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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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外交的起源与外交的历史演变

第二章古希腊的外交

公元前600年前后,古希腊地区城邦林立,相互交往以图发展,相互结盟以御外敌,外交活动频繁。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外交原则(通过仲裁解决争端,不宣战不能开战,使者不可侵犯,在寺庙中避难者不得杀害,战俘可以交换或赎回,战场上死者不论敌友一律掩埋)。

由于彼此间存在一些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因而结合,设有同盟会议,每国平等通过投票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了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受共同法律制约。

希波战争和伯罗奔尼撒战争推动古希腊外交的发展。

公元前五世纪,希腊的外交方式和外交原则发展为地中海沿岸国家公认的制度,前三世纪,这个外交制度形成了希腊化的地中海体系,从而形成了统一的区域性国际社会。

古希腊人提出的一些概念、确立的一些原则对后世外交有重要影响。

古罗马外交

共和国时期:

元老院总揽大权(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司法),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军事同盟,由元老院决定,民众大会通过。签订友好条约、续订旧约、派遣使节、接见使节由其全权处理。

使节不可侵犯成为公认的外交惯例。

帝国时期:

皇帝掌握一切对外事务。

20个祭司专门分管对外关系。依据所谓的祭司法。

罗马帝国是以军事手段政府其他民族建立起来的,因此对外关系主要是对境内外国人的问题。除大使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其他人是否受法律保护依据该国是否与罗马有友好条约。

由于罗马的外国人多,因而产生了规定外国人与罗马公民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即所谓《万国法》。

对于战争与和平,罗马人也有一套法律制度。

开战的正当理由:

1对罗马领地侵犯

2对大使侵犯

3违反条约

4在战争中先前友好的国家对帝国的援助。

派使节前往该国提出要求,要求被拒绝战争才正当。

战争的终止:

1双方缔结合约终止战争

2敌人投降终止战争,敌人的生命财产可以保全

3征服帝国终止战争,可以有处理敌人的生命财产。

罗马人给后世创立了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有法律规范的典范。后人对罗马法的释义发展了法学,为国际法的萌芽。

二、中世纪封建国家外交的发展及其特点

欧洲中世纪的开端及其初期的外交特点:

欧洲中世纪的开端:

395年罗马帝国由于宗教、文化、政治、经济的原因分裂。

49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时期。

外交特点:

①外交权掌握在国王手中

②外交依旧从属于军事,是军事手段的补充

③出现领主外交和私人外交

④外交具有欺骗、狡诈的风格

中世纪初期的外交是国王秘密外交。军事征服依旧是首要手段。

中世纪特有现象:私人战争权和私人外交

国家关系概念不清,外交风格狡诈。

拜占庭帝国外交思想(中世纪外交典型):

查士丁尼时期

目的:维护自己的统治

A雇佣、收买蛮族武装(金钱收买)

B分而治之

C干涉别国内政甚至使用武力。

D对不能金钱收买又不能武力征服的敌人,采取经济政治包围

E利用商业国家扩大拜占庭的影响

F利用基督教来巩固拜占庭的实力

简而言之:对周围民族分而治之,分化瓦解,制造不和,金钱收买,宗教同化。

风格:欺骗狡诈

对近代欧洲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1455年米兰公国向热那亚派出了第一个常驻使团,此后由于商业贸易发展,各国接触增多,各国君主在彼此首都派遣常驻使节逐渐成为普遍习惯。

中世纪中期的教廷外交:

从查理曼帝国时代起,欧洲外交具有二元性质(教廷外交、王权外交)

教皇势力增强,同世俗王权冲突。

1095年至12世纪中叶,教廷势力达到顶峰,从格里高利七世起,罗马教廷把触角伸向世俗政治。建立教皇使节制度。通过派遣教皇使节代表教皇干预各国政治。

1096到1291年七次十字军东征,提高了教皇权威,教权至上思想强化。

教廷的腐败使基督教信徒对罗马教皇的信仰产生危机,城市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加强了“民族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思想。

教廷外交地位下降,王权外交地位加强,一些新教国家不再愿意承认教皇对世俗国家间的争端有当然的仲裁权。

中世纪末期王权兴起与外交发展

马基雅维利【意】提出了加强王权的外交策略思想。

马氏主要外交哲学思想:

1性恶论

2权力政治观

3扩张主义

4外交权谋论。外交上应采取均势政策,核心是实力政策。

其政治现实主义思想,反映了要求变革的新兴资产阶级为加强王权、反对教会的神权和地方封建贵族势力的愿望。其外交权术思想为后世的一切剥削阶级利用,对中世纪末期乃至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外交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世纪后期,要求外交官忠实,具有渊博的知识,有高明的手段和机敏的头脑。

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

16世纪末,让布丹《论共和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思想,以对抗教皇神权。

正式确认各民族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共同遵守的准则。

格劳秀斯【荷】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从国际法角度,从国家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国家主权。成为当时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依据逐渐为各国统治者接受。

常驻外交使节一起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外交发展的重要成果

最早派出常驻使节的是罗马教皇。

常驻外交代表的任务又进一步:担负研究驻在国的政治生活、搜集情报等任务。

1618—1648三十年战争,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确立了欧洲秩序,对欧洲的政治和外交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常设外交使节制度首次用条约形式予以确立,形成了近代以来大使馆制度。均势原则也成为指导各国外交的主导原则。

第二章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与进步总趋势

二当代遵循的外交规则与惯例

基本起源于欧洲,二战后依主权平等等基本原则进一步得到整理、总结、发展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外交承认:也叫国际承认

含义:①一个主权国际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

②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为其合法政府

相互承认是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

方式:①有关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宣布相互承认

②单方面由一国领导人、外交部或外交代表发电报、发表声明、谈话等宣布承认。

③“事实上的承认”:不经过特别宣布承认的方式,双方建立起某种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联系——导向正式承认的过渡形式。

承认与建交:

互相正式承认的国家可由于不同原因暂不建立外交关系

已建交的国家可以中断甚至断绝外交关系,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互不承认。

相互承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基点,但承认本身不等于建立外交关系。

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是一个复杂和微妙的问题,反映不同国家的立场和外交政策。

(二)外交关系的建立

通常情况下,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双方有权派出各自的外交代表到对方首都常驻和建立使馆,并按国际法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便利,以代表本国和维护本国的利益,也叫“使节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主权的一个特征和属性。

方式(完全的正式外交关系):

①一方先表示愿意建交,另一方表示同意

②双方发表建交联合公报,宣布互相承认和建交。

非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建交”

(三)外交代表机关的建立和馆长的就任

外交代表机关泛称“使馆”,由馆长等级决定: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由于主权平等原则的主导地位在国际政治中的加强,现在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几乎都把外交关系定为大使级。

在对方首都建立使馆以及大使的任命和就任是把建立外交关系付诸实际的最主要的具体行为。

惯例:从使馆临时代办到达接受国首都,向接受国外交部长递交派遣国外交部长委派临时代办的介绍信之日起,新大使馆在法律和政治意义上被视为已经建立。无须等待馆舍建成和新大使正式就任。

建馆的临时代办(需外交部长的正式介绍信)和日后的临时代办由派遣国外交部指派

原则上所有馆长以下的各级外交官都可被指派为临时代办,一般由主管政务的级别最高、名列最前的外交官担任,有派遣国专业部门派出的专业外交官不能担任

大使: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由派遣国元首任命

大使人选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不能由派遣国单方面决定,须经双方同意

①表示对接受国的尊重

②人选可以反映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相互关系的重视程度,是一个敏感问题

使馆在大使缺位时依旧能履行职责,但大使长期缺位可能被理解为不友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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