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408-2005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
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
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农产品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的国家标准。
本文将介绍这些国标的内容和意义。
一、国标的定义和范围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是指对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国标的范围包括所有生鲜食用农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水产品等。
二、包装材料的要求国标对包装材料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性: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能对食品产生污染。
2.防潮性: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防止食品吸湿变质。
3.抗压性: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保护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4.防腐性: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防腐性能,延长食品的保鲜期。
5.透明度: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方便消费者观察食品的质量。
三、包装工艺的要求国标对包装工艺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包装密封性:包装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食品受到氧气、水分和异味的污染。
2.包装形式:包装形式应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方便储存和运输。
3.包装尺寸:包装尺寸应根据食品的大小和重量合理设计,避免浪费。
4.包装耐用性:包装应具有一定的耐用性,能够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护食品不受损。
5.包装标识: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基本情况。
四、包装标识的要求国标对包装标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名称:包装上应明确标明产品的名称,避免消费者对食品的误解。
2.生产日期: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3.保质期: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保质期,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
4.生产厂家: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背景。
5.食品成分: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主要成分,避免过敏等问题的发生。
五、国标的意义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国标的制定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及食品标签知识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及食品标签知识汇总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却不会是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供名称。
2. 风味描述: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
例如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来实现。
当产品风味来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3. 真实属性: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 商品名称:标示商品名称如果是“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放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 直观性: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这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食品标签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的蜜饯,命名为“红参脯”,或者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食品名称和图形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为红参。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通告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通告〔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有
关食品地方标准的通告
通告〔202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经复审、公示,现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DB41/T 003-1996《食用植物油中掺杂棕榈油的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24项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
附件:河南省食品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用通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批注
03
常见错误介绍
标签内容错误
食品名称不准确
如将“饼干”标注为“甜点”,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 真实属性产生误解。
配料表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
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的全部配料一一列出,遗漏某些重 要成分。
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如未按照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净含量标注位 置不明显。
标签格式错误
标签格式不统一
如同一批次或同一系列的食品,标签格式不 一致,影响整体美观。
对于关注健康的消费者来说,食 品营养成分表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未标注则会影响其购买决策。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标签内容错误
错误一
未标示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
错误二
标示的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不清晰或容易误导消费者 。
错误三
未标示食品成分表或标示不 全。
案例二:标签格式错误
错误一
标签格式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字体、字号、颜色不符合规定
如使用过小、过浅或与背景色相近的字体, 导致消费者难以辨识。
标签布局不合理
如标签内容过于拥挤或留白过多,影响整体 协调性。
其他错误
01
未标注生产日期或 保质期
导致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的保存 期限。
02
未标注生产厂家或 地址
导致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来源 和生产过程。
03
未标注食品营养成 分表
错误二
标签字体大小、颜色、排列不符合标准要求,影 响消费者阅读。
错误三
标签上未标示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案例三:其他错误
错误一
标签上使用了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语言。
01
错误二
标签上未标示食品营养信息或标示不准 确。
DB33- 529-2005 散装及预包装豆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DB33- 529-2005 散装及预包装豆制品质量安全要求前言本标准5.3.2中豆腐类的蛋白质含量、5.3.3和8.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举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我省豆制品生产的特点,对豆制品进行了分类,规定了散装和预包装豆制品的原辅料及产品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中豆制品及面筋制品卫生指标按GB 2711《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执行;臭豆腐、霉千张(仁)的总砷、铅(Pb)和黄曲霉毒素按GB 2712《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执行;淀粉制品卫生标准按GB 271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执行;豆浆卫生指标按GB 5408.1《巴氏杀菌乳》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华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温州豆制品厂、杭州市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讲明。
散装及预包装豆制品质量安全要求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豆制品、面筋制品和豆类淀粉制品的名词和术语、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的大豆制品、鲜面筋为原料的面筋制品和豆类淀粉为原料的豆类淀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5 小麦粉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21 食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2 食品黄曲霉素B1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2.1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612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GB/T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国家技术监督总局令43号公布)3 名词和术语3.1白边含水量较高,无韧性的千张(仁)白边。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管,特制定本标识管理规定,以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一、总则本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用农产品的标识使用和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作物、畜禽养殖产品以及水产品等直接或者经过加工可供食用的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要求1. 产品标示标志(1)产品标示标志是指标识产品种类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产品标示标志应当以全称、简称或者注册商标的形式呈现,字体应当清晰、易辨认。
(3)产品标示标志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5%。
(4)产品标示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标识。
2. 生产者标识(1)生产者标识是指标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生产者标识应当体现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生产者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3%。
(4)生产者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3. 产地标示(1)产地标示是指标识农产品产地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产地标示应当明确农产品的产地,包括城市、省份等信息。
(3)产地标示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3%。
(4)产地标示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4. 质量等级标志(1)质量等级标志是指标识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文字、图形、图案,应当真实、准确、明确。
(2)质量等级标志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等。
(3)质量等级标志的位置应当明显,在产品包装上的面积应当不小于2%。
(4)质量等级标志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1. 建立标识管理制度(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责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9•【文号】国标委农轻[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
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为落实《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46-1999《酸牛乳》和GB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二、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的标注方式“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食品标识标注规定_规定
食品标识标注规定_规定----------------------------------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食品标识标注规定_规定食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依据]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标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出口食品的标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 [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第五条 [附加标识要求]食品应当附加标识,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必须与食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现做现买、即时加工并直接以裸露形式进行销售的食品可以不附加标识.但通过包装运输进入市场后再以裸露形式进行销售的食品,应当在其运输包装上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第六条 [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第七条 [进口食品要求]用于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地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注的主要成份及其含量.第八条 [食品名称]食品标识应当有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名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采用含量最多的食品命名,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名称.以植物性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某一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主要营养素等特征特性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生”或”素”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名称.第九条 [厂名厂址]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食品标识必须标明食品的真实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生产加工食品以及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标识中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标注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分装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分装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第十二条 [配料清单及定量标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明配料的定量标示.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标识中标注”本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或者代码.第十三条 [标准编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第十四条 [质量等级]企业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食品,其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第十五条 [食品分类标注]企业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食品分类的,应当在食品名称后标注食品分类.第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不--------------------------------------------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七条 [警示说明]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以大于或等于3mm高度的字体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者配料;开封后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的食品;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原料加工成的食品;与食品混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安全的非食用产品;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食品中含蜂皇浆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葡糖醛酸内酯、纤维醇、牛--------------------------------------------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应当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第十八条 [组合食品] 在一个销售单元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单个品种食品的标识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物,不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能够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第十九条 [营养食品]在食品名称或食品说明中标注”营养”字样的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432的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本身固有而非添加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定量标示.第二十条 [健康声明]食品符合国家标准GB13432的规定的营养声称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标注相应的健康声明:食品符合”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饮食可能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食品符合”低钠、非常低钠、无钠”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含钠量低的饮食可降低患高血压的危险,但该病也与许多其他因素有关; --------------------------------------------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食品符合”低胆固醇、无胆固醇”和”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为:心脏病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但是饮食中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的低摄入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减少其发病的危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按要求标注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本身固有的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三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食品标识未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确标注使用或者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最新精选范文公文分享-----欢迎观看-----------------------------------------------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规范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农绿字[2005]10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规范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规范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农绿字〔2005〕10号)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为打造绿色食品整体品牌形象,增强绿色食品标志的公信力,促进事业健康发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近期发出通知,要求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开展一次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自查自纠活动。
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重要性企业规范使用标志,事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违规用标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和产品自身形象,而且会造成市场秩序紊乱,使消费者感到真伪难辨,从而丧失认证产品的可信度。
因此,希望各企业接通知后,认真学习国家中心“致绿色食品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对本单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固定专门自查自纠人员,扎扎实实搞好这次活动。
二、自查自纠内容(一)是否将认证产品编号用于其他产品“一号多用”,或许可下属、联营企业使用绿标;(二)续展企业三年认证有效期已到,原编号使用是否超过最多延长6个月的期限;(三)认证产品用标名称与证书是否一致,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办理了相应变更手续;(四)标志编号使用,包装印制是否符合《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要求。
三、搞好自查自纠总结按照国家中心通知要求,各单位规范用标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绿办。
各市绿办要结合年检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企业要做到边查边改,以扎实的工作,良好的自查自纠业绩,迎接下半年将要开展的维护绿色食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利益。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标签"指在包装物上书写、涂描、印刷、
标刻、模压、冲印或附在其中的任一标牌
、商标、标识、图片或其它描述性的材料
。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AN 1-1985(1-1991修订)
2. 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食品标签”指出现在标签上的任何书写 、印刷或图片材料,其随附于食品或置于 食品附近,包括用于食品促销或食品处理 的标签。
"用于饮食业的食品"指用于提供给餐馆、流动餐 室、学校或医院或相同机构的即刻食用的食品。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3. 总原则
3.1 任何预包装食品标志或标签上 的表述或说明不得采取虚假、误导 或欺骗的方式,或可能对其任一特 性产生错误的印象 。
不包含污染物"或为保持或提高营养品质所添加
的物质。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2. 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配料"指任何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物质 ,包括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尽管其形状 可能改变,但将存在于最终产品中。
批量供膳的所有食品并且适用于食品 说明的某些方面。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1985(1-1991修订)
2. 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产品说明"指任何以声明、建议或暗 示方式对食品的原产地、营养特性、产 品性质、加工、成份或其它质量方面的 特定品质所进行的表述。
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第1次修订-1991)[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或用于公共餐饮业的所有预包装食品以及有关此类食品说明的某些方面。
[2]2. 术语定义在本标准中:“声明”是指所有陈述、提示或暗示某食品具有与该食品来源、营养特性、性质、加工、成份相关的特定品质或其他品质的表述。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需要而购买和取得食品的个人与家庭。
“包装容器”是指对作为单个产品交付的食品完全或部分密封的所有包装,包括其包裹材料。
向消费者供货时,一个包装容器内可能装入若干单位或类型的包装。
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日期标志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说明产品时的日期。
“包装日期”是指食品被置入将直接用于最终销售的包装容器中的日期。
“出售截止日期”是指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后日期,此日期后仍能在家中酌情存放一定时间。
“最短保存期”(“此日期前最佳”)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将保持完全适于销售并继续具有所有默示或明示的特定品质的时段的截止日期。
超过此日期,食品仍可能完全符合食用要求。
“此日期前食用”(建议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可能将不再具有消费者通常预期的质量属性的估算时段的截止日期。
在此日期后,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食品”是指所有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及“食品”生产、制作或处理所使用的所有物质,但不含化妆品或烟草及仅作为药物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食用、不作为食品典型配料使用,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处理、打包、包装、运输或持有中为技术性(含感官性)目的而特意添加,从而导致或合理预期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或其副产品成为该食品一个成份或影响该食品特性的具有或不具有营养价值的物质。
本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保持或提高营养品质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配料”是指所有用于食品生产或制作并在最终产品中存或可能以改变的形态存在的物质,含食品添加剂。
农产品地理标志规范要求
பைடு நூலகம்
江苏 省 东 海 县 安 峰 镇 读 者 房
某来 电 : 我 的 家庭 农 场 打 算 生 产 严格规范无 公 害农产 品生产 无公 害蔬 菜 。 请 问 :无公 害农 产 品 应 具备 哪 些条件 ? 的农 产 品 重 金 属及 有 害 物 质 限量
一
绿色农产品申 请条件
上 方 可 申请。 绿 色食 品标 志使用 权 自批准 之 日起 3年有 效 。 绿 色食 品
江 苏 省 射 阳 县 长 荡 镇 读 者李 到期后 续展程序为 申请人 向省绿色 某 来 电 :本 村 生 产 的 大 蒜预 备 申 食 品发 展 中心提 交《 绿 色食 品标 志 请绿 色农产品。 请问 : 绿 色衣产品 续 展认 证 申请 书》 及 以下 材料 : 企 申请有 何要 求 ? 业 营 业 执 照 等法 定 资质 文 件 复 印 答 :申请 绿 色 农 产 品应 具 备 件 ; 保证续展产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绿色食 品生产 的环境条件和 技术条 和规范声明 : 经核准的绿色食品证书 件 ; 生产 具 备一 定规 模 , 具 有较 完 复印件 ; 续展期加工产品的原料供应 善 的质量 管理体系和较 强的抗风险 购 销 合 同( 包 括 公 司与基 地 的协议 能力 ; 加工 企业须生产经 营 1 年 以 或合 同等 ) ; 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 。
江 苏 省 盱 眙 县 桂 五 镇 读 者 党 农产品地理标志规范要求 某 来 电 :本 地 通 过稻 虾 共作 生 产 的水稻 想 申请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 请 特 性 描 述 和 相应 产 品 品质 鉴 定 报
预包装农产品的标签要求
预包装农产品的标签要求
1. 预包装农产品的标签上得有产品名称呀,这就像人得有名字一样重要!比如说“五常大米”,你一看就知道这是啥。
2. 成分表也不能少啊,这多关键!就好比你去相亲,总得知道对方的基本情况吧!比如一包坚果,你得知道里面都有啥成分。
3. 生产日期必须得清清楚楚的,这就跟人的年龄似的,谁不想知道买的东西新不新鲜呀!像那牛奶,一看生产日期就知道能放多久。
4. 保质期也得标明白呀,不然怎么知道能留多久呢!这就好像比赛有个终点时间一样,让人心里有个数。
5. 生产厂家也得写上呀,要不然出了问题找谁呀!这就像是知道房子是谁盖的一样,有保障嘛!比如某品牌的水果罐头,标签上明确标注了厂家。
6. 储存条件也很重要哦!就像人需要适宜的环境一样,农产品也需要合适的条件保存。
比如有些要冷藏,不写清楚咋行呢!
7. 食用方法也可以标一下呀,很多人不一定清楚怎么吃呢!这就像考试给了个答题指南一样。
比如某种野菜,要是写上怎么烹饪,那就方便多了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预包装农产品的标签要求真的非常重要呀,能让我们消费者清楚了解产品,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2005年食品标签将实行新国标
2005年食品标签将实行新国标
佚名
【期刊名称】《食品与发酵工业》
【年(卷),期】2004(030)010
【摘要】范。
在食品市场上,一些食品标签上随意标示着营养元素对人体的生理作用。
这种现象不久将得到规范。
【总页数】1页(P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相关文献】
1.明年食品标签将实行新国标 [J],
2.预包装食品标签新国标实施标签混乱现象有望改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解读 [J],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
3.解读新国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 林朝辉;赵理
4.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了新国标 [J], 无
5.明年食品标签将实行新国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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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408-2005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
ICS-+DB41 +备案号:前 言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对农产品标识进行规范,可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标准参照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结合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以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制定。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标准化协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起草人:李凯军、杨本星、王艺文、徐书卿、张新景。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的定义、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种类、标示内容、标注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基地、超市、专卖店销售的农产品,其它零售农产品和合同销售农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粗加工(包括筛拣、精选、去杂、分割和保鲜等)预先包装好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及加工原料的动植物、食用菌类等初级农产品。
3.2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指用于识别农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食用方法所明示的统称,它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组合等形式表示。
4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种类4.1 粮食4.2 蔬菜4.3 果品4.4 冷冻、生鲜肉类4.5 禽蛋类4.6 食用菌5 标示内容5.1 农产品名称应标注农产品的真实名称(或标明公认的名称)。
5.2 产地应具体标注该产品的真实产地,产地的标注区域详细度不得大于县级辖区。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鉴定内容包括:(一)产品的外在感官指标特征,包括产品的形态、大小、色泽等。
(二)产品独特的不可量化的风味特征。
(三)产品可量化的典型显著理化指标。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
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对于外在感官特征和不可量化的内在品质指标,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
对于可量化的理化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定组,对产品外在感观指标和不可量化内在品质进行鉴评。
第六条产品品质鉴评专家评定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品质鉴定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并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日期:2009-9-12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
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第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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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前 言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对农产品标识进行规范,可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化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标准参照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结合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以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制定。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标准化协会、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起草人:李凯军、杨本星、王艺文、徐书卿、张新景。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的定义、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种类、标示内容、标注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基地、超市、专卖店销售的农产品,其它零售农产品和合同销售农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
指未经加工或粗加工(包括筛拣、精选、去杂、分割和保鲜等)预先包装好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及加工原料的动植物、食用菌类等初级农产品。
3.2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
指用于识别农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食用方法所明示的统称,它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组合等形式表示。
4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种类
4.1 粮食
4.2 蔬菜
4.3 果品
4.4 冷冻、生鲜肉类
4.5 禽蛋类
4.6 食用菌
5 标示内容
5.1 农产品名称
应标注农产品的真实名称(或标明公认的名称)。
5.2 产地
应具体标注该产品的真实产地,产地的标注区域详细度不得大于县级辖区。
如应标“××市××县××基地”或“××市××县××乡(镇)”等。
5.3 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指进行预包装的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5.4 生产日期
植物产品应标明农产品的收获或采收日期;动物产品应标明分割日期;粮食产品标注年份即可。
5.5 添加剂
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使用防腐剂、干燥剂、保鲜剂等添加剂时,应标示其种类、含量。
5.6 保质期或保存期
保质期是指达到储存条件时保证预包装农产品质量的期限。
保存期是指预包装农产品可继续食用的期限。
5.6.1 保质期的标示方法
“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食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5.6.2 保存期的标示方法
“••••••之前食用”;“此日期之前食用••••••”;“保存期(至)••••••”;“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7 存放方法
如果产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产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8 净含量
净含量标识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9 安全指标声明
植物、食用菌产品要标示“本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动物产品要标示“本产品兽药残留及其它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5.10 生物转基因产品标识
转基因农产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11 其他标示
其他标示内容由生产者和经销者自定。
6 标注原则
6.1 产品标识应标注在农产品包装上的醒目位置。
6.2 产品标识不得在流通环节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应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
6.3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真实、清楚、简要,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6.4 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应处于附属地位。
6.5 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不得小于1 .8mm。
6.6 日期的标注方法按照GB 771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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