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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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锅炉排放标准

2014锅炉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保厅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对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0.05mg/m3的要求。

调整现有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燃煤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0mg/m3、400mg/m3、5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300mg/m3、30mg/m3。

燃油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300mg/m3、250mg/m3、3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250mg/m3、30mg/m3。

燃气锅炉: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50mg/m3、10mg/m3;2015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200mg/m3、10mg/m3。

调整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以下标准: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00mg/m3、200mg/m3、30mg/m3。

燃油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m3、200mg/m3、30mg/m3。

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50mg/m3、150mg/m3、20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总结)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总结)

精品文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m 3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10t/h 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在用热水锅炉,以上2015.10.01执行,以下2016.07.01执行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 10t/h 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在用热水锅炉,以上2015.10.01执行,以下2016.07.01执行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10t/h 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在用热水锅炉,以上2015.10.01执行,以下2016.07.01执行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重点地区颗粒物 80 50 30 60 30 30 30 20 20 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400(550*)300 200 300 200 100 100 50 50 氮氧化物 400 300 200 400 250 200 400 200 150 汞及化合物 0.050.05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1烟囱排放口度,级)备注:1、在用锅炉是指标准实施之日前(2014年7月1日)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新建锅炉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2、*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3、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旧标准,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旧标准。

4、重点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具体控制区范围见表 2.。

精品文档表2 重点控制区范围区域名称省份重点控制区京津冀北京市北京市天津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长三角上海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珠三角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辽宁中部城市群辽宁省沈阳市山东城市群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武汉及其周边城市群湖北省武汉市长株潭城市群湖南省长沙市成渝城市群重庆市重庆市主城区四川省成都市海峡西岸城市群福建省福州市、三明市山西中北部城市群山西省太原市陕西关中城市群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甘宁城市群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精品文档。

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来源:中国环境报日期:2014-6-4 16:49:36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4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就此4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

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

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3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 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烟尘排放限值:根据我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煤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3。

对于特殊地区和特定用途的锅炉,排放限值可能更为严格。

2.脱硫要求:为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新建锅炉应执行经济可行的最佳环保技术,脱硫效率应达到75-85%。

在特定条件下,脱硫效率需达到85-90%。

3.氮氧化物排放限制: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根据不同地区和锅炉类型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50mg/m3。

4.排放标准区域划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根据地区功能划分有所不同。

一般可分为一类区域(如居民区、文化区等)和二类区域(如工业区、农业区等)。

一类区域排放标准相对较严格,二类区域相对较宽松。

5.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油和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与燃煤锅炉类似,但通常较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略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排放标准可能会随着政策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排放控制。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脱硫、脱
硝和除尘设备,以确保锅炉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来源:中国环境报日期:2014-6-4 16:49:36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4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就此4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

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

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锅炉废气排放标准: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

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GB13271_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_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排放标准2014

锅炉排放标准2014

锅炉排放标准2014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控制锅炉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国家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等。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该标准,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8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00mg/m³,烟尘排放限值为30mg/m³。

对于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也有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三、监测和管理。

为了确保锅炉排放达标,该标准要求对锅炉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相应的监测记录和档案。

同时,对于不达标的锅炉,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四、技术要求。

该标准还对锅炉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燃烧技术、脱硫技术、脱硝技术等。

要求锅炉在设计、运行和维护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污染物控制技术,以减少排放。

五、处罚和奖励。

对于达标的锅炉,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

而对于不达标的锅炉,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使用。

六、未来展望。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锅炉排放标准将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更加先进的污染物控制技术,为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锅炉排放标准2014是我国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的重要法规,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该标准,积极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的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极限;
(2)基准氧含量(O2)为9%。

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而大气排放限值;
表2 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国标锅炉大气污染标准及山西、银川执行标准

国标锅炉大气污染标准及山西、银川执行标准

国标锅炉大气污染标准及山西、银川执行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
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现有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山西晋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快改善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细则,进一步明确锅炉及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附: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读2014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读2014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质量 改善 。
表1在用锅炉 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 度限值 单位 : mg / m 污染物项 目 限值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燃 煤锅炉 8 0
4 0 0
5 5 0m
燃 油锅炉 6 0
3 0 0
燃气锅炉 3 0
1 0 0
【 关键词 】 锅炉; 污染物 ; 排放标准 引言 2 0 1 4 年5 月1 6 5 1 t 环境保护 部联合 国家 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 总局发布了
5 . 其 它变 化 5 . 1 取消了燃煤 锅炉烟尘初始排放 浓度 限值 ; 物的排 放控制对减少持久 f 生 污 染物 排放产生较大 作用。 燃 煤锅 炉烟 尘初始排 放 浓度是 产品质量标 准范 畴 , 将由环境 保护 2 .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与《 炼铁 工业大气污 染物 排放标 准》G B 2 8 6 6 3 — 2 0 1 2 等 系列污染 产品技 术要求来控制 。 5 。 2 将锅炉 烟尘改称为颗粒物 物 排放 标 准一样 , G B 1 3 2 7 1 - 2 0 1 4 规定 了大气污 染物特 别排 放限值 , 适 新标准按 照统一 的术语要求 , 将烟尘 改称 为颗粒物。 用于 国务院环 境保护 主管部 门或省 级人 民政府 确定 的重点 地区。 重点 5 . 3 改变 了排放浓度 折算 方法 G B 1 3 2 7 1 — 2 0 0 1 规定 实测 的污 染物 浓度 按照附表 中规定 的过 量空 环境 容量小 , 生态脆弱 , 容易发生严重的大气污 染而 需要更加 严格控制 B 1 3 2 7 1 - 2 0 1 4 取消了 过 剩 空气系数 , 规 定了基准 污 染物排 放 的地区 。 大 气污 染物 特别排 放 限值的控 制水平达 到国际先 气系数 进行折算技 术G 含氧 量, 给 出了计算 公式。 按照公式将 实测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 浓度折算 进 或领先程度 , 能够更好地控 制排污行 为, 降低 大气污染的排 锅 炉 容量 执行不 同排 放 限值 的规 定 G B 1 3 2 7 1 — 2 0 0 1 按 照G B 3 0 9 5 - 1 9 9 6  ̄规定 的环 境空气质量功能 区, 在一类 区和 二 、 三类区执行不 同的排放 限值 ; 对小于0 . 7 MW ( 1 t / h ) 的

gb13271-2014

gb13271-2014

gb13271-2014环保验收问题是如今困扰企业的一大头疼问题,特别是国家这么注重污染治理的大环境下,如果环保做不好不达标,环保局很快就会把你的企业查封,所以说治理污染环保处理达标是企业的重中之重,那么下面我们就环保验收会遇到的30个常见问题给大家简单介绍如下: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

2、验收监测过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

排放标准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

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

4、验收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是否要进行总量核算(环评中有相关内容)?答:因无法实际测试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故只能用模式计算的方法获取无组织的量。

具目前掌握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模式,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5、企业自行验收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次数、频次、天数?答:已颁布的行业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均有专门章节对监测的最低频次(监测天数和每天的监测次数)做出要求。

6、验收监测中,如有环境保护敏感点,是否要同时测定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质量?答: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评及批复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环评及批复中有要求时要同时进行监测。

最好在敏感目标处于下风向时进行。

7、验收监测时,一般锅炉及除尘器选择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结果报<20mg/m3是否可行?答:不需对监测结果进行折算的污染源,监测结果低于20mg/m3时,报“<20mg/m3”。

gb13271-2014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

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号:GB13271-2014替代标准:GB13271-2001、GB 13271-1991、GWPB 3-1999 中文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标准颁布:环保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标准实施: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部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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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
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
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
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4.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5468、
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ˊ――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ˊ(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
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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