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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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直供营业区内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1.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标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逐步打破垄断,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 建设管理
2.1职责
2.1.1省电力有限公司职责
2.1.1.1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的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市场。
2.1.1.2 负责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推广典型设计,制定验收规范;保障设备和工程质量。
2.1.1.3负责组织主要通用物资的集中招标。
2.1.1.4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程项目审批。
2.1.2各基层供电单位职责
2.1.2.1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组织实施。
2.1.2.2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电力工程的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2.1.2.3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典型设计,严把工程验收关。
2.1.2.4制定实施办法,规范本地区物资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规范本地区用户委托业扩工程中“非通用物资”及“非物资类”的供应商和
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
2.1.2.5接受住宅建设单位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同时对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等环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2.2工程前期管理
2.2.1住宅建设单位在施工用电申请时,应就工程永久用电提出需求,并提供相应资料,包括地方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和已经具备的其他设计资料及工程进度安排。各供电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经与住宅建设单位经协商,提出永久供电方案,并书面答复,内容包括: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架设方式、线路走向)、计量方式、公建设施供电以及电力设施用房要求等
2.2.2供电单位负责对计费面积、每户用电容量、公建设施用电容量进行核实,并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供电工程费用缴交及工程建设协议,在收取首期建设费时正式立项。
2.3.3工程项目立项后,供电单位业扩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派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2.4工程项目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YX□□J”+“年份”+“序号”
注:YX——表示营销项目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福州电业局为“FZ”
J——表示建设费
2.3工程设计
2.3.1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设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2.3.2设计单位应具备的资格:
2.3.2.1取得电力工程丙级或以上勘测设计资质;
2.3.2.2近3年来在我省每年承担过3个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设计业绩;
2.3.2.3近3年来未出现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2.3.3 设计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履行设计合同,出现因设计原因造成2
工程质量问题、拖延工期问题及其他服务质量问题,取消其参与住宅电力工程设计资格。
2.3.4 设计单位应认真主动熟悉网架结构和电网规划,收集客户运行资料,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前瞻性。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福建省配网设计导则》和《新建住宅电力建设规范》,并尊重当地习惯的合理做法。
2.3.5 一般住宅电力工程接线方案、计量方式、主材选型规范力求规范统一。住宅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价高,尤其是采用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须报省电力公司审批。
2.3.6住宅电力工程逐步推行标准设计。
2.3.7工程(概)预算的编制须执行《全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概)预算人员套用定额要恰当合理,实事求是。供电单位要加强(概)预算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
2.3.8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由各基层局审核后上报省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概算书、电力建设工程核算工作单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万平方米及以上分期实施的工程,原则上也应分期上报省公司审批。
2.4工程设备、材料管理
住宅电力建设工程的设备及材料,应按照《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采用安全、可靠的国内先进产品。
2.5施工管理
2.5.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施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5.2施工队伍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2.5.2.1取得主项为送变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工程资质”。
2.5.2.2近3年来每年在我省有3个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电力工程施工业绩。
2.5.2.3近3年来未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2.5.3 施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履行施工合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拖延工期问题及其他服务质量问题,取消其参与住宅电力工程施工资格。
2.5.4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2.5.5供电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员,有条件的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2.5.6建设单位对电力工程施工应当提供方便,并按照《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供电单位签订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合同》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6工程招投标工作
工程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队伍的选择工作应严格依据省公司制定的《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业扩工程招标及择优选择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2.7工程验收
2.7.1工程竣工并由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对于涉及需配合停电施工接电的工程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竣工材料可分步分项申报。
2.7.2 各供电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包括该项目经理、配电运行维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用电营业和计量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质量监督人员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住宅建设单位代表。
2.7.3 参与验收的配电运行维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用电营业和计量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
2.7.4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含客户自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验收。
2.7.5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尤其是有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建设单位要责成施工单位及时返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签订其它施工合同。对发生安全问题和无故拖延工期问题的施工单位名单应上报省公司。
2.8 工程结算来源www.3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
2.8.1验收合格的住宅电力工程,工程结算、决算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办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