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国际法学的诞生
《 万国公法》 的翻译出版, 除了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对国际法的了 解之外, 还加快了创建中国国际法学的步伐, 引发了一场翻译引进西 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运动。来华传教士丁匙良、 傅兰雅等人分别以 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为依托, 翻译出版了一批欧美国际法著作, 星 如《 招指掌》《 、公法便览》《 、公法会通》《 、中国古世公法论略》 (丁H 良自 著)、陆地战例新选》《 《 、公法总论》《 、各国交涉公法论》《 、各国交涉便 法论》 成为晚清国际法输人最重要的一个源流。 等, 丁R 良退出同文馆 后, 年受聘为京师大学堂总教习, 年至 1905 年应张之洞邀 1898 1902 请在武昌 讲学三年。 此前及在此期间, t 良又先后出版了《 丁I 中国古 代 万国公法》《 、 公法新编》《 、 邦交提要》 三种国际法著述。江南制造局翻
社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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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著作, 进了 引 西方近代国际法的 框架 体系、 基本制度原则、 思想观念和概念术语, 中国法学 界在移植国际 法的同时 开始了 将国际 本土化的 作。 法 工 20世纪 初留日 生 学 对国 法的 极引 更 接推动了 国 法学 际 积 进, 直 中国 际 的 进一步 发展。西 际 输入, 方国 法的 启蒙了 学 界, 接促进了 中国 术 直 近代中 际 国国 法学的 诞生。
际法学的诞生。
造的许多概念术语一直使用至今, 并且奠定了国际法学科的专业用语 基础。 这些法律术语有:万国公法、 性法、 公师、 法师、 主权、 权利、 责任、 法院、 人民、 国体、 赔偿、 自治、 限制、 章程、 邦国、 政治、 选举、 司法、 争 端、 国会、 制宪、 领事、 利益、 管辖等。 从理论角度看,万国公法》 《 作为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的第一部系 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 它从框架体系、 基本原则、 概念术语乃至思 想观念等各方面, 将西方国际法输入了中国, 帮助中国法学界加深了 对国际法的了解, 从而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 出自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的一批国际法译著, 基本奠定中国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自19世纪末起,中国进入了现代化的历程。
与此同时,国际法在世界舞台上也出现了显著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成为了学界和政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入1842年,中英两国签订《南京条约》,其它列强纷纷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对中国具有巨大影响。
1865年,清政府宣布设立“洋务局”,开始大规模引进西方科技和文化,其中也包括了国际法。
1867年,美国法学家帕克曼·莫瑞在上海创办了《中西洋务》杂志。
这一杂志在介绍洋务运动中最后登场的方面——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国际法不断在中国传播和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自清朝改革洋务以来,中国开始对西方法制制度逐渐感兴趣。
清末的新法科学派和新政治学派,通过研究西方的法律和政治学说,对中国的政治变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自弱,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不能说毫无影响。
然而,尽管中国采用各种渠道学习和传承国际法,如英、美等国传教士,中国仍旧无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1888年,清政府成立了最早的官方国际法学术团体——粲诚学社,标志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
三、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随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中国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进入了正轨。
此后,国内外有很多专家来到中国,展开了与中国国际法相关的研究。
近代中国在国际法领域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
从1912年到1945年,中国先后加入了140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几乎每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都渗透着中国的主张和利益思维。
194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创始成员之一。
四、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地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
在国际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曾经有过自己的贡献和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所占据的地位,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
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在历史上经历了多个阶段。
从清朝时期开始,外国法在中国的传播就已经开始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外国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也日益显著。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争议,并提出建议。
在清朝时期,外国法开始传入中国。
当时,外国法主要是通过列强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影响中国的行政法学。
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法在中国的传播逐渐扩大。
到了民国时期,外国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更加明显。
新中国成立后,外国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影响一度减少。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外国法再次进入中国,并对中国行政法学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在宪法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主要涉及宪法文本的制定和解释。
在制定宪法时,中国借鉴了外国宪法的经验和模式,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
在解释宪法时,中国也参照了外国宪法的解释方法和原则。
宪法中还规定了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在法律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主要涉及立法技术的引进和学习。
中国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积极借鉴了外国行政法规的立法经验和成功案例。
同时,中国也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本土化改造。
在法规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主要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在制定这些法规时,参照了外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和程序。
同时,中国也外国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中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一直备受。
虽然中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国籍,但是在实践中有许多案例表明,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承认双重国籍,以保护海外华人的权益,也有人认为不应该承认双重国籍,以避免国籍冲突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在法律适用范围方面,外国法律的适用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应该严格限制外国法律的适用范围,避免外国法律干涉本国内政;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应该扩大外国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
《国际法》第一章 第4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4节中国与国际法古代中国是否有国际法的存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在中国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和与周边国家的交往过程之中,曾经存在过一些国际法规则,则是可以肯定的。
明代的郑和,曾7次带领船队远航,最远到达了非洲东岸和红海海口,其和平的精神,与西方殖民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际法开始从西方输入中国,林则徐到广东禁烟时,派人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一书中有关战争封锁扣船等章节译成中文做参考,这是中国对西方国际法最早的翻译。
1862年清朝政府设立京师同文馆,聘任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为总教习,将惠顿的国际法译成中文,1864年正式出版,名为《万国公法》,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1本国际法著作,进入20世纪后,中国留日学生开始从日本翻译国际法书籍。
国际法传入中国,对清朝外交产生了一定影响,1894年关于中日战争的中国宣战书中,曾谴责日本“不遵条约,不守公法”,足见当时清朝政府已考虑利用国际法作为保障国家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是鸦片战争失败之后,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国际法无济于事!世界列强利用各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海关管理,内河航行及驻军等特权,侵占租界和租借地,划定势力范围,强开商埠,使中华民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1899年和1907年,中国分别派代表参加了两次海牙和会,并签署了有关公约和宣言,第1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第2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军民浴血奋战,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这一时期,中国还取消了租界,废除了不平等条约,作为一个平等的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交往之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独立自主,友好合作和反对侵略的外交政策,为维护国家基本权利和民族的尊严,确定对旧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各种条约和协定进行审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及对当代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 国际私法的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日本和中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但都面临着跨国法律冲突的挑战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压力。从日本国际私法的 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三、结论:日本国际私法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纠纷和协调各国法 律制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 及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展开讨论。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日本国际私法的发展始于20世纪下半叶,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日本开 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各国的法律合作与交流。进入21世纪后,日本政府 更加重视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同时 注重与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 经验和做法
2.学习借鉴日本国际私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中国国际私法可以学习借鉴日本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知识产 权协定》等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学习 日本在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
四、结论
四、结论
日本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中日两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潜力,中国应该积极学 习日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推动中国国际私 法的创新和发展。在全球化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应努力缩小在国际 化、信息化、法治化方面的差距,提高国际竞争力。
论耶稣会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
论耶稣会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摘要]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明末清初,耶稣会传教士在其著述中介绍了欧洲法律,并将拉丁文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开启了国际法在华的星火传播。
1689年,中俄签署《尼布楚条约》,是近代中国和外国之间的第一个条约,使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
[关键词]国际法;耶稣会士;《尼布楚条约》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在近代以前的中外交往中,中国一直奉行“我族中心主义”的“华夷之辩”,形成深厚的天下观念,以中国为天下,自视为“天朝”,自居为世界的中心。
与这种心理相匹配的,则鄙视外族人,视其他国家为藩属或附庸。
传统中国的对外指针在西方文化的现代性还没有充分展露的前现代世界可保统治者安然无恙,当中原王朝兴盛强大、地理不发达、世界各民族之间接触不频繁的时候,这一天下观足够满足中国人的需要。
①虽然早在六、七世纪,唐朝《永徽律》就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国际法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依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②但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法思想昙花一现,沿袭到宋代以后,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③明朝中后期,国家长期奉行“海禁”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了主导地位,中外人民长期隔绝,清朝初年,朝廷也曾下令“片舨不得入海”。
在一个闭关自守的国度,国际法犹如天方夜谈。
明末清初,中西礼仪之争已经出现,在最早开放对外贸易的澳门和广东地区,对外国人的涉外审判也引起了中外矛盾,商业和司法领域是近代中外冲突有代表性的争议点。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在探讨古代中华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古代中华国际法的背景和意义。
古代中华国际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处理国家间关系、外交事务和国际争端的法律准则和制度。
尽管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但实际上,古代中华国际法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华国际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下面将分别从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和明清时期四个阶段,探讨古代中华国际法的演进过程。
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时期,也是国际法的萌芽阶段。
此时,诸候并立,为了维持秩序,出现了以天子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准则。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例如,春秋时期的楚国和晋国之间就存在一种名为“朝贡”的外交礼仪制度。
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国际法开始向国内法转型。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发生了变革,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汉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法律文化。
到了明清时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和西方列强的入侵,古代中华国际法受到了挑战,逐渐向近现代国际法转型。
古代中华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关系的理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礼仪等。
在当时的国际关系中,以“礼”为核心的交往方式占据主导地位。
在国际礼仪方面,中国古代的礼制文化也深刻地影响了国际交往的形式和内容。
同时,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有关边境、贸易、海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习惯做法。
古代中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运用表现为外交使节、朝贡贸易、领土争端等方面。
以外交使节为例,古代中国政府派遣使节出使外国,以传达皇帝的旨意和要求,这不仅是一种外交手段,也是一种礼仪形式。
在朝贡贸易方面,古代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以朝贡和赏赐为主要内容的贸易关系,这种贸易关系反映了当时国际法中的“宗藩关系”。
领土争端也是古代中华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实践领域。
中国近代国际法
中国近代国际法十七世纪中叶, 中国已经开始与近代国际法接触。
有的学者认为, 虽在1648 年左右, 马丁·马提尼神父曾将国际法先驱者之一、西班牙人苏阿瑞兹的拉丁文著作《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译成中文, 但这一说法并无任何直接资料证实。
清政府第7 次接触国际法可以说发生在1662 年—1690 年清朝与荷兰的关系中。
荷兰人希望与中国人达成交往协议, 设法与清政府官员进行谈判。
在商谈中, 荷兰人坚持使节不受扣留的豁免权, 也因与中国传统的世界图式相悖而被拒绝。
1689 年中俄两国订立了《中俄尼布楚条约》, 这个条约是中国与外国的第一个近代条约。
这个条约谈判和缔结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康熙帝对清统治安全的考虑, 以此想约束俄国的野心。
从现代的观点看, 这个条约不仅内容上是平等的, 而且有关条约的写法、签字、盖章、交换方式都符合当时国际实践的规范。
甚至在条约的官方文本中还采用拉丁文为正式条约文字。
在中国, 这个条约只是一个例外, 并没有由此而演生出有关近代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和国际法规范。
由于清政府所采取的十分严格的闭关锁国政策, 不但限制了与西方的通商贸易、文化交流, 也阻止了欧洲近代国际法的传入。
1793 年, 当马戛尔尼代表英王出使这个自认为还是“中央帝国”时, 朝贡制度显然是不合事宜了, 因为“大英帝国”已不是中国眼中传统的“藩属”, 它携带着近代西方的科学和技术, 企图通过资本主义的血腥贸易使中国这样的“天朝大国”纳入一个中国人全然不知的新的世界秩序。
马戛尔尼从英国国王身边乘一艘战舰先到了天津。
他要求允许在宁波、天津和其他北方的地点通商, 可以占用一个或几个岛基地以储存英国货物和整修船只, 还要求以一种固定的印花关锐代替在中国除正式费用以外还要向私人送礼的度。
从一开始, 这个使团就遇到了他们要被纳入进贡体系的问题。
他们带来的精美礼物被中国官员贴上“贡物”标记, 中国官员还要马戛尔尼叩头, 但他坚持不这样做。
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刘万啸
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
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从形式上进入了国际 社会 中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作出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
四、新中国对现在国际法的贡献
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 展方向 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大力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 和法治事业 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 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 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例如在反恐领域人权环境等领域的体现四当代国际法的趋势与挑战第三节中国与国际法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各国间的关系规则类似于近代国际法规则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进入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大统一的封建帝国时代国际法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一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一般认为国际法正式引入到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整个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极其有限而且大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从形式上进入了国际社会中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作出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大力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参考文献1
四、当代国际法的趋势与挑战
趋势: 1.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在反恐领
域与文化领域 2.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 展,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3.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 4.21世纪初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实现了国际刑事责 任制度的历史性突破 挑战: 例如,在反恐领域、人权、环境等领域的体现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外交近代化的起步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19世纪传播到美、亚诸洲。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迫于外交形势的压力,清政府也开始接受国际法。
1864年,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翻译、美国人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译为《国际法基本原理》或《国际法要旨》一书的刊印出版,是国际法正式传入中国的标志。
国际法的传入,使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世界普遍通行的基本外交原则和外交惯例有了初步了解,并开始在外交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这也引起了其外交观念的转变,“万邦宗主”、“万国来朝”的虚幻理念渐渐淡化,中国外交由传统逐步步入了近代化历程。
一、国家主权平等思想的产生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
然而,鸦片战争前,在中国人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中国为“天朝上国”,其他皆为“夷狄之邦”。
当面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时,这种虚骄自大的观念受到了冲击。
在无可辩驳的事实面前,晚清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864年4月,在处理普鲁士与丹麦在中国领海的商船之争时,奕诉曾初步提出过国家主权问题。
1875年3月,李鸿章在处理马嘉理案时又提到,马嘉理未经中国地方官同意,擅自带领武装探路队深入中国内地,“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
……中国自主之国,岂容他国无故调兵入境?”(注:《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15,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页。
)郑观应也说:“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之道也”,“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而他人不得夺之。
浅谈国际法在晚清的快速传播
浅谈国际法在晚清的快速传播国际法在晚清的传播,是以西方国际法著作在中国的翻译和出版为起点的。
从1864 年《万国公法》出版到1900 年庚子事变,约有10 部国际法著作被部分或全部翻译介绍到中国,包括《万国公法》、《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等。
庚子事变后直至清朝被推翻,十年中被翻译介绍到中国的国际法著作近20 部,包括英国霍尔所著《国际法上的条约》,日本中村进午所著《平时国际公法》和《战时国际公法》等。
较之庚子事变前,译介国际法著作的速度明显加快。
从期刊发表有关国际法的文章情况看,庚子事变前后的差异更加明显。
晚清期刊全文数据库(18331911)收录的标题含有国际法一词的文章共有80 篇,全部发表在1900 年之后。
标题含有万国公法一词的文章共54 篇,其中发表于1900 年之前的仅3 篇。
另外,庚子事变后,国际法迅速成为政法科大中学堂必设教学科目。
庚子事变之前,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主要以翻译介绍外国人撰写的国际法著作为主,中国本土的国际法专家和研究成果寥寥无几。
庚子事变后,中国本土学者撰写的关于国际法问题的文章时常出现在报刊上,探讨问题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调整范围等等。
可见,庚子事变前后,国际法在晚清的传播情况的确发生了很大变化。
清朝误以为国际法助国家主权维护鸦片战争失败以后,部分知识分子乃至清朝官员认为多了解国际法,不失为尽可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平处理中外摩擦的一条途径。
然而直至庚子事变,中国人对国际法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翻译介绍外国国际法著作的水平上,真正精通国际法的人寥寥无几,更没有能力运用国际法解决现实问题。
这与晚清统治者对待国际法的态度不无关系。
庚子事变之前,清政府实际上并不完全了解国际法。
但庚子事变使这一状况发生了巨大转折。
庚子事变中义和团打出扶清灭洋的口号,烧教堂、杀外国传教士、与清军共同围困外国驻华使馆,这些行动得到清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舶来品,中国在最初没有国际法,而是在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由传教士马丁· 马提尼神甫传入。
学术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近代国际法是19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但此前,中国已开始与近代国际法有了一些接触,如在1662—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关系中,曾谈到过使节的豁免权。
虽然国际法不是在中国产生的,但是早在周朝末年的春秋战国时代,曾经出现过一些国际法的理念。
比方说当时各诸侯国之间每年都会召开会议,讨论各诸侯国关心的问题,即使在战争的问题上,各国也遵守着一定的协议。
普遍认为的观点是:近代国际法是十九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这主要是指1939年林则徐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袁德辉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著作,译文收入魏源所编《海国图志》。
关于林则徐的这次翻译活动,王维俭曾做过详细的研究。
从《海国图志》中收集的译文来看,其内容涉及走私问题、遵守所在国法律、战争法问题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战争法的内容,如战争权利、甚至涉及了正义战争的理论。
但是在清朝末年,虽然中国引入了国际法的雏形概念,但是由于当时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列强对中国的压迫和掠夺,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并没有得到承认,并且在1840年后,被迫同各帝国主义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这些条约签订过程中,中国逐步丧失了领土,领海,司法,海关等一系列主权。
直到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中国已经沉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在今后将近半个世纪里,中国也未能有效的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而是任由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与剥削。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作为战胜国,以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身份加入了联合国,并发表了一些宣言。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共和国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当时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国选择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以压倒性多数取代了台湾,成为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
中国近现代外交政策
中国近代外交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4个时期:1.晚清政府(1840-1912)①从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1842)、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中法战争(1883-1885)、甲午中日战争(1894-1895)到八国联军侵华(1900-1901),中国要么战败,要么不败而败,一步一步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②鸦片战争后,清朝被迫设立“五口通商大臣”,专门办理对外交涉事宜。
《天津条约》规定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③1861年所设的总理衙门,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常设外交机构,标志着洋务运动即将步入正轨,清朝中央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也标志着清朝开始放弃“闭关锁国”政策,面向世界,从传统的理藩政策向近代外交转变。
④《辛丑条约》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这标志着清朝中央机构完全半殖民地化,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1905-1925)①1905年,孙中山把“十六字纲领”阐发为三民主义,其中民族主义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
②南京临时政府在《告各友邦书》中承认清政府与帝国主义各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继续有效,目的是为了争取帝国主义的支持,结果根本没有得到支持和响应。
③1924年国民党“一大”上,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增加了反帝的内容;接着在“北上宣言”中,进一步明确了反帝反封建的主张,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统一中国。
3.北洋军阀(1912-1928)①1915年,袁世凯为了争得帝国主义国家的支持,达到复辟帝制的目的,几乎全部接受日本提出的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并向帝国主义国家大肆借款,扩充势力,镇压革命。
②段祺瑞政府等进一步出卖国家主权,充当帝国主义国家的侵华工具,比袁世凯统治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
③1919年巴黎和会上北洋政府代表提出废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取消“二十一条”,收回日本在“一战”中夺去的德国在山东的特权的正义要求,遭到英、美等列强的无理拒绝后,北洋政府的代表没有在《巴黎和约》上签字,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丰富传统的国家,自古以来就重视国际关系和外交事务。
近年来,在全球化、多极化、经济化等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中国对国际法的认识、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对国际法的认识中国在古代就有着较为完备的国际法体系,如《九章律》,在现代近代以来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国际法概念的演变过程。
随着我国走向现代化,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深入到世界舞台,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后,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体系,中国开始逐步接受和使用国际法。
国际法在中国的认识逐渐从“陌生”“疑惑”“接受”到“认同”“贡献”的阶段。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探阶段、摸索阶段和规范阶段。
初探阶段(1949年-1978年):国际法在此阶段主要为新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政治斗争服务。
虽然国际法的知识在高校有所涉及,但止于某些原则性理论的抽象讲解,缺乏实务性的贴合具体情形的教学内容,甚至出现过缺乏体系、流于冗杂、自相矛盾的情况。
摸索阶段(1978年-1992年):此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化的趋势,中国国际法教学开始逐步摆脱非专业性和“意识形态”制约,逐步形成一些“体系化”教材,开展了一些国际法实务教学的尝试。
规范阶段(1992年至今):此阶段,随着我国逐渐成为国际体系的一员和参与公正法治、维护世界和平的更广泛现实需要,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一系列学科标准、教材体系、教学规程、教学科研项目等也逐步规范化。
三、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中国在国际法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维和行动法》、《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框架协议》等都在国际层面上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此外,自2018年起,中国积极推动国际法治高峰论坛等“全球治理”平台的建设,正在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着积极的贡献。
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
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评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李红云【关键词】国际法【全文】19世纪中叶,一个陌生的名字来到了中国----“InternationalLaw”。
何为“InternationalLaw”?她是如何输入中国的?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是如何理解和评价的?国际法的输入,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什么影响?为什么国际法输入以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很好地适用?这些都是研究和学习国际法的中国学者经常思考的问题。
思考这些问题不仅是由于这一段历史是中国最初的国际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这一历史反映了中国融入世界的艰难进程,它是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
中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早就开始了,但遗憾的是,系统性的专门研究成果却很少。
田涛教授所著《国际法输入与晚请中国》(以下简称《输入》)一书,可以说是该领域中的一部力作。
它用详尽的史料、严格的考证,重点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然后从两个方面系统地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及其影响。
一个方面是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另一方面是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影响。
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在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试过程。
该书为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料,并且为我们今天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带来了灵智与启迪。
本文仅对《输入》中国际法传入的部分(第一章—第四章)作一评介。
一、近代国际法是何时传入中国的国际法是完全产生于西方,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法律规则。
因此,研究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史总是从研究国际法何时传入开始的。
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由传教士马丁· 马提尼神甫(Martin Martini)传入;二是认为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时传入;三是认为1839年林则徐组织人员翻译传入;四是认为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由丁韪良传入。
学术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近代国际法是19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
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中国与国际法的接触从鸦片战争开始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国际法在近两个世纪的时间中从零星翻译开始,逐渐地经历了仿日本、学欧美等阶段,在民国时期已经将近代国际法体系初步的建立起来。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国际法全面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新中国国际法由于特定的国家需要和国际环境呈现出较为独特的特点,其具体表现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上世纪50年代中期属于对苏联的全方位学习的阶段;在文化***期间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国际法又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 中国国际法在1949—1978年的发展在这30年的发展中,我国迫于形势从总体上排斥和批判当时的国际法体系,但是对其中与我国国家利益相符合的部分予以本文由收集整理了高度的重视和尊重,因此采用的是一分为二和辩证分析的方式对待现行国际法。
1.1 中国国际法在1949-1966年的发展二战之后西方和社会主义之间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军事对立和意识形态对立,新中国的外交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出了三方针:一边倒、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另起炉灶,这三个方针再加上彻底废除伪法统等原则极大的影响到了新中国初期国际法的发展,并且对新中国国际法发展方向起到了决定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中国的国际法开始对苏联进行全方位的学习。
首先,中国对苏联的国际法学说予以了高度的认同,并且将其作为开展国际法实践活动、理论研究和国家参与外交活动的指导思想。
其次,在理论研究方面对苏联国际法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移植。
在实践中,中国主要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集团国家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
此后,尽管中苏关系在6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了公开的破裂,然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中国国际法还是属于对50年代传统的一种延续,中国的国际法方面仍然是以苏联国际法理论为基础,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并未出现实质性的改变[1]。
国际法什么时间介绍到中国
国际法什么时间介绍到中国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
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个意大利神甫卫匡国(M.马蒂尼,1614~1661)曾把国际法先驱者西班牙法学家F·苏亚雷斯(1548~1617)国际法著作的一部分译成中文。
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谈判中充当中国代表团译员的葡萄牙耶稣会传教士徐日升(1645~1703)在他的日记中多次提到国际法,而在当时的谈判中也似乎注意到国际法上有关条约的规则。
但是,当时中国皇帝和高级官员是否阅读过译成中文的国际法著作,或者是否通过耶稣会传教士了解到国际法的一些内容,迄今无可考。
无论如何,从那时一直到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的150多年中,在中国还没有人提到国际法。
在鸦片战争发生之前,钦差大臣林则徐到广州查办鸦片时,曾经叫人广泛搜集材料,以了解外国情况,并叫人把瑞士人E. de瓦泰尔(1714~1767)的《万国法》一书关于战争和外国人待遇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
林则徐也的确参考了这些译文来对付英国人:宣布鸦片为违禁品,要求交出烧毁;然后,致书英女王,要求停止鸦片买卖;最后,则采取武力行动,严格禁烟。
特别从林则徐致英女王书中,可以看到间接引用了瓦泰尔的说法。
但译文只是片段的,影响也只是一时的。
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是从同文馆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1785~1848)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汉文开始的。
惠顿这部书在当时是在各国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国际法著作。
为了敦促清政府派遣驻外使节,当时在中国海关任要职的英国人赫德(1835~1911)曾把这部书中有关使节的章节译成汉文,供总理衙门参考。
1864年,在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韪良作为同文馆总教习,把这部书全部译成汉文,名之为《万国公法》。
这是译成汉文的第一部国际法著作,此后,还有若干西方国际法著作译成了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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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程(评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
李红云
【关键词】国际法
【全文】
19世纪中叶,一个陌生的名字来到了中国----“InternationalLaw”。
何为“InternationalLaw”?她是如何输入中国的?当时的知识界和政府是如何理解和评价的?
国际法的输入,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产生了什么影响?
为什么国际法输入以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很好地适用?
这些都是研究和学习国际法的中国学者经常思考的问题。
思考这些问题不仅是由于这一段历史是中国最初的国际法实践,更重要的是,这一历史反映了中国融入世界的艰难进程,它是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
中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早就开始了,但遗憾的是,系统性的专门研究成果却很少。
田涛教授所著《国际法输入与晚请中国》(以下简称《输入》)一书,可以说是该领域中的一部力作。
它用详尽的史料、严格的考证,重点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然后从两个方面系统地考察了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程及其影响。
一个方面是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另一方面是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影响。
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在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试过程。
该书为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料,并且为我们今天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带来了灵智与启迪。
本文仅对《输入》中国际法传入的部分(第一章—第四章)作一评介。
一、近代国际法是何时传入中国的
国际法是完全产生于西方,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法律规则。
因此,研究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历史总是从研究国际法何时传入开始的。
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由传教士马丁· 马提尼神甫(Martin Martini)传入;二是认为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时传入;三是认为1839年林则徐组织人员翻译传入;四是认为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由丁韪良传入。
学术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近代国际法是19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但此前,中国已开始与近代国际法有了一些接触,如在1662—1690年清朝与荷兰的关系中,曾谈到过使节的豁免权。
至于第一种观点,它认为大约在1648年左右,马丁·马提尼神甫(M ARTIN M ARTINI,1614—1661)曾将国际法的先驱之一、西班牙人苏阿瑞兹(S UAREZ)的著作译成中文。
王铁崖先生认为,这是可能的。
但是,迄今尚无文字资料证实。
对于第二种观点,即尼布楚条约的谈判是否为国际法首次输入中国的问题,《输入》一书通过考证认为,较为充分的资料表明,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之前确曾有过了解国际法的机会。
其中一次就是中俄尼布楚谈判。
十七世纪在中国的两名耶稣会士张诚(G ERBILLON,J EAN R ANCOIS)和徐日升(P EREIRA, T HOMAS),参与了1689年中俄尼布楚谈判,并以他们的国际法知识影响了谈判。
《输入》作者通过史料证明,国际法的一些原则确实在尼布楚谈判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尊重和应用。
这或许是尼布楚条约被认为是一个平等条约的原因。
但作者同时指出,尼布楚谈判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因为此后的一百五十多年里,再也没有人提起过国际法。
《输入》一书还提到了清政府了解国际法的另一次机会,即在十九世纪初的一次与国际法的直接接触。
事情的起因是来华贸易的美国人和英国人在中国沿海发生的纠纷。
1804年底,英国军舰开始检查美国船只,美国商人遂寄希望于中国政府的保护。
他们还起草了一件正式抗议,内容如下:美国公民观光广州,从事正当买卖,已历多年,自从交往以来,深知检点,恪遵帝国法律、习惯以及国际公法……
根据全体文明国家自古以来的成(文)法和习惯,凡在一个主权独立帝国的领土和辖境以内的友好外国人,其身体和财产一律托庇于该政府的特殊保护之下,倘使该外国人等或其所隶国家的旗帜受到任何暴行和侮辱,理应视为对暴行所在地政府的冒渎行为:根据国际公法,政府的军民官吏等严禁在别国领土内擅行任何威权,虽是逃脱本国法网的最重大国事犯,也不能加以逮捕!
……所以具呈人等敬仅恳乞抚台大人,行其应有的权力,主持公道,务使美国水手得以归还,并保障今后在中国领土内不再受任何侵犯。
所谓中国领土,窃以为应将沿岸海面一并包括在内,殆无疑问。
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段短短的文字亦包含了极丰富的国际法内容。
它涉及了国内法、国际习惯、领土、领海、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属地优越权等诸多国际法的重要概念。
而且运用恰当,几乎可以肯定是出自国际法功底深湛的高手。
《输入》作者谈到的这次事件对于研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特别是海洋法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
从抗议信的内容来看,此次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中国的领海。
十九世纪初时,海洋法中的领海概念已经形成,领海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许多沿海国家纷纷提出自己的领海宽度的主张。
但当时的清朝政府对此是一无所知,甚至这封抗议信是否引起过广东地方官员的注意都不得知晓。
后来清政府是否从中受到过启示,仍然是个疑问。
无论如何,这是一次有文字记载的中国与国际法的一次接触。
二、关于林则徐翻译国际法
如前述,近代国际法是十九世纪中叶正式介绍到中国来的。
这主要是指1939年林则徐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 ETER P ARKER)和袁德辉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E MMERICH DE V ATTEL, 1714-1767,也译“滑达尔”,“发得耳”)的著作,译文收入魏源所编《海国图志》。
关于林则徐的这次翻译活动,王维俭曾做过详细的研究。
从《海国图志》中收集的译文来看,其内容涉及走私问题、遵守所在国法律、战争法问题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战争法的内容,如战争权利、甚至涉及了正义战争的理论。
为什么偏偏选择了这样一些内容进行翻译,《输入》对上述翻译过程做了详细考证后认为,这些翻译内容是经过预先认真选择的,与当时查禁鸦片和处理与英国的关系问题有直接联系。
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它最起码可以证明中国最开始接触国际法时,对战争法是比较注意的,而这也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相吻合。
因为在当时战争法是国际法中的主要内容。
事实表明,瓦特尔的著作中传递的国际法知识对林则徐采取行动是有影响的。
如果把林则徐的行动看作是中国最初的、哪怕是朦胧的适用国际法的实践,那么一心要打开中国大门的西方国家的态度也是值得注意的。
《输入》提出了一份重要文件,认为从这份文件中可见西方国家在中国是否适用国际法问题上的代表性态度。
这份文件是1844年9月29日刚刚在《望厦条约》中获得治外法权的美国专使顾盛(C USHING, C ALEB)就治外法权的依据和意义向国务卿作的详细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顾盛表明了西方的立场:国际法不适用于中国,中国也没有进入国际社会的资格。
什么原因使得顾盛得出了这一结论,我没有作过详细的考证。
但从美国人马士、宓亨利所著《远东国际关系史》的一段内容中,或许可以发现其中的原由。
顾盛作为美国特使兼全权公使,于1844年2月24日到达澳门准备6月21日同清政府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