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粤建质〔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现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14日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辅助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解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
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通知》的背景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广东省机构改革中,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职责(不含防护防化设备监管)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经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2018年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明确,将原省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为: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即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和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监督方案一、总则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监督方案。
二、监督范围1. 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范围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监督。
2. 监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与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各方。
三、监督机构1. 人防工程的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监督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3. 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监督内容1. 设计监督: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监督: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验收监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合法、验收结果合格。
4. 运行监督:对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确保人防工程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应有的防护功能。
五、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监督机构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监督机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3. 复查评估:对已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和有效执行。
4. 监督通报:对重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要求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3. 各人防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4.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粤府办[1996]79--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粤人防委[1992]5号文件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不论是自建或联建成片的,都必须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单位因故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向人防部门申报批准后,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造价不能低于当地当时的实际造价。
(三)粤府办[1996]79号文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佛价[1998]105号文件规定:根据粤府办[96]79号和佛府办[97]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近几年有关工程综合造价成本,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建的,在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工程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000元的,应按实际造价收取。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监督机构设置、监督措施和监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监督机构设置
1.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该机构可以是独立的监督机构,也可以是原有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个分支部门。
2.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决策权,有权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规范和标准,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二、监督措施
1.制定完善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程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认真把关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3.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抽查和巡视等检查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三、监督人员培训
1.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培养一批具备人防工
程质量监督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
2.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人防工程相关法规法律、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3.定期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
专业素养和监督技能。
以上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制定完善的监督措施和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可以确保人防工程的施工质
量和安全。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
导和管理,形成合力,保障人防工程的顺利建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穗建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4号各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广州空港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审批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巩固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3日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三章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四章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以及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在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
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以及市级人防部门审批过的历史项目,原则上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
第四条市区两级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州市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实行全流程网办。
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2x〕288号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公司各处室、各监理部:为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合格,确保人防证工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级人防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作规定如下:一、监理部人员资格要求:1、房建工程中的结建式地下室人防工程按规定应有独立的监理机构,不能以房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代替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即:总监及各相关专业监理人员,且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响应的资格证书。
2、所配备的人防各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不参与该工程日常的监理工作,但必须参加与人防有关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人防专题会议、人防工程的设备调试;上级各部门的人防检查、验收工作。
2、人防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验收由房建工程专业监理负责;监理单位签证人必须是房建工程专业监理和人防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共同签字,房建工程专业监理为第一责任人;二、所有人防工程资料必须与房建工程分离:1、人防工程监理内业资料必须单独编制整理:人防监理资格证件、监理合同;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通知单、人防工程专题监理例会纪要、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人防工程检查及整改回复、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以上资料必须由人防专业监理签字;2、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报验资料:涉及到人防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报验;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见附件2)等质量报验验收资料及各专业功能试验资料,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房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分别报送。
3、监理部要将人防资料要单独存放,分卷清晰、归档及时、真实完整、整齐有序、方便查阅。
5、总监全面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资料员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6、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人防监理资料的第一责任人;三、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归档要求:按青泰〖2007〗2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四、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下表格式填报:见附件3五、人防工程技术资料的其他注意事项:1、预拌砼保证资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场合格证、发货单、预拌砼塌落度检测记录、混凝土试块台帐及试验报告2、混凝土试块留置规定: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单独留置试块;2)同标号、同批次混凝土每100方应留置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留置试块;4)防水混凝土还应留置抗渗试块;3、各种混凝土试块评定规定:1)标养试块是验收时检验砼配合比的依据;同条件试块是检验砼实体质量的依据;商品砼厂家送的试块不参加评定,是砼出厂合格的主要依据;2)标养试块不合格,同条件试块合格时,不能判定合格;应对其标养试块所代表的验收部位进行实体检验,再进行判定是否合格;3)口部、三防段部位未留置砼试块的,应进行实体检验;4、施工用水应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用水证明(自来水)或水质监测报告(地下水)。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之一,是保障国家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因此,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对象1.各类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地下避难所、民防工程、防空洞等等。
2.人防工程建设及改造维护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质量问题。
三、检查内容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相关资质和人员。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检查设计单位是否合法,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人防工程改造维护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检查改造维护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对原有结构和设施造成损害等。
4.对人防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现场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施工过程、材料使用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委托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五、检查标准1.材料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工艺标准: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工艺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是否得当。
3.设计标准: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4.质量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六、检查结果处理1.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斀和建议。
2.及时督促和引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4.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斀得到有效执行,质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2•【字号】穗府[1988]15号•【施行日期】1988.0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穗府(1988)15号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备物资,以及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战时的使用。
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平时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
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广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第五条凡在市区新建十层以上房屋,或基础开挖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凡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不在此范围的单位新建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十层以上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凡在市区的主要干道、人口稠密区、战时重点保护目标范围内,新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规划已确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设计规范修建,其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产权归人防办所有。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转移建设位置或将建筑经费、材料交市人防办另行安排建设。
有关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doc 9页)
有关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doc 9页)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青人防办字〔2010〕35号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质监站,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济[2010]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
为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以下简称单键式)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以下简称结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均实行监理制度。
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管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二、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凭资质从事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相应的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持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凭资质从事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凡监理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
(联系人:吴云鹏,联系电话:82938041)从2010年12月1日起,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粤建质〔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提升全省建筑工程品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着力于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质量安全保障。
一、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一)积极应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指导各地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全流程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
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二、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二)全面总结“十三五”规划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结合职能调整综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承接工作,组织编制“十四五”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规划,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结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方案
结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人防工程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工程的建设日益受到关注。
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是保障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国家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减少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事故隐患,提高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我制定了以下工作目标:1. 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2. 加强人防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3. 提高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4. 提高人防工程设计和建设的质量,提升人防工程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工作内容1. 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1)制定并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包括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2)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人防工程管理人员。
2. 加强人防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管理(1)加强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进行整改或停建;(2)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建成的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
3. 提高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1)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建设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2)加强人防工程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的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
4. 提高人防工程设计和建设的质量(1)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人防工程设计和建设的质量;(2)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结(一)
前言人防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程,其质量监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正文1. 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中,监督责任的落实至关重要。
监督责任主体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他们需要明确各自的监督职责,并建立监督责任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督。
2. 监督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在监督过程中,关键节点的监督尤为重要。
这些节点包括设计审查、材料选用、施工过程、验收等,监督人员需要重点关注这些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监督手段和方法监督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对监督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监督等多种方式,监督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督手段和方法,确保监督的全面和有效。
4. 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发现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隐患等。
监督人员需要及时发现并记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以避免带来不良后果。
5. 监督效果评估监督结束后,需要对监督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等,评估结果将为今后的监督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结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有效和持续。
通过对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监督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监督手段和方法、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监督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指导今后的监督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愿本文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为人防工程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珠建消〔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珠建消〔2022〕2号各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人防办,市(区)质监站,城建档案馆,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人防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1〕14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式人防工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相关执行日期界限划分如下:(一)202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二)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未完成的,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三)2019年5月28日前取得施工许可但结建式人防工程未完成的建设项目,其结建式人防工程原则上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确因办理施工许可时未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纳入的,按原有规定验收。
二、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已通过审查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不得降低人防工程质量。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变更。
三、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粤建质函〔2019〕1255号、粤建质〔2021〕146号文件规定。
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各设区建设局、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近年来,全省各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对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和防灾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优化海西投资环境,更好服务社会、高效便民和促进人防工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房屋建筑附属用房,供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使用,战时可转换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下面积是否超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不作为界定单建式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依据。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设计、审查、监理必须由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审查、监理的一家单位完成,不得肢解发包。
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的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进行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运作程序,具体如下: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意见。
2、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等公开的规范、标准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的作用,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政策,制定务实管用的措施,推动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人防办履行省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职责,监督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开展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许可。
各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等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职责划定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二)监督抽查参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三)监督抽查受监结建式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资料;(四)参与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六)承担上级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结建式人防工程获批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对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资料进行优化,推进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一并开展。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施工现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5.及时收集整理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捡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4.严格按照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提供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各地特别是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各类新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按照标准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各地统一登录中国人民防空网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确认过人防防化产品(过滤吸收器)信息,不得再进行查证系统外的产品验收。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标准要求,可以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以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对人防设备组织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限时联合验收。
对于验收涉及的结建式人防工程面积等测绘工作,纳入联合测绘。
第十四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责任:(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结建式人防工程过程监督情况及竣工监督意见。
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结建式人防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整改后工程验收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结建式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的标准易地建设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对未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报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报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本指引实施前已履行质量监督手续的结建式人防工程,按照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