【荷】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从国际法角度,从国家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国家主权。

成为当时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依据逐渐为各国统治者接受。

常驻外交使节一起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外交发展的重要成果
最早派出常驻使节的是罗马教皇。

常驻外交代表的任务又进一步:担负研究驻在国的政治生活、搜集情报等任务。

1618—1648三十年战争,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确立了欧洲秩序,对欧洲的政治和外交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常设外交使节制度首次用条约形式予以确立,形成了近代以来大使馆制度。

均势原则也成为指导各国外交的主导原则。

第二章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与进步总趋势
二当代遵循的外交规则与惯例
基本起源于欧洲,二战后依主权平等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得到整理、总结、发展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外交承认:也叫国际承认
含义:①一个主权国际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
②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为其合法政府
相互承认是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

方式:①有关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宣布相互承认
②单方面由一国领导人、外交部或外交代表发电报、发表声明、谈话等宣布承认。

③“事实上的承认”:不经过特别宣布承认的方式,双方建立起某种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联系——导向正式承认的过渡形式。

承认与建交:
互相正式承认的国家可由于不同原因暂不建立外交关系
已建交的国家可以中断甚至断绝外交关系,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互不承认。

相互承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基点,但承认本身不等于建立外交关系。

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复杂和微妙的问题,反映不同国家的立场和外交政策。

(二)外交关系的建立
通常情况下,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双方有权派出各自的外交代表到对方首都常驻和建立使馆,并按国际法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便利,以代表本国和维护本国的利益,也叫“使节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主权的一个特征和属性。

方式(完全的正式外交关系):
①一方先表示愿意建交,另一方表示同意
②双方发表建交联合公报,宣布互相承认和建交。

非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建交”
(三)外交代表机关的建立和馆长的就任
外交代表机关泛称“使馆”,由馆长等级决定: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由于主权平等原则的主导地位在国际政治中的加强,现在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几乎都把外交关系定为大使级。

在对方首都建立使馆以及大使的任命和就任是把建立外交关系付诸实际的最主要的具体行为。

惯例:从使馆临时代办到达接受国首都,向接受国外交部长递交派遣国外交部长委派临时代办的介绍信之日起,新大使馆在法律和政治意义上被视为已经建立。

无须等待馆舍建成和新大使正式就任。

建馆的临时代办(需外交部长的正式介绍信)和日后的临时代办由派遣国外交部指派
原则上所有馆长以下的各级外交官都可被指派为临时代办,一般由主管政务的级别最高、名列最前的外交官担任,有派遣国专业部门派出的专业外交官不能担任
大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由派遣国元首任命
大使人选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不能由派遣国单方面决定,须经双方同意
①表示对接受国的尊重
②人选可以反映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相互关系的重视程度,是一个敏感问题
使馆在大使缺位时依旧能履行职责,但大使长期缺位可能被理解为不友好的行为。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派遣国可委派同一人兼任驻两国或数国使馆馆长;两个国家可合派同一人为驻另一国之使馆馆长。

——条件:须经接受国同意大使递交国书是大使正式就任的标志。

(四)外交团和外交团长
外交团:
组成: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由同驻一国的所有外交官组成。

目的:主要是为了调整各国驻同一国家的外交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同驻在国政府间日常联系。

活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
外交团团长:从各国派驻接受国使馆馆长中按国际惯例产生。

最常见:级别最高、就任最早
天主教国家:梵蒂冈派出的教廷大使
外交团团长同外交团成员间若分属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依旧可发生联系,团长与成员关系可进当做外交团内部联系,不涉及国家间联系。

(五)位次
含义:在先权的次序。

安排不当会引起不必要的政治和交涉,甚至影响国家关系
①各国派出的外交代表在不同场合下的席次先后
联大:依各国国名的英文拼法顺序同抽签顺序轮流相结合
各国常驻同一国使节之位次:1等级,2到任先后顺序(递交国书)
仪式:1代表身份高低。

2按决定派出代表或组成代表团的日期先后3国名字母顺序(实际操作复杂)
②缔结国际条约时缔约各方在文件中的次序先后
主权平等原则
双边:一式两份,缔约方各保留一份签字原件,在各自保留的原件中每方都享有优先权。

多边:字母(笔画)顺序
(六)对等与无差别待遇
对等:对等是在国际关系中早已形成的一个国际法原则,也成互惠。

含义:一方给另一方以某种优遇,另一方即给以相对称的回报。

最重要观念:平衡对称。

在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当前国际关系中,对等成为指导双边关系的重要原则。

一切双边条约或协定都包含此原则。

无差别:(多边)最惠国
(七)外交报复
实际上是国家关系中对等原则的延长,一种国际习惯。

为强行保障和实现国际法有关规定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受害国为制止国际不法行动或寻求补救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性行为。

正当地采取报复行为可使企图不顾后果而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或意欲无端伤害别国的国家在采取行动前有所顾忌,从而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报复必须真正正当
标志:①受害国确实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②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或谋求补救伤害而采取
③报复是有节制的,即同原伤害行为的程度大致相等。

(八)政治庇护与“外交庇护”
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逃亡他国,要求准予居留,他国接受要求,不予引渡,准予居留。

在国际关系中被普遍接受。

外交庇护: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之他国使馆给予庇护(国际法从不承认,有地区性例外)
第三章当代外交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专职外交执行机构
1626年法国的黎塞留建立第一个外交部。

“外交部”是专职外交执行机构
联结外交决策机构和驻外机构的总枢纽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外交部即为受权代表国家对外进行交涉的专职外交执行机构。

“外交部”是国际公认的对各国专职外交执行机构的统称,并为大多数国家采用,其首长即为外交部长。

少数国家由于历史和传统原因,称呼不同。

有的国家由于国力有限等原因不专设外交部,但根据《维》以“商定之其他部”代行外交部职责。

“外交部”和“外交部长”的职责
外交部和外交部长具有对外代表本国国家和政府的特殊职责,是在总体上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总执行机构。

外交部是所有驻外外交代表机关的上级部门,是联结外交决策机构和驻外机构的总枢纽,起承上启下、运筹帷幄的作用
外交部和外交部长是专职的外交执行机构和外交执行者,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外交决策。

协助和参与外交决策。

外交部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随国家不同而不同,随着信息技术和通讯革命,极大遍历了国家领导人间直接联系和沟通,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参与到国家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外交部在对外决策过程中地位和作用下降
“外交部”的组成
外交部的组成和规模取决于:①所奉行的对外总政策的性质②所承担的对外任务的大小繁简③内部需要④国家的承担能力
各国外交部的规模和组成由于国情的不同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同一国家的外交部也会随情况和需要的变化而进行机构上的调成和变动。

一般有三个主要类别的机构组成:①管理地区性事物的机构②管理专业性业务的机构③行政性管理机构
三、常驻建交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
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是建交标志
外交代表机关,泛称使馆,指一国设在建交国家首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这一权利是相互的。

现在建交国家互派常驻使节和互设使馆已成为一个普遍实行的制度,并得到国际法的确认。

互设外交代表机关正是两个主权国家互相建立外交关系的具体标志和体现。

外交代表机关当今一般都为大使馆。

常驻外交代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有不同等级
原因:1意味着国家间的不平等关系,2一国重视对外关系的程度,3建交国家相互关系的发展程度。

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责
5+1项基本职责
《维》
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首要)
②在国际法许可之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最早,最基本)
③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和观察可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任何调查和观察手段都必须合法)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最基本,最经常)
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简而言之,代表、保护、谈判、观察、发展
领事职务也是重要职责
经接受国同意,使馆可以受委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和规模
最显著特点:以馆长为中心
首先,使馆的名称以馆长的等级而定
其次,馆长以下各级外交官的基本职衔分别称为参赞、秘书、随员。

另一显著特点:使馆本部的外交官之外,各种专业外交人员的类别和人数越来越多,反映了国与国的各种联系的增加。

专业外交人员还可在管本部外设附属于使馆的专业机构。

使馆的实际组成决定于规模的大小,即构成人数之多少,而后者有有派遣国的国力、实际需要、派遣国同接受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等的原则等各种因素决定。

使馆规模不应该超多接受国认为合理和正常的限度。

外交官夫人,也是使馆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外交职衔的两类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

外交人员原则上应是派遣国的国民,由派遣国派出,特殊情况下经接受国同意可以委派接受国或第三国国民。

使馆的地位一律平等,职责相同。

行政及技术人员,有一部分由国内派遣,其他则在驻在国雇佣当地人员。

其有一些优点:一是比外国派来的外交官更熟悉当地的情况和语言;二是费用会更省一些;三是他们在一个国家的使馆里工作干的比较长,他们在办理杂项事务时,能提供更好的服务。

雇佣当地雇员在使馆工作必须首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也有的使馆雇佣第三国雇员。

除了当地雇员,被派往驻在国使馆和领事馆工作的外交官或行政技术人员,一般都有一定的任期。

四、常驻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是当代外交现象
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半期。

当今世界上的各种国际组织遍布各个领域和地区,类型多样。

政府间组织在当今的国际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生活中,在多边外交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各国政府愈来愈重视建立和发展同这些国际组织的联系,其中最重要的实际行动就是向国际组织派出常驻代表。

世界各国现在除了需向建交国派出常驻外交代表、建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外,还需向主要的国际组织派驻外交代表和社常驻机构。

这突出反映了当代外交和国际关系的特点。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机关的特点
公务行为代表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官方行为。

反映的是成员国同某个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某一个国成为某一国际组织成员国的标志和体现,其正式名称一般为“代表团”反映多边国家关系
任务和职责主要通过每一个国际组织所设的机关来履行,而这些机关也分别由成员国组成。

打交道的对象是组成该国际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特别是各个机关的成员国。

从事多边外交。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机关的范围
一般说来,只要是派驻较重要的政府间组织的常设代表机构都应属于外交代表机关的范围,即使该组织是专门性的或区域性的。

《外交学概论》:凡派驻较重要的政府间组织的,即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的常设代表机构都属于常驻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关范围
常驻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责
(与常驻建交国外交代表机关相似)
①在国际组织内代表派遣国,按成员国在国际组织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履行职责
②在国际组织内代表本国政府,就该组织正在处理或应该处理的事项阐明本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实现本国政府的意图
③了解国际组织内外的情况,及时向本国政府具报
④在国际组织内开展多边外交活动,促进同其他成员国的多边和双边关系,包括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同其他成员国代表进行双
边谈判以至签订协议。

常驻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
由于国际组织的类别以及成员国在组织内所处地位的差异,规模和组成存在极大差异。

一般说来,以常驻代表为中心组成,有时设有副代表,并可按需要配置顾问、专家以及参展、随员、秘书等外交人员襄助工作。

第四章外交代表与领事代表
可泛指所有经国家正式授权可以对外代表国家的代表,可专指常驻一国的使节
《维》:外交代表代表既包括馆长,也包括馆长以下所有具有外交官衔的人员,即使馆内的全体外交人员。

一、作为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
常驻外交代表的起源
13世纪的欧洲
13c起,当时威尼斯就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设有称为公使的常驻外交代表。

威尼斯公国还制定了关于驻外代表行为和活动规则。

15世纪欧洲很多国家间已交换了常驻使节
16世纪欧洲外交中出现了称作大使的常住外交使节
17世纪20到30年代常驻使节制度普遍
17世纪中叶,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欧洲近代国际关系格局逐渐确立,欧洲国家间外交事务活动更加频繁,常驻外交代表制度成为一项在欧洲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并随着欧洲殖民大国的对外扩张推广到世界。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通过,1964年生效对有关外交使节和外交豁免权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常驻外交代表的派遣、接受、位次以及职责等予以法律条文化。

中国1975年加入。

使馆馆长的等级和种类
二、使馆馆长的任命、到任和离任
使馆馆长的任命
各国均根据其宪法规定以及立法程序来任命驻外使馆馆长
大使职务上的要求:相当的政治资历、熟练的外语能力和拥有丰富的外交知识和技能。

多从本国外交部门中的职业外交人员中任命。

征求接受国对任命的同意
当派遣国初步确定本国驻外使馆馆长人选后,应将拟派驻的使馆馆长的姓名和简历,尽早通知接受国政府,以征得对方对任命的同意。

使馆馆长的就任
国书的递交:向对方元首递交,内容主要是请对方对新任使节代表派遣国陈述的一切给予完全的信任。

使馆馆长的兼任
外交实践中可以派遣同一人选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馆馆长。

通常的做法:一个国家内设立常驻使馆,由一位外交官为临时代办,负责使馆常务,而担任大使的使馆馆长居住在另一国家首都。

须双方同意
在国际关系中,一般说来,使馆馆长的兼任必须是所兼任的两个国家彼此不存在尖锐的利害冲突或争端,否则使节的使命难以履行,也很难得到驻在国的满意。

原因:地理上接近或历史上有传统联系,派遣国际与本国外交政策或外交行政需要,节省开支
临时代办
当常驻使馆馆长因回国述职或休假等原因缺位,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应委派临时代办来主持馆务和代行馆长职责。

原则上任何一位外交官都可以被委派为临时代办,但一般由使馆中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并享有优先地位的人员担任。

临时代办的委任须照会驻在国外交部,照会其他各国和国际组织在住在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建馆时的代办
外交人员担任临时代办无须事先征得驻在国同意。

使馆馆长的离任
情况:临时缺位;使命终止
使命终止:①任期已满,②另有他任,或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由派遣国主动召回,③任上逝世,④被驻在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⑤两国邦交关系恶化,派遣国召回大使对住在国表示抗议,⑥两国正式断绝外交关系。

正常情况下离任,须以正式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长,同时通知驻在国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照会中说明本人的使命已终止,离任日期,委托某人以临时代办身份主持馆务。

外交特权和豁免直至实际离任
三、作为使馆外交职员的外交代表
非使馆馆长的外交职员也被称作外交代表,表明他们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外进行交往和交涉,对使馆履行的职责都负各自分工应负的责任。

享受基本同使馆馆长一样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特使、无任所大使、观察员
特使:
为一国因执行某项临时的外交使命而向外国派遣的外交代表。

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
特使的使命:礼节性、政治性
特使的身份:通常由特使证书、正式照会或其他官员文件或电报予以确认。

特使证书:根据身份或所负的使命的性质,分别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

特使归国后身份终止
无任所大使(巡回大使)
一国政府为处理某一外交事务而设立的专门使节。

也有由一国政府或外交部临时委派执行其使命。

观察员:
一国派往列席国际会议的外交代表。

通常一国由于未能或不准备正式参加某一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但又与该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所讨论的问题有关,可应邀或请求派观察员列席,以便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和交换意见。

观察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无签署文件权。

五、领事制度和领事代表
领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领事:一国政府经另一国政府同意,或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的特定城市,并在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萌芽:公元前六七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外国代表人制度”
西欧中世纪后半期,一些商业城镇“仲裁人”仲裁商务纠纷
“十字军东征”后,传入西亚北非地区。

同时欧洲许多商业城市,领事拥有比过去更为广泛的权限。

16世纪西欧日趋中央集权化,领事活动由各国政府直接节制,不再由侨民推选。

欧洲领事制度普遍,一些领事开始执行外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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