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四节_继承法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母亲
15
妻子
15
子女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
母亲
15 15
妻子
15 15
子女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母亲
15 15+5
妻子
15 15+5
子女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15
母亲
15 15+5 15
妻子
15 15+5 15
子女
15 (15) 15
存活 死胎 出生 后死亡
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金
额 情形
父亲
15 15+5 15
母亲
15 15+5 15
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 产; 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张某死亡时遗留下的遗产有近30万元,他尚 有妻子、女儿、儿子、哥哥、孙子、儿媳妇 等亲属,张某未留有遗嘱。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只有儿媳妇和孙子不享有继承权 B.只有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C.只有儿媳妇和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D.哥哥、儿媳妇和孙子都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传承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具有法定性、等级性和排除性等特点,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传承和维护家庭利益。
在中国,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一、继承权的取得与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合法继承,即依法取得继承人地位;二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即依法取得遗嘱继承人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主要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排列。
在法定继承中,遵循的是继承顺序,即以直系亲属为继承人的优先顺序。
依次是子女、父母、配偶和兄弟姐妹。
如果继承人中的一位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权将转移到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身上。
此外,法定继承还存在着无主继承,即当没有合法继承人时,财产将归为国家所有。
遗嘱继承则是根据遗嘱的规定,将继承人确定为遗嘱颁布后的继承人。
遗嘱是继承人在生前依法提前做好的一种财产处分安排,其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二、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子女优先原则、保护配偶和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尊重自愿意愿的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继承人是子女、父母、配偶还是兄弟姐妹,其继承份额都应平等。
其次是子女优先原则,即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优先分配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继承的份额要高于其他亲属。
此外,继承法还注重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配偶,如果继承人有配偶,配偶享有继承人一定份额的继承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则继承财产可能需要经过监护人管理和保护。
最后,继承法充分尊重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内容将被尊重,并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财产的分配。
三、继承权的限制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家庭利益。
法律理论继承法
法律理论继承法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定或者合约方式使某个人(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继承人)。
在继承过程中,法律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继承法作为法律理论的重要分支,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方式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基于平等、公正和自由意志的原则。
根据法律理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继承法倡导继承权的平等享有,无论性别、年龄或其他身份属性,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益。
2. 法定原则:继承法规定了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确保继承权的法定性和继承人权益的合法性。
3. 遗嘱自由原则:继承人可以依法自由立遗嘱,对财产的继承进行规定。
遗嘱自由原则尊重个人意愿,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受益人的限制。
4. 公正原则:继承法强调公正的分配原则,使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 养老优先原则:继承法允许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考虑被继承人的生活和养老需要,特别是对年老体弱的被继承人。
二、继承法的方式和效力根据法律理论,继承法的方式和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依法分配给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继承法中最常见的方式,适用于大多数继承情况。
2. 遗嘱继承:继承人通过遗嘱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是一种合约方式,继承人在限定范围内享有遗嘱签订人的财产。
3. 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赠与方式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遗赠在继承法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兼具契约和赠与的特征。
继承法的方式和效力是继承规则的核心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地保护继承人的权益,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继承法也允许立遗嘱的自由,给予个人在财产继承中一定的自主权。
三、继承法的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继承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内继承、国际继承和涉外继承等多种情况。
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专门法律,对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性。
2. 特征(1)财产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内容主要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相对性:继承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有权行使继承权。
(3)法定性: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如前所述,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遗嘱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遗产分配(1)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但有特殊原因的。
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继承的法律规定,从继承的概念、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方式、遗产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行为。
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三、继承的种类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四、继承人的资格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依次继承。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五、继承权的丧失1. 违反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如伪造、篡改、销毁遗嘱,隐瞒、遗漏遗产等,导致继承权丧失。
2. 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人故意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继承份额、隐瞒、侵占遗产等,导致继承权丧失。
3. 恶意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明知自己的继承权,故意放弃继承。
六、继承的顺序1. 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子女: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3. 父母: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三顺序继承人。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人的第四顺序继承人。
5.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五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的方式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
第3章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实际还有胎儿)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案 例3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 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 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 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 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 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 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 成立?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 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 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 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 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古代的继承法
古代的继承法
古代的继承法是指在古代社会中,针对财产和地位的继承方式。
在不同的朝代和地区,继承法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古代,继承法基本上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
儒家认为,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成员应该相互扶持,尊重长辈,维护家族的尊严。
继承法也以此为出发点,强调家族的延续和家族成员的责任。
在古代中国,继承法有两种形式:长子继承制和均分继承制。
长子继承制是指家族的财产和地位由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只能得到一些微薄的赡养费。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中比较盛行,可以保证家族的延续和家族地位的稳定。
均分继承制则是指家族的财产和地位均分给子女,强调平等和公正,但可能会导致家族的分裂和衰落。
在古代欧洲,继承法也有许多种形式。
在罗马帝国时期,继承法是以父系为基础的,即只有父系的亲属才能继承财产。
在中世纪,封建制度盛行,继承法则以长子继承制为主。
但是在一些地区,如英国,也有均分继承制的规定。
总的来说,古代的继承法都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强调家族的延续和家族成员的责任。
继承制度的选择则取决于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
- 1 -。
第七节继承法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 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甲与其妻子感情不和,分居半年正闹离婚, 甲暴病死亡,有下列继承人,其遗产有10万, 应由谁继承() • A其子乙 B其父丙 C其妻丁 D其弟戊
(2) 继承发生的场所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的 地点,按照我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事诉讼法的规定,继承诉讼 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继承发生的场所是被继
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3) 继承发生的通知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但继承人并不一定 都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因此,就产生了继 承通知以及由谁负责通知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 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 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 不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ABC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 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设 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 亲的物质生活和继承利益。
法定继承在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或 者是遗嘱继承人发生(1)放弃继承权;(2)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3)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等情形, 以及有财产在遗嘱中未被处分时,法律推定被继承 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接照近亲属 亲等的远近,以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民法典继承法
民法典继承法
一、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如下:
(1)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
(2)首先是妻子、子女、父母;
(3)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什么
1、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分配遗产。
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家庭遗产继承是指家庭成员在家族中的长辈或亲属去世后,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继承和分配的过程。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家庭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中国、美国和法国的继承法为例进行分析。
一、中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在中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
根据该法,家庭遗产继承排行第一的是配偶和子女,排行第二的是父母和兄弟姐妹,排行第三的是祖父母和外祖、曾外祖父母等。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则按照国家劳动收入统计局颁布的《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表》来计算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中国,遗嘱继承被认可,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做出了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但是遗嘱不能违反继承法的规定。
二、美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美国的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由州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各州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通常情况下,美国的家庭遗产继承规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根据遗嘱继承和根据州法定继承。
根据遗嘱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有遗嘱并经法庭验证后,遗嘱的内容将被遵循进行继承。
根据州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失效的情况下,根据州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美国的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中,通常将亲属分为四个等级: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根据不同的等级,继承份额和顺序有所不同。
三、法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在法国,家庭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法国公民法典》(Code Civil)进行规范。
根据法国法律,配偶和子女是家庭遗产继承的主要继承人。
法国的家庭遗产继承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有遗嘱和无遗嘱继承。
有遗嘱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合法的遗嘱对其遗产进行明确规定后,继承人将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无遗嘱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或者遗嘱失效时,根据法国公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
根据法国的继承规定,配偶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享有"绝对预留份额",即一定比例的遗产作为必须分配给配偶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亲属:(一)继承人的父母;(二)继承人的配偶;(三)继承人的子女;(四)继承人的子孙;(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应当书面表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第四条继承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于继承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遗弃或者其他对被继承人未尽义务的情形;(二)继承人一直未履行对被继承人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情形;(三)被继承人故意对继承人进行犯罪行为情形。
第五条继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继承权,过期不行使的继承权自行失效。
第六条继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继承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支付的债务;(二)被继承人死后,为继承人进行丧葬的费用;(三)其他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合法债务。
第七条继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之间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或者遗赠人的指示,可以约定分割继承遗产的方式和比例。
第八条继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由于毁损、盗窃或者其他原因,被继承遗产已经丧失、损毁;(二)因继承人的过错或者怠于管理,被继承遗产已经损失。
第九条继承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继承人的重要财产发生了丧失、损毁或者经他人占有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继承财产或者份额。
第十条继承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协议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继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的遗嘱中约定了不当内容。
房屋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财产,其继承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房屋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屋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房屋继承的概念房屋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屋财产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房屋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三、房屋继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对房屋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其中也涉及到房屋继承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法律,其中对房屋继承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四、房屋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被继承人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被继承人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4.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5.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五、房屋继承的份额1.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的,按照等分原则分割;(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遗嘱的规定确定。
六、房屋继承的程序1.申请继承继承人应当向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者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继承申请。
2.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继承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0日。
3.审查人民法院对继承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份额等事项。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继承法
民法典继承法
立法机关对继承有着严谨的要求,在法律约束下,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维护各种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时就需要《民法典继承法》的出台。
《民法典继承法》确定了何种形式和何种方式可以被认定为继承,以及继承者和继承物的权利义务。
它是对继承有关问题的统一解决方案,有助于消除相关方面的矛盾,保证公平公正。
一、继承和继承者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必须经过继承人的认定。
一般来说,继承人一般为法定继承人,即亲属或者伴侣。
此外,由于有些继承人在传统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民法典继承法》还规定,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认定相关的其他伴侣和普通继承人为继承人。
二、继承份额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份额必须平均分配。
继承人按照继承物的价值比例获得继承份额,具体分配比例可以由受遗赠人本人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
三、继承物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物的种类有很多,但主要包括实物财产、股权或证券投资、收入,以及个人关系。
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与金钱方面有关的权利义务。
四、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当继承人无法确定时,继承顺序也要遵
循着法律规定。
相关财产将按照遗赠人指定的顺序,或者依据实物和其他财产的关系,依次继承。
五、处分财产
继承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例如,遗赠人可以在死亡时将其财产赠给他的遗嘱,或者可以将其财产赠予亲属和伴侣。
当遗赠人未指定继承人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其遗产。
总之,《民法典继承法》是一部很有意义的法律,它不仅关注继承问题,而且还确定了继承和继承者的权利义务,保证了继承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第八章 继承法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 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 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 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 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 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 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 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我的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 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1]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 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 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 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 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 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 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 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 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 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 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 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继承法课件
遗嘱有效条件
•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相
•
应的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遗嘱内容合法
• 4.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形式
• 1、口头遗嘱 • 2、自书遗嘱 • 3、代书遗嘱 • 4、公证遗嘱 • 5.录音遗嘱
遗赠
• 概念: •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遗嘱 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1、遗产的受领人范围不同 • 2.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
• 概念: •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遗
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承担生、养、死、 葬权利义务的协议。
案例1
• 刘某的丈夫三年前因车祸而死亡, 当时遗产未分割。去年10月,刘某 与王某结婚,今年5月刘某继承前夫 的遗产18万元。最近刘某与王某感 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分割遗产 时,王某认为18万元是刘某婚后继 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 要求分割,问:婚后继承前夫的遗 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遗产
• 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婚生、非婚生、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 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时才会发 生第二顺序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继承是法律规定的,在公民死亡后,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继承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产的处理等方面,对我国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法背景1. 国际背景: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继承法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继承法的国际化;二是继承法与税法的结合;三是继承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结合。
2. 国内背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2)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对1950年的继承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等内容。
(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处理等内容。
三、基本原则1. 保护继承权原则:继承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 公平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不得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 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4. 公序良俗原则: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继承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继承的种类1. 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2.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
3. 遗赠:指被继承人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他人接受赠与并享有继承权。
五、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 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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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涉及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 评析: 问题. 问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 存款4000元 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 枚,存款 元 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 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 和价值 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 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 2,被继承人债务肖偿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被继承人债务肖偿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 即继承人接受遗产后, ,即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基本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 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 ,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 可以不负责清偿.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 可以不负责清偿.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 万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井甲, 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井甲,贾某继承了陈某和井女的 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 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若其获得遗产 价值只有9000元,则根据"限定继承"原则,井甲,贾某只需 价值只有 元 则根据"限定继承"原则,井甲, 元偿还邵某即可. 将9000元偿还邵某即可. 元偿还邵某即可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部, 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 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我母亲去 世后, 世后,父亲反正他个人的六间房 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 屋,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父亲 再婚后,继母又带来两个子女, 再婚后,继母又带来两个子女, 当时尚小,现已长大成人.今年 当时尚小,现已长大成人. 我父亲去世后, 我父亲去世后,为遗产问题发生 争执, 争执,我继母子坚持反正六间房 屋作为遗产分割, 屋作为遗产分割,我认为三间房 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 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不能作 为遗产.请问,怎样处理这一纠 为遗产.请问, 纷?
继承综合案例 ——烟花继承案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 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 但未为刘家公认, 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 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 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 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 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 文革"开始, 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邱, 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 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 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 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 1979年刘平反 退还房8 年刘平反, 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 32000元 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 发工资18000 18000元 事后刘仍与陈生活, 间房屋方, 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 女各住4 1988年刘病重 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 年刘病重, 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 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 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 起纠纷. 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 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 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 11月结婚 两人共同生活. 1987年 月结婚, 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 财产包括:彩电1 洗衣机1 金戒指4 存款4000 4000元 财产包括 : 彩电 1 台 , 洗衣机 1 台 , 金戒指 4 枚 , 存款 4000 元 和股票价值2000 2000元 1989年 10日晚 井女, 日晚, 和股票价值 2000 元 . 1989 年 5 月 10 日晚 , 井女 , 陈某外出途 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 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 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 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井, 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 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 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 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法院审 理该案件时查明: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 理该案件时查明 :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 现邵某要求还债务.又查,陈某之父先后于1977 1977年 元 , 现邵某要求还债务 . 又查 , 陈某之父先后于 1977 年 6 月 1982年去世 年去世. 和1982年去世. 问题: 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 问题 : 1 , 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 , 洗衣机 , 金戒指 , 存款 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 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 9000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 2 , 若遗产价值共计 9000 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 ? 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 利义务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三,遗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1)含义: 含义: —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个人的合法财产. 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1998年夏,一中学生张某独自外出游泳, 1998年夏,一中学生张某独自外出游泳, 年夏 不幸溺水身亡. 当时,张父已于前年去世, 不幸溺水身亡. 当时,张父已于前年去世,张母 带着张某的妹妹改嫁到了邻村, 带着张某的妹妹改嫁到了邻村,张某由其祖父母扶 张老汉料理完孙子的后事后经人提醒, 养.张老汉料理完孙子的后事后经人提醒,才想起 张某在半年前参加了由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团体平 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 2000元 由于张某是溺水而亡, 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元,由于张某是溺水而亡, 属于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属于意外事故,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 付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于是张老汉向保险公司 付被保险人2000元保险金, 2000元保险金 提出了给付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与此同时, 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 提出了给付2000元保险金的要求.与此同时,张母 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张老汉认为, 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张老汉认为,张某是他的孙 是张家的后代,现在张某的父亲已死, 子,是张家的后代,现在张某的父亲已死,张母又 改嫁,这笔保险金只有他才能领取. 改嫁,这笔保险金只有他才能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 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 收益的, 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 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 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 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 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 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 承 法
一,继承法的概 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的总称.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即公民死亡后, 即公民死亡后,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 按照这种制度, 度.按照这种制度,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 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 继承人; 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 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遗产; 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继 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 继承权. 继承权.
王某与李某夫妇一直与独生女儿王甲住在一起. 王某与李某夫妇一直与独生女儿王甲住在一起. 1976年王甲与白某结婚 白某在外地工作.1977年 年王甲与白某结婚, 1976年王甲与白某结婚,白某在外地工作.1977年, 王甲生孩子时难产死亡,孩子白甲活了下来. 王甲生孩子时难产死亡,孩子白甲活了下来.白甲一 直为王某和李某夫妇照看. 直为王某和李某夫妇照看.白某每月寄付白甲的生活 逢年过节总要带来些礼品看望王某和李某及白甲. 费,逢年过节总要带来些礼品看望王某和李某及白甲. 李某的母亲早亡,李父与李某的弟弟李乙一起生活. 李某的母亲早亡,李父与李某的弟弟李乙一起生活. 王某父母早亡,在老家有弟弟王男和妹妹王女, 王某父母早亡,在老家有弟弟王男和妹妹王女,侄子 王了. 王了. 1986年夏 年夏, 1986年夏,王某李某夫妇带白甲乘车外出旅游 中途不幸翻车,全部死亡,但不知先后顺序. ,中途不幸翻车,全部死亡,但不知先后顺序. 现白某,李父,王男,王女,王了都前来奔丧. 现白某,李父,王男,王女,王了都前来奔丧. 清理遗物时,发现除日常的生活用品外,还有存款3 清理遗物时 , 发现除日常的生活用品外 , 还有存款 3 万元.现对于这3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万元.现对于这3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万元存款该如何继承? 问 : 1 ) 3 万元存款该如何继承 ? 试分析并说明理 由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