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总结考点大全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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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司法考试刑法法定量刑情节(图表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法定量刑情节(图表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0f10d64c2e3f5727a5e96222.png)
第19条
第22条
5、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从犯
第27条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③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④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司法考试刑法
法定情节
适用对象
刑法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第29条
2.累犯
第65条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第104条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
第106条
第361条
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第364条
28.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364条
29.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第369条
30.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第384条
31.索取贿赂的
第386条
32.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第426条
33.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签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3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的,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60949ccc49649b6648d74728.png)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死刑的两种方式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有没有例外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有重大立功的?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有缓刑的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具体内容?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职业禁止起算点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累犯的法律效果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坦白和自首的关系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线索来源要求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与管制的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漏罪新罪数罪并罚?不得缓刑的对象可以缓刑的条件附加刑可以免除吗应当缓刑的条件缓刑考验期起算时间考验期间新罪漏罪都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对吗减刑适用被判处。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903e7b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dd.png)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1e291852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cb.png)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c10326729b6648d7c1c746ec.png)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司法考试《刑法》中的量刑情节全面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中的量刑情节全面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742353a87c24028915fc3cd.png)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学 法网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司法考试复习精华之-刑法
![司法考试复习精华之-刑法](https://img.taocdn.com/s3/m/378a67fc0242a8956bece4a8.png)
1.着手问题(1)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2) 隔离犯:途中有危险,寄出即为着手,途中没危险,收到才是着手(3) 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着手为着手(4) 保险诈骗罪:以索赔为着手2.结果加重犯(1)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虐待、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及非法拘禁+过失重伤、死亡(2) 暴干、绑架(除撕票)、交通肇事后逃逸+死亡(3) 生产销售劣药、劫持船只或汽车、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危险物品肇事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后果(4) 生产、销售假药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6)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7) 劫持航空器+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8) 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特别重大损失的(10)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法定一罪(1) 伪造假币+出售或运输伪造假币=伪造货币罪(2) 走私武器、弹药+出售=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3)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贿或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4) 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或贩卖毒品+暴力抗法的=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加重处罚)4.转化犯(1) 非法拘禁、暴力抗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杀人(2)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3)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故意伤害5.数罪并罚(1) 除毒品外的有暴力抗拒检查的+妨害公务(2) 出售、运输假币+使用假币(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侮辱(4) 组运他人偷越国边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等(5) 挪用公款+其他犯罪+索贿、受贿(6)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其他犯罪(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8) 非法拘禁+绑架(勒索非法债务数额超过债务的)(9) 抢劫违禁品+实施与违禁品相关的其他犯罪(10) 盗窃+盗窃尸体(盗窃现代人墓葬及陪葬品)(11) 受贿+挪用公款(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不征少征税款或其他渎职类犯罪6.刑种及执行(1) 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人用,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死刑、无期的必须用,内容为不能举手、说话和当官(2)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合议庭审理裁定,假释的一般不减刑(3) 执行分工:法院负责死刑和钱,监狱负责死缓、有期和无期,其它归公安7.量刑情节(1) 可以免的:犯罪较轻+自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2) 可以减、免的:已在外国受过刑罚,重大立功,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贪污5000到1w+积极退赃(3) 可以从、减的: 自首,立功,半疯,犯罪未遂,教唆未遂(4) 可以从、减、免的:又聋又哑的,盲人,犯罪预备(5) 应当减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6) 应当免的: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7) 应当减、免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重大立功(8) 应当从、减的:14-18岁犯罪(9) 应当从、减、免的:从犯(10) 从重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累犯,毒品再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8.期间问题(1)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检核准(2)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 死缓与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4) 死刑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减为有期,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5)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6) 犯新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数罪并罚,重新决定死缓考验期(新的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起算)(7)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8)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月)9.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1) 人当场死了,肇事者明知死了,即使转移尸体,也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加重构成(2) 人当场死了,肇事者以为没死,将尸体转移并一起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象不能犯)(3) 人当时没死,无论肇事者是否知道,只要后来死了是因为逃逸所致,都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4) 人当时没死,但肇事者以为死了,将被害人转移并遗弃最终导致人死了的,定交通肇事罪(5) 人当时没死,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导致人死了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1)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4) 以驾驶机动车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5)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11.生产、销售类犯罪:(1) 此类犯罪的共性:A.此类罪的竞合是重法优先B.共犯: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货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共犯论C.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的,按重罪处罚D.实施此类犯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A.未遂: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B.犯罪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类的特殊产品(3)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危险犯A.假药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a)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c)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d)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e)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f)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B.劣药罪的犯罪对象: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C.仅限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按别罪定罪D.司法解释:a)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是用或销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b)明星等公众人物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进行代言宣传的,按共犯论c)行为人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资格,而非法大批量购进假药,以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择重处罚d)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特殊时期,生产、销售应对此类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属于法定从重情节e)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用于防止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本罪A.犯罪对象: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B.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a)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罪b)本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而投放的目的主要在于报复、陷害,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c)本罪是特殊条款,在特定领域内发生12.走私类犯罪(1) 单项定罪:走私废物罪是打击进口,如果是出口,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及贵重金属限制出口 (2)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定走私罪(3) 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能组装的才构成走私弹药罪,不能组装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3.假币类犯罪(1) 将假币交给不知情的人使用,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是使用假币,但为显示财力而展示的不是 (2) 非法持有假币单独定罪原理:无法查清假币的来龙去脉的,就定非法持有14.信用卡诈骗罪(1) 情形: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骗领、拾得后使用、网上使用、骗领使用,都是对人,刷卡也是对人 (2) 原则上对人定信用卡诈骗,对机器定盗窃,例外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和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例外情况不区分是对人还是对机器且没用就没罪(3) 商户职员:私下重复刷卡的,盗窃;伪造签名刷卡的,信用卡诈骗;止付后自己向自己购物的,职务侵占或贪污 (4) 恶意透支:透支超过规定限额(1w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5) 伪造信用卡但无证据表明使用行为的或伪造大量信用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6) 没证据证明使用也无证据证明伪造,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及骗领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7) 在ATM上做手脚,使合法持卡人因错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定诈骗15.非法经营罪(1)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不构成其他犯罪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3)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5)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6)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或其他添加剂,情节严重的(7)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8)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9) 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的16.故意伤害罪(1) 以故意传染性病或其它疾病方法伤害他人的,如果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可治愈的是故意伤害,不可治愈的是故意杀人,如果是不特定对象,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 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定故意伤害罪(3) 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定故意伤害罪(4) 没有共谋,不成立共犯的同时伤害的处理:没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轻伤或重伤,但不知道谁伤的,轻伤不以犯罪论,重伤各定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能认定谁伤的,则分别定罪17.绑架罪(1) 如果是绑架自己,只能是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2) 为索取非法债务扣押他人的,是非法拘禁,但如果索取数额超过债务部分的,超出的是绑架,并罚(3) 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18.抢劫罪(1) 如果对现场与要抢劫的财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施加暴力的,不定抢劫(2) 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足以抵制被害人反抗,但实际上被害人是基于怜悯之心交付财物的,抢劫未遂 (3) 如果被害人逃跑时不小心失落财物,行为人捡拾的,定抢劫未遂和侵占,如果是故意遗留财物,定抢劫(4) “昏醉抢劫”只能定盗窃,但是如果是故意把人灌醉后取财的,定抢劫(5) 抢劫嫌钱少的,属于抢劫未遂(6) 为了消除债务、争夺遗产、骗取保险金而杀人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一罪(7) 持枪抢劫的,必须是真枪,但不要求有子弹(8)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9) 为抢劫其他财物而劫取机动车作工具的,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如果是实施其他犯罪,并罚(10)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如果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11)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如果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12) 269条转化型抢劫问题:一定要注意直接升级型,切勿混淆A.对于认识错误的,要看主观定转化B.转化既遂的标准以转化时为准19.盗窃罪(1) 盗窃技术成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2) 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的,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3)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4) 盗窃增值税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盗窃(5)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将机动车丢失的,定盗窃(6) 盗窃同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7) 买受人暗中调包的,定盗窃;出卖人暗中调包的,定诈骗(8) 调虎离山的是盗窃;但如果虎让看一下,动产的是诈骗,不动产(如看店)是盗窃(9) 先实施盗窃、侵占、抢夺,占有他人财物后,又骗人的,定盗窃及侵占20.侵占罪(1) 侵占与诈骗:占有后才有目的的是侵占;侵占以后再骗以维持占有的还是侵占,先骗后代为保管然后又非法占有的是诈骗;借前就不想还的是诈骗(2) 死者财物的占有:行为人取得的是盗窃,第三人取得的是侵占,葬祭物一般由死者亲属占有,取走的定盗窃 (3) 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单纯放置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来又利用的,定侵占(4) 职务侵占罪主体:保险公司员工、村民小组长都可以定职务侵占21.毒品犯罪问题(1) 毒品按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数量只对量刑有用,对定罪没用(2) 运输仅限制在国内,如果是跨越国边境运输的,即为走私(3) 假毒品问题: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以诈骗定罪;误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的,为贩卖毒品罪(未遂)(4) 容量他人吸食、注射并出售的,只定贩卖一罪22.妨害司法的各类犯罪比较罪名 时空 主体 行为方式伪证罪 刑诉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毁灭或帮助毁灭证据;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威胁、印有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妨害作证罪 各类 一般主体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各类 一般主体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3.挪用公款罪(1) 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2) 共犯: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才是共犯,只是知道是挪来的不算24.贪污贿赂类罪(1) 报案贪污的问题:钱如果还在民间,就是侵占,如果已经上缴归国家所有了,才是贪污(2) 受贿罪: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退休的必须事先约好 (3)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且收后归个人使用的,定受贿;没违反规定但没上交的,定贪污 (4) 介绍贿赂只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而其他的都应该是行贿或受贿的共犯,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5) 如果介绍人“一手托两家”,既符合行贿罪的共犯也符合受贿罪的共犯的,原则上以受贿罪共犯论处(6) 单位行贿转化为行贿的:虽然是以单位名义、用单位的财物行贿,但取得的违法所得并没归单位而归个人了的 (7) 行贿罪: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除了自首的规定25.总则散碎知识点(1) 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的,也可以构成累犯(2) 劫持地铁、火车只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以将地铁、火车解释为汽车是类推解释(3) 保护管辖要满足两个条件,即重罪和双重犯罪,才有管辖权(4) 规范的要素是法官主观影响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不构成犯罪的要素(5) 带女朋友逛街,不能成为先行行为,没有作为义务(6) 对于危险犯,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产生危险是成立条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既遂条件(7) 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但不要求实际、最终的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8) 预备阶段的中止只要明确告知即可成立,但实行阶段要求必须有效阻止才能成立中止(9) 立功中的揭发,包括被害人揭发自己受害的行为,但如果是揭露自己行贿别人受贿的,则认定为特别自首 (10) 明买明卖的立功线索,可以成立立功(11) 死缓后变为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可以假释(12) 漏罪的先并后减中,有减刑情节的,并完再减(13) 行为对法益无危险,就不构成犯罪,如教唆人给空枪让被教唆人去杀人,两人都无罪26.分则散碎知识点(1) 洗钱罪: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而且洗钱罪要求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才行(2)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是贷款诈骗,转贷获利的是高利转贷,啥都没有的是骗取贷款(3) 金融凭证诈骗罪:对象只能是假的凭证,如果是真的,对人用是诈骗,对机器用是盗窃(4) 税务发票类的犯罪:涉及伪造、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的,以后面的行为定罪处罚(5)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但用赝品诈骗他人巨额钱财的,是诈骗(6) 诬告陷害罪:诬告自己、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及诬告虚无的人,均不构成本罪(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胁迫,如果是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手段,则不构成本罪(8) 侮辱、诽谤罪: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定故意杀人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9)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光雇佣不是本罪,必须是超强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11)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1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罪: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本罪(13)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区别:虚假出资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且发生在公司成立中或成立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且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14)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只能构成合同诈骗罪(15) 私赠文物藏品罪:私赠对象必须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如果是赠给政府的不构成该罪(16) 敲诈勒索罪:要求敲诈勒索财产,但要自己的钱不是敲诈勒索(17)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方式:法律婚、事实婚和同居,通奸不是,属于类推解释(18)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是已经在手里的,比如收买的、捡拾的、拐骗的或者亲生的,卖出去了才是既遂(19) 招摇撞骗罪: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20) 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或胁迫手段(21) 诈骗罪的公式:欺骗行为→认识错误→交付财产→取得财产→损失财产(2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冒充他人在银行挂失他人信用卡的,伪造大量信用卡的(23)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滥用是主观故意,包括不作为,而玩忽职守是主观过失(24) 卖淫类犯罪:A.介绍嫖娼不是介绍卖淫罪B.传播性病罪:两人都有病,也构成本罪,做了防范措施,也构成本罪(25) 保险诈骗罪:A.公司故意放火以骗取保险金的,对领导定放火罪,对公司定保险诈骗罪B.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27.比较重要的偏罪(1)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A.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果是在业务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死亡,另定他罪B.能定其他罪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只有在造成重伤以上才构成本罪,主观内容是过失,如果明显具有轻伤故意而造成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E.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F.过失重伤之后救助能避免死亡结果,行为人又能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A.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B.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异同: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一定是具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职责的人员,处于竞合时,不定本罪C.同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客观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或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竞合时,定本罪D.可以定本罪的行为:a)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b)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c)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d)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A.行为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B.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本罪C.罪数问题: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A.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B.盗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C.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毁坏的,从一重处罚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数罪并罚E.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A.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B.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6) 放火罪与失火罪:A.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是过失心态的定失火,故意心态的定放火B.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既遂标准为独立燃烧说(并非开始烧,而是烧毁),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他罪C.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D.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E.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F.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7) 非法侵入住宅罪:A.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有搜查权的人员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未取得授权或批准的情形B.客观方面的基本形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或虽不是非法进入,但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的。
【法考必看】量刑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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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必看】量刑基本知识点
量刑基本知识点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都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①这里的“以内”,包括上限和下限本数在内;②无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都与“中线”无关。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
当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时,此时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下一个”的表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以上判处刑罚。
这里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可见,从重处罚可以选择上限本数,加重处罚可以选择下限本数,二者可能发生数字重合。
免除处罚,是指免刑不免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则是指不定罪。
既然无罪,自然就无刑。
总之,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已满都包含本数,但不满和减轻处罚的“以下”,则不含本数。
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可以发生数字重合,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不可能发生数字重合,因为后者不含本数。
特别鸣谢:蔡雅奇老师
来源:法制总队。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https://img.taocdn.com/s3/m/505a51e819e8b8f67c1cb9e5.png)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132330b7852458fb760b56f5.png)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考】考点量刑制度(星考点)
![【司考】考点量刑制度(星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2f1588d167ec102de3bd892b.png)
一、数罪并罚(一)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发生法定期间内:①最普通情形,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②漏罪情形,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③新罪情形,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新罪的。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2.对判有附加刑的,原则上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财产刑并罚:罚金之间:合并执行;没收财产之间:吸收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之间:先执行罚金,后执行没收财产(司法解释的观点)3、《刑九》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注意】累犯的起算时间以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起算,而不是从管制执行完毕起算。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法考】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
![【法考】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6ddb43e1cc1755270622080d.png)
第拾壹期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常见的有: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3)自首。
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酌定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1)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2)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这里的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1)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要在假释期满之后刑罚才执行完毕。
(2)累犯后不适用缓刑,缓刑后也不适用累犯。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特别累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https://img.taocdn.com/s3/m/ab67ab5bc77da26924c5b080.png)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6fb44ebb1a37f111f1855bdf.png)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fbc8c2c1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0f.png)
刑法考题知识点总结归纳一、罪名和刑罚1. 罪名的构成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构成要件。
考生需要了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故意,过失,主观方面的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等。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等。
每种刑罚都有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3. 刑期和罚金的确定刑期和罚金的确定是根据罪名的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考生需要了解刑期和罚金的确定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4. 缓刑、免除刑罚、减轻刑罚、中止执行刑罚等特殊刑罚缓刑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暂不执行或者裁定免予执行刑罚,适用考验期限为二年的一种刑事制度。
二、犯罪的构成和辨认1.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和客观方面的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2. 同一犯罪构成的不同方式同一犯罪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犯罪方式,如故意杀人罪有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放火罪。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有关内容。
3. 犯罪辨认的方法和标准犯罪辨认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适用、犯罪认定的证明标准、犯罪认定的证据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4. 犯罪的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数罪并罚是指同一犯罪分子所犯两个以上罪,合并判处刑罚的制度。
考生需要了解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三、犯罪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侵犯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考生需要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包括必要性、合理性、适当性和罪责判定。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e57e7d4d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fa.png)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dc46bc2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fc.png)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abf439697e21af45b307a8b1.png)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总结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量刑情节知识点总结
![量刑情节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95a0809e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4c.png)
量刑情节知识点总结1. 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的具体情节是量刑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是故意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高,那么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刑罚可能会比较严厉。
而如果犯罪是过失行为,后果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那么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刑罚可能就会比较轻。
2.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除了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年纪较小,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庭贫困,那么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适当考虑这些因素,对其判刑时可能会相对宽大一些。
3. 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受的刑罚。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犯罪的种类、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量刑时需要参考这些规定,保证判决的合法合理。
4. 量刑的灵活性: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犯罪的刑罚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具体情况下,法官仍需要根据犯罪的特殊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刑法的规定适当放宽或者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5. 量刑的公正公平:量刑的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公平,不能存在任何歧视或者偏袒的情况。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客观公正地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不能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其他不当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公正的判决。
同时,量刑的过程也需要透明公开,确保社会各界对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所了解。
6. 刑罚的目的和效果:量刑的过程需要明确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即要达到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确保刑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不能有过轻或者过重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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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总结考点大全
一、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罪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
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
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
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
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其二、法外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
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四、量刑情节的竞合
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
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
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