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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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①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②溯往征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③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④均富说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他认为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不同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总量失衡,不利于不同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⑤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⑥享益说
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
务值说、继承权利说这三种学说建立。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护了死亡者将遗产遗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给予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自然应该缴纳部分税收以作为代价或补偿。
2.4遗产税的效应分析
2.4.1 经济效应
遗产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作为一种税收收入,遗产税的收入比例虽然很小,但它仍然能起到为国家积聚税收收入的作用。减小了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政府通过对少数富人向后代转移财富课税,直接减轻了财富集中和财富积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后转移的财富数量和后代们的起点不公平,并且遗产税实行高累进税率,对高遗产者课征力度越大,再分配效应也就越明显。遗产税是实现对资本利得的补充课征,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社会公平。资本利得是属于所得的一种,是从资本性财产转让或销售中获得的利润。我国税法中习惯称之为“财产转让所得”,就是财产售价减去原值的所得。与劳动所得相比,资本利得被认为是“消极所得”,而且所得中的资本利得份额过大,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2.4.2 社会效应
遗产税的社会效应,主要体现在对财富分配的影响方面。政府通过对少数富人向后代转移财富课税,直接减轻了财富集中和财富积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后转移的财富数量和后代们的起点不公平,并且遗产税实行高累进税率,对高遗产者课征力度越大,再分配效应也就越明显。征收遗产税体现了社会公平。
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3.1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背景
在世界各国的财政体系中,税收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收己经成为支撑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课征遗产税不仅因为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因为其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遗产税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它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社会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造成贫富差距过大,而且还可以通过减少财产的代际传承来保证年轻人具有平等而公平的竞争机
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及遗产税的立法意向,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遗产税立法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近年来,面对我国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而普通民众收入偏低以及大量社会财富被少数富人掌控的现状,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民众均希望政府能够公平的调控社会财富。
3.2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市场机制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我国居民收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贫富悬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正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2.1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
遗产税能够弥补所得税与消费税的局限性,更有效地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狭窄的课征对象范围使遗产税能够更好的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大。我国现在广泛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全面的兼顾公平正义。个人所得税只关注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却无法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同样,消费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也具有局限性。同遗产税相比,富人阶层更容易逃避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由于遗产税大多以固定资产为征税对象,所以富人阶层很难进行避税。通过征收遗产税,一方面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富有者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比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3.2.2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
在税收体系中,以收入水平、财产存量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分配的调控力度最大。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财产转让税,而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财产转移税的主要税种。但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税等财产税税制尚未完善。所以,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我国现行税制的空白,是财产征税制度的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只开征了房产税、契税等几个小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微小足道,而遗产税恰恰可以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方面补充税制中税种的不足。为我国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税制的横向
公平和纵向公平原则。
3.2.3增加我国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随着我国高收入阶层人数的增多和财富的积累,未来遗产税在补充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小容小觑。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成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遗产税收入在一个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2008年我国税收总额已突破6万亿元,按此推测遗产税收入就可以达到600亿元至1 20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收入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财政收入。同时,遗产税的一大功能,便是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公共意识,引导公益捐赠。我国的富人阶层相对于外国富翁,不太热衷于公益捐赠,利用遗产税中的公益捐赠抵免制度正好可以改变这种现象。
3.2.4 积极的社会效应
遗产税的开征,还可以产生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并对鼓励每代人的奋斗精神都会产生长远的影响。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有利于限制不劳而获,鼓励勤劳致富,鼓励年轻人自强自立;有利于转变人们的财富继承观念,使人们从狭隘的只知道关心家族财产的小圈子里转向更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鼓励人们多做善事,多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4.1我国开征遗产税已具备的条件
如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确实具有必要性。同时,从若干必需的条件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也确实具备了初步可行性。
4.1.1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
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富的持续增加为遗产税的课征提供了充裕而可靠的税源。我国富裕阶层的人数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二十世纪中期,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的百万富翁人数仅有百万人,而在2012年,据有关专家估算,个人资产达到亿元以上的人群己经达到6. 35万人之多,这为我国遗产税的课征提供了一定税源。
4.1.2我国已有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
我国已初步建立有助于开征遗产税的则产中报、登记等相关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开征遗产税的配套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也为正确核定遗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