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202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
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之日起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
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
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
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
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如以暂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绩变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4)因船台、支架和其它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案例
案例一: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
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
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为“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庆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青岛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
为避免碰撞,“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
“继承者”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
6月3日至6月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
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烟台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
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
事发后,青岛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
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造船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一、保险期限本保险自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开始建造或装船之日起生效。
直到被保险船舶完工并交付给定船人或船东或保险期限届满,以先到者为准。
保险前已在船上分发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日期起生效。
保险生效后发放或交付给施工方的材料和机械设备,自发放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船舶提前一个月交付给船东。
我们公司可以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
不到一个月不退款。
如果超过保险期限交货,我们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我们公司办理延长保险期限的手续。
展览期满一个月的,公司收取指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船舶的建造价格或最终合同价格。
保额按照保额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以临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应在船舶建造或最终价格确定后通知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的,因任何事故或者同一事件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
但是,因被保险船舶的设计、装饰或船型的改变以及材料性能的改变而引起的船舶费用的变化,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我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1.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付期间,建造船舶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所有材料、机械和设备均在船厂内装卸、运输、保管和安装,以及船舶下水、靠泊和靠泊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和飞行员的疏忽和缺乏经验;(3)船体和设备部件的潜在缺陷;(4)由于泊位、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故障;(五)被保险船舶任何部分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所发生的费用;(7)即使没有损失,我公司也将负责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所支付的费用。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79.09.12•【文号】•【施行日期】1979.09.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79年9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 殷其玛瑞[“Inchmaree”]条款
– “雪峰岭” 轮 (1997)粤法经二上字第292号
船东按照PICC86条款为“雪峰岭”轮投保了一切险,即保险船舶 所遭受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其中包括因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 陷。由于甲板纵骨局部严重锈蚀超耗而强度不足,导致船体在满 载时严重中垂而断裂。船东索赔约为人民币144万和港币823万。 保险人辩称该锈蚀属于自然损耗或正常锈蚀,可以依据《海商法》 第244条免除赔偿责任。
Clauses - June 2, 1977 ] (“AIHC77”)
–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 Hulls] (“ITC83” / “ITC95” )
– 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2003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一、船舶保险的常用条款
船舶保险的实务与法律
三、防范于未然
——合同订立前、履行中
• 诚信原则
– The Tony Best (《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
船舶按照ITC83续保。船舶连续搁浅、机舱进水最终沉没。经调查, 搁浅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 不能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 于严重磨损状态;缺少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乃至第一次投保时 已存在,也已报告船舶管理人。 船东索赔超过160万美元。保险人以投保人及其保险经纪人未如实 告知船舶状况,违反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拒绝赔偿。
经 历:
1999年9月,加入敬海律师事务所; 2004年,分别在英国× ×律师事务所和英国怡安保险顾问、保赔协会及劳合 社等保险机构实习培训; 2008年起,成为敬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任深圳分所主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1)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2)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单险保舶船司公险保民人国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航行范围:│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保险公司签章│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年月日│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称的保险标的为船舶及其附属设备。
二、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
2. 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 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 船舶的正常磨损、船壳的腐蚀、机械故障、操作不当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战争行为或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失。
3. 被保险人或其船员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4. 盗窃或抢劫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保单之日起至次日生效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保。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本公司按照船舶的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费。
保费将在签发保单时一次性收取。
2. 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船舶的价值。
3. 本公司有权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关船舶的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获取合理的费用补偿。
4.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的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5.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船舶进行查勘、检验和估价,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索赔或拒绝索赔。
6.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船舶的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根据船舶的种类、型号、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等因素确定。
7.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扩大的损失。
8.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进行审核,如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特别约定条款1. 本保险单适用于国际航线船舶,不适用于国内航线船舶。
如需在国内航线投保,需另行协商投保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险金额和保费。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船舶保险条款,其主要目的是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付。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的保险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船舶保险风险以及保险金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船舶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是船舶保险条款的核心部分,其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赔付的种类和数量。
在此基础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承担的最大赔付金额。
为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根据船舶的价值以及所承担的损失范围来确定。
同时,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货币金额和保险期限确定的保费费率。
通常情况下,保险费率越高,保险金额也就越高。
3.保险期限和续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义务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是一年,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续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继续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保险期限过期后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保险人应该提前进行续保,确保船舶保险的连续性。
4.理赔程序和要求。
在发生船舶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在此过程中,需要被保险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证行为的承诺书、被保险人声明等资料。
理赔过程非常重要,需要被保险人认真仔细地把握,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内船舶保险条款中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需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仔细审核和了解,避免在船舶发生意外损失时对自己的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因此,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范围,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保险中的免赔额条款
的“ 迮润6 ”轮 投保 卅海 河 船舶 一 险 。保 险期 间 I ~,保险 船舶 他 l j 发 生碰撞 ,保险鲋 矗 n“ 连润 6 ”轮 破裂 , 生 的 修 赀 l l 3 余 厄 ;被 捕 船 舶 火 为6 2 5 万 余 已 , , } l 驸 损 失为 9 3, J , 。 陔保 险 的特 圳约 定清 单 中规
必须 专为检 查 搁 浅情 况时 才不扣 免 赔额 ,这 样 的规 定一方 面 为避 免被
时 ,保 险人不 赔 ,一旦超过 免赔额 ,
保 险 人就 全部 赔偿 ,不 作扣 减 。因 此 有学 者将 其 形 象地 比做 “ 阀 门” 。
意识 ,加 强对船舶 的管理 。
保 险人钻 空 子 ,借村 t x ,  ̄ l a a l f 进 行免 费船 级检 验 ; 另一 方 面则 鼓励 船 东
自2 0 世 纪7 0 年 代 后 ,保 险 条 款 中
普遍 使 用的是 “ 绝 对免赔额 ” , 已很
少使用 “ 相对 免赔额” ,但英 国协 会 船 舶运 费保 险条款 中仍 然规 定 了相 对免 赔额 : 本保 险不 承保共 同海 损
之 外 的低 于 3 %的部分损 失 ……
3 、 碰 撞 责 任 、 共 同 海 损 、救
已承担 的 风险损 失 大 ,保 险 费率 也
根据 上述 规 定 ,免 赔额 只适 用
于保 险船舶 遭遇 单独 海损 所 造成 的
部分 损失 赔偿 ,对于 一 FY J I 情 况 则不 予扣 减免赔 额 :
会 相对 减 少。免 赔额 在制 约保 险 费
率 疗面 的 作用在 市 场竞争 中越 发 明
所 致 的部 分损 失赔偿 ,每 次事 故要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1988年1月颁布)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保险概述
9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1、船舶保险主要以承保海上风险为主,为船 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 意外事故或海上灾难造成的 船舶损失提供保障。但正常风浪引起的损失以及船 舶的自然损耗不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课件 制作者:张袆
10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课件 制作者:张袆
17
第二节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 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盗窃必须是来自外界的行为,不包括内部的盗窃。 盗窃还必须要有暴力行为,它的构成不要求对人实 际实施暴力,对物实施或对人相威胁足够。因此, 这里的盗窃含义比较狭窄,不包括船员的秘密行为, 小偷小摸。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4、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在船舶保险中,船舶保险单不像货物运输保险单那 样可以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单的转让必 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否则是无效的。因 为船东的 经营和管理船舶的水平对于船舶的安全是 非常重要的。保险人在承保时,十分关注被保险人 的信誉问题。
课件 制作者:张袆
29
第二节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本次机损事故,共造成救助费14万元人民币, 修理费用303446元,备件款10517德国马克,合 58615.58美元,保险人给予赔偿。但对于船员工资、 给养、奖金、船舶燃料费、淡水费、港口费及试航 拖轮费,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修船工人的就餐费等 拒绝赔偿。
课件 制作者:张袆
28
第二节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案例:太安船务有限公司与中人保大连分公司船舶 空载共损保险索赔纠纷案 巴拿马籍“金路”轮,投保船舶一切险。该轮从仁 川空载起航,去青岛受载途中,发生机损事故。主 机自动停车,失去了航行能力。被拖救至大连港修 船。船舶将修竣时,被保险人与货主联系去青岛履 行原定航次。被拒绝后,与他人签订了新的运输合 同。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
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承保风险因为船建险业务合并了工程险和船舶险的双重风险,因此承保风险也应当分开来看待。
3.1工程建造部分承保在保险期间因一切风险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现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而需要对相应的缺陷部件defective part的维修和重置费用。
但是条款剔除了焊接的错误引起的重置成本。
同时约定,保险人承担下水失败后为再次成功下水引起的后续费用。
此处,与人保条款中的措辞相比,需要注意的有:第一,人保约定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协会条款第6条明确剔除了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但是笔者曾见过特别约定,明确虽然使用协会条款,但是扩展承保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第二,人保约定赔付因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那么按照船舶险的理解,对于潜在缺陷本身的替换维修是不保的,只保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一点与协会船舶险也是一致的。
但是协会船建险则明确了此潜在缺陷的缺陷部件一样可以得到赔付,当然也包括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部件的损失,因为保的是all risk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会船舶险是列明风险条款,其最原始的定义是perils of the seas rivers…,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能被归入海上风险。
第三,设计错误(协会条款第8条)协会与人保都对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都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重置等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者更改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并不负责。
3.2试航部分第一,试航区域协会条款规定,试航区域一般在250海里,如果因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船建所在地而需要进行拖行则需要事先通知保险人;人保条款规定20000总吨以上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20000总吨为250海里,1000以下为100海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09.03
•【文号】银办函[1997]463号
•【施行日期】1997.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7]463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一处问题的请示》(太保[1997]第6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船舶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船舶等级变动”为正式用语,而“船级变动”为口语化表达方式,其含义与“船舶等级变动”相同。
1997年9月3日。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
人保船舶险条款如下:
1、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
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在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
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2、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
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第八章船舶保险--人保财产险
船东保赔保险
承保风险 〔3〕
•无法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摊 •由船方承当的共同海损分摊 •罚款 •对救助人的特别补偿 •海事调查 •施救和法律费用 •对救助人的特别保险
船东保赔保险
保证
被保险人保证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坚持船舶在投 保时认可的船级
先决条件 被保险人必需按公司的规则交付全部保险费
船东保赔保险
附加险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
•是对一切险项下四分之三碰撞责任保险的补充 •也是对下款附加险的补充 •被保险人投保了这个附加险,就可以取得四分 之四碰撞、触碰责任的赔偿
沿海外河船舶保险
附加险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
•该附加险是承保船东对船上旅客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依据合同或法律,由船东承当的赔 偿责任 •目前国度对海上旅客运输规则了赔偿限额,即 承运人只承当赔偿每人最高4万元的限额、总计 不超越2100万元的限额
保险金额
本款规则了保险价值确实定方式,保险价 值与船龄有关:
三年〔含〕以内船舶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 值确定 三年以上船舶的保险价值按实践价值确定
相应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双 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越保险价 值
沿海外河船舶保险
索赔和赔偿
发作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保险单、港 监签证、航海〔行〕日志等列明的索赔单证 由于沿海外河船舶保险不是定值保险,保险赔 款确实定与远洋船舶保险不同,总的原那么是 被保险人不能经过保险取得额外的收益
沿海外河船舶保险
被保险人义务
只要在被保险人一次性交清全额保费后,沿海外 河船舶保险才失效
被保险人异样要遵照照实告知、采取合理施救措 施增加损失、克失职守管理好被保险船舶等义务, 否那么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外河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管理制度
船舶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保险管理,提高船舶运营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船舶船员权益,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船舶的保险和保赔管理,适用于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的相关机构和管理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国际保险惯例和标准,制订并执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向船舶投保人承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责任,并且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船舶保险公司对承保的船舶应当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定期检查,并向投保人提供专业风险管控意见。
第六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科学的保险费率定价和风险评估模型,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灵活的赔偿机制,并确保在承保范围内的理赔事宜及时、准确地处理。
第三章保险合同管理第八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规范要求,制定船舶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并向投保人提供完整的合同信息。
第九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进行保险金的收付,并及时向投保人提供缴费通知和保单。
第十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投保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承保的船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定期向投保人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及时提供协助和服务,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险索赔机制,对承保的船舶在发生意外损失时及时、公正地进行理赔处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管和责任第十四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对公司内部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和控制。
第十六条船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保障船舶船员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三)
Application form for ship insuranc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 ompany of China (style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三)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投保单位: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司投保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投保单位:│
│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保险单号码签发日期签章│年月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88年1月颁布)
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
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
一、船体;
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
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
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
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二、不具备适航条件;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
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
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
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
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水泥船二年内可视新船)。
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十条
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者,可按约定分期缴费。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这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
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如实申报。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让、出租、变更航行区域,以及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六章无赔款安全优待
第十六条
保险船舶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安全航行无赔款,续保时间可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十。
被保险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无赔款安全优待按艘分别计算。
第七章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新船价的,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同类
型新船造价为限。
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部位的修理费用赔偿;
(二) 按照估价或实际价值以及实际价值的成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按照保险金额与同类
型新船造价比例赔偿。
三、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五条对碰撞责任的赔偿
规定,以及按照本条款第六条负责的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的规定,与保险船舶本身的赔偿分别计算。
以上船舶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或同类型新船出厂造价时,船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单独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有关的单证。
保险人应根据本条款和参照现行海事处理的规定迅速查证核实,赔款一经确定,保险人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可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及有关证据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价值后,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或者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